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2011年6月修订)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
大力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和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行目标管理。
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及时足额落实。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健康教育科室,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
(三)认真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0 - 2014年)的通知》(桂政发〔2010〕14号》)精神,开展各种艾滋病宣教活动,对所有在职干部进行宣教和培训。
着力抓好社区和农村基层宣传教育工作,做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在艾滋病疫情较重的地区,加大对高危行为人群、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开展宣传教育力度。
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01
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B单选题A上级B本级C平级D同级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
A单选题A十三B十一C十二D十四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 )。
A单选题A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B党的全国代表大会C党的中央委员会D国务院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 )。
4.( )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D单选题A国家安全部门B公安部门C中央保密委员会D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 )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5.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______,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______。
( ) D单选题A法制管理/约束B民主管理/监管C上级管理/检查D内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______,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______。
( )6.下列不符合保密审查工作要求的是(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6年1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精选2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村清洁是指农村环境的整洁、卫生和美化。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农村环境美化等。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垃圾处理能力。
第五条农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配合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组织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农村道路、水渠、河湖、农田等环境的清洁和畅通。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美化,提高农村的景观水平,培育农村特色文化。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活习惯。
第十条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对乡村清洁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个人和单位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优秀表现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全文精选2篇(二)根据最新消息,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旨在加强乡村清洁工作,促进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民生活质量提高。
根据条例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加强乡村环境保护,提升农村垃圾处理和卫生设施建设水平。
同时,加强对农村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理,重点打击乡村环境污染行为和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农村环境文明建设。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乡村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和农民的义务,明确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确保条例的落地实施和乡村环境的真正整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36
【摘要】<正> (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07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总页数】6页(P5-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修订案)》于2008年1月1日施行 [J], 宁国用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J], ;
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J], ;
4.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J], ;
5.让城市生活更美好——南平市贯彻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J], 余群;乐夏清;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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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 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设区的市、风景旅游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广西)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
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题目详解
【答案】A B C D
难度系数:
【解析】
33.根据《广西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机构在民族教育发展的()等事项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进条例》
B
违反保密制度,在不合适的场所随意公开内部秘密
C
不正确使用手机、电话或互联网技术造成泄密
D
不应撰写论文
题目详解
【答案】A
难度系数:
【解析】
17.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
单选题
A
资金
B
协助
C
资助
D
以上全是
题目详解
【答案】D
难度系数:
【解析】
39.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服务和进出口,不得损害、、或者。多选题
D
只由党的机关工委参与
题目详解
【答案】A C
难度系数:
【解析】
36.根据《广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多选题
A
负责指导督促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B
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答案】C
难度系数:
【解析】
13.()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公务员法》)
单选题
A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时间】2018-08-09【生效时间】2018-08-09【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 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2007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含乡)政府所在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及时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01
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01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B单选题A、上级B、本级C、平级D、同级【答案】B《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
A单选题A、十三B、十一C、十二D、十四【答案】A《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 )。
A单选题A、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B、党的全国代表大会C、党的中央委员会D、国务院【答案】A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 )。
4.( )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D单选题A、国家安全部门B、公安部门C、中央保密委员会D、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答案】D( )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5.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______,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______。
( ) D单选题A、法制管理/约束B、民主管理/监管C、上级管理/检查D、内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答案】D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______,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______。
( )6.下列不符合保密审查工作要求的是( )。
C单选题A审查工作应由领导分管,部门负责,专人实施B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审查责任和程序,明确审查机构C在政府门户网站刊登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只须经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就可刊登D保密审查工作人员应强化保密意识,熟悉掌握保密审查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答案】C下列不符合保密审查工作要求的是( )。
2020普法考试满分试卷答案5
单选题
a
部分享有
b
视同享有
c
享有
d
不享有
题目详解
【答案】C
难度系数: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 )。D
1.某县为壮族自治县,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项?( )。D
单选题
a
由壮族的公民担任主任
b
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副主任
c
主任必须由壮族的公民担任,其他民族的公民可以担任副主任
d
主任和副主任中有壮族公民即可
题目详解
【答案】D
难度系数:
【解析】某县为壮族自治县,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人选应当符合下列哪一项?( )。
单选题
a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b
整改情况
c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d
责任追究情况
题目详解
【答案】C
难度系数:
【解析】
10.《广西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办法》规定,高中教育阶段,在()设置专门的课程模块,可以采取分册方式,将法治教育作为思想政治课独立组成部分,加大法治教育选修课的课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办法》)D
单选题
a
网络
b
水行政
c
水利
d
监测
题目详解
【答案】B
难度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统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减轻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2月13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的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赋予的镇建成区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县(区)所辖其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承担城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告(十三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章环境卫生治理第四章健康促进与教育第五章病媒生物预防与控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爱国卫生运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投入和技术支撑,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疾病预防控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创新方式方法,推动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制度化。
第五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
公民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六条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4•【字号】贺政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贺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4日贺州市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监管维护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持续深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强化治理工作常态长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按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坚持把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作为乡村建设的重点和突破口,以加强村庄卫生保洁、垃圾分类减量、补齐设施短板、构建长效机制为重点,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日常运行管理,统筹县乡村三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服务,持续推动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典型案例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进一步扩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能力,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要以“有完善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长效的资金保障”等“五有”标准为目标,到2025年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对自然村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
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02
1.某省宗教院校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应当经( )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A单选题A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B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C省级以上(包含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D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某省宗教院校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从事教学工作,应当经( )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 ),专门封存保管。
B单选题A拍照B鉴定C备案D存档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 ),专门封存保管。
3.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B单选题A县级B设区的市级C省级D国务院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4.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 )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B 单选题A开除B罢免C辞退D记过题目详解【答案】B【解析】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 )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受到诫勉处理的,()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A单选题A六个月B一年C一年半D两年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广西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6.《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下列哪些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电力安全保护标志?()D单选题A小区用户电表集中安装处B弱电强电井周边区域C网络光缆安装密集地D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题目详解难度系数:【解析】7.《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规定,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哪些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①中止供电②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③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④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障碍物 D单选题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8.《广西乡村清洁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城镇建设》
【年(卷),期】2007(000)002
【摘要】@@ 总则rn为了创造和维护全区城乡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城乡容貌的管理,依据<城市容貌标准>(国家标准CJ/T 12-19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城市道路、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居住小区、城市照明、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广告标志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总页数】10页(P86-9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食杂店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7号) [J],
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J],
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无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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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16年1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
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
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
备比例进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