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

合集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9〕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19〕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赣府发〔2019〕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省本级行政权力事项22项。

其中,取消15项、下放6项、委托1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管措施,优化工作规程,确保权力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要加大宣传,强化政策解读,做好审管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15项)
2.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7项)
2019年12月6日
cn/picture/-1/5088680743d54babbc4b26cb4c276351.png"/>
——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0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施行日期】2018.10.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修改的15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相关省政府规章的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二、河北省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8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正)三、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2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三次修正)四、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五、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2009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1号公布)六、河北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和退役安置办法(1994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七、河北省旅游区旅游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3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修正)八、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1998年9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1号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九、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1995年12月1日省计委经济信息中心保密局冀经信〔1995〕20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二次修正)十、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5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次修正)十一、河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5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5号发布)十二、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2号公布)附件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将《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中的“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删去。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公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公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
项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29
•【字号】办字〔2013〕61号
•【施行日期】2013.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
公告
(办字〔2013〕61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进行了衔接,共衔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35项,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要做好接收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1. 衔接取消的行政职权项目目录(2项)
2. 衔接下放到市县的行政职权项目目录(33项)
2013年9月29日
附件1:
附件2:。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张政字〔2018〕31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张政字〔2018〕31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张政字〔2018〕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结合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精神,市政府在2017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今年重点组织了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与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反产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和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决定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8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字[2014]108号)被新文件替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2007]18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74号)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深化绿化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绿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见》(政办字[2010]51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5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收取教育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8]106号)被新文件替代市教育局6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政字[2008]84号)7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张政[2012]7号)被新文件替代市水务局8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1]第3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市城乡规划局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9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07]59号)被新文件替代市民政局10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推进林业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16]62号)与新法规政策相抵触市林业局1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6号)与国家政策不一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张政[2012]1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关于禁牧工作的管理规定》([2012]第2号)被新文件替代1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2]37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附件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政办字[2014]31号适用期已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3]76号)适用期已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政字[2008]89号)适用期已过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字[2012]99号)适用期已过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附件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本级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字[2017]8号)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冀政〔2012〕8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精神上来,统一到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市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及省政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高新区、张北县、万全县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组建工作方案,必须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共计48项。

其中,取消34项、下放9项、整合4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项。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优发展环境。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3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1360000FG-QT-012省发改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2360000GX-QR-016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工业领域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行政确认《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3360000GX-QT-015省工信委、省地税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4360000JY-QT-008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公安厅权限内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其他《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5360000CZ-QR-002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或经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6360000GTZY-QT-007省国土资源厅对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探矿权设立、已有探矿权、采矿权整合或扩界申请探矿权协议出让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一审核转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新立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7360000GTZY-QT-124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编制人库的矿业权项目配号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2〕229号)8360000WJ-QR-007省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类及部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定行政确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84号)9360000WJ-QT-013省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卫应急发〔2010〕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2011〕135号)10360000WJ-QT-043省卫生计生委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公布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11360000DS-QT-003省地税局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备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4号)12360000DS-QT-018省地税局直属局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其他行政权力—其他《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13360000DS-QT-019省地税局直属局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4360000DS-QT-020省地税局直属局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15360000DS-QT-02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6360000DS-QT-023省地税局直属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7360000DS-QT-024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8360000DS-QT-025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19360000DS-QT-02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20360000DS-QT-027省地税局直属局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21360000DS-QT-02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2360000DS-QT-029省地税局直属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3360000DS-QT-030省地税局直属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4360000DS-QT-031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25360000DS-QT-032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6360000DS-QT-033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60000DS-QT-034省地税局直属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8360000DS-QT-035省地税局直属局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29360000DS-QT-036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30360000DS-QT-037省地税局直属局居民企业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核准(跨县市区的除外)其他行政权力—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360000DS-QT-038省地税局直属局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32360000DS-QT-039省地税局直属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包括: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和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3333004省安监局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34360000AJ-QT-010省安监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14项)序号项目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种类别设定依据调整意见备注113017省地方海事局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承市政办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8〕26号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做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衔接落实工作,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文件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

经梳理,此次我市共衔接取消4项,承接省下放44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二、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

同时,按照制定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三、承接省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承接方案,积极与省级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起10日内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部门网站、窗口进行公开。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施,按照省通知时限要求,抓紧完成本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邢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经2016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省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衔接。

为确保衔接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省政府共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73项(取消26项,下放47项)。

经梳理核对,全市共涉及51项,其中,市本级衔接取消6项,接收下放45项(市本级42项)。

二、严格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从行政权力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对省政府部门取消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核对,对涉及事项要全部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与保留实施的审批事项合并、重组或以新的名目取代搞变相审批。

同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对接收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制定接收事项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服务水平。

对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规定,以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进行落实,涉及直接委托县级部门实施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和《关于做好国发〔2016〕9号、10号、11号文衔接工作的通知》(赣审改办发〔2016〕6号)精神,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相应取消市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22项(详见附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再行实施。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22项)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计22项)。

张家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张家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2021年11月18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审管有效衔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联动、审管衔接、权责一致的体制机制,强化法制审核,完善法治保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工作机制,明确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集中许可部门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履行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的审批职责。

市集中许可部门依法对县(区)集中许可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划出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不再行使已经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许可权。

未划转的仍由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实施。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集中许可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

集中许可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事项划转与承接、审管职责边界等发生分歧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改革精神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张政办字〔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字〔201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11项,包括行政许可10项、行政确认1项,其中取消5项、下放1项、调整5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和调整的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保落实到位。

对已公布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违法转交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审批。

对下放的事项,涉及的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要将事项目录和有关要求以部门文件形式通知本系统和下属单位,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将取消、承接和调整事项在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提升衔接水平。

对承接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监管缺位。

三、严格督查问责。

强化对衔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取消、下放和调整事项不到位,滥用审批权,不执行委托手续,擅自处置行政权力等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对不认真进行衔接,造成应取消的事项未取消,应下放的事项继续保留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承接事项未承接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43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43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公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张政办函〔2015〕43号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权力行使的监管制约,市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大厅公开市政府审定的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等。

同时,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减少环节,优化流程,将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办事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不得在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以其他名目变相行使,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如部门有职责调整和权力事项增减情况,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对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按照建立“有限、有为、有效”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大取消、下放力度,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权责边界,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职能体系。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11]12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11]12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现将《张家口市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张家口市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全省纠风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1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先争优”和“三学习”活动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实现科学发展、跨越赶超,打造“强市名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

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强农惠农资金等问题。

保障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切实解决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等环节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管,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坚决纠正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的乱收费和集资摊派行为。

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加大对农村土地征用、流转的监管力度,纠正“未批先征”、“边批边征”、“以租代征”行为,确保征地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10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10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7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应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8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保衔接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张家口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登记、备案、年检、拆并、重组等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变相审批。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取消事项监管到位。

涉及到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和废止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订或废止。

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并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督查严肃问责。

继续强化对衔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张家口市衔接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8项)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7日——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石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调整本市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108项,其中,取消下放69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26项,调整行政权力类别的行政权力事项13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与落实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

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抓紧完成工作对接。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内部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并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在本部门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认真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切实做到放权到位,监管到位,优化服务到位,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石家庄市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69项)(略)2石家庄市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目录(共26项)(略)3石家庄市调整行政权力类别事项目录(共13项)(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0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唐政办字〔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唐政办字〔2016〕239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中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衔接。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衔接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衔接事项。

省政府部门取消的26项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部门对应衔接取消5项,其他21项市级不具备相应权限,视同取消处理,今后不得审批。

省政府部门下放的47项行政权力事项,有2项不涉及我市,共衔接45项。

其中32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接收,4项实行市县分级管理,9项全权下放至县级。

二、抓好衔接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从行政权力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将三个清单调整情况报市审改办备案。

附件:1.唐山市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6项)2.唐山市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7项)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政办字[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政办字[2009]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现就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中所涉及部门的档案处置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机构调整变动部门要提高对档案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档案处置工作作为机构调整变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各种门类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清理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整理移交和鉴定销毁工作,保证档案移交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强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或归档不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档案交接手续。

造成档案失控、丢失、损毁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档案处置要遵循以下原则:1、机构更名、升格、职能范围和隶属关系变更的部门,其档案仍留存在本部门保管。

2、撤销部门的档案应全部移交当地国家档案馆。

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先移交档案目录,案卷暂时留存委托新组建单位代管,委托期满后移交当地国家档案馆。

3、几个部门整合为一个新的部门,其档案可作为独立全宗移交新组建的部门单独保管。

4、撤销合并的部门,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移交给新的部门继续处理,并负责管理保存。

5、所有机构调整变动部门的人事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分别做好移转工作。

三、新组建的部门,要及时明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制度,配备档案专用库房,配置满足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所需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工作的衔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28
•【字号】武政规〔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拓展“三办”改革成果,经研究,决定再取消及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调整内容
此次取消及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共30项,其中:下放5项、取消11项、新增1项、不再列入2项、4项合并为2项、调整权力类别1项、变更事项名称4项、调整实施机关2项(详见后附《取消及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调整后,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由1787项减为1768项,其中,由43个市直部门直接实施的行政权力由1442项减为1423项(包括:行政许可类149项、行政处罚类764项、行政强制类68项、行政征收类11项、行政给付类13项、行政检
查类153项、行政确认类52项、行政奖励类9项、行政裁决类5项、其他类199项);由市直部门区分局实施的行政权力仍为345项不变。

二、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及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持续深化“三办”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规范审批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8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张政字﹝2018﹞40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张政字﹝2018﹞40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张政字﹝2018﹞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我市对证明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清理规范,经研究决定,现予以公布《张家口市市本级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从公布之日起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

各部门、各单位要优化办事程序,修改办事指南,确保证明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同时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续工作,通过法定证照、信息共享、政府部门内部与部门之间核查、主动调查、书面告知承诺等获取方式转变以及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诸方式,确保监督责任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部门要将取消的群众和企业办事证明事项的清单在本部门网站及其他公开渠道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附件:张家口市市本级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张家口市市本级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序号证明事项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处理决定上报部门1户口注销证明退役士兵重新落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四条取消市民政局2家庭关系证明发放市级考入中高等院校贫困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资金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对考入中高等院校贫困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资助政策的通知》 (张残联字〔2013〕39号)取消市残联3贫困证明申报张家口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张残联〔2014〕49号)取消市残联4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申报张家口市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项目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张家口市财政局、张家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2017年度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救助项目的通知》(张残联字〔2017〕40号)取消市残联5贫困证明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资金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张家口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奖励补贴办法》张残联字〔2014〕23号取消市残联6贫困证明发放市级考入中高等院校贫困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资金张家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对考入中高等院校贫困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资助政策的通知》(张残联字〔2013〕39号)取消市残联7户籍证明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限购查询时因个人身份证丢失等原因无法证明个人身份等情况下使用《关于加快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张政发﹝2017﹞7号取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颁发施工许可证前现场踏勘办理施工许可证《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法﹝2004﹞551号取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9无业证明证明申请人没有正式工作河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冀司通﹝2012﹞66号)第二章第六条取消市司法局10首套房证明证明是缴存职工的首套自住住房张家口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张政字〔2015〕19号)第二条第一项取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1无房信息证明证明缴存职工无房张家口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张政字〔2015〕19号)第二条第二项取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性别变更证明公民医学变更性别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69条取消市公安局13清真寺证明用于证明亡者在哪所清真寺进行的相关活动无依据取消市民族宗教14火化证明事故处理尸体处理无依据取消市公安局15求职登记证明失业人员有求职需求无依据取消市人社局16城肥公司出具的未拆除公厕的证明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依据取消市行政审批局17预售商品房抵押情况证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依据取消市行政审批局18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低保、申请特困供养、申请临时救助无依据取消19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收入证明申请低保、申请特困供养、申请临时救助无依据取消市民政局20在辖区内居住并且家庭贫困证明申请低保、申请特困供养、申请临时救助、申请医疗救助无依据取消市民政局——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再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张政办字[2017]65号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张政办字﹝201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完善清单管理制度,结合“三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300项,包括行政许可57项、行政处罚204项、行政强制21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监督9项、其他类6项,其中取消28项、调整216项、暂停56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落实到位。

对公布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违法转交所
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
搞变相实施。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将取消和调整的事项在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中予以增减,并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完善工作机制。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要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取消事项监管到位,调整事项有效执行。

对公布暂停的事项要另册管理,有行政相对人
申请办理的,应立即恢复实施。

三、严格督查问责。

强化对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事项不到位、滥用行政权力、擅自处置行政权力等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2:市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附件3:市政府部门暂停的行政权力事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
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一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五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认证认可条例六十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六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十二条二款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七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七条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七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七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七十二条食盐专营办法十八条二十五条
附件2
市政府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