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浅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放弃
关于专利法第二条三款实用新型授权客体的讨论
关于专利法第二条三款实用新型授权客体的讨论作者:贾磊来源:《卷宗》2017年第09期摘要:本文对近年来在实用新型审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客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了目前证明权利要求中完成的特定功能是由现有技术中的计算机程序实现,即可说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是针对方法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但是在当前电子装置中的部件基本上都需要执行某些特定功能,很难用现有技术来证明,笔者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应当以更宽松的尺度评价技术方案中的特定功能是否属于对方法的改进。
关键词:实用新型;授权客体;计算机程序0 引言在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更加促进了中国经济、技术的发展,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1],2015年全年中国专利申请量达到了“井喷式”的增长,发明专利申请的数量达到了79多万件,实用新型的申请量达到了94多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达到了44多万件,总计达到了200万件[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更是位列三类专利申请之首,成为中国专利申请量中最多的类型,因此其审查和授权也应该受到足够的关注。
1 目前针对实用新型客体问题的答辩方法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实用新型授权客体的审查愈发严格,权利要求中硬件所完成的特定功能,被认为是针对计算机程序做出的改进,从而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在与审查员的沟通后,代理人通常进行如下的答辩方法:申请人可以举证说明权利要求中的特定功能是由现有技术中的计算机程序完成的。
陈述了实现特定功能的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的理由和证据后,这样该特定功能就不会被认为是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从而不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貌似上述的逻辑是合理的,但是笔者继续提出如下问题:“现有技术”中的计算机程序是否能够运行于实用新型新的技术方案中?下面我们通过一个例子进行说明:假设实用新型案例为,在现有技术中,芯片A和芯片C之间是直接连接,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中,在芯片A和芯片C之间加入了芯片B(主要是处理器之类的部件),该芯片B 完成特定功能,从而使得芯片A、B和C组成的装置达到某种技术效果。
关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
关于放弃3个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
因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意义不大,且公司目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需申请新专利,以维持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地位,2016年准备申请3个实用新型专利与1个发明专利,之前的3个旧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年费较高,因此决定放弃3个旧的实用新型专利,用其应缴纳的专利年费作为新的3个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费。
专利年费是逐年递增的,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维持2-3年即可放弃,专利的时间越长,专利年费越高,3个旧的实用新型专利已维持4年时间,应缴纳的专利费用较高,因此决定放弃对其专利权的维护,以便申请更多的新的实用新型专利,以维持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地位。
以上,特此说明。
以下为3个旧专利。
放弃专利申请
放弃专利申请
放弃专利申请是指申请人主动放弃对某项发明或创新的专利权利申请。
放弃专利申请可以出于多种原因,比如发现技术不具备创新性或可实施性、商业价值不高、专利费用过高等。
放弃专利申请的具体步骤如下:
1. 决定放弃: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认识到申请的技术或发明可能存在问题,或者不再对专利权感兴趣,决定放弃专利申请。
2. 正式声明: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提交书面放弃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申请的专利权利。
3. 通知专利局:通过专利局的官方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利局,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4. 通知申请机构:如果专利申请是通过法律代理机构提交的,则需要与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向其提供放弃声明并协商取消代理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放弃专利申请并不会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因此在决定放弃前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仔细考虑可能的后果。
此外,放弃专利申请并不影响其他人对同一发明或创新的专利申请或授权。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三款: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实质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可以依法做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维护人们知识积累获取的加工处理成果,强化投资者和知识产权权利者的利益所产生的法律和技术事宜。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完成实质性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都将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
此前,有关专利权的审查,是由相关部门分配的各级专利局进行的,但是各级专利局的审查质量不一,因此,为了加强专利的审查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专利法》,其中明确规定,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完成实质性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都将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
具体来说,在申请专利时,首先要确定申请的专利具有实质发明创造的性质,是否符合法定的公开的条件,即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外观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发明创造的实质性性质等。
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专利局就不会授予专利权,让申请人拿不到专利权。
另外,法律还规定如果某位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专利权书,或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比如不能预先向专利局支付专利权费,以及不能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就会因为专利法第22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而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权利和机会。
申请专利权时,要遵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及时、认真了解法律法规,了解申请专利所需条件,规范准备申请时所需要的证据和文件,确保申请过程规范,以防拉低专利申请的审核质量和评估效率。
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专利局可以依法做出不予授权的决定,以保护我国专利权的审查质量,有效地支持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有效的推动我国发展创新产业,推动经济结构和技术水平的优化升级。
综上所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公开条件或者没有完成实质性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以及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申请,都将被专利局依法不予授权。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必背法条
《专利法》(必备法条)1、A2.2《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A2.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适用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A9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先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A5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A20 《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5、A22.2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6、A22.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A22.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8、A22.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9、A25《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原子核变换所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10、A26.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满足公开充分原则)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理由
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理由
有几个可能的理由可以导致放弃实用新型专利:
1. 缺乏创新性:如果发明缺乏独特性或创新性,不足以与现有技术有所区别,那么放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可能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2. 缺乏商业价值:如果发明不具备足够的商业潜力,或者开发和营销该发明的成本超过了预期的回报,那么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可能是经济上明智的决定。
3. 保密需求:有时,发明者可能更愿意保持发明的机密性,而不是公开披露以获得专利保护。
这可能是因为发明者认为保守秘密能够更好地保护其商业利益。
4. 费用和时间的考虑:申请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需要一定的费用和时间投入。
如果发明者认为这些成本和时间投入超出了其预算或需求,那么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可能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并不意味着放弃一切的专利保护。
发明者仍然可以选择申请其他类型的专利,如发明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来保护其发明。
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实用性的探讨
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实用性的探讨作者:刘佳秋李鹏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通过两个有关实用性的问题引出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实用性的深入思考,通过分析多位专家的观点,从立法宗旨、审查原则、审查实践等多角度充分论证,最终得出对上述实用性问题的诠释。
关键词:专利法;实用性;审查对象一、引言《审查指南》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进行判断。
由此可见实用性的审级高于新颖性和创造性,实用性实际上是能够形成一项专利权的最为基本的要件,是专利权的本质属性。
因此在审查实践中对实用性的正确判断尤为重要。
近日,笔者在参加专利局审查员入职培训题库建设中遇到了有关实用性的两个问题,引起了题库建设组内人员的热烈讨论,同时也引起了笔者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思考。
二、实用性问题的讨论(一)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实用性的关系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有实用性,那么从属权利要求(真从属权利要求而非假从属权利要求)是否一定有实用性?一般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实用性并不必然保证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实用性,不能由引用基础具备实用性确认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实用性,应分别予以审查。
例如可能存在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设备,从属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设备中某个部件的某种工作方式违背自然规律。
另外从属权利要求中如果有对发明其他方面(不同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改进,也会有不具有实用性的可能。
对此问题,笔者翻阅的《专利法》《审查指南》以及《专利法详解》和专利局实用性教案等多项资料。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实用性概念的理解重点在于是否能够制造或使用以及是否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两方面。
这两方面的判断应基于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即使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实用性,对其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可能存在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如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产品,从属权利要求对该产品的某一部件进一步限定中涉及违反自然规律的“恒动机械”的结构,因此应当对其技术方案分别独立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对于存在“上位概括”的独立权利要求,即使该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实用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可能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法22条
专利法22条摘要:一、专利法简介1.专利法的概念2.我国专利法的发展历程二、专利法22 条的内容1.22 条的概述2.22 条的具体规定a.规定的主体b.规定的客体c.规定的行为d.规定的法律责任三、22 条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四、22 条对我国专利保护的意义1.保护创新者的权益2.激励技术创新3.促进我国科技发展正文:一、专利法简介专利法是一部关于专利授予、使用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创新者的权益,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发展。
我国的第一部专利法于1985 年开始实施,至今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逐步完善了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
二、专利法22 条的内容1.22 条的概述专利法第22 条规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这一条规定了申请专利的基本条件,是专利法的基础条款。
2.22 条的具体规定a.规定的主体:发明人或者设计人b.规定的客体: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c.规定的行为:申请专利d.规定的法律责任:未经申请人许可,他人不得申请专利三、22 条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1.案例一:张三是一名软件工程师,他独立开发了一款手机应用。
根据专利法22 条,张三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案例二:李四和王五合作研发了一项新型环保材料。
根据专利法22 条,李四和王五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3.案例三:某公司研发部门研发了一种新型产品,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专利。
后来,竞争对手抢先申请了该专利,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四、22 条对我国专利保护的意义1.保护创新者的权益:22 条规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申请专利权,确保他们的创新成果受到法律保护。
2.激励技术创新:22 条为创新者提供了激励,使他们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创新。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4章节-创造性
第四章创造性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本章仅对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作了规定。
2.发明创造性的概念法22.3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1现有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3显著的进步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2.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涉及“技术方案”含
步 定 义 时规 定 [ 参见 《 专利 审 查指 南 2 0 1 0 ) )
但 由于现 有技术 中的 “ 勾 子” 所应用 的技术 领域、
第二 部分 第三 章 第 2节 ] :判 断是 否属 于 “同样
其所 要解 决的技 术 问题 和达 到的技 术效 果均与 本 申请完 全不 同,本 领域 技术人 员也 能确 定上述 现 有技术 的 “ 勾子 ” 无 法应用于本 申请 的技术领域 ,
公开 的 “ 勾子 ” 比较后可 以确 定 ,二 者 的 “ 技术
《 专 利法 》第 二条第 二款规 定 :专利法 所称
的发明 ,是指 对产 品 、方法 或者其 改进 所提 出的
方面 : 即其 同 时具备 技术 手段 、技术 问题 和技 术
效果 三要素 。 如 果上述 两个法 律条款 中涉 及的“ 技
【 案例 】
申请 文件 的说明书 中记 载 了一 种用 于钓鱼 的
勾 子 ,该勾子 的形状 设 计为 半月牙 弯勾状 。其 独
由于这两 个法 律条 款都属 于 申请 被授 予专 利 权 的实 质性 条件 ,尽 管从立 法 宗 旨来 看两个 法律 条 款 中对 “ 新 ”的要 求完全 不 同,但 是两个 法律 条 款 中均 出现的 “ 技 术方案 ”这 一概念 的含 义是 否 相 同? 下面,我 们 可以分 别从 正反 两个方 面分
别 加 以分析 ,如下 :
立 权利要 求为:一种勾 子 ,形状呈 半月牙 弯勾状 。 通过检 索现 有技 术 ,获得一 篇相关 的现 有文 件 ,其说 明书 中记载 了一种起 重机 上用 于 吊起 重 物 的勾子 , 该勾子 形状 同样设 计为半 月牙 弯勾状 。 我们按 照上 述对 “ 技术方 案 ”的两种 不 同理 解 分别加 以分析 :
专利法22条
专利法22条【实用版】目录1.专利法 22 条的概述2.专利法 22 条的具体内容3.专利法 22 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正文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 22 条是指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终止条件的法律条款。
本文将从专利法 22 条的概述、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及意义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专利法 22 条的概述专利法 22 条是对专利权保护期限和终止条件的明确规定,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
二、专利法 22 条的具体内容1.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2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保护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在内的专利行为。
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保护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在内的专利行为。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 10 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保护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实施包括制造、销售、进口等在内的专利行为。
4.专利权的终止条件专利法 22 条规定了专利权的终止条件,包括: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等。
三、专利法 22 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专利法 22 条对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权人可以依据该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
同时,该条款对于规范专利行为,保障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也具有重要作用。
一案双申放弃实用新型的声明
一案双申放弃实用新型的声明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加速推进,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数量也越来越多。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会选择放弃对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一案双申放弃实用新型的声明。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并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有显著进步。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相对较短,费用较低,申请要求也相对宽松。
那么为什么会有一案双申放弃实用新型的情况呢?一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很容易被绕过。
另一方面,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周期较短,审查要求相对宽松,容易被他人模仿和复制。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会选择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而转而申请发明专利,以获取更广泛的保护范围和更长久的保护期限。
对于一案双申放弃实用新型的声明,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要明确声明的目的和意义。
一案双申放弃实用新型的声明是申请人主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并声明将不再继续追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
这样可以避免其他人对同一技术方案进行双重申请,减少重复申请的时间和费用。
要明确声明的内容和要求。
一案双申放弃实用新型的声明应包含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和申请号,以及明确表明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并声明不再追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
声明还应具体说明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原因和依据,例如转而申请发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
要明确声明的效力和法律效果。
一案双申放弃实用新型的声明是申请人主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并声明不再追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
这意味着申请人放弃了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该技术方案。
声明的效力和法律效果受到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
要明确声明的提交和公告程序。
一案双申放弃实用新型的声明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
专利权的放弃
专利权的放弃单位:隆诺律师事务所作者:李晓蕾专利权是⼀项私权。
对于专利权⼈⽽⾔,应具有处分其专利权的权能,包括对权利的放弃。
但是,在当前的实务操作中,对于放弃专利权存在许多限制。
由于对放弃专利权的这些限制,使得专利权⼈在希望⾃始放弃专利权或部分放弃专利权时,只能通过⽆效程序进⾏,导致放弃权利的程序过于复杂,增加了成本和风险。
此外,考虑到我国准备加⼊《海⽛协定》,依据《海⽛协定》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包含多个设计时,应当可以通过变更登记将外观设计限制于其中的⼀项或若⼲项,因此,也有必要对权利的放弃做相应的修改。
本⽂梳理了⽬前与专利权的放弃相关的规定,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修改建议。
放弃专利权的相关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3节规定,“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
这⼀规定为宣⽰性的提法,与专利权的私权属性相符。
随后,《专利审查指南》还进⼀步规定了对于放弃的形式要求,“专利权⼈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签字或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件”。
根据这⼀规定,权利的放弃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且应当是权利⼈的真实意思表⽰;在多⼈共有专利权的情况下,需要全体专利权⼈共同作出意思表⽰。
《专利审查指南(2010)》除此之外,《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于专利权的放弃还作出了⼏项限制规定。
⾸先,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这⼀规定对放弃专利权的范围进⾏了限制,即,只能放弃⼀项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不允许放弃部分权利要求。
其次,对于放弃的时间,审查指南规定,“放弃专利权声明的⽣效⽇为⼿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放弃的专利权⾃该⽇起终⽌”,“申请⼈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即同⼀天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提交发明申请⼜提交实⽤新型申请)声明放弃实⽤新型专利权的……放弃实⽤新型专利权声明的⽣效⽇为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放弃的实⽤新型专利权⾃该⽇起终⽌”可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于放弃专利权的⽣效⽇进⾏了限制,即,只能在特定的⽇期后放弃专利权,⽽不能⾃始放弃专利权,更不能由权利⼈选择放弃专利权的⽇期。
新专利法详解: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
第二十二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解释】对本条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改变了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作出规定的逻辑结构,将其统一建立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之上。
尽管“现有技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成为最为常用的术语,但是《专利法》通篇却没有出现这一措辞。
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二款前半部分实际上隐含了现有技术的定义,却没有冠以“现有技术”的称呼;本次修改前的本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中采用了“已有的技术”一词,却没有对它作出定义;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作了定义,却没有明确判断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的基础也是现有技术。
这样的规定方式较为杂乱,使人难于一目了然地弄清各条款之间的关系。
本次修改后的本条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统一采用了现有技术的概念,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最后在本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定义。
企业对专利权的维护和放弃
企业对专利权的维护和放弃放弃也是一种选择。
企业通过放弃能卸下不必要的包袱,安然地等待经营的转机或巧妙地度过危机和困难。
面对日益高涨的专利申请热情,去谈放弃专利权,表面看来有些不合时宜。
其实,专利的维护和放弃问题早已摆在我们面前:据统计,目前我国发明专利平均寿命只有5到7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平均寿命约3到4年,均远远低于保护期限。
专利权寿命如此短暂,多是申请人自己放弃的结果。
显然,企业对放弃专利权心照不宣的背后,是急需专利权维护和放弃方面的知识普及和业务指导。
一、什么叫放弃专利权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获得专利权。
《专利法》39条和40条规定:专利申请经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企业来说,获得专利权即从该项专利权的生效开始。
那么,我们再看什么是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或该项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从企业角度出发,我们通常将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称为专利权的放弃。
其中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提前终止,我们通常称为消极放弃专利权。
其中专利权人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放弃专利权手续、主动放弃专利权,我们通常称为积极放弃专利权。
对企业来说,积极放弃专利权属于个案,多出于外部压力,如专利权权属纠纷、被他人无效宣告等,并不属于专利管理中的常规事务。
故本文未加特别说明的放弃专利权均是指消极放弃专利权。
二、为何要放弃专利权专利制度的目的就是在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
因此,通过缴纳费用获得技术专有。
尽管国家或地方政府处于战略考虑,暂时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的专利企业对专利权的维护和放弃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专利科刘杰收费可以实行减缓或奖励,但减缓一般只对授权后前三年的年费,奖励也仅限于授权时的一次性奖励。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内容
实⽤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内容
实⽤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内容
1.实⽤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部分第⼀章的规定。
2.实⽤新型是否属于专利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客体,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部分第⼆章第6节的规定。
3.实⽤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条第四款规定的实⽤性,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部分第五章第3节的规定。
4.实⽤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专利保护的主题,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部分第⼆章第2.1节的规定。
5.实⽤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新颖性,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的规定。
6.实⽤新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
7.实⽤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部分第⼆章第3.2节的规定。
8.实⽤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部分第⼆章第3.1.2节的规定。
9.实⽤新型专利⽂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三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部分第⼆章第8节和第⼆部分第⼋章第5.2节的规定。
10.分案的实⽤新型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三条第⼀款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部分第六章第3.2节的规定。
(11)实⽤新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其评价标准适⽤本指南第⼆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
关于放弃专利权声明的说法
关于放弃专利权声明的说法引言: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占权利,保护其创造的技术或产品不受他人侵犯。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放弃专利权可能成为一种选择。
本文将探讨放弃专利权的背景和原因,并进一步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放弃专利权的背景和原因专利权的放弃并非常见,但在某些情况下却是合理的选择。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放弃专利权的常见原因:1.1 技术变革: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某种技术可能会迅速过时,丧失商业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保持专利权可能无法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放弃专利权成为一种合理的决策。
1.2 市场竞争:在某些情况下,拥有专利权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
一些公司可能会选择放弃专利权,以促进更大范围的合作和发展,从而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
1.3 高成本:专利权的获得和维护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对于某些公司或个人来说,专利权的成本可能过高,无法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成为一种降低成本的方式。
二、放弃专利权的影响放弃专利权可能带来以下影响:2.1 丧失独占权:放弃专利权意味着放弃了对该项技术或产品的独占权。
其他人可能会在没有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使用和开发该技术或产品,导致竞争加剧。
2.2 合作机会:放弃专利权可能为合作提供更多机会。
其他公司或个人可能对该技术或产品感兴趣,并希望与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合作。
这种合作可能带来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2.3 品牌形象:放弃专利权可能会对公司的品牌形象产生积极影响。
消费者可能会认为该公司更加开放和合作,从而增加其声誉和信任度。
三、放弃专利权的具体操作方式放弃专利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3.1 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放弃专利权需要向相关的专利局提交申请,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申请放弃专利权的过程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3.2 公开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一种常见方式是通过公开声明来表达。
该声明可以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以确保对外界的有效传达。
专利申请权放弃协议
专利申请权放弃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专利申请权放弃协议的内容和主要条款。
该协议适用于关键技术或创新无法通过专利保护的情况下,申请人选择放弃其申请权利。
协议应由申请人与相关权利人(如雇主或合作伙伴)之间互相协商和签署。
2. 协议目的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本协议旨在明确以下事项:•申请人放弃对相关技术或创新的专利申请权;•相关权利人对放弃专利申请权给予的回报和补偿。
3. 协议内容本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3.1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应完整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公司或组织名称(如果适用)3.2 技术或创新描述该协议应明确相关技术或创新的背景和详细描述,确保双方对放弃的专利申请对象有清楚的理解。
3.3 放弃专利申请权利根据协议的要求,申请人应明确放弃对相关技术或创新的专利申请权利。
放弃后,申请人不得再行申请任何与放弃对象相关的专利。
3.4 相关权利人回报和补偿协议应明确相关权利人对申请人放弃专利申请权利给予的回报和补偿方式。
回报和补偿可以是直接的金钱支付、股权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3.5 保密条款由于技术或创新本身可能具有商业价值,申请人和相关权利人应约定保密条款,确保技术或创新的机密性和商业利益得到保护。
3.6 协议生效和终止协议应明确生效日期和终止条件。
申请人和相关权利人可以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例如双方签署协议后、支付回报后等。
协议终止条件可以是达成一定目标、协议期限届满等。
4. 协议签署与生效协议应由申请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代表签署,并保留每方的原件。
双方签署后,协议即生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5. 法律约束和争议解决本协议应受到适用法律管辖。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双方应提交争议给适当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解决。
6. 其他条款本协议中未包含的其他条款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充分保护。
以上是专利申请权放弃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本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申请人放弃专利申请权利时的相关事项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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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
基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浅谈“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放弃
吕青林,金善科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主研发的产品,国内申请人一般会在同日同时提交一份属于同样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当发明专利克服创造性缺陷并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时(文章只讨论发明专利被评述了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放弃问题),如果此时发明专利申请与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通常情况下,审查员会要求申请人作如下选择:①放弃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接受发明专利权;②修改即将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使其不与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③放弃发明专利。
笔者在多年的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发现,无论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多小,专利申请人基本上都毫无例外地选择接受发明专利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这反映出申请人并没有足够认识到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间的创造性标准之间的差异,更没有意识到不恰当地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所导致的后果。
一、不恰当地放弃“实用
新型专利权”可能导致的后果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指出: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可见,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标准存在差异,即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如图形象地展示出了这种差异。
因此,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没有达到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但达到了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这时,如果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举例详细说明。
比如,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具有保护范围相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过初审后授权,而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经过审查员的实质审查,指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将具备创造性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中,要求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这时发明专利的新独立权利要求克服了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也即达到了专利法所要求的发明专利创造性高度,审查员在此基础上来授权。
但这时准备授权的新独立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构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之间进行选择,或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使其与实用新型不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按照目前申请人的一贯做法,他们会不加分析判断,而直接选择发明专利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但由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存在差异,因此,作为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即使其没有达到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没有达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假若已经达到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显然,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比已克服创造性缺陷的准备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新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因此,申请人放弃的是一个保护范围大的权利要求,而选择了一个保护范围小的权利要求。
第三方如果在所述大范围与小范围之间进行仿冒,仿冒产品落在已放弃专利权的实用新型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但并没有落在授权的发明专利的新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仿冒者很有可能因为未侵犯发明专利权而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出现了虽然申请人拥有发明专利权,但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尴尬情况。
可见,申请人随意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会造成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化的保护。
摘 要: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国内申请人在克服重复授权时,基本上都选择发明专利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这表明国内申请人没有意识到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两者间的创造性标准的差异,更没有意识到不恰当地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所导致的后果。
申请人应认真分析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谨慎作出是否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且应巧妙利用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间的创造性标准的差异,最大化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关键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创造性标准作者简介:吕青林(1979—),男,北京人,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审查理论与实践; 金善科(1976—),男,北京人,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专利审查理论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机械发明审查部,北京 100000)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
2017-05-01
038
高校灾害教育优化探索
杨歆玥,苏伟琦,许君彦
我国对灾害教育的研究力度与重视程度在汶川大地震后急剧上升,近年来又逐渐趋于平淡。
人们对灾害的关注与重视也具有类似的变化趋势,且远离自然灾害高发区的人们对灾害更是缺乏重视。
高校灾害教育的核心是通过教育提高大学生防灾减灾综合素养,具体包
括普及基本常识,培养灾害意识,增强减灾技能等。
但是,从实践及其反馈来看,灾害教育实施效果有待提高。
一、我国高校灾害教育的
现状
关于高校灾害教育的调查研究不
在少数,为了确保调查结果的可信度,本文只选取部分发表在期刊上且调查范围广(至少包括三所高校)、参与人数多的调查,对它们的调查结果进行归纳,结果如下:大学生在防灾态度方面表现出了一定的积极性,但实际生活中对灾害的关注程度较低,防灾意识较弱,防灾
摘 要:目前我国高校灾害教育现状不容乐观,普遍存在灾害教育不到位、大学生防灾意识薄弱、防灾能力欠缺的问题。
文章通过研究对比2000年至今,主要分布在教育、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期刊中的文献资料,总结我国高校灾害教育现状调查反馈、灾害教育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并结合实地调研、整理、统计、分析,得出高校灾害教育存在的问题,并从高校和学生自治角度提出优化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灾害教育;学生自治作者简介:杨歆玥(1995—),女,河南邓州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工程项目管理。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7-05-06
二、重视发明审查过程,谨慎作出放弃决定
既然不恰当地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可能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大化的保护,那申请人如何判断何时不应放弃实用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用“突出的”“显著的”等词汇来体现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间的创造性标准的差异。
而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两个方面。
具体来说,对发明专利而言,现有技术领域要考虑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着重考虑该实
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可见,为了能对是否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申请人应认真分析发明专利的整个实质审查过程,依据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谨慎作出决定。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申请人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时应深思熟虑后再作决定。
(1)评述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时,采用与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领域的对比文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明确的启示。
例如,现有技术中没有明确的记载,不会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那么可以断定审查员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不能破坏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2)评述发明专利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采用3篇以上(含3篇)的对比文件,而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技术方案不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那审查员所采用的3篇以上(含3篇)的对比文件不能破坏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3)审查员在评述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会涉及很多公知常识,多个公知常识的组合不一定还是公知常识,遇到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比较低的情况时,多个公知常识的组合可能已经达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申请人在克服重复授权的缺陷时,可以考虑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修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使其不与实用新型专利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
这样,在发明专利权和保护范围较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双重保护下,申请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化保护。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2]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