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主要法律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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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主要规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适用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 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
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四)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 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 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 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矿山安全法》——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 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 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 管部门报告。
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 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 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 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 的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
投入生产。
➢ 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 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 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 (运行)。
➢ 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 (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Βιβλιοθήκη 说明情况,但 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 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 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强制淘汰以下技术、工艺和设备: (1)露天矿山: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 采用电雷管起爆。 (2)地下矿山: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 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 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 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 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主要法律 法规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 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 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 价。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 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 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 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安委办〔2010〕17号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 技术措施的总称。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 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 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 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 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 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 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 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 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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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