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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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

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

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盐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09

•【字号】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已由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

2021年12月9日

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

(2021年11月3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农村养老服务

第六章医养康养结合

第七章养老服务人员

第八章养老产业促进

第九章扶持和保障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教育培训、精神慰藉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盐城农村养老保险标准2020

盐城农村养老保险标准2020

盐城农村养老保险标准2020

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农村社会转型

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下文是20xx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金了。投保农民只要一次性补缴保费,满60周岁之

后即可领取养老金,最高每月可领取元。这个主要是针对满60周岁的男性农民,以及满

55周岁的女性农民。

第二,存有农村高龄津贴了。现在全国存有26个省市颁布了这一政策。年龄越大拿

到的补贴也就越多,通常就是70-80岁一个档次,80-90岁一个档次,90-100岁一个档次,100岁以上一个档次。这个各个省份经济水平有所差别,补贴金额也就稍存有相同。

第三,。养老金可以跨地区转移了。目前农民工在外地缴纳的养老金,依照政策可以

转移到农村老家了,外地所缴保险金无法退回的问题得以解决了,也省去了农民为领养老

金来回奔跑的麻烦。这为农民工的利益上了一层保障。

第四,失地农民与城镇职工的养老金一样了。失地农民早已可以申领失地养老保险,20xx年失地农民的养老金的标准提升,已经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金。

第五,部分不缴费的农民也可领取基础养老金了。在新农保开始实施的时候,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金,不需要再缴费了,20xx年这一规定予以明确。

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补贴,补贴标

准如下:1、按照交费档次每月补贴标准为: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

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

2、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每月补贴标准为: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7.07

•【字号】苏人社发[2014]206号

•【施行日期】2014.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0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加上城乡劳动力流动就业加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制定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地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国家和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对适用范围、衔接时点、衔接条件、衔接方式、资金转移、经办规程

等作出了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落实到位不走样。要把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与制度内转移接续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参保人员无论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能衔接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延续累加。

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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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解读

1.覆盖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市辖区内各级各类教学教育机构在校学生及托幼儿童。

2.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主要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筹资标准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年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其中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2018年度全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档(高档),220元-320元,学生未成年人140元-160元,二档(低档),180元-220元,其中市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档(高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的,每人为32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为260元。二档(低档),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的,每人为21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每人为150元。对低保、特困、重残、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个人应缴部分(按高档)由财政全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应缴部分(按高档)由医疗

— 1 —

救助基金全额补助。大丰区、各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3.参保登记

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政策宣传、信息录入、保费收缴、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学生、托幼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代征代缴医疗保险费。取得居住证的人员参保缴费手续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已经出台,具体细则如何?快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

答: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3.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标准

答: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的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的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4.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问:城乡居民的丧葬费补助金制度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市县提高补助标准的,资金由市县承担。

6.问: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障政策的人员范围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

为了更好地保障江苏省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权益,提高养老保险制度

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江苏养老

保险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公示如下:

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

为了让更多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江苏省将扩大养

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原先只包括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扩大至城乡

居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都将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

二、养老金标准提高

为了提高老年人的养老金待遇,江苏省将逐步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养老金来维持基本生活。同时,还

将建立健全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

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保持其实际购买力不降低。

三、养老服务保障

除了提高养老金标准外,江苏省还将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建设

更多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养老服务。同时,还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四、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障养老保险的公平和合理,江苏省将加强对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行。同时,还将加强对养老保险机构的监督,保障养老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宣传和培训

为了让广大老年人更好地了解养老保险制度,江苏省将加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老年人对养老保险的认知和参与度。同时,还将加强对养老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六、公示期限

本方案自公示之日起执行,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和广大老年人可对本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指南最新版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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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第二条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适用于江苏省城镇居民,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企业结合实施的长

期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

(一)基础养老金,是指参保者在退休后每月定额收取的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补助,包括参保者退休后有发生的就医费用以及终身高级

医疗保险费用的补助;

(三)临时照料补贴,是指在参保者退休期间,如果需要有时间限制

的照料支出,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第四条补充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江苏省实施的养老保险,参保者可

以享受企业提供的养老金和医疗补助;

(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参保者主动参加的,可增加其基本养

老金额度的养老保险;

(三)其他养老补贴和补助,是指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提供的养老补

贴和补助。

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申报表

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申报表

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申报表

姓名性别

照片粘贴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称谓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情况

家庭成员参保情况长子

长媳

次子

次媳

三子

三媳

四子

四媳

申领人签章:

村(居)

意见该居民儿人、媳人,审查无误,经公示无异议,同意申报。

经办人:公章年月日

镇人力资

源中心意见

经办人:公章审核意见

经审核,从年

月启发。

经办人:公章

年月

日年月日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申报表由智遨泊盐城人才网整理并备档。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文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文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文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江苏省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权益,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保险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

三、保险待遇

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养老金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保险费用

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费率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由参保个人和财政补贴共同承担,确保

参保人员负担合理。

五、管理机构

设立江苏省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六、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

的监督,保障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七、宣传教育

加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

意识,增强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意识。

八、法律责任

对违反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维护养老保

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九、附则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全文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参

保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好江苏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

人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10号_1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10号_1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正文: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盐政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要求和江苏省委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4号)和《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未富先老的地区之一,至2011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140.2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7.1%;其中大市区老年人口31.4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8.7%;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98万,将占户籍总人口的21.5%。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老龄问题特别是养老服务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全市各地紧紧围绕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目前,全市已有公办养老机构177家(其中城镇福利院8家、镇敬老院169家)、民办养老机构25家,共有养老床位数25912张,约占老年人口的1.85%,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需要,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操作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要秉承“全民参保、共同共担、统筹兼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照顾城乡居民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经办管理、权益保障以及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中国国籍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为:

(一)年满16周岁;

(二)无劳动能力或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居民;

(三)无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

(四)居民或其合法监护人同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应当实行受理提交、审核审批和发放参保证书的程序,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义务是居民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三章:保险费及经费来源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2024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2024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2024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2024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如下所述:

一、为了全面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我国将于2024年开始实施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实施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提高老年生活质量。

三、实施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制度设计、优化管理服务。

四、扩大保障范围,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生活水平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合理的社会保障。

六、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统一的参保规则、统一的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的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养老保险领域的管理服务。

七、优化管理服务,建立高效的管理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居民满意度,做好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和诈骗打击工作,保障居民养老金的安全稳妥发放。

总的来看,2024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将会为我国老年人提供更全面、更有保障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的长远发展和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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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养老保险实

施细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文档。

二、养老保险对象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为具有居民身份、适龄参保的

城镇居民。

2.适龄参保的标准为年满16周岁的城镇居民。

3.具体参保条件和程序由省级人民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

三、参保缴费

1.参保缴费方式

a) 参保人员按月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用。

b) 缴费方式包括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等。

2.缴费费率

a) 养老保险费率为个人缴费比例加单位缴费比例之和。

b) 养老保险费率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水平调整,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确定。

四、待遇发放

1.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

a) 养老金待遇按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居住地等因素确定。

b) 养老金待遇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省级人民决定。

2.养老金发放时间和方式

a) 养老金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5日。

b) 养老金发放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五、保险待遇终止

1.参保人员因死亡、工伤等原因导致参保资格终止的,继承人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养老金待遇。

2.参保人员因其他原因失去参保资格的,不再享受养老金待遇。

六、附件

1.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

2.养老金申领表

3.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解读手册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指用于保障城镇居民在退休后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2.缴纳费率: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

3.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员退休后每月领取的生活补贴。

4.参保资格终止:参保人员失去参保资格的情况,包括死亡、工伤等原因。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7〕95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7〕95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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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1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盐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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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x[x]8号)和《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x”末,在全县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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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整合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一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二是从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整合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及已享受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的人员,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

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0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多得。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充分发挥集体经济优势,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集体补助机

制。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9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利息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2014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

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同步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元月起,将个人账户养老金调高10%。

八、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009年12月29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09年12月29日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止。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九、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发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和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

十、管理服务

大力推行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宣传推广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各镇(街道、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增进全社会特别是城乡适龄居民对政策的了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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