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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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苏政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本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江苏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

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

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已由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9日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2021年11月3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农村养老服务第六章医养康养结合第七章养老服务人员第八章养老产业促进第九章扶持和保障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发展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教育培训、精神慰藉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盐城个人养老金计算公式

盐城个人养老金计算公式

盐城个人养老金计算公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个人养老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保障方式,其计算公式对于个人养老金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盐城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个人养老金计算公式也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盐城个人养老金的计算公式。

首先,盐城个人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其中,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参保人员在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是由政府规定的,一般为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比例。

其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个人账户中累计储存的养老金金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比例也是由政府规定的,一般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

综合上述两部分,盐城个人养老金的总计算公式如下:个人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通过以上公式的计算,就可以得出盐城个人养老金的具体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公式中的参保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比例等参数都是根据盐城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因此在具体计算时需要参照盐城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来进行。

此外,个人养老金的计算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因素都会对个人养老金的计算产生影响。

因此,在实际计算过程中,还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个人养老金的计算结果准确可靠。

总之,个人养老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保障方式,其计算公式对于个人养老金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盐城个人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个人养老金制度,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养老保障。

盐城农村养老保险标准2020

盐城农村养老保险标准2020

盐城农村养老保险标准2020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20xx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细则,欢迎阅读!第一,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金了。

投保农民只要一次性补缴保费,满60周岁之后即可领取养老金,最高每月可领取元。

这个主要是针对满60周岁的男性农民,以及满55周岁的女性农民。

第二,存有农村高龄津贴了。

现在全国存有26个省市颁布了这一政策。

年龄越大拿到的补贴也就越多,通常就是70-80岁一个档次,80-90岁一个档次,90-100岁一个档次,100岁以上一个档次。

这个各个省份经济水平有所差别,补贴金额也就稍存有相同。

第三,。

养老金可以跨地区转移了。

目前农民工在外地缴纳的养老金,依照政策可以转移到农村老家了,外地所缴保险金无法退回的问题得以解决了,也省去了农民为领养老金来回奔跑的麻烦。

这为农民工的利益上了一层保障。

第四,失地农民与城镇职工的养老金一样了。

失地农民早已可以申领失地养老保险,20xx年失地农民的养老金的标准提升,已经等同于城镇职工的养老金。

第五,部分不缴费的农民也可领取基础养老金了。

在新农保开始实施的时候,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金,不需要再缴费了,20xx年这一规定予以明确。

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补贴,补贴标准如下:1、按照交费档次每月补贴标准为:第一档15元,第二档35元,第三档50元,第四档60元,第五档70元,第六档75元,第七档80元。

2、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每月补贴标准为:第一档5元,第二档10元,第三档20元,第四档25元,第五档30元,第六档35元,第七档40元。

3、政府补贴总计不少于每人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派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举例来说,假设王大叔今年50岁,交费档次每年500元,交费至60岁,那么卸任后王大叔每月的养老金派发标准=(500元+30元)×20xx年/139+55元=93元假设小王30岁每年缴纳养老保险500元,一直缴纳到60岁,那么小王退休后每月老金发放标准=(500元+30元)×30年/139+55元+(30-20xx年)×(1+1%)=184元。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为了更好地保障江苏省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权益,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制定并实施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现将该方案公示如下: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为了让更多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江苏省将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原先只包括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扩大至城乡居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劳动者都将纳入养老保险的范围之内。

二、养老金标准提高为了提高老年人的养老金待遇,江苏省将逐步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养老金来维持基本生活。

同时,还将建立健全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保持其实际购买力不降低。

三、养老服务保障除了提高养老金标准外,江苏省还将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建设更多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养老服务。

同时,还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四、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为了保障养老保险的公平和合理,江苏省将加强对养老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同时,还将加强对养老保险机构的监督,保障养老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宣传和培训为了让广大老年人更好地了解养老保险制度,江苏省将加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老年人对养老保险的认知和参与度。

同时,还将加强对养老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六、公示期限本方案自公示之日起执行,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和广大老年人可对本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同监督和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公示至此结束,欢迎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指南最新版江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指南最新版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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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记得有一次,我在村里的小路上漫步,看到老人们悠闲地在晒太阳,他们脸上洋溢着满足的笑容,但也掩饰不住岁月的痕迹。

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如何让这些老人们安享晚年,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课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立的。

二、目标定位1.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城乡居民都能参加养老保险;2.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让老人们的生活得到保障;3.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方案1.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

我想起了小时候,家里有一本厚厚的字典,那是我知识的源泉。

同样,养老保险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具体措施如下:(1)完善养老保险法规,明确养老保险的各项权益和责任;(2)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3)加强养老保险管理,提高养老保险的运行效率。

2.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我想起了那句话:“众人拾柴火焰高。

”只有让更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才能实现养老保险的普惠性。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养老保险宣传,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意识;(2)简化养老保险参保程序,让城乡居民更容易参保;(3)建立养老保险激励机制,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3.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我想起了那句话:“民以食为天。

”老人们的生活保障,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具体措施如下:(1)合理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2)建立养老保险调整机制,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养老保险待遇;(3)加强养老保险服务,为老人们提供便捷、高效的养老保险服务。

四、政策保障我想起了那句话:“政策是行动的指南。

”要实现这个方案,离不开政策的支持。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认知度;2.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确保养老保险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3.加强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力度,确保养老保险政策的落实。

五、监督与评估我想起了那句话:“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法第二条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适用于江苏省城镇居民,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企业结合实施的长
期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
(一)基础养老金,是指参保者在退休后每月定额收取的基本养老金;
(二)医疗补助,包括参保者退休后有发生的就医费用以及终身高级
医疗保险费用的补助;
(三)临时照料补贴,是指在参保者退休期间,如果需要有时间限制
的照料支出,可以获得政府补贴。

第四条补充养老保险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江苏省实施的养老保险,参保者可
以享受企业提供的养老金和医疗补助;
(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参保者主动参加的,可增加其基本养
老金额度的养老保险;
(三)其他养老补贴和补助,是指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提供的养老补
贴和补助。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文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文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文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江苏省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权益,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保险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

三、保险待遇
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养老金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确定养老金发放标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

四、保险费用
1.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费率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由参保个人和财政补贴共同承担,确保
参保人员负担合理。

五、管理机构
设立江苏省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

六、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管理机构
的监督,保障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七、宣传教育
加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
意识,增强参保人员的权益保障意识。

八、法律责任
对违反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维护养老保
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九、附则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全文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参
保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好江苏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为老年
人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盐城市亭湖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盐城市亭湖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亭湖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生成日期:2008-6-25公开日期:2008-7-4发布机构:72索引号:JJ003-B0000-2008-032文件编号:亭政发[2008]105号内容概述:办法分总则、保险费缴纳、帐户设置、养老金领取、管理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且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南洋经济区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现将《盐城市亭湖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亭湖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区内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5周岁,未参加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第三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结合的办法筹集保险费,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业务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区农村养老保险中心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和个人帐户管理。

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及补贴资金的落实等工作。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扩面征缴工作。

镇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本区域农村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农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有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镇农保经办机构的业务费由区财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确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10号_1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10号_1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3〕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要求和江苏省委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努力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满意度,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4号)和《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我市是未富先老的地区之一,至2011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140.2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7.1%;其中大市区老年人口31.4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8.7%;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98万,将占户籍总人口的21.5%。

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迫切需要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老龄问题特别是养老服务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全市各地紧紧围绕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

目前,全市已有公办养老机构177家(其中城镇福利院8家、镇敬老院169家)、民办养老机构25家,共有养老床位数25912张,约占老年人口的1.85%,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苏人社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2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注销、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为民中心(以下简称为民中心)、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需要,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操作性文件,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要秉承“全民参保、共同共担、统筹兼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照顾城乡居民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经办管理、权益保障以及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条件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中国国籍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为:(一)年满16周岁;(二)无劳动能力或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居民;(三)无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四)居民或其合法监护人同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应当实行受理提交、审核审批和发放参保证书的程序,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义务是居民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并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三章:保险费及经费来源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是统一的个人缴费。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城乡居民自愿确定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居民支付能力确定。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二)国家财政拨款;(三)其他合法收入。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江苏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江苏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江苏省制定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

首先,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着眼于建立全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

通过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平台,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让更多的老年人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的保障。

其次,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注重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通过逐步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和帮扶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另外,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还强调加强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建立健全的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同时,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和服务质量评估,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此外,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还强调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老年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和了解,增强他们的养老保险意识,使养老保险制度深入人心。

总的来说,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建立全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加强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和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为重点,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险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推动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信在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指导下,老年人的生活将会更加幸福美满。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盐政办发〔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74号盐都、亭湖、大丰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0日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改善和服务民生,切实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盐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以下简称“市区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市区统筹区域范围:市本级、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城城南新区。

第二条市区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预算、统一待遇、分级经办”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统筹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的支付制度。

第四条市区统筹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待遇支付、业务经办、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建立统一的业务账、表、卡、册。

规范登记征缴、个人账户、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稽核监督、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统一编制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及支出预、决算。

市本级及所辖区根据市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提出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预算。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盐政发[2008]164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盐政发〔2008〕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快构筑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一)目标定位从2008年开始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步骤安排12008年按照“扩大试点、整体推进”的思路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实施新农保“431”工程,即选择在盐都区、亭湖区、建湖县、滨海县4个县(区)、30个乡镇、100个村中重点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22009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力度,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3至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做好制度完善和扩大覆盖面工作,通过引导帮助广大农民参保,切实有效地解决其老有所养问题。

二、原则要求(一)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要求,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筹资机制,在制度建设上对全市实行分类指导,在我市有条件县(市、区)、乡镇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率先进行新农保试点,形成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向大多数农民逐步推进的局面。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盐政办发[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精神,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城乡低保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城乡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制度上着力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水平,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二、抓紧落实今年的提标任务。

从今年7月1日起,市区(包括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从180元/人·月提高到210元/人·月,东台、大丰两市参照市区标准实施;滨海、响水、阜宁、射阳和建湖5个县从现行165元/人·月提高到195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25%进行核定提高,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确定,报市政府备案后,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低保标准提标工作,抓紧做好文件的出台、资金的安排等相关工作,确保提标任务的顺利实施。

亭湖区所需经费仍按过去财政分摊办法由市、亭湖区、盐都区按55%、30%、15%的比例分担。

三、完善低保标准增长机制。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规定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盐政办发[2007]129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规定的通知(盐政办发〔2007〕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盐城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盐城市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核定征收的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其实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一)未依法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的;(二)不设置帐簿的;(三)帐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难以计算缴费基数的;(四)拒不提供财务、劳动分配等资料或者销毁帐簿、凭证的;(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据与实际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基数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规模和从业人员数量,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照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核定应向用人单位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三、核定征收的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单位20%、个人8%(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20%);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费费率: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费费率:单位05-15%;生育保险费费率:单位1%。

四、核定征收的程序(一)准备阶段1向被核定征收的用人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告知书》,发现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送达《劳动合同催办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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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整合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一是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二是从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二、目标任务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整合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及已享受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的人员,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60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
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000元15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规定逐年缴纳保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充分发挥集体经济优势,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集体补助机
制。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

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

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9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利息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014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

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
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同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同步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2014年元月起,将个人账户养老金调高10%。

八、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9年12月29日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已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009年12月29日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2011年10月20日未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缴费至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止。

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九、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并定期发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和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

十、管理服务
大力推行以参保、缴费、领取、查询为主体的便民快捷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宣传推广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镇(街道、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增进全社会特别是城乡适龄居民对政策的了解,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和转移接续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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