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存款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存款账户管理,保护企业存款的安全和利益,促进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账户开立
1. 企业在开立存款账户时,应向开户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登记和身份证明文件。
2. 企业可以选择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存款和支付操作。
3. 企业开立存款账户时,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和签署相关的协议。
第三条账户管理
1. 企业应妥善保管存款账户的密码、令牌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密码和安全设置。
2. 企业应及时核对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银行。
3.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要求使用存款账户,禁止进行非法、违规操作。
第四条存款利息
1. 企业存款账户的利息按照银行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企业应及时查询和核对存款账户的利息明细,如有疑问应及时向银行咨询。
第五条账户注销
1. 企业需要注销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提交注销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 在账户注销前,企业应结清账户余额,并办理相关资金划转手续。
3. 账户注销后,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关的账户证件和注销证明。
第六条其他规定
1.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办理存款账户的相关业务。
2. 企业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信息。
3.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由企业存款账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银行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银行存款的收付、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确保公司银行存款的合法合规。
2. 安全保密:加强银行存款的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严守公司财务秘密。
3. 效率优先:优化银行存款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规范运作: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确保公司银行存款运作规范。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四条公司应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包括基本账户、专用账户等,用于不同业务领域的资金收支。
第五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注销,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公司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
1. 银行账户的印鉴由财务部保管,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2. 财务部应定期对印鉴进行核对,确保印鉴安全。
3. 财务部人员离职或调离岗位时,应将印鉴上交财务部,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收付款管理
第七条公司收付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进行收付款。
2. 收付款凭证应齐全,确保收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
3. 收付款业务应由财务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办理。
4. 收付款业务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收付款流程:
1. 收款:财务部收到收款凭证后,核对凭证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收款。
2. 付款:财务部收到付款申请后,核对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办理付款。
3. 对账:财务部定期与银行进行对账,确保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准确。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银行存款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为保证本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使用银行存款,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有关事项。
第3条本办法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2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4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5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6条公司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公司开设账户审批程序图
第7条公司银行账户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与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通常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等。
2.通常存款账户
通常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与其他结算的账户,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办理临时机构或者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的账户,此账户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
此账户是公司为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而开设的,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8条出纳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账户。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银行存款管理,有效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单位的银行存款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应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资金有序、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的设置应按照公司设立程序,保证合规合法。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包括账户的开立、变更、销户等事宜。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账户管理制度,包括账户信息登记、查询、调账和对账等操作程序。
第七条公司银行账户使用应合理规划,以保障资金的流动、利用和安全。
第三章资金监管和使用
第八条公司资金监管应做到精细管理,包括资金收付、结算、托管、投资和使用等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规划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条公司应采取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存管和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存管机制,对存款进行专人管理、划拨和监控。
第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资金流动风险、投资风险等方面。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不同存款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存款产品和形式,以实现资金的最大收益。
第五章存款利息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存款利息进行专人管理,及时清算和调整存款利率,以提高存款收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对不同的存款产品和期限,实行差异化管理,以达到最佳资金利用效果。
第十六条公司应进行存款利息的衡量和评估,以不断提高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和效益水平。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企业的存款账户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并提高管理效率。
一、账户开立
1. 企业存款账户的开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提交以下证件: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 开立账户时,应选择可适应企业运营特点的存款产品,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二、账户使用
1. 企业应按时将收入存入企业存款账户,并妥善保管相关收据和凭证。
2. 企业存款账户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和违法目的,不得用于洗钱、赌博等行为。
3. 企业应合理使用账户资金,确保用款符合企业经营需要,不
得违规挪用、冻结或抵押。
4. 企业应及时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
时报告银行。
三、账户维护
1. 企业应定期更新企业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2. 企业应妥善保管存折、密码、数字证书等账户相关信息,防
止泄露和盗用。
3. 如企业存款账户遗失或遭受盗窃,应及时向银行报案,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资金安全。
四、账户解除与注销
1. 企业可根据需要解除存款账户,但需提前通知银行并办理相应手续。
2. 如企业停止运营、注销或改制,应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并处理剩余资金。
五、法律责任
1. 企业违反本规定之一项或多项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如企业违法使用存款账户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将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3.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企业责任。
注意:本文档仅供参考,如与实际情况不符,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确认相关规定。
人民币对公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对公定期存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单位存款业务的发展,规范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
(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
(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
(一)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是单位客户存入人民币存款时与银行约定存期,在存款到期支取时,商业银行按存入日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存款。
(二)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需一次性存入。
(三)存入时须约定存期,存期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6个档次。存款按存入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
(四)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内的资金应以转帐方式转入其同名结算存款帐户后使用,不得直接对外支付或提取现金。
(五)开立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后,客户可分次存入多笔定期存款。
(六)对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等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登记、保管、使用、销号等手续按现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
(七)单位存款单笔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同一存款单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时,各分支机构必须报其省分行备案,并由其省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分行备案。
(七)已具备条件的机构可办理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通存通兑业务。
三、帐户管理
(一)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公司对公账户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公账户现金管理,规范资金流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公账户的现金管理。
第三条对公账户现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确保资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加强账户安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严格保密账户信息;
(三)高效便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简化资金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四)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现金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二章账户开设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公账户的开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银行开设;
(二)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确保账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对公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二)设置账户权限,明确各级权限及操作规范;
(三)加强对账户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四)定期进行账户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三章现金收支管理
第六条公司对公账户现金收支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进行资金收付;
(二)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三)对大额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必要时进行集体决策;
(四)及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七条现金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设置现金收支台账,详细记录现金收支情况;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银行存款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为保证本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使用银行存款,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3条本办法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2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4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5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公司业务经营范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6条公司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公司开设账户审批程序图
第7条公司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账户,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的账户,此账户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
此账户是公司为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8条出纳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时要依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账户。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存款开户
1. 任何单位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 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
(3) 单位章程及授权文件;
(4) 其他依法规定的证明文件。
2. 存款账户的开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单位须合法设立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单位无违法犯罪记录;
(3) 单位财务状况稳定。
三、存款操作
1. 存款单位可通过柜台、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存款和取款操作。
2. 在存款操作过程中,单位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存款单位需提供有效的存款单据,包括存款凭证或存款回执;
(2) 存款单位应妥善保管存款单据,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银行;
(3) 存款单位应确保存款金额与存款单据一致。
四、存款利息
1. 存款单位享有相应的存款利息,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法规确定。
2. 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按日计息,年化利率根据存款期限确定。
五、存款保险
1. 存款单位的人民币存款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资金安全有保障。
2. 存款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购买存款保险,提高资金安全性。
六、违规处理
1. 存款单位如有以下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1) 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2) 擅自挪用存款资金;
(3) 与他人串通骗取银行资金。
2. 银行将根据情况对违规存款单位采取处罚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存款管理中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银行存款收付准确、使用合法,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办理银行存款的各项业务。为保证本公司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确保有效使用银行存款,避免营私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涉与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3条本办法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2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4条公司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5条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公司业务经营X围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6条公司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公司开设账户审批程序图
第7条公司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
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办理公司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账户,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的账户,此账户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X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
此账户是公司为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8条出纳开设公司银行账户时要依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账户。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存款的管理,规范金融机构的单位存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人民币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加人民币存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工作,协调存款单位与金融机构的争议。
第五条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单位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第六条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吸收单位存款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范围,同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款及计息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银行的资金,是单位货币资金的主要内容,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一、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二、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三、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四、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五、出纳、会计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发票管理制度一、公司所有员工都要严格遵守税法的各项规定;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保证发票存放点安全、可靠,对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按税务规定保存 5 年;三、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四、对涂改发票、虚开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后果自负;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和登记现金管理制度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公司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现金、银行收支业务。二、公司业务收入现金、银行支票要即时存入银行所开设的帐户,不得座支现金。三、公司经营业务支出,原则上凡金额在 2000 元以上的,一律使用银行支票,有特殊情况经财务审核后,可支付现金。
银行对公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对公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对公存款管理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开展对公存款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银行对公存款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稳健的原则,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存款业务的正常运作。
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保障存款资金安全。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存款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第二章存款业务管理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开户程序,对客户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开户资料真实合法。
第八条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存款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存款进行保险保障。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风险特性,分别管理存款账户。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账户核对机制,及时核对客户账户余额,确保账户数据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流动管理制度,保证存款资金安全,确保资金流动透明可控。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账户监控机制,对异常账户和交易进行及时监控和提示,及时处置风险。
第三章存款利率管理
第十三条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存款利率,合理确定各项存款利率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自身经营情况,灵活调整存款利率,优化资金结构。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利率浮动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动态调整存款利率。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存款种类和期限灵活制定存款利率,满足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最全)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发生出纳业务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3.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进行银行票据背书转让。各部门对于银行存款收付事项,应严格遵守“收付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
①对于所有银行收入款项,都应按照规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填制银行收款记账凭证,不得通过银行票据背书转让的手段来故意规避正常的账务处理程序和规定,严禁会计账目上不留痕迹和线索的行为。
②对于所有银行付款事项,都应另行签发银行票据进行支付,并按规定填制银行付款记账凭证,不得利用银行票据背书转让的方式和越过账务登记程序来坐支和转付银行收入款项。
5.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
的管理,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6.使用票据时,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未经授权或批准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7.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并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有关现金使用的规定外,必
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户的审批程序:
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
理专员申请→财务部主任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企业银行账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用于结算业务、资金信用和现金收支。具体来说,它可以建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特别存款账户。每个账户的功能如下: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
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普通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企业贷款转账、贷款返还等结算的资金收付。这个账户只
能办理现金存款,不能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
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项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纳税业务或农民工预付款等资金的收付,使专项资金专款
银行对公存款周计划操作管理办法(暂行版)
银行对公存款周计划操作管理办法(暂行版)
一、概述
银行对公存款周计划是指银行对公存款管理部门在每周工作日内,根据客户需求、资金流向和市场情况等因素,制定出一定的存款计划,进行资金调度和布局,以提高
银行存款质量和效率。为保障业务安全和规范性,银行对公存款周计划的操作管理必
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制度,同时要注重实际操作经验和风险防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银行对公存款管理部门在执行对公存款周计划时的操作管理。
三、计划制定
1.银行对公存款周计划应根据客户需求、资金流向和市场情况等因素制定,具体由银行对公存款管理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进行讨论和研究,形成初步计划。
2.初步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签字确认,确定最终的周计划。
3.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存款额度、存款期限、存款方向、存款利率等。
四、审核和确认
1.银行对公存款管理部门应对计划进行审核和确认,审核内容包括:计划是否符合银行策略和客户需求、计划是否合理和安全等。
2.审核确认后,应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五、执行和监控
1.执行:相关部门应按照计划要求,执行存款操作,并及时记录操作情况。
2.监控:银行对公存款管理部门应对存款操作进行监控和跟踪,确保操作风险的控制和业务的规范。
六、计划执行后处理
1.银行对公存款管理部门应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存款量、存款品种、利率情况等。
2.评估结果应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为后续存款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
七、风险控制
银行对公存款周计划的风险控制应注意以下几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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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人民币单位存款(以下简称单位存款)管理,规范单位存款市场营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在农信社办理的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
第三条开展单位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合理竞争: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通过合法手段,赢得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讲求效益:对客户和产品的开发实行效益论证,进行投入与产出的分析,把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统筹考虑,力求实现综合收益的最大化。
(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思想,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机构、人员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农信社单位存款业务由公司金融业务部归口管理,各级法人行社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非法人机构由客户经理负责单位存款的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各级法人行社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在单位存款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做好组织单位存款的后台工作。要将存款监测考评、利率管理、货款归行(社)、账户管理及营业服务、产品推广等工作落实到部门,分解到岗位。
第六条单位存款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辖区内单位存款客户经营、系统接力服务和内部相关部门的业务配合等关系,综合单位存款产品的需求并组织协调产品开发,分析、预测单位存款环境和发展趋势,发布、接收和反馈市场信息和工作建议,单位存款业务的策划和营销,单位存款业务新产品开发创意的收集、整理、申请和参与开发,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及客户管理,建立单位存款客户的档案和台账。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种类
第七条农信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单位存款实行账户管理。
第八条单位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第十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证明或有关文件,提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证明或有关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四章单位定期存款和单位活期存款
第十五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六条与保险公司办理协议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执行。协议存款期限为五年以上,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反处罚标准等由总行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仍按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单位定期存款的凭证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如需质押,应由存款人委托贷款行向存款行
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八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存款单位的其他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和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行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九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二十一条同一存款人在同一柜台办理单位定期多笔存款,可以共用一套印鉴卡片,但银行应事先与存款人签订规范操作的协议;到期续存定期存款,可以简化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农信社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开立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