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湘政办发[2009]89号
•【施行日期】200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8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后确定。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增加国家科学技术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四)加强全省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动漫扶持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鼓励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2007年5月29日)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为促进我省动漫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和销售。以及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文具、玩具、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产业,制定以下鼓励和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对认定企业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适当安排贷款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2、鼓励和支持动漫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就地转化,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对动漫企业申请专利的有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将具备条件的动漫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范围。支持动漫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渠道,积极鼓励和支持优秀国产动漫作品和产品到境外参展。
4、动漫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返还给企业。
5、鼓励动漫企业进行合并、重组和上市。对省内动漫企业、传
播平台、研发机构、培训机构实行资产重组或上市的,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以上各项支持资金,由财政在每年的产业引导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税收扶持政策
6、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07.28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划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能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能够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技术。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和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高新技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经济、教育、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发展的有关工作。
湖南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条件
湖南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条件
随着湖南省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创新型企业在湖南萌芽成长,
并且为湖南经济做出了贡献。为了进一步推动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湖
南省设立了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制度,以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本
文将详细介绍湖南专精特新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一、专业特长明显
湖南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在一定领域内拥有高端技术和专业特长的企业。因此,专业特长是企业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企业需要在某一领域内
拥有相对较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该领域内有
相对优势的竞争力。
第二、财务状况健康
湖南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还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企业需要在
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没有虚增资产、虚列贷款、虚销收入、漏报成
本等违法行为,没有无法清偿债务,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
记录。
第三、研发能力强
湖南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要求企业在科技创新领域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实
力和能力。企业需要能够证明其拥有一定的自主技术和知识产权,并
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表现出较为突出的能力。
第四、生产经营规范
湖南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还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具有合法合规的运
营行为。企业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方面要求高严格,对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税收纳入率、集体工资等方面也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市场竞争力强
湖南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企业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企业需要在特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适应市场需求的能力、有较好的品牌形象和口碑、适当的销售规模和专业的销售团队。
结语:
总之,湖南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是对企业的一种荣誉和褒奖,也是对企业实力和未来发展的一种认可和支持。企业要想得到认定,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要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管理模式,以及不断探索和拓展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希望更多的湖南企业能够获得专精特新企业认定,为湖南的创新创造出更加美好的未来。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附件:
附件:
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认定及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对经认定的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予以奖励。为规范首台(套)认定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的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首台(套)研制单位和购买使用第一台(套)产品的单位。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负责省首台(套)的认定、奖励、资金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认定评审工作以及制定奖励方案,组织绩效评价。
第四条首台(套)是指用户单位使用我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首台(套)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五条首台(套)应具备的特征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集机、电、液、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等特征,并经用户初次使用或企业自制自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支持范围主要是:
1、产业领域包括: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技术、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
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农业省级示范园
湖南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农业省级示范园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认定和监管,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园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是指以现代经营形式组织建设,主导产业突出,要素有效聚集,产业融合发展、产品特色明显、品牌效应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农业园区。
第三条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实行“省级制定建设标准,县级政府引导经营主体自主创建,财政奖补结合”机制。对经营主体创建的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达到本办法规定创建标准的,经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认定后授予“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称号,并给予适当奖补。
第四条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实行动态管理,优进劣汰。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申报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园须是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引导经营主体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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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我省经营主体在国(境)外建立的农业产业园;对口援疆援藏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我省对口扶持的当地农业特色产业园;
、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由参与园区创建的最主要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该创建主体须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时间在两年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
、园区主导产业须特色鲜明,发展规模适度,物质装备先进,科技支撑强劲,基础设施配套完善。主导产业为特色粮油(旱杂粮和油料)、蔬菜、现代种业、天然纤维(不含棉花)、水果、茶叶、中药材、畜禽、水产品、休闲农业等十大产业;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
二○○八年七月一日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
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湖南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不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中介机构参与和政府引导、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自愿申请、优胜劣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及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湖南名牌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为高质量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实施,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修订印发了《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发〔2020〕69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行。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湖南省陆续出台《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等政策文件。2018年,我省获批创新型省份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原归口省科技厅管理的科技发展计划专项、产学研结合专项、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整合为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并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9〕22号)。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本轮机构改革的职能调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对《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2016〕107号)进行修订。
二、总体框架
《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共9章44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目的依据、项目定义、遵循原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共6条,明确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等各方职责。
第三章“科技创新计划类别”,共1条,包括7大类计划定位及其支持重点。
第四章“项目申报”,共3条,包括指南编制、指南发布及申报条件。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培育工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6.09.20
•【字号】湘知发[2006]33号
•【施行日期】2006.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
程的通知
(湘知发[2006]33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实现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的目标,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
现将《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首批培育企业以湖南省十大标志性工程骨干企业为主,无骨干企业的市州可选报一家),于11月10日前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局综合管理处。
附件:1、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行)
2、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
3、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申报表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附件1:
湖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现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目标,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为切实抓好培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为目的,以普及知识、完善制度、培养人才、制定战略、营造环境、搞好服务等为主要手段,全面提升我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速湖南的新型工业化进程。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02.20
•【字号】湘科高字[2014]21号
•【施行日期】201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学科
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高字〔2014〕21号)
各市州科技局、教育局,省内各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湖南省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湖南省科技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在广泛征求各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湖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湘科高字〔200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湖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4年2月20日
附件
湖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高湖南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大学科技园的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湖南,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教育部制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07〕2号),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1.17
•【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24年1月17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7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创建长沙全球研发中心城市、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全社会参与的协同创新机制;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科技强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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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市监发〔2019〕1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挂靠)单位、部门管理单位:
现将《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9日
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含标准样品的制定和标准的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
布以及全省地方标准的上报备案。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XXX 上报备案。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8.21
•【字号】湘经信产业〔2015〕373号
•【施行日期】2015.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
正文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经信产业〔2015〕373号
各市州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关于加快湖南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湘经信产业[2015]180号),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省经信委决定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本地区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工
作。
附件: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附件
湖南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关于加快湖南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意见》(湘经信产业[2015]180号),参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3.04.20
•【字号】湘工信科技〔2023〕123号
•【施行日期】2023.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
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工信科技〔2023〕123号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验收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0日附件
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布局与创建
第三章建设运行和验收认定
第四章考核评估和提升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验收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规划
湖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规划
“专精特新”企业是指具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优势的中小企业。这类企业不仅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同时也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湖南省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而“专精特新”企业则是其中最具潜力的一部分。因此,推动湖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精特新”企业能够推动湖南省的产业升级。这类企业以科技创新为驱动,注重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有助于推动湖南省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加速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专精特新”企业有助于提高湖南省的经济发展质量。这类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为湖南省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湖南省的整体经济发展质量。
“专精特新”企业有利于培育湖南省的创新能力。这类企业以科技创新为驱动,注重技术研发和创新,有助于提高湖南省的创新能力,为湖南省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湖南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规划的目标是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精特新”企业,推动湖南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
这一目标,需要完成以下任务:
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为这类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企业合作交流。搭建“专精特新”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促进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实现共赢发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8号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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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2016〕1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2月16日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科技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拥有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组建工程中心旨在通过科研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建设主体,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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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附件: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规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或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湖南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组成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负责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州)由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成立相应市(州)级认定管理机构。
第四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
品。其中,符合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收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湖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湖南省产业技术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并能带动湖南省相关产业的发展。
(七)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授权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批文或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七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涉及多个企业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经国家授权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环保达标证明。
(七)申报首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验收报告;申报订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及技术总结报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家授权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由省认定机构公布当年认定申请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需向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认定机构。
第十条省认定机构对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认定机构实名书面申述,省认定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省认定机构根据认定结果及时更新《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在省科技厅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产品用户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四条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由省认定机构撤消其认定证书,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得的各种待遇,并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参加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