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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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01【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七月一日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湖南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不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中介机构参与和政府引导、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自愿申请、优胜劣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及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湖南名牌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湖南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市场测评和现场评审细则,由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制,经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7.18•【字号】湘工信科技〔2022〕275号•【施行日期】202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科技〔2022〕275号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7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工作程序第四章运行及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鼓励政策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战略发展规划而设置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组织开展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我省鼓励企业自主建立技术中心,加大创新要素投入,加强技术中心全面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功能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健全、创新成效明显、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省级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托我省产业优势,聚焦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居民和家庭服务等8大重点领域,实施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平台载体提升、服务品牌打造、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等5大行动,加快推动服务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大力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税收贡献、民生改善的作用,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全国服务业强省。

二、发展重点(一)现代金融。

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支持现有金融和类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加大招商引智力度,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推动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业在我省集聚发展。

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多种方式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建立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军民融合、乡村振兴专板。

积极发展区域产权和技术交易市场。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湘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代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方向。

为加快我省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创意、生物、新能源、信息、节能环保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意义1. 是抢抓机遇、立足新的更高起点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选择。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省立足当前,面向未来,把握机遇,推动湖南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再上新台阶的战略选择。

有利于我省抢抓国家大力实施中部崛起战略、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等重大机遇,深入实施“一化三基”战略,在新的更高起点上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迫切需要。

我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迫切需要以核心技术为依托,培育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传统产业提质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竞争实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化发展、智能信息化发展和高端集成化发展。

3.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新期盼的必然要求。

重大发现、重大发明、重大技术进步及其催生的新兴产业,能够带来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有效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

加快培育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能够提供就业新岗位,创造新产品,能够更好地保障我省人力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新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挂靠)单位、部门管理单位:现将《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9日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含标准样品的制定和标准的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以及全省地方标准的上报备案。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XXX 上报备案。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结合国情、省情,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积极推动将创新成果、成熟经验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多方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湘工信科技〔2023〕123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科技〔2023〕123号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验收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4月20日附件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与创建第三章建设运行和验收认定第四章考核评估和提升第五章支持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验收认定、考评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简称“创新中心”)是面向制造业领域的一种资源整合、协同创新的新型创新平台。

其主要功能和任务是:围绕生产制造全过程、产品全生命周期、上下游协同全业务链,以基础前沿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攻关、创新成果转化与规模化应用为重点,攻克一批制约制造业发展的技术或工艺等瓶颈,创造一批核心知识产权并实现转化应用,建成一批研发试验、检验检测和孵化服务基地,引进培养一批创新领军人才,形成制造业发展的新源头新动力,为我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支撑。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7.15•【字号】湘工信科技〔2022〕273号•【施行日期】202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科技〔2022〕273号各市州工信局,有关企业: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制造业质量品牌竞争新优势,推动湖南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信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7月15日湖南省制造业质量品牌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管理与推广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产业技术基础能力,打造制造业质量品牌竞争新优势,推动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撑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工信部、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品牌标杆包括湖南省制造业质量标杆和湖南省制造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

主要包括企业运用卓越绩效、精益生产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以数字化推进质量管理创新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创新和质量提升等。

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是指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并有效运行品牌管理体系,品牌培育能力持续增强,品牌价值不断提升,且形成典型示范经验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质量品牌标杆遴选坚持公开透明、科学严谨、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工信厅负责质量品牌标杆的指导、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湘发[2007]3号)精神,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1、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按税法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技术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即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不得少于5%,大中型企业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要逐步达到3%以上。

到2010年,全省企业研究与发展的总投入要占全社会研究与发展投入的75%以上。

2、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申报和创建国家(部门)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相关部门从各自掌握的科技资金中安排经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一、引言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是为了推动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提高湖南省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二、背景湖南省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高新技术产业在其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湖南省政府决定制定《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以规范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制定条例,促进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转型升级。

2. 原则:依法管理,科学发展,促进创新,加强监督,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支持1.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湖南省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对企业进行认定,认定标准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能力等。

2. 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湖南省将赋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科研经费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五、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1. 科技创新:湖南省将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同时,湖南省将加强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 成果转化:湖南省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湖南省将提供资金支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匡助,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高新技术产业的哺育和发展1. 哺育重点产业:湖南省将确定高新技术产业的哺育重点,重点支持具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

2. 产业发展支持:湖南省将提供土地、资金、人材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加快产业发展速度。

七、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机构:湖南省将设立高新技术产业管理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 监督措施:湖南省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8•【字号】湘发改高技[2006]845号•【施行日期】2006.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发改高技[2006]8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现予公布。

附件:《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湖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湖南省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主管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湖南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主管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湘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79号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科技局、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0月10日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科基金)的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自科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自科基金捐资。

第四条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省自科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省基金委的日常工作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科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科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部门联合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等)。

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条省自科基金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科学、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省自科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基金办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方针政策和湖南省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省自科基金优先资助领域和重点研究方向,会同省科技厅相关职能处室,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通过后予以发布,指导科技人员申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湘财教〔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7〕40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11月8日附件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湘发〔2015〕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发挥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构建科技创新体系能力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示范区建设规划发展要求,遵循“省级统筹、市县建设、滚动规划、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适时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下达专项资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带动引导作用,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高水平建设创新型省份,制定以下意见。

1、推动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

面向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新材料、环境治理、生物技术和人口健康等重点产业和重大民生改善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提升科研承载能力。

建立省部共同出资、联合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的新模式与新机制,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与科技贡献率相匹配的税收增量奖励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2、引导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财政奖补等普惠政策。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创新投入,省级财政根据经审核确认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对其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

推动运用“互联网+”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政策兑现效率。

支持高校加强科研,将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合同交易额等科技绩效指标作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湘科〔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科〔2016〕104号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推荐和受理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第六章评审第七章监督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五个类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加速科教兴湘、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湖南建设。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

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

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V1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一、总则为深入推进湖南省“中国制造2025”实施,推动制造强省建设,推进“三型两化”发展战略,提高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水平,依据《湖南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湖南省建设制造强省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范围全省制造业领域的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

三、基本条件(一)创新中心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有注册地所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创新中心应当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具有独立开发和服务能力,且应当具备在其主要技术领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三)创新中心应当具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机构,能够有效使用资源,提高创新效率和质量。

四、认定程序(一)自愿申请。

由创新中心自愿申请,提交《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介绍、技术项目、团队简介、知识产权情况、管理制度等),湖南省工行业创新专家组进行初审。

(二)专家组评审。

初审合格的申请,组织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的行业专家组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进行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并根据申请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和答问。

评审组根据评审意见,裁定是否认定为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

认定不合格的,撤销认定资格。

(三)认定公示。

认定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认定周期认定周期为3个月,逾期未作出认定决定的,自认定申请文件提交之日起视为认定不合格。

六、认定效力认定结果经评审专家组审核并公示后,认定为湖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并颁发认定证书。

七、管理维护认定后,相关单位及时将实验室信息纳入到全省制造业创新平台,并加大对创新中心的监管和评估力度,确保创新中心在科技创新和推动制造强省建设过程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规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或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湖南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组成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负责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由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成立相应市(州)级认定管理机构。

第四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

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其中,符合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收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湖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的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湖南省产业技术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科技[2005]148号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科技[2005]148号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科技[2005]148号)各市州经委,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决定》,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及省委湘发[2004]2号文件有关省经委职能的精神,特制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动企业进步,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省经委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9.15
•【字号】湘科发〔2020〕72号
•【施行日期】2020.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文化
正文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科发〔2020〕72号
各市州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为规范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科学技术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中共湖南省委网信办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9月15日。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调至第九条
1.专家意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调至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专家意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重点指南】第一款内容: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参考《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十七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军民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军民协同创新,促进军民融合,推动军民科学技术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
1.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深化军民融合,促进创新互动部分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一年后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项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经济、教育、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新技术发展的有关工作。
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发展工作。
第二款删去。
第三款改为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删去。
1.理由同上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属于本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给予减免优惠。
调至第六章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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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附件: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湘发[2008]14号)精神,规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领先、产品性能稳定可靠、核心部件或整机产品自主开发生产,产品在国内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其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能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湖南相关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组成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认定机构”),负责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由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经委成立相应市(州)级认定管理机构。

第四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

我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
品。

其中,符合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收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第八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凡在湖南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湖南省产业技术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着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水平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并能带动湖南省相关产业的发展。

(七)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授权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批文或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七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包括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

涉及多个企业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经国家授权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环保达标证明。

(七)申报首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验收报告;申报订购的产品提交产品试制及技术总结报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家授权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获得科技奖励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

由省认定机构公布当年认定申请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需向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

各市(州)相应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认定机构。

第十条省认定机构对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产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颁发“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列入《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认定机构实名书面申述,省认定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审,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省认定机构根据认定结果及时更新《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在省科技厅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其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产品用户了解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存在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十四条凡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企业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企业,由省认定机构撤消其认定证书,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得的各种待遇,并予以公告,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参加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违反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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