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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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9号)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
二○○八年七月一日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湖南名牌产品,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不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中介机构参与和政府引导、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实行自愿申请、优胜劣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及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湖南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湖南名牌产品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湖南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市场测评和现场评审细则,由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制,经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对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单位和有突出贡
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省同类行业前列。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
第九条申请认定湖南名牌产品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要求。
(三)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用户满意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