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授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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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

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1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称〃中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根据总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机构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险[2003]4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是中行对授信客户资信状况的确认程序,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支持中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管理、授信业务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本着〃统一标准、分类确定、定期评估、适时调整、分级管理、有效组织〃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内机构对其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客户信用评级对象与信用等级设置第五条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中行授信的非金融机构企、事业法人客户(下称〃评级客户〃),应按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核定授信风险限额。

第六条中行评级客户按经营性质划分不同类型,各类型均设置AAA、AA、A、BBB、BB、B、CCC、CC、C、D 共十个信用等级。

第三章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与计分标准第七条中行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主要从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各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根据评级对象的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分别设置各类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

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公司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对尚未纳入公司业务部门统一授信的结算客户,由结算业务部门负责)、零售业务部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初评部门。

对于仅在结算业务部门办理以下业务,在我行没有其他授信业务的客户,结算业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暂不进行信用评级;但须将此类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清单报备风险管理部门:1、已收取足额保证金或以国债、存单、我行可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足额质押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2、按规定占用有关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贸易融资和保函授信业务;3、出口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打包贷款除外)。

中信银行推出个人小额消费信贷授信业务

中信银行推出个人小额消费信贷授信业务

中信银行推出个人小额消费信贷授信业务
近期,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推出了个人小额消费信用贷款授信业务,是指向优质个人客户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期限和可用额度内,被授信人可多次向该行申请发放具有明确消费用途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贷款担保条件的授信业务。

中信银行个人小额消费信用贷款授信业务的产品目标客户主要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商用房按揭贷款客户、房产抵押用于购房用途的贷款客户。

申请人只要满21周岁,提供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即可申请最高30万元个人小额贷款,贷款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不过申请人须在中信银行原有贷款连续六个月以上正常还款且无违约记录。

中信银行此项信贷产品年利率为8%-11%,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金额最低5万元,最多不超过30万元。

该利率在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65%的基础上,上浮了30%左右,与通过典当、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相比,仍具有明显优势。

另外,对于信用贷款的申请人,额度核定原则以借款人在该行抵押房产价值扣除该行贷款金额的剩余价值为参照,且住房抵押客户信用额度不可超过抵押时价值的30%,商用房抵押类不超过抵押时价值的50%。

例如,原授信额度100万元(含)以上,信用贷款限额25-30万元;原授信额度50万元以下(含),信用贷款限额5-15万元(含)。

银行对客户授信方案

银行对客户授信方案

银行对客户授信方案1. 引言银行对客户授信是一种金融服务,指的是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需求,为其提供一定的贷款额度或信用额度。

这可以帮助客户满足资金需求,同时也可以为银行创造更多的利润。

本文将介绍银行对客户授信方案的基本知识、流程和注意事项。

2. 客户授信方案的基本知识2.1 客户授信的定义客户授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需求,为其提供一定的贷款额度或信用额度。

这样的授信可以帮助客户满足资金需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银行的收益。

2.2 客户授信的类型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贷款授信:银行向客户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提款。

在贷款期限内,客户需要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信用授信:银行为客户设定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信用额度。

客户可以灵活地使用和还款,只需按时支付利息即可。

2.3 客户授信的重要性客户授信对于银行和客户都非常重要:•对于银行来说,客户授信可以帮助银行扩大贷款业务,增加利润。

同时,通过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和评估,银行可以减少风险,确保贷款能够及时回收。

•对于客户来说,授信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满足业务或个人需求。

此外,良好的授信记录还可以提高个人或企业的信用评级,为日后的融资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3. 客户授信的流程银行对客户进行授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阶段客户向银行提交授信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文件。

银行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3.2 信用调查银行会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信用调查。

这可能包括查询信用报告、联系参考人、查询工商注册信息等。

通过信用调查,银行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

3.3 评估授信额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银行会评估授信额度。

这通常包括考虑客户的收入、负债情况、资产状况等因素。

银行授信方案

银行授信方案

银行授信方案第1篇银行授信方案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本行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授信服务。

本方案旨在明确授信对象、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担保措施等,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稳健开展。

二、授信对象1.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3. 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4.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授信额度1. 授信额度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定;2. 授信额度分为固定授信额度和临时授信额度;3. 固定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30%;4. 临时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固定授信额度的50%。

四、授信期限1.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 授信期限可根据企业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五、担保措施1. 信用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信用担保;2. 抵押担保: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房产等有价物抵押;3. 质押担保:企业提供存货、应收账款等有价物质押;4. 保证担保:企业提供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5. 组合担保:采用以上担保方式的一种或多种组合。

六、授信审批流程1. 企业提交授信申请及相关资料;2. 银行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现场调查、信用评估等;3. 银行审批授信额度、期限及担保措施;4. 双方签订授信协议;5. 银行发放授信资金;6. 企业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按时还款。

七、风险管理措施1.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授信业务的风险监控;2. 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定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估;3. 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控,确保企业具备还款能力;4. 对担保措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措施的合法、有效;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6. 建立应急预案,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

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1—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所在地。

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本行经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拆借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本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本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执行X X集团公司、X X控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总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行遵循审慎授信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公司授信业务,实现银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全行各级机构限于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公司授信业务。

第五条我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境内法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及客户分类第七条公司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低风险业务指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3 规定的公司授信业务;高风险业务指分行没有—1—审批权限、一律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其他公司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第八条根据客户规模的大小,公司授信客户分为小客户和大中型客户。

小客户是指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小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或虽然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大于500 万元人民币,但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且资产总额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

其他公司授信客户为大中型客户。

对小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

对小客户叙做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在满足强担保条件(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的同时,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并且,授信余额(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一般授信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授信客户分为评级客户和非评级客户。

评级客户指主业稳定、具有连续两个以上(含)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且适用我行授信评估模型的大中型客户。

中信银行授信种类详解.精讲

中信银行授信种类详解.精讲

第二部 分
短期出口信用险和短险融资业务介绍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2、短险融资业务
3、案例分析
第二部分
短期出口信用险与短险项下融资
——短期出口信用险
当前环境:2009年,国务院出台一系列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明确鼓励采取
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支持出口企业。2010年中信保已完成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 保1600亿美元,截止目前承保规模已突破2100亿美元。
根据发票金额和中信保赔付比率确定。但不超过对 收益 应出口业务的申报金额乘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 比率和中信保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余额)乘以保 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两者中的低者。 已对应融资币种的LIBOR报价上浮,并参考我行资金 成本合理确定,无追索权融资报价将高于有追索权融 资报价。 1、即期信用证:14天; 2、远期信用证或D/A:到期日+(7-14)天; 3、O/A:结合还款期限、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但不能 超过中信保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上的期限。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除外责任:不仅是客户的关注点,更是银行的关注点
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 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 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向买方出口所遭受的 损失。但在拖欠风险项下,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拖欠日后15 天内的出口仍然承担 保险责任。
第二部分
短期出口信用险与短险项下融资
——短期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
定义:短期出口信用险融资业务是指银行对已办理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 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

中信银行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版,

中信银行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版,

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2.0版,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范围及分行部门设置的通知》(信银字[2013]1087号)、《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企业标准化产品操作规程(2.0版,2013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小企业”)。

若我行的小微企业法人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是指我行向小微企业法人客户(即符合国家“四部委”标准且单户授信金额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微型企业)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小微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1.审批权限分行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万元/信用200万元(含)。

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同城机构)2013年第2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13-7381】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

主要政策如下:(1)小微企业3年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5年以内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小微企业授信。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审批流程小微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1)专职审批流程:分行转授权由各级有权审批人按权限审批。

(2)上会审批流程:根据总、分行相关规定由分行信审会审批。

授信客户风险防控和化解管理办法

授信客户风险防控和化解管理办法

授信客户风险防控和化解管理办法附件:中信银行绍兴分行授信客户风险防控和化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提高授信风险防控水平,完善和健全风险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加快不良贷款化解处置进程, 提高管理效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客户分类的标准(一)第一类客户。

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授信客户列为第一类客户:1、五级分类已列入后三类,需通过清收退出的客户;2、已列为预警客户,出现清偿性危机的客户。

(二)第二类客户。

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授信客户列为第二类客户:1、贷款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表外授信出现垫款,其他银行只收不放或已发生逾期和欠息的客户;2、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被捕、失踪,企业涉及法律诉讼,账户被查封或冻结的客户;3、主业经营状况不佳、现金流不充裕、受担保链影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出现明显预警信号的客户;4、五级分类列入后三类的客户(除列入第一类的客户外);5、已列入预警管理的客户(除列入第一类的客户外)。

(三)第三类客户。

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授信客户列为第三类客户:1、企业生产经营尚能维持,还本付息正常。

但由于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或风险苗头已经显现,如销售放缓、利润下滑、库存上升、应收账款增加、负债率居高不下、投资过度、资金紧张、主业不突出、有民间借贷嫌疑、企业高管有不良行为等等;2、企业自身经营正常,风险程度较低,但担保措施较弱的客户;(2)根据分行制定的风险化解工作目标和方案,落实分工,明确职责,分步组织实施;(3)全面参与客户的风险化解和处置管理工作。

5、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会议,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形成风险化解实施方案,定人员、定时间、定进度、定措施,并督促组织实施。

(二)第二类客户对这类客户实施预警管理。

各机构、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会计管理部要根据杭州分行预警客户管理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并成立由支行行长、支行分管行长、信贷管理部或风险管理部人员、主办客户经理组成的风险防控小组(风险防控小组组长由分管风险副行长指定)。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分行信贷授权是指总行委托分行开展授权业务,并根据授权业务的要求,由分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和审查,并在经过总行批准后为客户提供授权贷款的业务。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业务涉及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方面,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的相关制度,规定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的管理制度,旨在强化银行信贷授权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提高授权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水平。

二、授权类别银行分行信贷授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授权分行办理的标准化授权业务,对于客户及其贷款评审所需材料和流程等均有明确规定;二类是总行授权分行办理的非标准化授权业务,对于客户及其贷款评审所需材料和流程等无明确规定,需要经总行批准。

三、客户准入与信用审查(一)客户准入1、客户准入标准分行应对客户进行准确的客户身份识别,比如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资产收益证明等材料,同时按照总行制定的准入标准进行审核。

准入标准应该根据业务类型、业务规模、业务风险等因素制定,以确保客户贷款资质符合银行的风险管理标准。

2、客户准入程序在客户准入时,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分行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制定调查流程,并应根据客户身份、业务性质、借款性质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分行应对客户资料进行全面、准确的收集和记录,确保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信用审查1、评估要求分行在进行客户贷款评估时,应根据总行制定的授权贷款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还款能力等。

2、评估程序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的评估程序进行工作,评估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初步评估、审批程序和反担保准备程序等。

分行应对客户贷款材料进行全面、准确的收集和记录,并及时向总行提交评估结果。

在评估过程中,分行应积极与客户沟通,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调动客户的合作意愿,保持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POS流水贷-中信在线信贷业务方案(中信)

POS流水贷-中信在线信贷业务方案(中信)

POS流水贷(中信)在线信用贷业务方案1.背景基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和在线贷款的巨大潜力,中信银行研发推出了在线贷款产品,通过与合作伙伴间交易数据等信息的共享,实现了贷款申请、受理、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回款全流程的网络化,提升合作双方服务能力和业务粘性。

与此同时,银联商务作为国内重要的第三方机构,在银行卡收单领域占据领先的市场地位,且早在2010年就开展了POS流水贷产品的研发与试点工作,在POS贷款领域积累了一定经验。

依托中信银行网络信贷系统,银联商务与中信银行开展在线POS贷款领域的合作,对于加强双方对中小商户的服务能力和业务粘性具有积极意义。

中信银行上海分行网络银行部在与银联商务等部门沟通交流的基础上,提出本建议方案,主要介绍在线POS信用贷款产品的主要功能、业务要素、业务流程及后续合作建议,供银联商务领导和同事参考。

2.业务概述中信银行拟与银联商务共同面向具有短期小额信贷需求的POS 商户,推出在线POS信用贷款产品。

该产品以银联商务掌握的客户身份资料、信用评价、POS流水等数据信息为基础,依托中信银行网络信贷系统,对POS商户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向符合条件的POS商户,以其一定期限内的POS结算流入量为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在线发放用于生产经营的信用贷款。

在线POS信用贷款产品具有以下特点:1)无需抵押,以商户POS流水数据作为授信的重要依据;2)审批快捷,采用中信网络信贷系统对客户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由系统自动进行授信额度审批和贷款利率定价,放款速度快,正常情况当日申请当日放款;3)灵活便利,借款人在授信期限内,贷款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4)线上操作,实现贷款申请、受理、审批、放款和回收的线上操作,运营效率高、成本低,方便客户;5)授信额度高,个人客户最高达50万元、企业客户最高达100万元;6)可持续的商业模式,银商与中信合作开展网络贷款,可从每笔贷款的收益中分润;7)总对总优势,银商总公司系统与中信总行网贷系统直接对接,银商各分支机构只需要开展当地商户的营销推广即可,无需额外的系统开发与改造。

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银企关系,高效便利地为我行重点客户提供信贷支持,规范授信额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ⅩⅩ银行一次性授予客户、使之可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便捷使用的若干种信用的控制余额(其中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中已交保证金部分剔除计算)。

第三条授信额度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贴现、承兑、保证和进出口贸易融资,但不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境外筹资转贷款。

第四条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项下分设信用证开证、进口押汇、进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打包放款额度。

其中进口押汇额度包括承兑客户在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和担保提货业务及代客户支付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进口托收押汇额度包括代客户支付承兑交单业务的到期款项及对客户免付款交单业务;出口押汇额度包括以客户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议付及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买入、贴现等业务。

第五条对同一客户的各类授信额度,除贴现可以占用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出口押汇可以占用其他额度、信用证开证可以占用进口押汇额度以外,其他一律不得串用。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额度的审批与使用第六条授信额度适用对象为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且资信优良的客户或属于总行认定的“双大”客户。

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或总行认定的“双大”客户;(二)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一般不超过80%);(三)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我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七条授信额度由总行和一级分行审批。

一级分行审批授信额度的权限与已授予的各类信贷业务授权相同。

第八条申报授信额度时,各级经办行要根据客户的资信和信用需求,在综合考评其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合理测定授信额度,并按建总发〔1997〕139号《关于印发有关信贷业务报批材料的通知》等要求报批。

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南

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南

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南一、引言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中信银行重点支持的对象之一。

然而,由于小企业的规模较小、经营状况相对较不稳定,其授信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为了有效管理小企业授信风险,中信银行制定了本《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南》,以辅助银行业务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银行资产安全,保障客户利益。

二、授信风险的内涵1. 定义授信风险是指银行在向客户提供融资支持时可能面临的违约、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2. 影响因素授信风险的大小由多个因素共同决定,包括小企业的经营历史、财务状况、行业发展态势、管理能力等。

三、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内容1. 客户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企业法人代表、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包括背景调查、身份验证等。

2. 经营状况包括销售收入、毛利率、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以及行业竞争力、市场地位等经营评价指标。

3. 资信评估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个人征信、企业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

4. 抵押物评估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流动性等因素,以确保授信资金有充分的担保。

5. 风险分析综合客户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资信评估、抵押物评估等因素分析授信风险的大小。

四、授信风险分析指南的应用1. 风险评估根据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南将客户风险评级分为低、中、高等级,以决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的确定。

2. 风险控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调整利率、提高担保要求、设定监控机制等。

3. 风险预警和处置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时监测和处置,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

五、结语授信风险分析是银行授信业务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银行资产安全、保护客户利益至关重要。

中信银行的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南将为银行业务人员提供科学、系统的评估方法和操作指南,帮助他们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授信风险,提高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六、具体风险分析指南应用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南的应用,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餐饮企业授信风险分析1. 客户基本信息:该企业经营餐饮业务已有5年,注册资本50万元,拥有正规营业执照,并在市场上享有较好的口碑。

xx银行:私人银行高端个人授信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

xx银行:私人银行高端个人授信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国xx银行私人银行个人客户授信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行私人银行为富豪家族服务的战略转型指导思想,丰富与完善私人银行高端授信产品体系,进一步促进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在私人银行客户数和金融资产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提升我行私人银行品牌和综合竞争力,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中国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中国xx银行私人银行个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人银行授信产品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达标客户及已纳入我行名单制管理的潜在私人银行客户。

第三条私人银行高端个人客户授信产品包括:主产品与辅助产品。

其中主产品包括:尊享贷、荣享贷、捷享贷等品种,授信可用于个人消费及控制企业经营用途;辅助产品为私人银行卡,用于个人消费。

第四条根据私人银行客户的基本条件和实际需求,在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可同时申请一种或多种授信产品。

第五条私人银行客户及其家庭成员向我行申请的授信,应视同为同一个申请主体,根据其家庭净资产、综合贡献、信用记录等综合情况,进行授信总敞口管理。

第六条除主动授信审批的客户外,若申请人在我行信用方式授信敞口达到500万元,原则上要求该申请人投以我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借款人意外险”。

第七条本办法相关名词释义如下:金融资产:包含存款、国债、账户贵金属、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品牌实物黄金等。

达标客户:指在我行金融资产季日均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客户。

名单制客户:指经过总行私人银行管理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尚未正式达标的潜在私人银行客户。

正式授信审批:指对达标客户及名单制客户,根据《中国xx 银行私人银行个人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完成授信额度审批。

名单制审批:是指对具备拓展潜力的客户,进行客户授信资格准入的审批。

无限制状态:是指无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冻结或查封等状态。

第八条我行认可资产的范围主要包括:1、房产、土地、私人飞机、游艇、汽车等实物资产;2、企业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资产;3、存款、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资产;4、艺术品、红酒等另类资产;5、经我行认可的其它资产。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字号】银发[1996]403号【颁布时间】1996年11月11日【生效时间】1996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授信制度模板

授信制度模板

授信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对客户的授信行为,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在综合评估客户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贷款、信用担保、承兑、保函、信用证、汇票等表内外信用业务。

第三条本行实行统一授信制度,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

第四条本行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授信资源合理分配,风险可控。

二、授信原则和流程第五条授信原则:(一)客户自愿原则:客户应自愿申请授信,并承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二)风险可控原则:本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等因素,合理控制授信风险。

(三)分类管理原则:本行应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业务规模、行业特点等差异,制定相应的授信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授信流程:(一)客户申请:客户向本行提交授信申请,包括授信额度、期限、用途等。

(二)调查评估:本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包括审查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

(三)审批决定:本行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授信申请,以及授信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

(四)签订合同:本行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授信执行:本行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提供授信服务。

三、客户信誉等级评定第七条客户信誉等级评定是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等级的过程。

第八条评定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评定应客观、公正,避免人为干预。

(二)动态管理原则:评定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变化,及时调整等级。

(三)激励约束原则:对信用良好的客户给予激励,对信用不良的客户实施约束。

第九条评定标准:(一)信用等级划分:本行将客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二)评定依据: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担保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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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授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稳步进展,进一步满足小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解决小企业担保难咨询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治理方法(修订稿)》小企业界定标准中的企业、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我行小企业界定标准调整,本标准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联保授信是指若干小企业自愿组成一个联合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协商确定授信额度,向我行联合申请授信,每个借款人均为联保小组其他所有借款人以多户联保形式向我行申请借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我行给予一定额度的授信。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小企业联保授信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按约还款、互相监督、责任连带、周转使用的治理原则。

第二章准入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固增长。

(三)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

(四)企业在我行信用风险评级原则上在C级(含)以上。

(五)企业治理团队(或实际操纵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负面情形。

(六)有贷款卡,且在有效期内。

(七)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八)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九)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要紧结算业务须在我行办理。

(十)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龄在20(含)至60周岁(含),有固定住宅,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持有当地公安机构颁发的暂住证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打算,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信用良好,无违约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有稳固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并情愿同意我行监督。

(五)提供存单质押或在我行存入保证金。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要紧业务在我行办理。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置、变更和解散第八条联保小组的设置。

联保小组按照“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四个差不多程序设置。

(一)自愿组合。

联保小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自我寻求合作者或通过有关部门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置联保小组的意向,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参见附件1-1)。

(二)递交申请。

向我行递交设置联保小组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我行对借款人递交的设置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设置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

1.借款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2.联保小组成员最低不得少于3户,最高不得超过7户;3.联保小组成员一次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保小组(含我行或其他银行的联保小组);4.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为同一实际操纵人或同一集团下的关联企业;5.联保小组成员的法律主体资格原则上应相同,尽量选择经营实力相当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

(四)签订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凭我行对联保小组及其成员资格审查、额度审批的意见,共同签订有关联保协议和合同后成立。

第九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联保小组成员在达到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能够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也能够按规定的条件吸取新的成员。

(一)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1.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我行所有贷款本息后,成员能够在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并通过我行同意后,自愿退出联保小组;2.对违反联保合同的成员,应在强制收回其所欠贷款本息和落实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责令其退出联保小组;3.联保小组成员减少后,联保小组必须与我行重新签订有关联保协议和合同。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借款人,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和我行审查同意后,能够补充到联保小组,并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和合同。

第十条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成员全部清偿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本息等有关债务,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同意,向我行申请后能够解散。

在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联保小组不得解散。

第四章信用评估、担保、授信额度及权限第十一条在我行办理联保授信业务的法人企业应按我行公司客户信用风险评级有关要求进行信用风险评级。

第十二条业务营销机构除对小组成员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外,还应对其组成的联保小组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联保小组借款人采纳连带责任担保和存单质押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一)联保小组借款人须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参见附件1-2)。

关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操纵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贷款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二)存单质押具体要求:1.业务营销机构应结合联保小组成员和联保小组整体的资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的存款质押,质押的存款能够是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并签订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参见附1-3),按照我行有关质押贷款治理规定办理;2.联保质押金额为联保小组各成员在我行全部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任一联保企业贷款本息显现逾期时,我行有权按照《最高额联合质押合同》从联保质押存款账户(含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中扣划逾期贷款本息的全额用以支付贷款本息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质权,收回贷款本息。

业务营销机构也能够保证金存款代替存单质押,关于采纳保证金质押的,业务营销机构应详细了解企业融资动机,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业务营销机构应对在我行申请联保授信业务的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在核定单户联保小组成员授信额度时,应以联保小组成员第一还款来源为重要依据,同时应参考其在我行质押金额,我行核定的单户授信额度(含敞口额度)不高于其本户质押金额的5倍,最高不超过联保小组成员质押金额之和的1.5倍,并按孰低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集中在一级分行审批,关于经济环境好、历史不良率低、风险治理能力强的下属分支行能够适当转授权。

分行联保小组授信总额的审批权限不超过联保小组组成户数乘以1500万元,超过的应报总行审批第五章授信用途、期限、利率第十六条授信只能用于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流淌资金需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市场,或者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七条授信期限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综合奉献度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

对我行综合奉献度较高的借款人,业务营销机构可适当调低上浮比例,但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

第十九条联保授信原则上应采取按月结息方式。

第二十条联保授信还款方式可采纳一次性还本和分期还本方式。

第六章联保授信操作流程第二十一条设置联保小组。

设置的联保小组必须符合第八条有关规定,并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受理授信申请客户经理应按照联保小组申请,向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外部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企业实际操纵人信用记录,并通过批阅联保小组申请资料,与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面谈,对联保小组借款人进行初选,关于初选符合我行准入要求的客户开展授信前调查。

联保小组成员向我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小型企业1.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2.法人组织机构代码;3.贷款证(卡);4.近期财务报表;5.税务登记证明;6.公司章程;7.验资报告;8.信用等级证书或证明文件;9.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10.法定代表人或要紧经营者履历;11.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打算、纳税凭证、采购合同;12.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体经营户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证明等);2.营业执照副本;3.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证明(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借款人及其配偶同意借款的证明、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等);4.能够证明授信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打算、纳税凭证、采购合同;5.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授信前调查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双人实地调查,除按照我行小企业授信有关治理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

联保小组和联保小组各借款人是否符合联保小组设置条件和借款人准入条件。

(二)联保小组借款人经营实力是否相当。

(三)借款用途是否用于自身经营。

(四)申请借款额是否适当,贷款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固、有保证,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

(五)借款人历史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存在经营风险。

(六)借款人信用情形,在我行或他行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有欠缴税款、拖欠建筑工程款、拖欠职职员资等情形。

客户经理应结合上述内容,对联保小组成员逐一进行实地调查,进行面谈并留存受访人签字的面谈记录。

按照调查情形,结合我行小企业授信有关治理要求,撰写联保小组借款人调查报告,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业务营销机构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四条授信审核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客户经理调查材料及意见,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授信审查信用审查人员应借助独立于客户及客户经理之外的第三方渠道,对借款企业、实际操纵人和授信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联保小组成员关系进行核查;应独立地对联保小组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授信金额;应将联保小组借款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信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授信审批联保授信不适用小企业授信审批流程,必须实行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的,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一)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联保小组成员与我行签订有关联合保证合同,联保小组借款人单笔用款时需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关于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追加企业实际操纵人对联保授信项下的所有授信提供个人无限责任保证担保。

(三)借款人按照比例在我行存入定期存款,签订有关联合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客户经理将完整的授信资料提交放款部门,放款审核人、核准人对放款资料的齐全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和核准。

放款部门应参与法律文本签署的全过程,经核准后,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周转使用。

第二十八条发放授信放款部门审核借款凭证和合同无误,担保和质押手续已办妥后,办理授信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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