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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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档案管理

授信档案管理

授信档案管理目的:规范我行公司客户授信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授信档案)管理,建立统一的公司客户授信资料档案管理标准。

定义(1)授信档案:指我行在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授信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2)授信档案管理是指对上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凡与我行建立授信关系的客户,都应建立授信档案。

授信档案的分类根据授信档案的来源、形成原因及流程阶段可分为:(1)授信客户基本情况资料;(2)授信申报、审查、审批资料;(3)授信额度使用资料;(4)授后监控资料;(5)如系问题类授信客户,则还包括问题类授信客户管理资料。

授信档案管理原则授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依据授信流程要求各分支行、部门负责本行、本部门授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授信档案管理要求(1)真实性要求。

授信档案资料原则上要求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对于无法收集原件而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的授信档案资料,要求档案资料的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公司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完整性要求。

档案资料要求内容完整,要素齐全。

(3)规范性要求。

公司客户授信档案管理须按本管理政策要求执行。

(4)及时性要求。

整个授信流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

(5)保密性要求。

任何人对涉及国家机密、银行和公司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资料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授信档案管理模式(1)授信经营部门为主,授信业务管理部门依据流程,分别建档,主辅结合的模式这一模式由授信经营部门根据授信档案的分类”的要求建立的完整(全套、全流程)的授信档案为主档案。

授信管理部门、放款中心和风险监控部门(含保全部门,下同)依照流程分段,保管在各自主管的授信业务流程中建立的授信档案为辅档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对客户授信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定义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授信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和管理信用项目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和史料价值的纸质和电子专业资料总称,是各项授信业务的历史记载和重要法律依据。

二、授信业务档案按照其重要性程度,可分为授信业务一级档案、授信业务二级档案、授信业务三级档案(以下分别简称“一级档案”、“二级档案”、“三级档案”):(一)一级档案,指用于授信业务的抵(质)押物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他项权利证明、货币存单、有价证券、抵押物保险单、质押商业汇票等。

一级档案根据规定登记后交会计部门登记、保管;(二)二级档案,指一级档案的复印件和部分在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资料。

二级档案资料分为客户基本情况档案和单笔授信业务档案资料:1.客户基本情况档案是指授信业务办理后在日常管理中所形成的客户资料。

主要包含客户基本资料、放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和特殊情况处理资料;2.单笔授信业务档案是指在每笔授信业务的受理、发放、收回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情况、担保基本情况、授信文件、相关法律文件、贷后管理资料等组成。

(三)三级档案,指在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二级档案的复印件。

三、授信业务档案资料分为四类:(一)业务类: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中,能够证明本行享有抵(质)押权及抵(质)押物价值的资料;(二)客户资料类:法人客户的基本资料。

按借款人、保证人单独立卷;(三)贷后管理类:定期贷后管理资料;(四)归档类:已结清业务类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贷后管理类资料。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销毁等工作。

三、档案管理职责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2. 行政部负责公司行政管理档案、合同档案、会议档案等的管理工作;3. 技术部负责技术档案、研发档案、项目档案等的管理工作;4. 财务部负责财务档案、审计档案、合同档案等的管理工作;5.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负责。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档案收集: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本部门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2. 档案整理: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 档案编号:档案资料应进行编号,编号应具有唯一性,便于查阅和管理。

五、档案保管与安全1. 档案保管: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类别、保管期限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2. 档案安全: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3. 档案保密:涉及公司机密的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六、档案借阅与利用1. 借阅手续:借阅档案资料需填写借阅单,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2. 借阅期限:借阅档案资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逾期需缴纳滞纳金。

3. 档案利用:档案资料仅限于公司内部查阅、复制和利用,不得外传。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档案资料达到保管期限或因其他原因需销毁时,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销毁手续。

2. 销毁手续:销毁档案资料需填写销毁单,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监督检查1.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各部门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九、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本实施细则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公司授信业务档案(以下称投信业务档案)管理,保证公司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贷款通则》和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业务档案是指银行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授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第三条分行同城及异地分行授信业务档案(包括正常授信及不良授信清收档案)原则上同城集中管理。

第四条分行同城及异地产行应为档案管理设置适宜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在放款中心配备专人保管档案,并尽量保持档案管理员岗位的稳定性。

第五条授信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授信业务档案的分类第六条授信业务档案依重要程度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以下分别简称“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

对不同级别的授信业务档案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一级档案主要指抵质押品的所有权凭证或抵质押物登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本外币存单、承兑汇票、国债和企业债券、保险单、提货单、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第八条二级档案指投信业务合同文本等法律资料和银行调查、审查的资料。

二级授信资料按照内容可进一步细分为借贷法律文书、担保法律文书、调查评估及放款资料、诉讼法律文书、企业背景资料和其他资料。

其中借贷法律文书和担保法律文书是二级资料的核心资料。

(一)借贷法律文书。

包括:承兑汇票复印件、借款借据、保函、授信证明、贷款承诺书等证明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材料,申请书、借款合同、承兑协议、贷款展期协议及有关补充文本等重要法律文书,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等材料。

(二)担保法律文书。

包括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抵(质)押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核保书等材料,一级资料复印件、汇票查询查复书、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等证明抵质押品收妥入库的材料及保证金入账、出账资料。

中信银行XX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审批实施细则

中信银行XX分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审批实施细则

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个人经营贷款授信业务审批实施细则(1.0版,201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小企业金融业务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信银行标准个人经营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3年)》、《中信银行小额个人经营信用贷款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3年)》、《中信银行标准化个人经营贷产品操作规程(1.0版,2013年)》、《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12年)》及总、分行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要求,结合分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度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规定的贷款对象。

若我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对象发生调整,本办法适用的借款人随之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用于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的自然人。

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与审批流程1.审批权限分行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为有效保证与房产足值抵押1000万元/信用200万元(含)。

对有权审批人的转授权按《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同城机构)2013年第2次小企业授权及个人经营贷款审批权限调整方案的通知》【2013-7381】规定执行,若对权限进行调整,按调整执行。

主要政策如下:(1)个人经营贷款3年以内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提供足值抵押。

(2)分行无权审批抵押物在异地的个人经营贷款。

(3)同一自然人及其所控制的一家或多家小企业在我行办理的个人经营贷款及小企业授信合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

2.审批流程个人经营贷审批流程包括专职审批流程和分行信审会审批流程。

授信档案管理制度

授信档案管理制度

授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授信档案管理制度是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过程中,规范授信业务管理、提高授信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制度规定了授信档案的保管、整理、使用和销毁等全过程管理要求,旨在保障授信业务的顺利开展,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风险可控。

二、授信档案的定义授信档案是指银行为开展授信业务而建立的包括客户基本信息、授信审批资料、授信额度及条件、抵质押物信息等在内的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

三、授信档案管理机构和责任1.授信档案管理机构:各分支机构均应设立授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授信档案的保管、整理和管理工作。

授信档案管理部门要做好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授信业务的相关资料,做到信息共享。

2.责任分工:授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授信档案的建立、整理、保管和销毁工作,各业务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确保授信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授信档案管理流程1.建立阶段: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应及时建立完整的授信档案,包括客户身份证明、经营资料、财务报表、征信资料等。

授信档案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建档,并确保所有必要的资料齐全。

2.整理阶段:授信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档案目录,确定存档位置和编号。

同时,对资料进行归档整理,确保档案的清晰和完整。

3.保管阶段:授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的授信档案保管制度,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防止档案的遗失和损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使用阶段:授信档案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利用授信档案信息,提供支持业务部门开展授信业务的决策依据。

在使用过程中,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5. 销毁阶段:依据银行相关规定,授信档案管理部门要定期审查和清理无效的档案资料,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保密性。

五、授信档案管理的要求1.保密性:授信档案涉及客户的隐私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禁止泄露客户资料,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2.准确性:授信档案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授信业务的准确性和效率。

授信审批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授信审批部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审批部门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与授信审批相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部门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集中管理、方便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档案分类应按照《档案分类与代码》进行,分为文书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影像档案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归档文件进行整理、立卷、装订,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六条归档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授信审批项目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二)审批会议记录、审批决定书、合同、协议等;(三)贷后管理文件、检查报告、整改措施等;(四)其他与授信审批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整理:各业务科室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产生的档案;(二)立卷: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序、装订;(三)审核:归档档案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四)归档:将审核通过的档案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使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查阅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档案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二)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不得擅自泄露;(三)便民原则:为业务部门提供便捷的档案查阅服务。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十二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和本部门档案销毁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定销毁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档案销毁应采取焚烧、化浆、碎纸等方式,确保档案信息无法恢复。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五条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执行X X集团公司、X X控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总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行遵循审慎授信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公司授信业务,实现银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全行各级机构限于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公司授信业务。

第五条我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境内法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及客户分类第七条公司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低风险业务指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3 规定的公司授信业务;高风险业务指分行没有—1—审批权限、一律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其他公司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第八条根据客户规模的大小,公司授信客户分为小客户和大中型客户。

小客户是指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小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或虽然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大于500 万元人民币,但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且资产总额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

其他公司授信客户为大中型客户。

对小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

对小客户叙做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在满足强担保条件(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的同时,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并且,授信余额(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一般授信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授信客户分为评级客户和非评级客户。

评级客户指主业稳定、具有连续两个以上(含)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且适用我行授信评估模型的大中型客户。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银行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银行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依法合规原则;(三)安全保密原则;(四)方便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一)各类金融业务合同、协议、文件;(二)金融业务报表、数据;(三)金融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四)金融业务审计、检查、评估报告;(五)金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立卷要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重要程度进行分类;(二)档案卷内文件应按顺序排列,封面、目录、文件等必备文件应置于卷首;(三)档案卷内文件应填写卷内文件目录,详细记录文件名称、文号、日期、页数等信息;(四)档案卷内文件应装订整齐,封面、封底、脊背等应清晰、规范。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二)档案库房温度、湿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三)档案库房应设立专门的档案柜,档案柜应具备防盗、防火功能;(四)档案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库房;(五)档案库房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填写档案利用申请,说明利用目的、范围和期限;(二)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利用申请,提供相应的档案资料;(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四)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涂改、损坏、撕毁档案。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一)档案鉴定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二)档案鉴定应遵循档案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档案价值进行评估;(三)鉴定出的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保存。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 (以下简称“”)档案工作,有效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档案是维护本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凭证,是企业发展的真实历史记录,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是在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的、文书、会计和声像等档案是发展中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开展各项工作的信息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全省各分要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本单位档案完整、安全、便于利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必须加强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计划和管理制度,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把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并接受上级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本部各部门、各分配专兼职档案员,档案工作由综合部统一领导。

综合部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部的档案,负责对全省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分应自行管理本单位档案,并配备责任心强、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具有档案专业和业务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人员从事专(兼)职的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档案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档案机构的基本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的档案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并为企业利用档案提供服务。

(三)参加企业的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科研成果鉴定、设备开箱验收工作,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相应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并负责验收。

细化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细化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档案管理工作,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提高信贷业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信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

2.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信贷档案的特点,对信贷档案进行分类管理,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3. 安全保密原则:加强信贷档案的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4. 规范化、标准化原则:信贷档案管理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信贷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借款人基本资料;2. 信贷业务合同、协议、凭证等;3. 信贷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审批意见等;4. 信贷业务相关文件、资料;5. 信贷业务档案的保管、利用、销毁等相关记录。

第五条信贷档案的整理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信贷档案的性质、内容、形成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2. 立卷归档:按照档案的分类,将相关档案资料立卷归档;3. 编号标注:对信贷档案进行编号标注,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信贷档案的保管要求:1. 保管场所:信贷档案应存放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场所,确保档案安全;2. 保管设施: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设施,如密集柜、防火保险柜等;3. 保密措施:对信贷档案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第七条信贷档案的利用要求:1. 严格审批:查阅信贷档案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2. 限定范围:查阅信贷档案的人员应限定在授权范围内,防止档案信息泄露;3. 记录备案:查阅信贷档案时,应做好记录备案,以便追溯。

第四章信贷档案的销毁与交接第八条信贷档案的销毁要求:1. 审批程序:销毁信贷档案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销毁;2. 销毁方式: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式,如焚烧、化浆等;3. 监督检查:销毁信贷档案时,应有人在场监督,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中国银行授信档案管理规范

中国银行授信档案管理规范

中国银行授信档案管理规范中国银行授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银办[ ]13号)和中国银行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国银行授信档案是各级行在对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自然人授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授信业务工作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总称,是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及我行依法催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中国银行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范的管理对象为各类授信档案。

具体有尽职调查及风险评审档案(简称风险评审档案)、公司及零售贷款业务档案和保全清收档案等。

第二章授信档案的管理原则和模式第四条中国银行授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授信档案采取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的管理模式。

一、分段管理将一个授信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授信的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授信文件(简称授信文件)和结清后的授信档案(简称授信档案)两个阶段。

授信文件由风险管理部门和各业务经办部门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授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的划分,五年期案卷放在本部门保存,永久和二十年期案卷移交本行档案部门保存。

二、专人负责各级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经办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授信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授信文件的日常管理及结清后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授信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授信业务的人员担任。

各部门要将授信档案员名单报本行档案部门备案,由档案部门填写授信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授信档案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并通知档案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因交接手续不全致使文件和档案损毁、遗失的,要查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授信档案员的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授信文件的接收、日常保管、借阅管理等工作;(二)负责贷款结清后授信文件的整理立卷工作;(三)负责将授信档案中二十年期和永久卷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及短期卷的保管、鉴定、销毁工作。

三、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授信(贷款)合同签订、不良贷款接收及风险评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各类授信文件及时交授信档案员保存,双方履行交接手续。

银行部门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银行部门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部门档案的科学、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银行部门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文书、合同、财务、人事、技术、安全等档案。

第三条银行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室存放;(三)归档及时,整理规范;(四)安全保密,便于查阅。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归档第四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收集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档案收集范围:(一)银行各项业务活动、内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二)银行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三)银行各项财务、人事、技术、安全等档案资料;(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档案归档程序:(一)各相关部门在完成档案材料后,应及时整理并填写归档目录;(二)归档目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档案管理部门;(三)档案管理部门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归档要求的,予以归档。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保管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规范进行;(二)档案分类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原则;(三)档案编号应统一、规范,便于检索;(四)档案装订应牢固、美观,便于保存。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防虫、防鼠;(二)档案柜应摆放整齐,便于查阅;(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调阅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查询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档案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二)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三)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十条档案查询程序:(一)档案利用者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查询申请;(二)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查询申请,符合查询条件的,予以提供;(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查询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篡改档案。

信用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公司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公司信用评价、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等涉及档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信用公司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档案资料齐全,包括纸质、电子等不同载体形式。

(三)准确性:档案内容准确,无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露。

(五)便捷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方便查询、查阅。

三、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信用公司档案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四、档案管理流程第九条档案收集(一)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二)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十条档案整理(一)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目、立卷。

(二)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档案归档(一)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归档。

(二)档案归档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保管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档案鉴定(一)档案鉴定应按照国家档案鉴定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

(二)档案鉴定结果应报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审批。

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信用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档案、项目档案、合同档案、财务档案、内部管理档案等。

第三条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信息;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4. 可用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查询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及时性: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及时收集;2. 完整性:收集档案应全面、完整,不得遗漏;3. 准确性:收集档案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条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用途等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管理: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便于查询和利用;3. 顺序排列:按照档案形成的时间顺序、重要程度等进行排列;4. 档案装订:根据档案的规格、要求进行装订。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信用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七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火、防盗;2. 档案库房温度、湿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3. 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八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查询档案需填写查询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查询;2. 查询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 查询档案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信用机构业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1.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档案已失去保存价值;2. 档案销毁前,应办理销毁手续,经批准后方可销毁;3. 档案销毁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内容的安全,防止泄露;4. 档案销毁后,应将销毁情况记录备案。

授信档案管理办法

授信档案管理办法

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的档案(下称授信档案)管理,保证授信档案的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根据我行有关规定,结合授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档案是指银行在办理授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授信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是指XX向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提供的各类贷款业务。

第三条授信档案遵循“客户经理团队与信贷档案分离”的原则。

原则上,授信业务到期全部还清或履约前,该授信业务的档案由授信档案保管员统一保管。

重要权证由营业部代为保管,贷后管理档案由客户经理团队自行保管。

第四条档案管理机构应为档案管理设置适宜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

第五条授信业务人员、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授信档案的分类和管理第一节授信档案的分类第六条授信档案分为信贷授信档案、贷后管理档案和重要权证。

对不同类别的授信档案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信贷授信档案指授信业务合同文本等法律资料和银行的调查、审查资料。

(一)借贷法律文书。

包括:授信业务申请表、授信业务决议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有关补充文本等重要法律文书,股东决议、支付申请和支付合同等材料。

(二)调查、审查资料指用于授信申请的基础资料、担保资料、其他资料等。

:1、借款主体基础资料,包括:调查报告、身份证明文件、婚姻证明文件、经营手续或单位证明等;2、借款主体财务信息,包括:银行对账单、固定/流动资产证明文件、收入佐证资料等;3、保证担保基础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婚姻证明文件、经营手续或单位证明等;4、抵押担保基础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婚姻证明文件、抵押物权证复印件等;5、其他有必要保留的资料。

第八条贷后管理档案,包括:授信后检查表、不良催收诉讼资料等。

第九条重要权证主要指抵质押品的所有权凭证或抵质押物登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书、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银行存单、保险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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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入库
一级档案的入库按照我行会计部门规定的重要权利凭证管理规定执行。一级档案入库后,重要权利凭证入库单连同该一级档案的复印件交放款中心存档。
第十九条出库
(一)一级档案入库存档后,除审计、稽核及上级检查部门确需查阅或进行法律诉讼的情况外,在贷款合同结清前原则上不允许借阅、复
(二)授信结清、变更抵押物需要提取存放在营业部(或会计部门)库中的重要权证类档案原件时,需由项目经办部门提交授信结清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公司投信业务解除/变更担保通知单》,由放款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借阅
授信二级档案内保存的法律文件、资料,除审计、稽核及上级检查部门确需查阅或进行法律诉讼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办理借阅手续,如确需借阅的,须经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如借阅已归档的法律文件、资料之外的二级档案时,须填写《授信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经项目经办部门负责人及放款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
(四)企业背景资料。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贷款卡状态查询记录、殉销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房地产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五)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证书或执行终结裁定等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员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将已结卷的授信档案装订成册,每册封面上列明该册内所有业务的索引以便查阅。
第二节一级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审核
项目经办人员收到借款人交来一级资料时,需核对一级资料与审批意见中要求的抵(质)押品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有效。在确认无误情况下,经办机构与借款人办理交接手续。放款中心审核人员收到项目经办人员交来的一级档案,验阅无误后,交档案管理员登记《授信一级档案登记簿》(见附件4-2),并报放款中心主任签批。签批人必须查验《授信一级档案登记簿》登记的物品和准备入库的物品是否完全一致。
第八条二级档案指投信业务合同文本等法律资料和银行调查、审查的资料。二级授信资料按照内容可进一步细分为借贷法律文书、担保法律文书、调查评估及放款资料、诉讼法律文书、企业背景资料和其他资料。其中借贷法律文书和担保法律文书是二级资料的核心资料。
(一)借贷法律文书。包括:承兑汇票复印件、借款借据、保函、授信证明、贷款承诺书等证明银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材料,申请书、借款合同、承兑协议、贷款展期协议及有关补充文本等重要法律文书,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等材料。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员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从授信信息系统中打印投信台账,与授信档案核对一致。
第十五条授信资料结卷。一笔业务结清后,档案管理员将相关授信档案进行结卷处理。结卷后的档案仍按户保管,原则上一个客户立一个卷宗,但多个客户分享一笔授信额度时,所有分享额度的客户立一个卷宗;只有零星业务的客户,可以按机构、业务品种集中若干客户建立一个卷宗。
第二十四条保管期限与销毁
(一)尚未结束授信业务关系客户的投信业务档案须永久保存;
(二)结清全部授信业务的客户的授信业务档案,从该客户与我行的最后一笔授信业务结清后次年的1月1日起,保管5年i公司投信业务档案销毁清册(见附件4-5)须永久保存;对于超过保管理年限、确需要销毁的授信业务档案,按以下程序销毁:
第二十一条分行放款中心应对存放在支行的一级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擅自借出或出库的,应责令支行立即整改并取消支行自行保管一级档案原件的权利,支行原保管的一级档案原件由分行营业部或会计部门保管。
第二节二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审核、归档
(一)授信业务发放后,项目经办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日上午内将借款凭证交放款中心,放款人员清点全套放款资料完整无误后,将其装订成册,移交档案管理员存放档案库(柜)保管。
第二十八条辖内各分行应在本单位设置专门的投信业务档案室
(库),配备铁皮密码柜用于存放档案。
第二十九条授信业务档案室(库)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防有害微生物的功能。
第三十条授信业务档案室(库)由档案管理员专人负责,本单位负责人对投信业务档案室(库)的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毁损、遗失、擅自销毁授信业务档案,擅自对外提供、透露投信业务档案内容,涂改、伪造授信业务档案,出卖授信业务档案及相关资料,以及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授信业务档案损失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放款中心将每个客户的全部档案原则上按客户基本资料、审查审批及放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见附件4-1)三类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同一批复号项目的审查审批卷、放放款资料应分别装订成册,以防遗失部分资料。一个客户有多笔投信档案的,每笔业务审查审批及放款档案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存档,但额度内单笔业务审查审批及放款档案应统一集中与投信额度档案一起存档;多笔授信业务共用某一份或某几份档案资料时,应当予以注明。
(六)其他资料。客户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回执(借款人和担保人各一份),诉讼保全及执行的文件,授信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等材料。
第九条三级档案指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贷后管理的有关资料。三级档案包括:
(一)一级、二级档案的印件或副本。
(二)借款人申请贷款有关资料、证明。
(三)借款人(担保人)财务报表及其工作计划、业务总结、经营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
4-5.公司银行授信业务档案销毁清册
(二)担保法律文书。包括保证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抵(质)押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核保书等材料,一级资料复印件、汇票查询查复书、代保管物品入出库单等证明抵质押品收妥入库的材料及保证金入账、出账资料。
(三)调查评估及放款资料。授信调查及产品开发报告(含项目评估报告),抵(质)押物评估报告,授信审查报告,各级审批意见。
(四)项目经办人员参与授信调查的调查表、贷后检查表。
(五)申请人(担保人)贷款卡复印件及银行信用记录。
(六)对借款人信用评级资料。
(七)与借款人一般往来函件、会议纪耍。
(八)其他资料。
第三章授信档案的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条放款中心集中保管二级档案原件、一级档案的复印件,三级档案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放款中心原则上应将客户全部档案按照一户一册进行管理。一个客户立一个卷宗。多个客户分享一笔授信额度时,所有分享额度的客户可立一个卷宗;若客户的业务量较多时,也可一个客户立一个卷宗;只有零星业务的客户,可以按机构或业务品种集中若干客户建立一个卷宗。
第四节三级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三级档案的归档。项目经办部门将一份三级档案交放款中心保管,同时保留一份自行集中保管或由项目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保管。
第二十六条借阅
涉及银行商业机密的,一般不得外借,如内部需要借阅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业务部门填写《福州分行三级档案借阅审批表》(见附件4-4),由经办人员阐明借阅原因,经业务机构负责人、放款中心主任签批同意后,档案管理人员凭以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条分行同城及异地分行授信业务档案(包括正常授信及不良授信清收档案)原则上同城集中管理。
第四条分行同城及异地产行应为档案管理设置适宜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在放款中心配备专人保管档案,并尽量保持档案管理员岗位的稳定性。
第五条授信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三)处置抵质押物、法律诉讼或因其他业务需要提取或借阅存放在营业部(或会计部门)库中的重要权证类档案原件时,需由项目经办部门填写《授信档案调用/出库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3),经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调阅或出库手续。
第二十条贴现业务中或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用于单户授信质押的存期在6个月以下、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存单可不交由分行集中保管,但用于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存单须入支行金库保管,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须由会计人员专夹保管;其他一级档案须集中分行营业部或会计部门统一入库保管。
(二)贷后检查和不良贷款催收、处置过程中形成的二级档案,项目经办人员应及时送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员存放相关业务档案,档案管理员需将这些资料名称及归档时间补充登记在档案清单上。
(三)企业背景资料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已在之前叙做业务时在我行存档的,则无需在每笔业务中重复存放相关资料,放款员可在每笔业务的档案清单上注明档案索引。企业背景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新的背景资料归档。
第二章授信业务档案的分类
第六条授信业务档案依重要程度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以下分别简称“一级档案”、“二级档案”和“三级档案”)。对不同级别的授信业务档案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一级档案主要指抵质押品的所有权凭证或抵质押物登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本外币存单、承兑汇票、国债和企业债券、保险单、提货单、他项权利证书以及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1.由放款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销毁的客户名称、档案编号、档案内容、授信金额、应保管年限、巳保管的年限、册数、销毁时间等内容。
2.(分行或异地支行)主管行长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项目经办部门应陪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监销。监销人员在投信业务档案销毁前,应按照销毁清册上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确认,并将销毁情况报告主管行长。
原则上,经办机构只能借阅本机构办理的业务档案。
(二)未经批准不得影印三级档案文件。第二十七条保管期限及销毁
(一)结清授信的档案视金额大小、重要程度保管三至五年。
(二)三级档案管理需要销毁时,应列出销毁清单,报请项目经办部门领导批准后指定两人监销。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须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四章授信业务档案的存放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辖内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分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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