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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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与管理型禁止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

强制性(效力性)禁止性与管理型禁止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

强制性(效⼒性)禁⽌性与管理型禁⽌性规定到底如何判断?丁丁⾦服 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性强制性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效。

那么,如何判断合同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个抽象⽽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的判断标准,⽽且也很容易发⽣争议。

现笔者就合同效⼒性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标准,谈⼀下⾃⼰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们进⾏探讨。

⼀、⾸先的判断标准是,看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

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性强制性规定。

例如,我国《合同法》第⼆百⼀⼗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效。

”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但是,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以致审判⼈员对此不时发⽣争议。

⼀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不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另⼀种观点认为,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内。

前⼀种观点的理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为“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并不包括“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后⼀种观点的理由是,“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对如何正确适⽤法律规范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对各级⼈民法院处理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应当视为⼴义上的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没有明确将“最⾼⼈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排除于确认合同⽆效的“法律”范围之外。

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

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
察对于合 同效力 干预 的程 度 。

规定 应 当办理批准 登 记手续 之规 定的 , 并不判该合 同无效 , 是 而 “ 生效”亦 反映 了新 时期对 民事 活动更 加尊 重之态度 。 未 ,
2 0 年 4月 2 09 4日最 高人 民法 院发 布 了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

我 国关于 违反 强制性 规范 的合 同效 力的立法 沿革
受损一方 能得 到救济 , 这个“ 而 第三人 ” 在大 多时 候都是 国家所扮 高 人民法 院为及时巩 固这 一成 果 , 19 年 1 月 1日发布 的关 于 99 2 演, 其惯常 的手法 就是通 过制定 和适用 强制性规 范来干预 主体的 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干 问题 的解释 ( ) 若 一 中第 四条 行 为, 将私人 意思 自治 的范围进 行压缩 , 以促成 国家意志 的实现 , 规定 : 合同法 实施 以后 , 民法院 确认合 同无效 。 当 以全 国人 “ 人 应
他人或 公共利益 的存在 , 致使他 人或 公共利 益受 损, 因此 必然要 法律 ” 的规定 压缩 至“ 违反法 律 、 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极大 地 行政 , 反映 了市场经 济的客观规 律 。 最 求有“ 第三人 ” 对此 进行干 预 , 从而平 衡双 方权利 义务 关系 , 障 减少 了 国家对 民事 活 动的干 预 , 保
我 国 18 年《 91 经济 合 同法 》 在其 第 7 条规 定的无 效合 同的四
种情形 中就包括 : 反法律 和 国家政 策、 违 计划 的合 同和 违 反国家 共和 国合 同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在该解释 中第十四条规定 : 二 ,
利 益或者 社会公 共利益 的经济 合 同。而在 18 年颁 布 的 《 外 合 同法 第五十 二条第 ( 项规 定的“ 95 涉 五) 强制 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 强 , 经济合 同法》 9条中 又规定 了: 第 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律 或者 制性规定。此规定对能够导致合同无效的“ 强制性规定” 作出缩 社会公共 利益 的合 同无效 。合 同中 的条款 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小解释, 符合合同法立法精神, 在合同效力方面, 司法解释严格适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不平等合同

不平等合同

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包括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如果合同中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

不合理的合同不一定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不合理的合同可能是可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解决不平等条约应该看具体情况。

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在自愿的情况du 下签订有效,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是没有效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则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民法典

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民法典

合同无效的12种情形民法典1. 缺乏合法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即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将会被视为无效合同。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规定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规定。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背了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3. 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使得合同的目的违背了伦理道德原则,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4. 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得另一方在对合同内容作出决策时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被迫签署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5. 对等性原则被严重破坏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对等性原则,即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具备平等地位。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不正当的限制或者要求,导致对方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6. 违背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必须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约定,无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超出合同范围执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7. 合同目的违法、不可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并且是可以实现的。

如果合同的目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不可能实现的,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8. 合同违反了公共利益合同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合同内容违背了公共利益,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9. 合同违背了合理预期合同应当按照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来确定合同的内容和解释合同条款。

如果合同的内容或者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违背各方的合理预期,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10. 双方共同放弃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共同达成协议,放弃履行合同,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11. 违反合同形式要求合同形式要求是指法律对合同所规定的书面形式、证明形式等要求。

浅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浅谈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后果

浅谈无效合同的情形及后果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是法律规定下的一种约定关系,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但是,由于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双方的不当行为,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这时就需要制定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探讨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强制性规定的概念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各种合同条款实行强制规定的一种制度。

这种规定是法定的、必然的,不受合同各方的意志所影响。

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1. 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造成弱势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规定可以起到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的作用。

例如,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2.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强制性规定还可以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

制定强制性规定是为了减少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促进市场公正竞争,使市场更加透明、公开,防止产生垄断、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限定交易对方、抬高价格、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加强效率和交易可靠性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安全可靠,确保交易自由和快速进行。

例如,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内容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违反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被认为不符合投标要求。

4.减少争议和法律纠纷强制性规定可以减少由于合同缺陷所引发的争议和法律纠纷,提高合同效力和履行力。

例如,《合同法》规定,当使用通用条款时,条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利益损失或基于不公平原则的经济限制。

三、强制性规定的种类1.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对合同中的某些内容进行必须性的规范,违反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如何都是无效的。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无论是否写明其中内容,都应当被视为无效条款。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一、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1、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无效对解决争议条款的影响: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政策精神1、对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采取谨慎的态度。

(1)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3)《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在具体适用法定情形第(五)项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作以下区分:(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

违反法律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家要了解清楚的“违反法律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可以参考本⽂章内容,店铺⼩编进⾏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惑。

违反法律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民法通则》有效期限截⽌于2022年12⽉31⽇)《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为为⽆效民事⾏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1款第1项也规定,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合同⽆效。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效。

尽管在⽂字表述上,上述法律关于⽆效民事⾏为及合同的规定仅有⼏字之差,但是却反映了我国合同⽴法逐步完善、严密的发展历程。

谓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按照⾃⾏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法律规定的条件。

与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个概念,是国家禁⽌性规定。

我国1982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是,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效,即涉及到国家禁⽌性规定的认定问题。

所谓国家禁⽌性规定,既包括法律、⾏政法规上的禁⽌性规定,也包括国家政策上的禁⽌性规定。

国家的禁⽌性规定,既为保障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和损害,也同时包括组织、公民利益不受侵犯,因⽽与国家、公民利益息息相关。

但是,对国家的禁⽌性规定中,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可以直接适⽤《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效。

⽽对于违反其他国家禁⽌性规定,但并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禁⽌性规定的,可以适⽤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确认合同的效⼒。

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为⽆效合同,这⼀规定本⾝并不含有具体禁⽌性的内容,其实际意义仅在于为不具有效⼒评价作⽤的民事强⾏法和传统上的公法规范补充了效⼒评价功能,使这两类法律规范在原有控制功能以外兼具有了评价内容违法的法律⾏为的作⽤。

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以下是 7 条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比如说,小明和小红签订了一份买卖国家保护动物的合同,这不是明摆着违法嘛,这合同能有效吗?肯定不行啊!
2.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就像小强被坏人逼迫签了一份把自己房子低价转让的合同,这种违背本心还损害国家利益的,能作数吗?当然不能啦!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想象一下,小李和他朋友故意勾结起来,签订合同损害别人的利益,这多不地道啊,这样的合同能有效才怪呢!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好比说小张搞了个看似正规的合同,实际上是为了偷税漏税,这多阴险啊,这种合同怎么可能有效呢?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要是有人签合同去做破坏环境之类的事,这不是损害大家的利益嘛,这种合同难道不应该无效吗?
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小朋友不懂事签订合同,能算数吗?那肯定不行呀!
7.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像那种违背道德常理签下的合同,能当真吗?那必然不能呗!
结论:合同可不是随便签签就有效的呀,一定要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不然就是白费劲呢!。

合同无效的认定机构有哪些_0.doc

合同无效的认定机构有哪些_0.doc

合同无效的认定机构有哪些合同的无效会引起很多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的无效是由法院来认定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的,那么仲裁机关可以认定合同的效力。

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但并不是当事人觉得无效那就可以了的,一般情况下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认定。

那么合同无效的认定机构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合同无效的认定机构有哪些合同的无效会引起很多法律后果,因此合同的无效是由法院来认定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的,那么仲裁机关可以认定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无效的条件是什么《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做了规定: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建设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缔结合同的主体适格、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

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强制性规范较多,行业本身违规行为高发,导致经常在相关的纠纷中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企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这首先就从法律强制性规定方面排除了个人(包工头)、施工队作为合法承包人的资格,其次施工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样也不可从事相应的施工活动。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或者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这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违法合同有效吗

违法合同有效吗

违法合同有效吗
合同的合法性是其生效的前提条件。

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该合同是无效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的合同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
1.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合同约定的事项违反了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如贩卖毒品、走私等。

2. 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例如,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道德,如赌博、卖淫等。

3. 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未成年人签订的某些合同,或者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签订的合同。

4. 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法律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如果以口头形式签订,则可能无效。

5. 合同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例如,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

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双方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同时,如果因为合同的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或者仲裁
机构依法作出。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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