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4日 国税发[2006]66号)
萄 原 酒和 成 品 酒 ( 含 以葡 萄 为 原 料 的 蒸 馏 酒 ) 不 。
第四条 境 内从事葡 萄酒 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 间销售葡萄 酒 , 之 实行《 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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萄 酒 购货 证 明 单》 以下 简 称 证 明 单 , 附 件 1 管 理 。证 明 单 由购 货 方 在 购 货 前 向 其 主 管 税务 机 关 ( 见 )
税务 机关核销 证明 单领取记 录; 第四联为备查联 , 作为销货方会计核 算资料 。 第六 条 第七条 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 见附件 2 。主管 ) 购货方携证 明单购货 , 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 。证 明单中填写的 品种 、 数量 、 单价 、 金 税务机关应对书 面申请进行 审核 , 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账。 额、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应与销货 方开具 的销售发票( 增值税 专用发 票或普通发票) 的相 关 内容一致 。 销货 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 后 , 留存 证明单备查联 , 将证明 单回执联 、 退税联 、 核销联
为葡 萄 酒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 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额 ) 表》 酒及酒精 ’ 税目下设的 其他酒 子目。
第三条 葡 萄 酒 是 指 以葡 萄 为原 料 , 破 碎 ( 榨 )发 酵而 成 的 酒 精 度 在 1度 ( ) 上 的 葡 经 压 、 含 以
申请领用 , 销货 方凭证 明单的退税联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
生 产 企 业 将 自产 或外 购 葡 萄 酒 直 接 销 售 给 生 产 企 业 以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不 实 行 证 明 单 管
理.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 缴纳消费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问题的公告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颁布⽇期:2011-09-28
执⾏⽇期:2011-10-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费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酒精为酒基,加⼊可⾷⽤或药⾷两⽤的辅料或⾷品添加剂,进⾏调配、混合或再加⼯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配制酒消费税适⽤税率
(⼀)以蒸馏酒或⾷⽤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税率表“其他酒”10%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健字或卫⾷健字⽂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税率表“其他酒”10%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税率表“⽩酒”适⽤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酒精的⽐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重超过80%(含)。
三、本公告⾃2011年10⽉1⽇起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三条规定同时废⽌。
特此公告。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10.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
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细则
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2008-04-29 15:17:41)我国2006年消费税调整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其中,重点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新增税目:成品油: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具体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木制一次性筷子: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税率为5%实木地板: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
具体税率: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游艇:引导高档消费,调节收入分配。
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
具体税率:按照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高档手表: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
具体税率:按照2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 取消税目:考虑到浴液、洗发水、花露水等护肤护发品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为使消费税政策更加适应消费结构变化的要求,正确引导消费,这次调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 调整税目:1、小汽车;2、摩托车;3、汽车轮胎;4、白酒关于小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引起强大的反应,调整后的消费税率是:排量税率(税额)小于1.5升(含) 3%1.5升以上至2.0升(含) 5%2.0升以上至2.5升(含) 9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3.0升以上至4.0升(含) 15%4.0升以上20%中轻型商用客车 5%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592 发布时间:2008-10-25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对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1月6日——结束——。
2014年征期日历
2014年征期日历月份税种月/季申报期起申报期止一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1月1日1月15日二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2月1日2月21日三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3月1日3月17日四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4月1日4月18日五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5月1日5月19日六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6月1日6月16日七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7月1日7月15日八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8月1日8月15日九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9月1日9月18日十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季10月1日10月22日十一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11月1日11月17日十二月份增值税、消费税月12月1日12月15日2013年度纳税咨询热点及答案1、问:免税不退税的货物主要有哪些?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十、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问: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收入确认时间?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车辆购置税类
序号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驻点征收所需档案合并程序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5 2001-4-17 2001-7-18 2001-9-20 2001-11-12 2005-3-25 2005-3-30 2006-2-5 2006-3-1 2006-3-28 2006-5-15 2007-1-7 2005-6-24 2005-6-30 2005-7-28 2005-8-23 2006-11-6 2006-11-24 文号 鲁国税发[2000]66号 鲁国税发[2001]85号 鲁国税发[2001]163号 鲁国税函[2001]493号 鲁国税函[2001]572号 鲁国税函[2005]94号 鲁国税发[2005]37号 鲁国税函[2006]23号 鲁国税函[2006]39号 鲁国税函[2006]65号 鲁国税函[2006]109号 鲁国税函[2007]12号 鲁国税函[2005]209号 鲁国税发[2005]89号 鲁国税函[2005]256号 鲁国税函[2005]294号 鲁国税函[2006]303号 鲁国税发[2006]176号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和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文件中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
本篇文件中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起废止。
本篇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6日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填表说明一、本表仅限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组织开展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税率适用错误等政策问题。
二、各地要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确保税款按时入库。
加大白酒消费税清欠力度,杜绝新欠发生。
三、加强纳税评估,有效监控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四、为保全税基,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税务总局制定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确保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五、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加强对本通知提出的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要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上报。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十七日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2.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
2023年纳税筹划案例精讲与分析全套
纳税筹划案例精讲与分析(全套)第一辑(本部分共66页,合计收录案例31套)1.采购环节巧筹划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与否有筹划旳技巧呢?答案是肯定旳。
经总结,采购环节中可以运用如下纳税筹划技法。
一、发票管理力面。
①在购置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获得符合规定旳发票;不符合规定旳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②特殊状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旳发票,如产品收购凭证),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次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所有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措施》及其《实行细则》以及税法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旳有关规定。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规定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二、税收陷阱旳防备。
防止在采购协议中出现诸如:“所有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此类条款。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质量、原则等方面旳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付完全款,而根据协议这将无法获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只要将协议条款改为“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就不会存在这样旳问题了。
此外。
在签订协议步,应当在价格中确定各详细旳款项包括什么内容,税款旳缴纳怎样处理。
例如,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品就没措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以通过谈判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品旳价格压低一点。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旳筹划。
自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旳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旳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旳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旳告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旳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20210801
附件8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一、增值税部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附件2、附件5、附件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3、附件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1、附件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4至附件9二、消费税部分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及附件1至附件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知》(国税函〔2009〕404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72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五条及附件3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及附件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32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5号)第二条及附件2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95号)第二条及附件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4号)第二条及附件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0三、附加税费部分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一项及附件四、其他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11。
税收分类与编码----食品烟酒
税收分类与编码----⾷品烟酒Sheet3Sheet2Sheet11030303020000000000每吨3000元(含)以上的啤酒1030304000000000000黄酒黄酒、稻⽶黄酒、⼲黄酒、半⼲黄酒、半甜黄酒、浓甜黄酒、⾮稻⽶黄酒、⾮稻⽶⼲黄酒、⾮稻⽶半⼲黄酒、⾮稻⽶半甜黄酒、⾮稻⽶浓甜黄酒1030305000000000000葡萄酒指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成的、含有⼀定酒精度的发酵酒⼲红、⼲⽩、葡萄酒、⼲葡萄酒、⼲红葡萄酒、⼲桃红葡萄酒、⼲⽩葡萄酒、半⼲葡萄酒、半⼲红葡萄酒、半⼲桃红葡萄酒、半⼲⽩葡萄酒、半甜葡萄酒、半甜红葡萄酒、半甜桃红葡萄酒、半甜⽩葡萄酒、甜葡萄酒、甜红葡萄酒、甜桃红葡萄酒、甜⽩葡萄酒、起泡葡萄酒、特种葡萄酒、冰葡萄酒、加⾹葡萄酒、⼭葡萄酒、葡萄汽酒1030306000000000000其他酒指以上未列明的酒1030307000000000000软饮料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或⽤⽔冲调饮⽤的,⼄醇(酒精)含量≤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
不包括液体乳(详见103020401)。
1030307010000000000碳酸型饮料(汽⽔)指在⼀定条件下充⼊⼆氧化碳⽓的饮料;包括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以及其他型碳酸饮料碳酸型饮料、汽⽔、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1030307020000000000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指⽤⽔果和(或)蔬菜(包括可⾷的根、茎、叶、花、果实)等为原料,经加⼯或发酵制成的饮料;包括果汁(浆)和蔬菜汁(浆)、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果汁饮料和蔬菜汁饮料、果汁饮料浓浆和蔬菜汁饮料浓浆、复合果蔬汁(浆)及饮料、果⾁饮料、发酵型果蔬汁饮料、⽔果饮料、其他果蔬汁饮料蔬菜汁饮料、果汁饮料浓浆、蔬菜汁饮料浓浆、果⾁饮料、⽔果饮料1030307030000000000蛋⽩饮料指以乳或乳制品、或有⼀定蛋⽩质含量的植物的果实、种⼦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或发酵制成的饮料;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饮料、复合蛋⽩饮料,以及其他未列明的蛋⽩饮料蛋⽩饮料、含乳饮料、植物蛋⽩饮料、⾖奶、⾖乳、椰⼦汁、椰⼦乳、杏仁露、杏仁乳、核桃露、核桃乳、花⽣露、花⽣乳1030307040000000000包装饮⽤⽔指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的⽔包装饮⽤⽔、饮⽤天然⽔、饮⽤天然矿泉⽔、饮⽤纯净⽔、饮⽤矿物质⽔1030307050000000000茶饮料指以茶叶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等为原料,经加⼯制成的饮料茶饮料、茶浓缩液、调味茶饮料、奶茶饮料、奶味茶饮料、碳酸茶饮料1030307060000000000咖啡饮料指以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粉为原料,经加⼯制成的液体饮料;包括咖啡因含量≥400mg/kg的浓咖啡饮料,咖啡因含量200~400mg/kg的咖啡饮料,咖啡因含量≤50mg/kg的低咖啡因咖啡饮料,以及其他未列明的符合咖啡饮料基本技术要求的咖啡饮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朝华【期刊名称】《化工技术经济》【年(卷),期】2005(23)10【摘要】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根本转变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为此,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
意见共分七大部分: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三、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四、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五、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六、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七、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为了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计23条,并规定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税率每升0.l元。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相关利润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做出规定。
【总页数】4页(P43-46)【关键词】集中管理;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作者】朝华【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主持人【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2;G271【相关文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5月14日国税发[2006]66号) [J],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4.国家税务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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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标 签】葡萄酒消费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2006﹞152号
【发文日期】2006-06-20
【实施时间】2006-06-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6﹞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分局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葡萄酒消费税税种登记。
葡萄酒消费税税种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二、对已办理葡萄酒消费税税种登记,在中国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通知)管理。
葡萄酒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领用申请》及《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各区、分局自行印制。
各区、分局税政科指定专人负责证明单发放、保管、核销,同时建立《葡萄酒证明单收、发、存总帐》(样式见附件4)和《葡萄酒证明单分户台帐》(样式见附件3),并对证明单的发放、收回情况逐月填写“葡萄酒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发放、收回情况表”(见附件1),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四、各区、分局对纳税人交回的证明单“核销联”在《葡萄酒证明单分户台帐》上登记销号,并将其附在《葡萄酒证明单分户台帐》后,便于统一保管。
市局流转税处将于每年年
终对《证明单》的收、发、存情况进行检查。
五、各区、分局应对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摸底,并填写“生产、经营葡萄酒单位和个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
于2006年7月底前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六、各区、分局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联系电话:8387867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