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中有关配送商的事宜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南城卫生院医院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知识测试题科室:姓名:一、填空题1、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卫生需求、()适宜、()合理、能够()供应、公众可( )获得的药品。
2、国家基本药物基本特征是( )、( )、( )、( )。
3、国家采取实行实行();();()等措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4、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配送。
5、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基本药物( )、生产、( )、使用、( )、报销、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
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 )和( )、( )、( )。
7、( )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8、生产、配送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负责上报(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规定及时( )。
9、基本药物的指导价格按药品()制定公布,原则上由政府制定统一的(),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
10、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
11、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第八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
12、参与基本药物招标的配送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等相应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
13、医疗机构在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病情实际,使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的执行基本药物政策的()。
14、医患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参保人利益的代表,作为医疗服务最大的购买方,应该发挥()。
通过()的方式,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和药品提供方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和标准。
15、(年),卫生部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
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已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所有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并列为()药品。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类疫苗购销备案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1]22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类疫苗购销备案价格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类疫苗购销备案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1〕225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规范疫苗价格秩序,减轻二类疫苗接种者的经济负担,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医〔2011〕172)规定,现将2011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采购的二类疫苗购销备案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采购的二类疫苗购销备案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今后我局将根据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类疫苗集中采购中标情况,在浙江省物价局网站上公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类疫苗集中采购购销备案价格,不再另行发文。
二、人用狂犬病疫苗全省各类接种单位备案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2。
三、各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采购的二类疫苗购销价格以书面和电子形式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011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类疫苗购销备案价格表2.2011年人用狂犬疫苗及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备案最高零售价格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2011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类疫苗购销备案价格表金额:元序号疫苗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生产企业(产地)购进价格销售价格1甲型肝炎灭活疫苗(孩尔来福)注射剂(儿童)250U/0.5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55.0 56.9 2甲型肝炎灭活疫苗(孩尔来福)注射剂(儿童)250U/0.5ml/剂量/瓶,西林瓶瓶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42.0 43.4 3甲型肝炎灭活疫苗(孩尔来福)注射剂(成人)500U/1.0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60.0 62.1 4甲型肝炎灭活疫苗(孩尔来福)注射剂(成人)500U/1.0ml/剂量/瓶,西林瓶瓶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45.0 46.5 5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维赛瑞安)注射剂(成人)1.0ml/剂量/瓶,含甲型肝炎病毒抗原640EU,西林瓶瓶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47.0 48.6 6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维赛瑞安)注射剂(儿童)0.5ml/剂量/瓶,含甲型肝炎病毒抗原320EU,西林瓶瓶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42.0 43.4 7甲型肝炎灭活疫苗(贺福立适)注射剂720EL.U/0.5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比利时)100.0 103.5 8甲型肝炎灭活疫苗(贺福立适)注射剂720EL.U./0.5ml/剂量/瓶,西林瓶瓶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比利时)70.0 72.4 9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爱巴苏)注射剂24IU/0.5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Berna Biotech Ltd(瑞士)110.0 113.8 10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复溶后0.5ml/剂次/瓶,含甲型肝炎减毒活病毒不低于6.5lgCCID50,西林瓶(附稀释液)瓶浙江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5.0 46.5 11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维赛瑞吉)注射剂复溶后1.0ml/剂量/瓶,含甲型肝炎减毒活病毒不低于6.50lgCCID50,西林瓶(附稀释液)瓶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42.0 43.4 12万信®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复溶后1.0ml/剂量/瓶,含甲型肝炎减毒活病毒不低于6.50lgCCID50,西林瓶(附稀释液)瓶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0 36.2 13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海威克)注射剂复溶后1.0ml/剂量/瓶,含甲型肝炎减毒活病毒不低于6.50lgCCID50,西林瓶(附稀释液)瓶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38.0 39.3 14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倍尔来福)注射剂(儿童)250U/5μg/0.5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75.0 77.6 15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倍尔来福)注射剂(儿童)250U/5μg/0.5ml/剂量/支,西林瓶瓶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45.0 46.5 16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倍尔来福)注射剂(成人)500U/10μg/1.0ml/剂量/瓶,预填充注射器支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80.0 82.8 17甲型乙型肝炎联合疫苗(倍尔来福)注射剂(成人)500U/10μg/1.0ml/剂量/瓶,西林瓶瓶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50.0 51.7 18甲、乙型肝炎联合疫苗(双福立适)注射剂(成人剂量)720EL.U.,20μg/1.0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上海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150.0 155.2 19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注射剂10μg/0.5ml/剂量/瓶,3瓶/盒/人份,安瓿人份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5.0 15.5 20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汉逊瑞安)注射剂10μg/0.5ml/剂量/瓶,西林瓶瓶大连汉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9.0 9.3 21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注射剂10μg/1.0ml/剂量/安瓿支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2.0 12.4 22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注射剂0.5ml/剂量/瓶,含HBsAg10μg,西林瓶瓶华兰生物疫苗有限公司14.5 15.0 23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注射剂10μg/0.5ml/剂量/西林瓶,3瓶/人份,人份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3.5 13.9 24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注射剂10μg/0.5ml/剂量/支,3支/人份,安瓿人份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2.5 12.9 25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注射剂60μg/1.0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90.0 196.6 26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注射剂10μg/0.5ml/瓶,含HBsAg10μg;3瓶/人份,西林瓶人份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8.0 18.6 27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细胞)注射剂20μg/1.0ml/瓶,西林瓶瓶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0 12.4 28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安在时)注射剂10μg/0.5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比利时)41.0 42.4 29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安在时)注射剂20μg/1.0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比利时)51.6 53.4 30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安在时)注射剂10μg/0.5ml/剂量/瓶,西林瓶瓶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比利时)36.0 37.2 31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安在时)注射剂20μg/1.0ml/剂量/瓶,西林瓶瓶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比利时)43.7 45.2 32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益可欣)注射剂10μg/0.5ml/剂量/瓶,西林瓶支Berna Biotech Korea Corp.(韩国)45.0 46.5 33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益可欣)注射剂20μg/1.0ml/剂量/瓶,西林瓶支Berna Biotech Korea Corp.(韩国)55.0 56.9 3423价肺炎球菌多糖菌苗(惠益康)注射剂0.5ml/剂量/瓶;含纯化的23种血清型肺炎球菌荚膜多糖各25μg,西林瓶瓶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98.0 101.4 3523价肺炎球菌多糖菌苗(纽莫法)注射剂0.5ml/剂量/瓶,西林瓶瓶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美国)130.0 134.5 3623价肺炎球菌多糖菌苗(优博23*)注射剂0.5ml/支,预填充注射器支赛诺菲巴斯德(法国)158.0 163.5 37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沛儿)注射剂0.5ml/支,预填充注射器支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美国)608.0 629.2 38冻干A、C群脑膜炎球菌结合疫苗冻干制剂复溶后为0.5ml/剂量/瓶,含与破伤风类毒素结合的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各10μg,西林瓶(附稀释液)瓶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30.0 31.0 39冻干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沃尔康)注射剂复溶后为0.5ml/剂量/瓶,含与破伤风类毒素结合的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各10μg,西林瓶(附稀释液)瓶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58.0 60.0 40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盟纳康)注射剂(液体)0.5ml/剂量/瓶,含与破伤风类毒素结合的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各10μg,西林瓶(附稀释液)瓶北京绿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6.0 26.9 41ACYW135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御脑宁)注射剂复溶后0.5ml/剂量/瓶,西林瓶瓶浙江天元生物药业有限公司42.0 43.4 42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呵儿贝)注射剂0.5ml/10μg/剂量/瓶,西林瓶瓶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45.0 46.5 43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邦贝克)注射剂10μg/0.5ml/剂量/瓶,西林瓶瓶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55.0 56.9 44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邦贝克)注射剂10μg/0.5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玉溪沃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75.0 77.6 45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贺新立适)注射剂10μg/0.5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比利时)80.0 82.8 46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贺新立适)注射剂10μg/0.5ml/剂量/瓶,西林瓶瓶葛兰素史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比利时)68.0 70.3 47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安尔宝)注射剂10Ug/支+含预冲型注射器装稀释液0.5ml/支,预填充注射器支赛诺菲巴斯德(法国)75.0 77.6 48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维可思)注射剂10μg/0.5ml/剂量/支,预填充注射器支诺华疫苗和诊断试剂有限责任公司(意大利)85.0 87.9 49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潘太欣)注射剂本品为两个包材包装,⑴百白破脊髓灰质炎疫苗混悬液0.5 ml;⑵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冻干粉。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汇报
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汇报第一篇: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汇报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汇报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卫药政[2011]2号)、《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冀卫药政[2011]5号)、《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使用非中标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卫药政[20112]2号)等文件要求,我院认真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
一、药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建立以及执行情况1、医院领导高度重视网采工作,专门建立了药事管理科,使其作为职能科室负责药品准入、采购、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建立了《xxxx医院全省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遴选办法》等管理制度。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备药率、省市医保、农合药品优先等原则,严格按照药事管理科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集体审定的程序,在省集中采购中标(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确定了我院“药品采购使用目录”。
该目录明确了药品的具体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等。
药剂科按照该采购目录,在药事管理科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医院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落实网上采购各项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惩防体系建设内容当中。
2、认真执行招标采购价格,随时与网上价格比对,从而保证不高于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我院部分药品根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在执行网采之前实际采购价低于中标价的,仍执行实际采购价。
按实际采购价购进的品种,以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按照物价部门药品加成的有关政策要求,确定零售价。
3、为及时准确的做好网采工作,我院加强了网上采购操作系统的建设,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专人负责网上采购,严格权限管理,配备专用计算机,使之达到网上采购系统的网络运行条件。
相关岗位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操作手册,严格密码、口令管理,确保了采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网上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民医保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明显降低了群众在基层看病就医的费用。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当前,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不健全和医疗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县域城乡居民看病就诊问题还十分突出,亟待通过综合性改革加以改善。
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立医院体系的网底,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连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承担着区域内近70%人口的医疗服务任务。
深入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调整收入结构和改革支付方式为切入点,将改善群众医疗保障条件与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有机结合,不仅有利于解决县域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有效缓解“看病贵、看病难”,也有助于改善县域医疗资源的科学配置,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缩小医疗服务的城乡差别,缓解城市大医院的压力,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整体取得突破性进展。
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 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 〕78 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第三条报名条件:(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可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评价指标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体得分第六条配送服务质量: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浙卫发[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25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
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
为了加强医疗用药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坚决纠正在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现对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单位采购药品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并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如需增加新品种必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采购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品种。
三、采购药品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禁止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不得购销与医疗无关的各种生活用品及化妆品如洗净剂,护发素、护肤霜等。
四、药品的采购途径应以国家的各级医药站和医药公司为进货主渠道、严禁从个人手中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五、采购药品要坚持就近、节约的原则。
坚持优质价廉,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
所收“回扣”一律交公,不得私留。
六、采购特殊药品和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药品在入库前要进行验收,做好各种登记,严防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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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浙医械协[2008]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办法(试行)(浙医械协[2008]2号)为扎实推进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8〕23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遴选作如下规定:一、遴选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二)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和网上采购需要;(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外的投标人一视同仁。
二、遴选条件(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且具有省级及以上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机电产品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二)具有较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能确保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进行;(三)具有完成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所必需的互联网和数据库平台;(四)具有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相适应的临床医学和医学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在本省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代理业务活动所必需的业务人员;(六)具有代理过一定规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工作经验。
三、代理机构职责(一)编制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文件,提请委托人审定;(二)编制医用耗材需求一览表,明确列入集中采购计划的医用耗材产品范围并提请委托人确认;(三)提请集中采购委托人确认采购方式、评标标准和方法;(四)发布集中采购公告,发售集中采购文件,以书面方式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五)对投标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保证文件齐全;(六)组织开标、评标,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评标委员会决定的中标(入围)候选产品目录;(七)发布中标(入围)通知书;(八)编制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入围)医用耗材采购手册;(九)依据集中采购人的委托,组织采购人与中标(入围)产品供应商进行医用耗材购销谈判;(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和委托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第三条报名条件:(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可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评价指标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体得分。
第六条配送服务质量: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浙卫发[2013]22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26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省药械采购中心: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9月6日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我省各市集中采购工作资源,做好以省为单位医用耗材政府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工作目标(一)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推行阳光采购,实现各市医用耗材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遏制医用耗材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医用耗材购销环节不正之风;(二)对医用耗材购销、使用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三)统一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数据格式,确保实现全省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共享;(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医用耗材价格,促进医疗机构进一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工作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二)上下联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高效便捷;(三)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三、采购方式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国家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
凡省内其它市已经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采购目录和采购价格,各市可参照执行或在此基础上进行议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浙卫发[2012]76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2]7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以独立身份参加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条件、管用分离、集中考核的原则。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评审专家资格标准的制订,对评审专家库的维护和管理。
在省纪委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的监督管理下,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四条评审专家经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纳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评审、咨询和论证活动中,能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知识,熟悉产品情况,在本专业内有一定声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9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93号在)药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
切实做好药品安全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是推进“平安浙江”建设、实施“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要求,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药品安全水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以及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提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考评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一)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将药品安全纳入“平安浙江”建设、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等,健全绩效考核与行政问责机制。
要进一步明确分管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二)建立药品安全评价机制。
组织开展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评价工作,分析评估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公众对药品安全状况的满意度。
(三)健全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检验检测、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体系,提升风险预警能力。
现阶段基本药物配送存在的现状
现阶段基本药物配送存在的现状摘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许多地方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基本药物配送后基层医疗机构实行了零差价销售,降低了药价,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但是基本药物配送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积极解决,才能提高整个医药卫生体制的公平性和效率,最大限度的保证基本药物配送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配送一、存在的现状1、药品不够用,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几个月来,药价降了,但病人却少了,基本上每个试点医疗机构都有患者流失问题,流失率基本在1/3-1/2之间,流失的原因正是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太少,还有很多常用药不在基本药物范围之内,如:妇儿科用药范围太窄,解热镇痛药及化痰药不够用,中成药品种较少,不能保证基层医院的医疗需要,很多患者只能被迫再回到药店买药。
2、中标品种不是价格被抬高就是不生产,据了解,在中标品种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招标前一直是低价供应商业流通渠道品种,通过招标实现高价中标后,企业迅速将商业供应价提高,造成一级供应价格上涨;二是厂家产品低价中标但实际并未生产;三是个人代理商以厂家名义投标,中标后把中标当作摇钱树进行招商,造成产品进入成本提高。
3、医药商业公司供货不及时,一些医药商业公司急于取得基本药物集中配送权,但由于进入时间短、情况生疏,加之当前仅是基本药物配送试点,配送范围还远未全面铺开,配送还不成规模,在短期内配送市场还难以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现实中还存在医疗单位结款问题、配送企业配送能力问题,可能导致配送企业对配送方便、结款快捷、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精心维护,而对地域远、不及时结款、效益差的医疗机构不愿提供服务的现象。
目前据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反馈,已经出现配送企业对基层医疗机构供药不及时、不齐全、不重视的现象。
4、没有规范的配送企业筛选标准,目前各省招标选择配送企业的标准是“百花齐放”,各不相同,从而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严重影响了基本药物的正常配送。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浙卫发[2013]161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3]1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6月20日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在确保质量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负担,更好地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以“保障质量、改善服务、公开透明、提高效能”为主题的“阳光采购工程”。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阳光采购工程”,进一步完善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患者和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二、实施内容(一)进一步完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继续巩固并完善药械集中采购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药械集中采购重大政策意见和措施。
药械集中采购的重大政策、重要规范和标准,全省药械集中采购目录,药械集中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予以公布。
严格执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实施方案、集中采购文件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中标(入围)结果必须先公示后执行。
招标公告、企业投标资料审核结果、企业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
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8]235号
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8]2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用耗材,是指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消”字号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用消耗品和试剂。
第三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生产或经营配送企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介代理服务机构及其他经办机构。
第五条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纠风、价格、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与。
第七条成立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分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八条省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二)审定和调整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三)协调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制度和规范草案;(二)拟定和提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草案;(三)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四)受理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检举、投诉和控告;(五)完成省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格列吡嗪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格列吡嗪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浙价医[2011]299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格列吡嗪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1〕29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31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1〕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格列吡嗪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格列美脲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采购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格列吡嗪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具体详1见附表2),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价格销售政策执行。
二、调整后的格列美脲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具体详见附表1),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价格政策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
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以前公布的上述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和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1.格列美脲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采购价格表2.格列吡嗪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附表1格列美脲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采购价格表附表2格列吡嗪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9]3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9]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方便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优势,我厅组织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请与厅妇社处联系。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的指导意见为方便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优势,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转变服务观念,方便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减少中间环节,开展皮内注射术、肌肉注射术、静脉注射术和静脉输液术等外配注射药物的使用工作,并根据有关物价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加强对外配注射药物的使用管理,保证外配注射药物的安全使用。
各地在方便患者的同时,要保证用药安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应对患者病情进行诊察,根据患者提供的门诊记录、注射说明或处方(含患者姓名、药物名称、用法、用量)、医疗机构发票和药物,并审核药物质量无误后,在知情告知并医患双方在知情告知单上签字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原则上需要皮试的药物和中药针剂须在首诊医疗机构使用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期间必须密切观察药物使用后的反应,防止药品过敏和输液反应的发生。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通知-浙卫发[2014]49号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的通知(浙卫发[2014]4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省药械采购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我省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和前期“省市联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具体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省医疗机构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自主采购纳入统一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并公开采购全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
通过实施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完善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统一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数据格式,提高我省医用耗材部门集中采购的透明度,确保实现全省医用耗材采购信息共享。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医用耗材价格,促进医疗机构进一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采购目录所有未进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均应逐步纳入阳光采购目录。
由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期分批公布“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目录”,具体见采购公告。
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目录”的基础上,每年确定“省医用耗材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凡列入“省医用耗材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各地不得再自行采购。
关于放开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商限制的提议
关于放开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商限制的
提议
1、为了更好地推行“两票制”,取消了对基层医药机构的医药配送单位的限制,从原先的X家,改为在大理州X家已有的X个配送公司中,根据“双向选择、公平合法”的原则,自主选择、选择、选择、分配、分配,以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药品配置保障能力。
2、为了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管理,规范配送行为,确保其合理使用,制定了《大理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考核办法》,对配送企业进行严格的考核,并定期淘汰,形成了“能进能出”的分配竞争机制。
3、当前农村卫生机构的用药原则: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允许村卫生所使用的非必要药物达到X。
XX年版《基本药物目录》中共有XX种基本药物,再加上X的非基础药物,乡镇可供使用的药品种类已经超过X种,只有极少数由于村医不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等原因,不能使用。
4、为了满足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新要求,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进一步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建设,自X年X月X日起,家庭医生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签约居民,如其确需延续上级医疗机构长期用药医嘱以维持治疗的,在返回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时,家庭医生可根据上级医院用药医嘱开具相同药品,如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非基本药物。
这类药品不列入基层卫生单位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评估。
5、对不能在网上购买的,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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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中有关
配送商的事宜
3.2 配送商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2.1 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2.2 公告发布前半年内未歇业(包括停业);
3.2.3 商业信誉良好,在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前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2.4 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也应参加配送商报名。
3.2.5 配送商报名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可以申报一个也可以同时申报多个。
3.3 投标人和配送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后完成报名程序,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3.4 投标人和配送商在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良行为数据库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中记录在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3 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商的确定:
4.3.1采购机构负责组织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报名配送商进行资质审核,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合格配送商名单。
4.3.2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企业信誉等制定配送商遴选规则,组织专家组在采购机构公布的合格配送商名单中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选择2-5家企业(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本企业产品的不占名额)作为当地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商。
4.3.3采购机构汇总后,公布各县(市、区)统一配送商名单。
4.4 投标人的中标产品可以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或委托统一配送商配送。
4.4.1投标人应对每个中标产品制定配送方案。
配送方案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每个县(市、区)必须至少确定1家配送商。
4.4.2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应参照配送商报名程序报名,并以县(市、区)为单位选择自行配送区域。
4.5投标人在同一县(市、区)内委托多家配送商的,招标人可在投标人委托的配送商中自行选择配送企业,投标人及其委托的配送商不得干涉。
9、网上委托配送
9.1 中标结果公示后,中标人应通过采购机构提供的软件系统,网上选择统一配送商进行委托配送。
9.2 中标人网上委托配送按照本须知第4条“中标药品的配送”的规定进行。
9.3 中标人必须保证每个配送区域至少有1家配送商(包括自行配送或委托配送)。
9.4 中标价格包含配送费用。
中标人委托配送商所需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与招标人和采购机构无关。
9.5 被委托的配送商应在网上对委托关系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段内进行确认的,该委托关系无效。
9.6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未能完成网上委托配送工作的,采购机构有权宣布其中标资格无效。
9.7 中标人非技术原因,或因其他故意行为,按9.6款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采购机构应上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严肃处理。
2、配送商报名资质证明材料编制说明
2.1所有附表可打印或复印填写,但文字与格式不得改动。
2.2所有报名文件统一使用A4纸制作,并加盖公章。
2.3 网上申报成功后,配送应将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的书面资质证明材料在资料接收截止日前尽快交至采购机构,便于采购机构及时审核和企业澄清。
资质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和装订要求,详见下文表述。
2.4 配送商册
配送区域网上选择、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