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暂行方法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总则ﻭ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关于印发&lt;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lt;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考试中心《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试中心函〔2013〕157号)和**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试行)&gt;和&lt;**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gt;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等文件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考试机构及其职责(一)省考试管理中心(即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考务办公室)在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全省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是:1.制定有关考务管理具体措施;2.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ﻭ3。
管理和监督本省**考区工作;ﻭ4.负责考试安全保密工作;ﻭ5.协助做好全省教师资格考试宣传工作。
ﻭ(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在省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考试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本市州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
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州考区、考点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考区考务工作;负责本考区的宣传工作。
第三条笔试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ﻭ第四条笔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试卷的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数据统计与评价、安全保密、考生的违规处理等.第五条**级教育考试机构采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和管理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考务工作.ﻭ第二章报名ﻭ第六条按照**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青教师〔2015〕69号)第三部分的规定执行。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资料仅供参考附件3: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能够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小学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流程
小学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流程小学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流程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
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
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下面是小学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流程,请参考!小学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流程需要取得普通话证书,一般在大学期间都会考过,注意,二级甲等(含)及以上级别的普通话证书可以交语文科目,二级乙等的话只能选择除了语文之外的别的科目了。
(ps:市教育局网站也会发布一些社会人士考取普通话的时间,之前没有普通话证书的可以选择再次参加,费用我考的是50元,学校考一般是25左右吧,地区应该也有差异)!在网上买到学习教材之后就是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了,我是在准备了差不多2个月的时间,当时是在家学习,自己每天会抽取2-4个小时左右时间学习教材,期间可以穿插着做些试卷,一天一份就行,针对简答题主要的理清思路,不用全背。
一般是不会有重复出现的题目的。
我是选择一个科目一个科目复习的,当然也可以穿插着学习,关键是自己习惯就好。
再考试之前预留一周时间可以再次把之前试卷上的错题看一遍,简答题,分析题之类的不要看答案整理自己的思路。
一般总结下也就是几个答题的点,点抓对了,考试的时候按照点,有条理的分析论证就行。
在这里简单的说下作文的书写。
准备作文的书写的时候你可以提前在网上看看高中的作文范文之类的。
主要学些下格式和段落的划分。
考试的.时候一般考的都是教育相关的内容,你首先制定题目可以跟教育挂钩,然后简洁,有新意。
其次分4-5段来书写就行。
如果很幸运的话你笔试通过了,再用接下的时间准备面试就可以。
你可以再网上下载相关的考教师APP,也可以在网上搜索相关的视频,进行观摩学习就可以了。
自己可以多练练,让家人或者朋友当学生,你试着脱稿练习就行。
教资考试流程及安排
教资考试流程及安排
教师资格证考试是国家组织的一项普法性考试,主要目的是为了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以下是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流程及安排:
1. 报名:通常在每年的3月底到4月初之间进行网上报名,考生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
2. 资格审查:考生提交申请后,由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
3. 笔试:教师资格证笔试分为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层次,共计两门科目,即《教育知识与能力测试》和《综合素质面试》,其中《教育知识与能力测试》包含了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管理、课程与教学论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4. 面试:通过笔试后,还需要参加面试环节,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教育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
5. 发布成绩:考试结束后,各地招聘单位会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和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定,公布最终考试成绩。
6. 颁证:合格者将获得国家教师资格证书,这张证书是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
总的来说,教师资格证考试需要考生具备扎实的教育理论知识、丰富的教育实践经验以及优秀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所以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注重平时的知识积累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附件1: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制定考务工作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考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安全、公正。
第四条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试卷(包括面试试题光盘,下同)印制、运送与保管,考试实施,评卷,数据统计与评价,安全保密,违规处理,考试成绩、考试合格证明发布等。
第五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通过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和管理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文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NTCE)(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密级为“机密”,保密期限为本科目考试启用前;评分参考(指南)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为5年,连续计算。
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涉及考试舞弊的条款。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第八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应根据考试规模配备相应的专职、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并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各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要有计划地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教师资格考试,应回避接触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含答题卡,下同);兼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教师资格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育部印发 2013年8月15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2: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组织实施好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促进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按照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革考试内容、科目和方法,实施教师资格“国标、省考”,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政策,强化对新任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的考察,以教师职业标准和考试评价体系引领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四条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自2013年起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
教育部制定并颁布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统一考试科目。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命题工作,制定考务工作规定。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线由教育部结合我省实际商省教育厅后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教育厅确定,并及时将面试成绩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笔试单科合格成绩两年有效。
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笔试和面试合格后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笔试主要考核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和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NTCE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育部考试中心二〇一一年十月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为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促进教师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国家标准,是从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业的最基本要求,是进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依据。
一、考试目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基本能力。
1. 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具有从事教师职业所必备的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
2.掌握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幼儿保育)和班级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能正确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3. 具备学科教学能力,掌握拟任教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掌握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价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在教学实践中正确运用。
1二、考试内容(一)幼儿园教师一二级指三级指指1.1.关爱幼儿,尊重每个幼儿的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1.1.理解幼儿教育在人一生发展中的重要性,能认识到幼儿教必须以每一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本11.职业理1.1.3理解教师职业的光荣与责任具有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热情1.1.了解幼儿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具有终身学习与自主发展意识1.2.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了解《儿童权利公约1.2.2熟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能评析保育教育实践中的道规范问题职业规1.1.2.了解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特点与职业行为规范,能自觉地约自己的职业行为1.2.4有爱心、耐心、责任心1.3.了解自然和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知识,熟悉常见的幼儿科读物和文学作品,具有较好的文化修养1.基本素1.3.2具有较好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1.3.3具有较好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1.3.4具有一定的阅读理解能力、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信息获与处理能力2.1.了解婴幼儿发展的基本原理2.1.了解婴幼儿生理与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熟悉幼儿身体发育学前儿2.动作发展和认知、情绪情感、个性、社会性发展的特点2.1.了解幼儿发展中的个体差异及其形成原因,能运用相关知发分析教育中的有关问题2.1.了解研究幼儿的基本方法,并能据此初步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和教育需求。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试行)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
为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促进教师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国家标准,是从事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业的最基本要求,是进行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基本依据。
一、考试目标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主要考查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基本能力。
1. 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具有从事教师职业所必备的科学文化素养和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
2.掌握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幼儿保育)和班级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能正确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3. 具备学科教学能力,掌握拟任教学科或专业领域的基本知识,掌握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价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在教学实践中正确运用。
二、考试内容
(二)小学教师
(三)初中教师
(四)高中教师
三、附则
1.本标准是制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大纲以及命题的依据。
2.本标准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3.本标准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院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4篇)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确保面试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教师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评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依法进行,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按照程序规定,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是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考生的教育教学意识、专业素养、教育教学方法与手段等。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由考生自愿报名参加。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根据不同学科和不同层次设置不同的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二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报名时间、报名流程及报名条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
第九条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网站或线下报名点进行报名。
第十条考生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育教学实践经验证明等相关资料。
必要时,还需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考生报名初审由招聘人员进行,对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合格的考生可以参加面试。
第十二条考生报名需要缴纳相应的报名费用,费用标准及缴费方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第三章面试程序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分为资格初审、面试环节和综合评价三个环节。
第十四条资格初审是指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考生是否符合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将进入面试环节。
面试按照设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采取集体和个别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面试环节包括教育教学活动设计、教育教学问题解答、教育教学技能演示等内容。
第十七条面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不得使用手机、计算器和其他电子设备。
第十八条面试环节结束后,由考评专家对考生进行评定与打分,形成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根据面试结果、报名材料审核结果及其他评价指标,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生是否达到教师资格标准。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5篇)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面试是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三条面试遵循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面试考试大纲,主要考查应试者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四条面试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严密组织,逐步实现测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测试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一)研制修订考试标准、面试考试大纲和面试工作规程;(二)负责面试命题及题库建设工作;(三)提供面试网上报名系统、面试测评系统;(四)建立考官培训基地,指导考官培训;(五)面试数据统计、分析与评价;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六)指导、监督、检查试点省的面试实施。
第六条试点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面试工作。
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面试工作实施细则》及工作方案,做好面试宣传工作;(二)审批面试考点,负责报名、审核、编排考场等工作;(三)聘请面试考官,组建考官评审组;(四)组织考官培训,颁发考官证书;(五)组织面试实施;(六)确定面试合格成绩,上报考试结果;(七)面试试题(光盘)及测评信息的保管、运送及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面试考点第七条面试考点由申请单位向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书面申请,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审批,同时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八条面试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考点主考。
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二)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面试考场(包括面试室、抽题室、备课室)和侯考室;(三)具备考试需要的局域网环境;(四)拥有一批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考试工作人员;(五)具备保障试题(光盘)及有关考试信息安全、保密的条件。
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须知
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须知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须知中学教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建立考试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实行“国标、省考”的标准参照性考试。
面试是教师资格考试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标准参照性考试。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须知内容,欢迎阅读!教师资格考试重要说明(一)请考生在报考前认真阅读本公告,了解相关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后再履行报名程序。
如因弄虚作假造成面试、认定等后续环节不能完成,一切后果由考生承担。
(二)考生须本人亲自进行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填报的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网上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将不能更改。
禁止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及他人代替考生报名,如有违反造成信息错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所有考生(含以前参加过国家统考笔试的考生)报名时需要重新进行注册,重新注册操作不影响考生已获得的笔试成绩。
(四)考生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报名系统提示功能重新获得密码,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手机上。
手机短信为考生重新获取密码的重要途径,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期间,请考生慎重更换手机号码。
(五)有关面试、教师资格认定与注册等事宜请咨询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注册服务中心。
教师资格考试的依据是什么教师资格考试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2]1号)文件开展实施的考试项目。
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目标是什么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统筹设计教师职业准入制度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因地制宜,分区指导。
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试点省份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为本,公平择优。
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研究-2019年教育文档
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研究《教育大辞典》中界定,教师证书制度(teachers’certificatesystem)即国家或地方政府审核教师资格的制度。
一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专门机构,主持一年或几年一度的教师资格评定工作,发给考试合格者证书。
西方各个国家在20世纪相继建立教师证书制度并逐渐完善。
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并于2000年9月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正式推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2011年颁布的《国家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指出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试点,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确立五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2012年8月20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修订《教师资格条例》,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品行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
”我国的教师资格认证正逐步走向全国统考常态化和定期注册化。
早在2011年,国家就在湖北和浙江试点推行全国统考,并逐渐向全国推广,截至2014年春,已有6个省份加入统考队伍。
两年多的试点推行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也衍生了一些问题,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改正。
一、我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渐进入平稳期,2011年开始试点推行全国统考以及定期注册制度,这为教师资格证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笔者通过对比前后两种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要求,从纵向横向两个维度出发,总结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从纵向维度出发1.统一化管理改变乱象丛生的局面改革前,我国的教师资格认证由各省单独组织,主要内容为笔试和面试。
在各省独立命题的前提下,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方式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考试也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其中师范院校或者高校师范专业的学生无须参加统考,毕业就能直接拿到教师资格证。
2024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流程
2024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流程2024教师资格证考试的流程一、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教师资格证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考2科,分别是《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小学教师资格证考2科,分别是《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考3科,分别是《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教师资格证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两年。
二、教师资格证面试1、报到、抽签。
考生出示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准考证进行身份核验,然后通过抽签决定面试顺序,抽完签的考生可以在候考室等待。
2、抽题、备课。
考生去教师资格证抽题室抽题,然后去备课室备课。
大概是20-30分钟的备课时间,需要把教案写在教案纸上,考生就座后开始计时。
这阶段主要考察考生的教案书写能力。
3、教师资格证面试。
每个考生15分钟。
考官会先问2个论述题,然后就是教师资格证讲课,最后就是考官提问,提问的问题基本上是讲课内容相关的。
这阶段主要考察考生结构化问答、试讲、答辩能力。
通过教师资格证面试即可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三、教师资格认定只有通过教师资格证认定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认定分为两大流程:第一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教师资格证网上报名,第二步现场审核。
各地公告会明确审核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
一般需要审核的材料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认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合格证明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如果考生上半年报名,并顺利完成上述流程,最快七月份可以领证。
如果考生下半年教师资格证报名,顺利通过所需流程,最快第二年五月份可以领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报名流程第一步:登录。
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网。
第二步:注册。
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填写证件号码等信息。
在完成注册后,按照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此照片用于准考证及考试合格证明,请考生慎重选用照片。
小学教师资格证怎么考
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攻略
在现代社会中,小学教师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肩负着培养学生的责任。
而获得小学教师资格证则是成为一名合格小学教师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介绍小学教师资格证的考试内容、考试方式以及备考技巧,帮助有志于成为小学教师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考试内容
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一般包括两个部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教育理论知识、教学方法、心理健康等方面;面试则更注重考生的教学能力、师德师风等实际操作能力。
考试方式
1.笔试:笔试通常采用选择题和简答题的形式,考生需要熟悉教育理论
知识、教育法规和教学实践经验。
2.面试:面试部分一般分为教学设计、教案讲解、教学节目等环节,需
要考生展示自己的教学风格和教学能力。
备考技巧
1.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合理规划学习时间,结合自身情况,有针对性
地复习各科目内容。
2.多做题多练习:通过做真题和模拟题,巩固知识点,提高解题速度和
准确率。
3.注重实践操作:多参与教学实习和实践活动,熟悉教师的实际工作内
容和要求。
4.针对性复习:根据考试大纲和历年考试动向,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
突击。
通过艰苦的备考和努力,相信每一位有志于成为小学教师的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小学教师资格证的考试,成为一名合格的小学教师。
愿每一位为教育事业献身的人都能够成为学生们灯塔般的存在,照亮前行的道路。
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
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教师资格考试是对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教师资格考试的实施,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性,教育部制定了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明确了考试的对象和范围。
教师资格考试的对象主要包括希望从事教师职业的应届毕业生、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申请条件的人员。
考试范围涵盖了教育教学理论知识、教育教学能力以及专业素养等方面,确保考试内容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其次,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规定了考试的内容和形式。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考核、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以及专业素养评价等内容。
考试形式包括笔试、面试、教学观摩等多种形式,以全面评价考生的教师素质和能力。
另外,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还明确了考试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保障。
考试的组织管理包括考试时间、地点、流程、规则等方面的具体安排,确保考试的有序进行。
监督保障包括考试过程中的监考、防作弊措施、考试成绩的公正评定等,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最后,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还规定了考试成绩的使用和管理。
考试成绩作为评价考生教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依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考试成绩,确保成绩的真实有效。
总的来说,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教师资格考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考试工作的规范和顺利进行。
同时,也为广大教师资格考生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平台,促进了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教育机构能够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和实施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考生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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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试内容与形式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考试实施第十九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
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第二十三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
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
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第五章考试安全与违规处罚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三十一条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
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
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
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二)组织本地区考务工作;(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
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七条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注册程序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二)《教师资格证书》;(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