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励与处罚办法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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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与处罚办法精
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X X X 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奖励与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三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思想教育与物质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类别:
(一)精神奖励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
3、记功。
(二)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
第五条荣誉称号包括:
(一)优秀员工;
(二)业务能手;
(三)明星员工;
(四)优秀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记功,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特等功。
第七条奖励条件
(一)在开拓业务、完成工作及任务方面取得显着成绩或经济效益者;
(二)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并为公司采纳,取得明显效益者;
(三)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挽救经济损失有功者;
(四)维护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
(五)品行优良、业务能力突出、工作认真、爱岗敬业者;
(六)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奖励程序
(一)公司层面奖励
1、公司领导、部门、分支机构提名,并提供事迹材料。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提名。
2、人力资源部初审,向分管人力资源的领导汇报,由其作出是否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决定。
3、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4、人力资源部发文。
(二)分支机构层面奖励:经分支机构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决定,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类别
(一)行政处罚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警告;
4、记过;
5、降职;
6、撤职;
7、离岗察看;
8、劝退;
9、辞退;10、除名。
(二)经济处罚
1、一次性罚款;
2、扣发工资;
3、降薪。
第十条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第十一条处罚条件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
(一)发生以下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
2、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盗取、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
3、玩忽职守,违规操作或违规指挥;
4、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
5、泄露公司秘密,丢失重要文件和资料;
6、盗用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或有其他谋取私利行为的;
7、违规买卖股票、代客理财或挪用、盗取客户资产;
8、不按公司客户服务标准服务,对客户态度恶劣,受到客户投诉,影响公司声誉的。
(二)出现业务差错、事故或其他重大事项,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的。
(四)拒不执行公司决定,干扰正常工作进行的;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理取闹,影响经营秩序、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遇有工作岗位变动拒不办理移交或移交不清的。
(五)在工作中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擅自离岗、消极怠工的。
(七)工作状态不佳,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完成上级交办任务,考核结果达到公司相关考核办法处罚条件的。
(八)使用伪造、涂改证件或编报虚假资料等欺骗手段进入公司或故意拖延、拒不提交所需证件及相关资料的。
(九)参加经司法机关认定的非法组织的。
(十)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或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十二条处罚程序
(一)分支机构员工的处罚
1、由各分支机构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2、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权作出一次性罚款、扣发工资、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决定;其他处罚须经分支机构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分支机构对处罚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二)分支机构财务部经理、电脑部经理、合规专员的处罚
1、财务部经理、电脑部经理分别由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管理部会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合规专员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会同营业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2、调查小组将调查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
3、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
4、人力资源部发文。
(三)总部员工的处罚
1、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2、对员工采取诫勉谈话及3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由分管领导审批;
3、对员工采取其他行政处罚及3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由分管领导报经总经理同意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4、人力资源部发文。
(四)总部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处罚
1、由公司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如情节严重,调查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指定的高管担任。
2、调查小组将调查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
3、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
4、人力资源部发文。
第十三条处罚申诉
(一)受处罚的员工如对处罚结论不服,可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或异议。
(二)公司相关部门接到申诉或异议后,经调查核实,如发现对员工的处罚不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处罚作出撤销或修改。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最终裁决机构。
第十四条撤销处罚
员工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离岗查看等处罚的,自作出处罚决定一年后,受处罚的员工在工作中能改过进步的,各部门可根据其实际工作表现,提请撤销该处罚。具体如下:
(一)一般员工处罚的撤销,由员工所属部门提出。涉及分支机构员工的,由分支机构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总部员工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分支机构财务部经理、电脑部经理、合规专员处罚的撤销,分别由所在分支机构会同计划财务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提出,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