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完整版)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不满足于只在国内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目光放向了海外的市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海外并购,而海外并购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实施的。
今天,的小编就给大家说一下▲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的相关问题。
希望在以后需要的时候,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海外并购的概念海外并购是指一国,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
海外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 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 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
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形式。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流程▲(一)宏观决策和并购目标的确定▲ 1、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确定海外并购的规划企业是否进行海外的并购,应该是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来确定的。
(1) 总体发展规划(2) 投资方向(3) 自身的投资能力和规模(4) 国内市场的变动及对策(5) 国际市场的机遇和预判(6) 产业布局的系统性调整▲2、对海外市场的跟踪和并购目标的选择(1) 环境因素(2) 法律环境(3) 政策环境及政府效能(4) 产业环境(5) 税收环境(6) 金融环境(7) 交通环境(8) 竞争环境(9) 资源环境(10) 进出口环境(11) 社会环境(12) 文化环境▲3、成本价格的综合衡量机制(1) 价格:通过国际市场的平均价格水平和该国的目前价格水平做一个比较,如果具有较大的投资价值,我们会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2) 成本:虽然通过与国际市场相比,具有价格优势,但是如果交通运输、税负、劳动力成本、配套设施等的成本比较高,很可能造成实际价格超过国际平均水平。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其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并将取代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根据《现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一律应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而《新办法》改变了这种监管模式,并将实行以“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本文将主要就该新管理模式予以简要介绍.一、《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新办法》所规范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1)《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而不包括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以及(2)《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投资”于境外非金融类企业,而不包括境外金融类企业.另外,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需参照《新办法》执行.二、核准与备案的适用范围1、核准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这里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新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其中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名单可参见联合国中文网站(/chinese/sc/committees/list_compend.shtml).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办法》,商务部必要时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这里的“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关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具体可参见我国《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备案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如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则实行备案管理.三、核准与备案的机关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一律应报商务部核准.其中,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由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四、核准与备案的时限根据《新办法》,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新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境外投资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五、申请核准与备案的主体对于一个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申请主体应是该企业本身自是当然之意.对于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情形,《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的情形,《现行办法》规定:“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六、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七、境外投资事项的终止就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的情形,《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八、境外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就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情形,《新办法》将《现行办法》的“备案制度”修改为了“报告制度”.《现行办法》规定: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由企业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而《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在这里并未提及报告的具体时间要求,仅提及需要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报告.九、《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时效《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办法》规定的失效事件为“未在东道国(地区)完成有关法律手续或未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手续”,而《新办法》所规定的失效事件为“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笔者理解,《新办法》就失效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要求.十、境外并购事项的前期报告就境外投资中的境外并购事项,《现行办法》以及由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1)发改委项目核准系统还有此类似要求;以及(2)前述2005年颁布的《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尚未被废止.十一、其他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核准《现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而《新办法》删除了该条内容,同是就企业申请核准所需提交的材料也删除了《现行办法》要求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但增加了“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务主管部门对此不再做具体要求,但是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可能对此仍有具体的要求.如发改委项目核准系统要求:“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国办发 〔2011〕6号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国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进行的投资逐步增多,促进了我国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以下简称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一)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下列情形:1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
3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或通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股权。
4 外国投资者直接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三)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包括下列情形:1 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 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 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应对资源环境约束,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开发国外资源市场,合理规避风险
应对资源环境约束,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开发国外资源市场,合理规避风险【摘要】全面介绍了中小企业开发海外资源中如何规避风险,利用我国对外投资与合作的促进政策遇到的问题、对中小企业未来发展的措施【关键词】对外投资;并购收购;主要措施;规避风险国家近几年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我国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主动参与各种形式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提升企业竞争力。
目前,国内中小企业存在产业结构单一,后备资源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矿产资源开发粗放,只注重开发不注重保护,地质生态环境恶化等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矿产资源结构性短缺、供需失衡,矿业结构不尽合理。
铜、铅、锌、铝、稀土、原煤等矿产相对冶炼能力缺口大,非金属矿产相对于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的开发明显滞后。
在产业结构上存在重开采、轻加工,重金属能源矿产、轻非金属矿产的状况,不能充分将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矿山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低下。
二是地质勘查工作滞后,后备资源储量不足,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国内已发现的中小型金属矿床及大多数非金属矿床地质工作程度低,可供矿山建设的基础储量少,不能满足矿山设计需要。
三是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勘查开发机制不完善。
对国外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机制尚未形成,加之有的国家投资环境差,对外投融资渠道不畅,使得中小企业“走出去”发展将遇到诸多困难。
一、中小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形式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可充分利用我国对外投资与合作的促进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支持政策、信贷支持政策、保险支持政策、税收支持政策、外汇支持政策。
近几年企业对外投资投资和合作业务发展迅速,领域日益拓宽,投资方式不断创新。
截至2010年底,境外中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1.6万亿美元,雇用员工130万人,其中外方人员60万人,2010年实现年销售收入6000亿美元,同比增长31.1%。
最新企业境外并购流程
7
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8
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二)商务部门批准阶段
序号
材料名称
办事时间
备注
1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信息报告
3个工作日
2
境外投资申请表
3
盖章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企业境外并购流程
企业境外并购
流程表及提交的材料
一、确定拟并购的企业所在国,以及投资的产业。(参照《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
二、主要监管部门: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商务部门;3、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具体流程:
(一)发改委审核立项阶段
序号
材料名称
办事时间
备注
1
信息报告
7个工作日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1、投资主体基本情况;2、项目投资背景情况;3、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4、工作时间计划表等
6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
法律法规
颁布机关
颁布年份
1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
商务部、外交部
2004、2005、2007
2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20Leabharlann 4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9
4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商务部、外汇管理局
2005
5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外汇管理局
2009
5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审批流程
纵观中国海外投资政策,是一个逐步放宽的过程,从之前的全面监管到目前的只审查行业及产业政策,而不再审核海外投资的商业或技术可行性,以及2009对海外投资资金来源不再做前置审查,简化了审批流程与环节,并通过一些专门的制度如前期报告制度、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规定等的创设,为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事项提供了便利和有力支持;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概述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2、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历的流程环节如下图所示图略首先,中国企业投资者需获得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如果项目涉及能源开发或使用大量外汇,则需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中国企业投资者还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核准,取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于某些国家或行业的投资,还需获得商务部的核准;最后,中国企业投资者需到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以将外汇汇出中国;对于境外并购类项目,投资者需根据规定履行向商务部及外管局前期报告的义务;如果一切顺利,整个审批流程可能要花费数月的时间;二、具体审批流程及要点一境外投资立项核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应经国家发改委或其地方机构核准;在取得发改委核准之前,中国投资者不得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文件;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并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地方发改委;1、审批权限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对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收到核准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上述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2、项目信息报告中国投资者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对于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3、报批文件1项目申请报告;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3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5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6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7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4、审批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理办法,因此,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属于其管辖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由其自行制订,各地的程序和审批时限等不完全相同;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在取得发改委的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应当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2009年5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生效,极大的简化了商务部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审批,并减少了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重复审批事项;除了部分大型和敏感项目的投资管辖权外,大部分项目的审批权都下放给了各地方商务部门;1、审批权限1第一类:商务部核准项目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2第二类: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3第三类:不属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其他项目央企在境外投资设立非金融企业、或通过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收购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权利的,由商务部核准;非央企的境外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般都会征询中国驻该国或地区的使领馆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获得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中国投资者还必须在中国驻东道国或地区使领馆进行登记,并向原审核部门报告所要求的境外投资的经营和数据信息;商务部门的核准不适用于中国投资者通过已有的境外机构进行再投资的项目;在此类项目中,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2、申请文件1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需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承认了其他监管机构事先核准的必要性;这样规定有利于分清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减少重复审批程序;2第三类项目的审批中央企业总部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商务部核准;地方企业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申请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3、审批时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三外管局外汇登记外管局自2009年1月起启动了全新电子平台处理所有境外投资事宜,所有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外汇程序,包括批准、核准、登记和备案等均需通过该平台进行处理,投资者将获得IC卡外汇登记证“IC卡”,取代之前使用的纸质证明;所有与投资者境外投资相关的批准和记录,都将被记录在投资者的IC卡上;投资者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应当在外管局进行登记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1、管辖1中方外汇投资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登记;2中方外汇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由外管支局受理并初审,报外管分局批准登记;2、报批文件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3、审批时限现有规定并未明确外管局审批时限,根据各地外管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正常情况下,外管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25个工作日内核发外汇登记证;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备案及注销手续境内投资者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2、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3、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另外,境内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投资者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在国际收购的竞标中,招标方一般会要求投标方提供担保存款或竞标保证金;对于在境外没有外汇账户的中国投标方而言,想要在竞标规定时限内获得外管局的核准并购汇汇出存在困难,许多中国投标方也因此错过了好多机会;在其他类型的境外投资或并购中,中国投资者初期也需要资金投入,如办公场所的租赁及办公设备的采购等;为解决此类问题,外管局规定中国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之前,可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这些费用包括: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3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中国投资者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2中国投资者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3中国投资者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4中国投资者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5中国投资者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中国投资者应当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四前期报告制度为及时了解企业的境外并购情况,为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3月31日发布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商合发2005131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规定了境外并购的前期报告制度;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境外并购类投资项目,具体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境外并购前期报告的对象为商务部门和外汇部门;具体来说,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企业在就境外并购事项进行前期报告时,应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主要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相关情况;实施具体并购行为的子公司的相关情况;境外并购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并购背景;拟并购的资产、股权或业务的情况;预计投资总额;交易方式;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时间安排;潜在风险及应对方案;需政府提供的服务等;三、特殊审批情况一境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审批依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人民银行;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须事先由其境内投资单位征求商务部意见后,报人民银行批准;其他情形则可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获得行业内监管组织,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批准;二以“国有资产”境外投资的审批为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浪费或遭受价值剥离,境内投资者有意以国有资产在境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更多审批程序;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后均需向国资委办理登记,填报“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立案登记表”,且国资委的登记是前置程序,应当在发改委立项前进行;另外,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涉及实物资产的,还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对该等资产进行评估并报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四、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的情况下,在进行境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进行;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操作,其是否触发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审批,取决于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境内;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境外机构经营积累的自有资金,或者在境外取得的融资,根据现行规定,无需境内主管政府机关的前置审批,中国投资者或其投资的境外机构只需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即可;如用于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于中国投资者境内资金,则就境内资金购汇汇出的程序,一样要履行发改委立项,商务部门备案,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且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一个月内将再投资相关情况在原核准的商务部门进行网上备案;因此,在中国投资者已在境外有机构,且能在境外解决投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选择以境外机构再投资的方式实施境外投资,会大大简化审批流程,节省审批时间;。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评协关于《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2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境外并购资产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在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和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1年5月31前将电子版意见反馈表发送我会,同时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寄送我会。
联系人:郭柯阳联系电话:(010)88014234邮箱:****************.cn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612室邮编:100045附件: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2.《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4月29日附件1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XX号—境外并购(征求意见稿)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境外并购资产评估业务,降低执业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本专家指引所称境外并购是指境内企业兼并和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的简称。
兼并是指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独立企业通过股权合并形成一家企业,按合并方式分为吸收兼并和创立兼并。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现金、股份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另一家企业的股权或者资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规划[2008]225号)各中央企业: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有效规避境外投资风险,增强中央企业国际竞争力,针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和近期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遇到的新情况与问题,现就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企业内部投资制度建设各中央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相关要求,研究制订和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制度,规范约束境外投资活动。
明确境外投资各阶段企业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和管理流程、具体实施步骤,建立责任落实和追究制度,完善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
重点加强关于境外投资财务监督、审计和监察方面的制度建设。
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对本公司所有境外投资活动负责,加强对所属公司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与指导,建立对境外企业在资金调拨、境外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约束机制。
二、加强境外投资决策管理各中央企业要坚持投资决策的程序性,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境外投资决策必须按照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充分发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的作用。
境外投资活动应服从企业的总体战略部署和规划安排。
企业应在三年滚动发展战略和规划中对本企业国际化战略和境外投资规划进行阐述,并将境外投资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不符合主业的境外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投资,如确需投资的,须事先报国资委审核。
海外并购流程
海外并购流程海外并购是指企业通过收购或合并海外公司来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和规模。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经历多个阶段,包括前期准备、目标筛选、谈判协议、尽职调查、合同签署、监管审批、交割过程等。
下面将对海外并购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1. 前期准备。
在进行海外并购之前,企业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并购的战略目标和需求,制定并购计划和预算,组建并购团队,确定并购的资金来源等。
同时,企业还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和文化习惯,为后续的目标筛选和谈判做好准备。
2. 目标筛选。
目标筛选是海外并购流程中的关键一步。
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咨询机构、行业展会等渠道寻找潜在的并购目标。
在进行筛选时,企业需要考虑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管理团队等因素,确保目标与自身业务相符合,并具有合作潜力。
3. 谈判协议。
一旦确定了并购目标,企业就需要与目标公司展开谈判。
谈判过程中,双方需要就收购价格、股权结构、管理权力、员工待遇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达成谈判协议。
同时,企业还需要考虑到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文化差异,妥善处理双方的利益关系,确保谈判顺利进行。
4. 尽职调查。
谈判协议达成后,企业需要进行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税务、法律、商业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尽职调查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并购决策,因此需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资源,确保获取准确、全面的信息。
5. 合同签署。
尽职调查完成后,双方将就并购事项签订正式的合同。
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在交割过程中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6. 监管审批。
在合同签署后,企业需要向目标国家的监管部门提交并购申请,并接受监管审批。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企业需要耐心等待,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查工作。
7. 交割过程。
经过监管审批后,企业可以开始交割并购事项。
这包括支付收购款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整合目标公司的业务和人员等工作。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投资动态发展情况,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制定商务部实施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其总部向商务部报告;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的,向投资主体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
五、投资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告所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六、投资主体应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以下简称“子模块”)开展除第七条外的其他内容的报告。
七、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1、FDIY2、FDIY6表)。
投资主体的境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八、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一)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一)》的格式填写(见附件1);(二)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二)》的格式填写(见附件2)。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上半年的报告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1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对本辖区投资主体上半年报告信息的汇总并提交商务部。
论我国境外投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摘 要 :为 鼓励 和 支持 有 条 件 的企 业对 外投 资 ,我 国 已制 定 项 的规定》 俭 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 、 、 晓外中资企 并 陆 续 出 台 了 包括 产 业 和 贸 易政 策 、外 汇 管理 、税 收 、金 融 支 业 ( 机构)报到登记 制度》 《 、 关于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撤销手续
除 了新设方式 ,要想取得境外 企业 的控 制权 ,一般需要通 过控 股权取得 ,而控股权 是由收购 股权 实现的 ,因此作为实现企业 眼下多数企业境外投资热衷的模式。
( ) 金 融支 持 三
从金融支持来看 ,发改委与 中国进 出口银行在2 0 年1 月 04 0
控制权转移 的主要手段 的收购与兼并 ( 即境外并 购)便成 为了 下发的 《 关于对 国家鼓励 的境外投 资重点项 目给予信贷支持 的
有权 、管理权或产品支 配权 等权益 的经 济活动。而境外并购系 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 0 年7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网对外正式发布 11 国 O9 月 6个 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 的境外 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 的股权
地区)指南》 《旨 。 手 南》 既介 或资产的方式 ( 包括参股 、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 的资产或 家和地 区的 对外投资合作 国别 ( 绍 了所在 国 ( 区)与投资合作有关 的基本信息 ,包括有关法 地 经营控制权 的投资行为。 无论是新设还是收购 、兼并或其他方式 ,企业投资的 目的 律法规 、官方统 计数据和其他政治 、经济和社会 发展等方面的 地区)开展业务可能遇 都是为 了享有收益 ,使投资取得更大的 回报 。从现实来看 ,谁 情 况,又指出了我国企业在所在 国家 ( 实际控制了企业 ,成为事实上的决策者 ,就可以享有各 种收益。 到 的问题 ,给企业以必要提示和建议 。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财资〔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一带一路”、“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能力,财政部制定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7年6月12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防范境外投资财务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合营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通过新设、并购、合营、参股及其他方式,取得企业法人和非法人项目〔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项目)〕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未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投资、管理活动的境外投资企业(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应当贯穿境外投资决策、运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健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决策、组织、控制、分析、监督的有效性。
中国企业境外并购概述及相关操作实务
中国企业境外并购概述及相关操作实务中国企业境外并购概述及相关操作实务一、跨国并购基本概念企业或跨国企业对外投资扩张,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新建投资;一是跨国并购。
由于跨国并购能在时间上为企业提供一种更快的、更便捷的方式,并利用这种快捷的方式获取他国企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因此,跨国并购比新建投资具有更多的优势,是企业进行跨国投资的主要方式。
跨国并购是指一国企业通过一定的支付手段,购买他国企业的股份(部分或全部份额)或资产(部分或全部资产),从而获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或所有权。
跨国并购是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的合称,包含有跨国兼并和跨国收购两层含义。
从法律形式上分析,跨国兼并(吸收或设立兼并)和跨国收购的主要区别是,跨国兼并的最终结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法人,也就是说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合为一体,被兼并企业的法律实体地位不存在了;而跨国收购的最终结果是改变被收购企业的产权归属或实际控制权,并不改变法人的数量,也就是说,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不合为一体,被收购企业法律实体地位还存在,收购企业仅仅是取得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占用地位。
(一)跨国并购类型跨国并购作为一种跨国经营活动,可以分为很多种类型。
分类方法按其所依据的标准的不同而划分。
包括按并购标的、行业属性、被并购方态度等等分类。
1、按并购标的的不同,跨国并购可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可以是全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资产,股权收购则按收购股权份额分为全面股权收购(100%)、多数股权收购(50-99%)和少数股权收购(10-49%)。
2、按行业属性划分: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三种类型。
这是一种习惯性的分类。
横向跨国并购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持或者增强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上述三种并购类型中,横向并购是最多见的一种,一般占整个跨国并购的50%-60%,常发生在石油、汽车、制药、电信、金融服务业等行业。
但是,这种并购容易形成卖方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许多国家对横向并购控制较严。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的规模一直处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截至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境外投资规模超过千亿美元,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
为此,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实施。
本次3号令的发布意味着,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8日发布并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新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9号令”)之后,商务部也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对原《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原5号令”)进行了修订。
根据我们对于3号令的理解,现就其相较原5号令的主要变化,进行以下解读和分析:一、3号令的主要修订内容(一)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原5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是境内企业所签署境外投资相关协议的生效要件之一。
而本次3号令第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
至此,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无需在签订正式协议前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或是约定以取得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生效要件。
(二)全面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的精神,3号令取消了原5号令中规定的全面核准制度,而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相关具体措施如下:1、设立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制度根据原5号令的规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即实行的是全面核准制度。
汇发(2011)19号文
3.1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05]131 号) 3.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 (规号)依 4.《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据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 2006 第 10 号) 6.其他相关法规 1.书面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及《境外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材料等批准文件(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证明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 4.境外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1.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在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发生后 60 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2.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登记材料,由其中一家外汇局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登核记全部信息。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05]第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央企业: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现予印发,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抄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20)。
商务部:部领导,本部各直属单位,合作司(15),值班,存档。
商务部办公厅2005年4月13日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一、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三、 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四、 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后)。
五、 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六、 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00四年第16号)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的规定办理。
海外并购审批流程有哪些?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海外并购审批流程有哪些?境内收购方需要在境外竞标之前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信息报告。
在信息报告获得国家发改委确认后,方可进行对外谈判签约、提出约束性报价及投标等具体活动。
信息报告确认制度是国内企业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程序,国家发改委可以借此程序大致了解和把握国内有多少投资主体参与境内收购和竞标。
发改委对信息报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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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海外并购审批流程有哪些呢?我们在进行海外并购审批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供大家进行了解。
一、海外并购审批流程、发改委审批流程根据年5月8日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1)备案申请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投资主体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2)核准申请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申请书、《境外投资申请表》、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1、核准项目权限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上海自贸区海外并购贷款指南
上海自贸区海外并购贷款指南一、审批相关手续和批文1、商务部门核准或自贸区管委会境外投资备案。
参考相关文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74号)。
2、公司境外投资项目涉及资源开发类和大额使用外汇的需要发改部门核准或自贸区管委会备案。
参考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发〔201 3〕72号)。
3、如果是上市公司参与对外投资需要取得相关批准。
参考相关文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述手续和批文建议供参考,以律师提供的意见为准。
二、境内公司申请并购贷款额度1、并购交易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2、资产流动性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3、贷款额度要求:借款人申请的并购贷款不得超过并购标的对价款项的50%,且原则上并购方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30%。
4、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并购业务对于自贸区内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和申请并购贷款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的要点如下:1、并购贷款原则(1)并购贷款纳入客户综合授信管理,不能以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其他名义提供并购贷款。
(2)并购贷款可以采取银团贷款或者行内联合贷款的方式。
2、并购贷款授信对象及条件(1)并购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银行内部评级,并且非减持、退出类客户。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问题突出或已实施项目未完成整改的客户。
(2)并购贷款申请人除满足常规的授信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借款申请人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②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③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④借款申请人的资产流动性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境外收购流程
境外收购流程境外收购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或资产来进行跨国并购。
境外收购流程通常包括前期准备、目标筛选、尽职调查、谈判、合同签订、审批和结算等环节。
以下将详细介绍境外收购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先,前期准备是境外收购的第一步。
在这个阶段,企业需要明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收购目的,确定收购的资金来源和规模,以及寻找专业的境外收购顾问团队。
同时,企业还需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商业环境和文化习俗,为后续的目标筛选和尽职调查做好准备。
其次,目标筛选是境外收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收购目的,确定收购的行业和地区,并寻找符合要求的潜在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参加行业展会、咨询专业机构、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等方式来寻找目标,并进行初步的评估和筛选。
接下来是尽职调查阶段。
一旦确定了收购目标,企业就需要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商业、技术等多个方面的调查。
通过尽职调查,企业可以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风险和潜在问题,为后续的谈判和合同签订做好准备。
然后是谈判和合同签订阶段。
在这个阶段,企业需要与目标企业进行谈判,就收购的价格、条件、方式等进行充分沟通,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一旦谈判成功,双方将签订正式的收购合同,明确收购的条款、责任和义务,为后续的审批和结算奠定基础。
最后是审批和结算环节。
在收购合同签订后,企业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收购申请,并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一旦获得批准,企业就可以进行收购款项的结算,并完成收购交易。
同时,企业还需要做好后续的整合工作,确保收购的顺利实施和目标企业的顺利融合。
在境外收购的整个流程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充分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商业环境,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收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其次,要重视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情况,降低收购风险;最后,要与专业的境外收购顾问团队合作,提高收购的成功率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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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233101200505
【标题】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5.05.01
【实施日期】2005.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商合发(2005)131号
【题注】
【正文】
一、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三、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四、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后)。
五、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六、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00四年第16号)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