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局公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15项“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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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如何处罚

霸王条款如何处罚

霸王条款如何处罚

在前些年,霸王条款经过了媒体以及政府严厉的”双重打击“,势⼒是锐减了不少。但在今年,⼩编也发现其现象仍然存在。这难道是犯罪成本太低?还是政府贪腐问题?以致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治?针对此问题,下⾯就由店铺⼩编来为各位讲解详细的内容。

霸王条款如何处罚

其次,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商总局《合同违法⾏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罚款三万。

相关法规:

《合同违法⾏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条 当事⼈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条、第⼗⼀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商⾏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当事⼈合同违法⾏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合同违法⾏为的,可以依法从轻⾏政处罚。

《民法典》第四百九⼗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未履⾏提⽰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实用3篇)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实用3篇)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1篇

遇到霸王条款的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法律快车提示,对于违反《民法典》第五百条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2篇

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该条款合法;如果霸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该霸王条款不合法。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法霸王条款问题第3篇

对于霸王条款的处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经营者或者条款的提供者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起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霸王条款可能会因违法而无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分析: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012-04-14 0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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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合同

格式条款

公用事业

旅游合同

朱应明律师

杂谈

分类:业务参考

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

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新条例:物业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置规定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新条例:物业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置规定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新条例物业服务质量

与投诉处置规定

引言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新条例的实施对于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是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和改善社区环境的关键要素。本文将介绍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新条例中关于物业服务质量与投诉处置的规定,旨在促进物业公司提供更好的服务并建立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一、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与监督

1.1 标准化评估体系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新条例规定,各小区物业公司应制定标准化服务评估体系,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的评估,以确保服务质量的可持续提升。

1.2 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为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新条例要求成立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

物业公司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代表组成,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并及时处理居民投诉。

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的措施

2.1 人员培训和责任制定

依据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新条例,物业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与服务技能。物业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并建立相应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2.2 服务项目扩展

为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物业公司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适时扩展服务项目。除了维修、清洁等常规服务外,还应提供便利的生活配套服务,如快递代收、家政服务等。

2.3 公开透明的收费标准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新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其提供的服务收费进行公示,并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收取额外费用,同时也应确保收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办发[2007]9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办发[2007]9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的

通知

正文: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的通知

(辽工商办发〔2007〕9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大合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房地产行业存在的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房地产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房地产行业“霸王条款”集中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建立“霸王条款”整治的长效机制,针对一些房地产行业企业利用“霸王条款”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按照省局《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07]2号)要求,省局决定对我省房地产行业企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集中专项整治,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的范围、重点及内容

整治的范围:全省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

整治的重点:房地产行业企业在广告、宣传资料、合同(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中含有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企业事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填写固定的文字内容,视为格式条款。

霸王合同3篇_合同范本

霸王合同3篇_合同范本

霸王合同3篇

装修看起来容易,但涉及诸多事项,不了解“行情”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可能遭遇“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不交钥匙。

点评: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都无权扣押甲方的房屋使用权。

霸王条款二:乙方对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有效。

点评:建设部规定为两年内有效。

霸王条款三: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装修公司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违反工程施工规范。此外,装修公司不仅有治理责任,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四:工程验收前,甲方已进住的,视为对该工程验收合格。

点评:该条款武断地将消费者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这一表现默认为验收合格,却未考虑具体情形中双方的过错。

霸王条款五:甲方(消费者)要求减项,须向乙方交付该项预算费用的30%至50%作为乙方补偿费;如项目已经施工,甲方不得将此项目减掉。

点评:该条款规定的出发点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但在对于装修公司的补偿损失费的规定上,却显然不公平。

霸王条款六:“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算并付清尾款。”

点评:该条款是对工程结算提出异议期及付款时间、额度的规定,异议期限定为3天,在某些情形下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合理。当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难以在短短3天的指定期内发表意见,则对于工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法申诉。

霸王条款七:“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范本1: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辽宁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社区环境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文化娱乐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原则,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成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应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成立后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社区环境的整治。

第三章物业服务与维修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提供必要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供水、供电、供暖等。同时,物业管理组织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房屋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及时回应业主的维修需求,并按照合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维修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房屋和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应公示于社区,并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逾期未交纳的,物业管理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辽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引言概述:

正文内容:

一、住宅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和住宅业主的利益,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并公示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2.倡导和谐原则: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促进住宅业主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解决邻里纠纷。

3.公众参与原则:住宅业主可以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通过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意见表达和监督。

4.法制管理原则: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行政,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住宅业主合法权益。

二、管理服务内容

1.日常维护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进行住宅的安全检查、环境卫生清洁、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确保住宅的正常使用。

2.安全防范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提供安全保卫人员和设备,监控住宅区域,防止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

3.环境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负责住宅区域的垃圾清理、绿化养护、卫生设施的管理等,确保住宅环境整洁和居住质量。

4.公共设施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对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如电梯、停车场、游乐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

5.物业收费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物业费收取,并保证费用的使用透明、公开。

三、业主权益保护

1.住宅业主的知情权: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住宅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告知住宅业主有关政策和规定的信息。

2.住宅业主的参与权:物业管理机构应促进住宅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进行民主管理。

3.住宅业主的财产权:物业管理机构不得侵犯住宅业主的财产权益,如违规收取费用、挪用维修资金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辽宁省范围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区域等各类物业管理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区域等各类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公共设施维修、环境卫生等活动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是物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维护物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2.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

3. 管理停车场和停车位。

4. 维护公共绿化和环境卫生。

5. 组织和管理社区活动。

6. 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服务公平、公正、公开。

2. 优先满足居民的合理需求。

3. 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 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和安全。

第七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和管理情况确定。

第九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规章,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雷智勇、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智勇、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雷智勇、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8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9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宏姜会军赵智

【审理法官】谢宏姜会军赵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雷智勇;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雷智勇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雷智勇

【当事人-公司】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聪辽宁秉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聪辽宁秉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聪

【代理律所】辽宁秉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雷智勇

【被告】沈阳西雅帝环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确存在上诉人所反映的问题,则被上诉人的服务管理中存在瑕疵,涉及园区具体管理问题,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上诉人不能以此作为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上诉人所在园区御泉华庭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承包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被上诉人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即有权利依照约定收取物业费。上诉人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并无不当。对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主体资格问题,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房屋开发公司已经将质保期内的维修服务移交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房屋室内墙体裂纹未完成维修,请求对验房单、维修单真伪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审理,对上诉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主张。对于属于公共部分维护的问题,被上诉人应及时履行维护义务;但对于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部分,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应及时向开发商主张相关权利,而不应以此作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抗辩事由。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对房屋维修后未恢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8.11.28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正文: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月27日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最新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最新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 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 年11 月30 日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条例自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 年11 月30 日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2022 年11 月30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管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财政、工商、价格、规划、国土资源、质监、环保、人民防空、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协调和指导

物业不按合同收费案例

物业不按合同收费案例

物业不按合同收费案例

物业不按合同收费的案例有很多,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物业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提高物业费用。例如,根据合同,业主每月应支付1000元的物业费用,但物业突然通知业主从

下个月开始物业费用将增加到1500元,而且没有提供合理的

解释或事先告知的情况下。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对业主造成了经济负担。

另一种情况是物业未履行合同中的服务承诺,但仍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向业主收费。例如,根据合同,物业应提供公共区域清洁服务,但实际上物业未按时清洁或质量不达标,但仍向业主收取了清洁费用。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并且业主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

在这些案例中,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 与物业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首先,业主可以与物业联系并提出投诉,表达对不合理费用的不满,并要求物业公正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和收费。

2. 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如果沟通无果,业主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例如起诉物业或仲裁。

3. 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在某些情况下,业主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并要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和解决争议。

4. 寻求业主委员会的帮助:如果小区有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寻求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共同努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以上行动之前,业主应仔细研究和理解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适当保护,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

一、引言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辽宁省内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

律法规。本文旨在阐述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的相关内容,详

细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范围、责任、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

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同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

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三、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

1. 维修与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健全

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公共设施设备

的正常运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2. 安全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

排查和整改,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并与公安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

3. 环境卫生的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小区的环境卫生

清洁工作,保持小区的整洁美观,提高业主的居住环境。

四、业主权益保障

1. 物业服务质量的监督: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规定业主

有权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并设立了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2. 物业费用的透明与公开:物业管理单位应向业主公示物业费

用的构成及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物业费用的

使用合理、公正。

3. 物业管理合同的规范: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二)规定物业

管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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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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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局公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15项“霸王条款”

2009年4月14日,辽宁省省工商局下发《公告》,面向社会公布了当前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的15项侵害业主权益的霸王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存在“霸王条款”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于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点评】开发商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水、电、热、气是业主与这些公用事业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不能以一个代替另一个。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这也是物业公司免除自身保管责任的条款,既然物业公司已经对停放车辆收取费用,就有保证小区内安全防范的责任。

3、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作为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点评】《物权法》规定,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卖出租。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点评】小区道路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无权禁止业主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点评】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物业公司需要征求业主的意见,不能擅自出租物业会所和用房。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点评】物业公司无权给小区停水停电,停水停电也不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处罚措施。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物业公司不能免除小区业主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

害的,责任自负;

【点评】物业公司不能免除小区业主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点评】物业公司在有过错的情况时应承担过错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点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撤退必须交出物业资料。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点评】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和租户进行经济处罚,该规定属于侵权。

12、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点评】物业公司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点评】业主与物业公司订立了合同关系,出现问题,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点评】排除业主的权利,对业主不利。

引发此问题原因主要归结为二点:

其一,开发商之所以要求“不缴采暖费,不能领钥匙”,主要是新楼盘在入住时,开发商大都与供暖公司签订了协议,只有达到一定面积,供暖公司才开栓供暖。而这笔费用,大都是由开发商将整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提前预付给供暖公司。例如沈阳惠天热电就要求只有开发商缴费面积达到60%,才能进行供暖。由此看来,“入住必须缴纳采暖费”这一要求多半是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其二,开发商与供暖公司通常约定在两个供暖期内房屋供暖设施的质量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因此,供暖公司防止两年后房屋供暖系统出现质量问题,强行要求业主在小区第一年不管是否入住均缴纳采暖费,用以测试供暖管道有无漏水等质量隐患。这种做法是将开发商与供暖公司应当承担的房屋供暖设施质量风险转嫁到了住户的身上,由住户买单。

综合上述两点原因,物业、开发商提出“不缴采暖费,不能领钥匙”的做法,是站在自

己立场上最大限度的考虑了自身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住户的合法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典型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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