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局公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15项“霸王条款”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向霸王条款说不
对 此 ,新 《 消法》 第七条
规 定 :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 使 用 商
1 7 l 封面报道 C o v e r S t o r y
务 质 量存 在 瑕疵 。如 隐 瞒拼 团 、
转 团的 信 息 ,游 客 出发 时 才发
当 向旅 游 者 详 细说 明 前 款 第 二
项 至 第八 项 所载 内容 。
补 充 条 款 中设 置 一 些 对 自身 有
利 的 条 款 ,试 图减 少 、 规 避 自
现 签 约 的 旅 行 社 与 实 际带 团 的
2 0 1 3 年4 月2 5 E l 经 第 十二 届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第二 次会议 通过 ,- T - - 2 0 1 3 年1 0 月1 日实施 。 《 消 法》 的修 正 和 《 旅 游 法》 的 出 台 ,对 于治 理 旅 游业 长期 存 在 的一 些 问题 ,特 别是 合 同霸
游 产 品 并 与 旅 游 者 订 立 包价 旅 游合 同的 ,应 当在 包价 旅 游 合 同 中载 明委 托 社 和 代 理 社 的 基
本 信 息 。 旅 行 社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法》 和 《 旅 游 法》 的规 定 ,单
方 面 制 订 的格 式 条 款 如 有 悖 法 律 规 定 ,该 条款 将 被 认 定无 效 。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依 法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行 社 在 其 旅 游 合 同 中 已没 有 设
置 购 物 或 自费项 目的 法律 依 据 。
霸王合同3篇_合同范本
霸王合同3篇装修看起来容易,但涉及诸多事项,不了解“行情”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很可能遭遇“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不交钥匙。
点评:无论何种情况下,乙方都无权扣押甲方的房屋使用权。
霸王条款二:乙方对工程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有效。
点评:建设部规定为两年内有效。
霸王条款三:出现室内空气污染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装修公司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违反工程施工规范。
此外,装修公司不仅有治理责任,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霸王条款四:工程验收前,甲方已进住的,视为对该工程验收合格。
点评:该条款武断地将消费者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这一表现默认为验收合格,却未考虑具体情形中双方的过错。
霸王条款五:甲方(消费者)要求减项,须向乙方交付该项预算费用的30%至50%作为乙方补偿费;如项目已经施工,甲方不得将此项目减掉。
点评:该条款规定的出发点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但在对于装修公司的补偿损失费的规定上,却显然不公平。
霸王条款六:“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
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算并付清尾款。
”点评:该条款是对工程结算提出异议期及付款时间、额度的规定,异议期限定为3天,在某些情形下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合理。
当消费者因为不可抗力难以在短短3天的指定期内发表意见,则对于工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无法申诉。
霸王条款七:“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点评:条款看似合理合法,实则违反了侵权法的基本法理。
本条款规定装修公司仅仅在违反有关规程和消防条例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显然缩小了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霸王条款八:“保修期间属于甲方购买材料由乙方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常消费的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些“霸王条款”,这是商家为了个⼈的利益⽽规定的条款,对于消费者的权益有损害。
但并不是消费者认定的“霸王条款”就是不合理,合不合理还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
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店铺⼩编为您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霸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商家对消费者拟定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四条,及《合同法》中的第三⼗九条、第四⼗条、第四⼗⼀条中有明确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其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效。
2、《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①、第三⼗九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②、第四⼗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③、第四⼗⼀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条式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对“霸王条款”,消费者该怎么办?市民如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在与商家协商⽆效的情况下,可及时拨打12315进⾏举报,也可以向消协或⼯商局投诉。
⼯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视具体情况,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或停业整顿。
除联系消费者协会进⾏调解、拨打12315向⼯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外,消费者也可通过微博、微信等⾃媒体进⾏⽹络传播,或者联系本地媒体予以曝光和揭露,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常见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一、虚假宣传不担责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对于广告宣传中的虚假信息,开发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违约金、定金规定不明确部分购房合同中规定,违约金和定金的退还由开发商决定。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因为购房者可能无法享受到应有的违约金和定金赔偿。
三、公共收益被占有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据为己有,如外墙广告、电梯广告等,而购房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公共收益。
四、买方无权调整合同部分购房合同规定,购房者无权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交房时间、产权登记等条款提出调整要求。
这种条款剥夺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未及时签合同,没收定金一些购房合同规定,如果购房者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公平,可能导致购房者损失定金。
六、广告宣传与合同不符部分开发商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房屋情况以合同为准。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七、开发商享有最终解释权有些购房合同规定,开发商对合同条款享有最终解释权。
这种条款可能导致购房者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增加维权难度。
八、购房合同解除条件苛刻部分购房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苛刻,如购房者需承担高额违约金、赔偿开发商损失等。
这种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可能导致购房者无法顺利解除合同。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购房者应警惕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并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违约责任、定金、公共收益等关键内容。
2. 对于模糊不清的条款,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明确解释。
3. 如遇到霸王条款,可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在签订合同前,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平。
总之,购房者应提高警惕,认真对待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实施日期】2009.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主管房地产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物价、工商、财政、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一般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区和共有设施设备齐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整治,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以住宅为主,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城市居住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对既有物业进行管理和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房产行政管理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5〕31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关于放开我省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5〕31号省司法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局,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服务行业发展,决定放开我省部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税务师事务所、律师(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房地产经纪、非保障性住房物业、住宅小区停车7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住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各地在放开上述7项服务价格时,应要求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
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述7项服务价格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工商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工商分局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汇报自全区工商系统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分局紧紧围绕区局的的部署安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到了部署早、行动快、力度大、实效好。
按照区局《通知》要求,现将分局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工作汇报如下:分局的主要做法:领导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为深入落实全国工商系统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区局《全区工商系统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分局迅速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局长任组长,突出整治重点,细化整治措施,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业务科室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做到任务分解到项、责任到岗、落实到人,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统一行动,齐抓共管。
在今年企业年检动员大会上,与参会企业共同学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向260多家参会企业宣传学习了开展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发了格式条款合同备案通知和开展第三届"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动员,并在经济区服务平台下发了整治通知,多渠道进行动员。
加强培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为了保证专项治理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提高监管责任人员的监管执法能力,分局于3月26日举办了辖区责任片区专管员培训,对会议精神进行详细传达,明确责任区职责;并邀请区局双反局张庆溪副局长对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题执法办案培训讲座,结合典型案例讲解如何依据各项法律、法规查处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经济、生活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大家明确了格式条款认定的依据和方法,初步了解和掌握了法律法规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和监管方式,为开展专项治理奠定了基础。
同时,利用开发区电视台、维泰时讯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专项整治情况,营造专项整治氛围,扩大专项整治的社会影响,让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参与到整治行动中来。
9种涉嫌违法的合同格式条款
9种涉嫌违法的合同格式条款盐湖工商公布9种涉嫌违法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为了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
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盐湖区消费者协会联合向社会公布首批19种、九大类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消费合同格式条款。
即日起,工商部门和消协将对这些违法条款进行行政指导,逾期不改的,工商部门将予以处罚。
1 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表现为:“请勿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2 免除财产损失责任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表现为:“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漏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ⅹ元,摩托车ⅹ元,轿车ⅹ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商场、超市、酒店“免费停车场,不负责看管车辆,如有丢失概不负责”;“在1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3 不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表现为:“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4 违约责任,你有我无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表现为:“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5 违约或损害赔偿不合法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表现为:“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买车人违约时,已付购车款不予退回”;“在ⅹ日内支付首付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该房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工商总局扼霸王条款
标准 为 : 区常住人 口 5 市 0万 以 下 的 为 小 城 市 ,(万 ~ () 的 为 5 ) 1 (万 )
中等 城 市 ,(j ~ 0 I(万 3 0万 的 为 大 城 市 ,0 ) 3 0万 ~ 0( 万 的 为 特 大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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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格 式 条 款 中 免 除 自己的 下 列责 任 :造 成 消 费者 人 身伤 害的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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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模新 标准出台 市规 划分
《 国 中 小 城 市 发 展 报 告 (( 0 : 国 中 小 城 市 绿 色 发 展 之 中 2) ) 中 1 路 》 示 , 国 中 小 城 市 数 目 已达 2 6 显 我 10个 ,6 5 %的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为 中 小 城 市 城 市 化 的 高 速 发 展 使 原 有 的 城 市 划 分 标 准 已 经 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药 品“ 痛康 膜 ” 风
药品 “ 龙平 癫痫 系列组合 ” 九
1则 违法电 购物 9 视 广告被 曝光
中国商业联 合会 媒 购委通 报 了 1 9则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的 电 视 购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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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健 品“ 生全松 ” 野
保 健 品 “ 清 源 ” 囊 敏 胶
拒 不 执 行 的 态 度 , 国 家 广 电 总 局 等 行 业 主 管 机 构 的 权 威 受 到 严 重 使
减 肥 器 械 “ 力健 身 器 ” 活
典型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一、典型的霸王条款有哪些?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加重了消费者责任)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加重了消费者责任)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15、“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16、“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17、“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18、“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19、“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20、“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霸王条款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霸王条款作为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本文将探讨霸王条款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消费者提供维权依据。
二、霸王条款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霸王条款,又称“霸王合同”、“霸王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含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2. 表现形式(1)限制消费者权益:如规定消费者不得退换货、不得要求赔偿等。
(2)加重消费者责任:如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3)免除经营者责任:如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4)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如规定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不得要求退货或赔偿。
三、霸王条款的法律后果1. 违反《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因此,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维权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要求经营者改正霸王条款。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
(3)向有关部门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等投诉。
小度写范文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模板
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2012年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有效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
根据省、市两级工商局要求,县局积极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全县工商系统对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于2012年4月26日成立了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我们要深刻认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紧紧围绕效能建设,确保“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抓出成效,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召开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为保证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于2012年4月27日召开了动员大会,会议宣读了《县工商局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指出,此次专项行动以营造和谐消费环境、拉动内需为目的,加大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消费领域“霸王条款”得到有效遏制,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使用行为不断规范。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工作内容为: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及实施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全面加强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备案工作。
专项行动自2012年3月至11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三、全面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情况此次专项行动主要是针对大型商场和超市、旅游、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物流快递、装饰装修、物业管理、网络商品交易、通讯服务及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金融服务企业、保险、房地产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实际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实际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在生活中非常常见,你对霸王条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霸王条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一、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一)租房买房1、通过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
2、业主、客户及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认可。
3、不交装修押金补给钥匙。
4、欠交物业管理费六个月以上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5、如延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3%的滞纳金。
(二)手机1、维修可用翻新件,旧件归属由维修商确定。
2、维修造成损坏,仅赔偿消费者维系费用。
3、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
4、逾期未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
5、自行限定维修商责任范围。
(三)买车1、汽车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
2、若卖方不购买指定保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
3、消费者改装汽车不能享保修。
4、汽车有缺陷消费者须自己索赔。
(四)保险1、无责不赔。
2、不计免赔。
3、单方强行设置绝对免赔率。
4、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
5、高保低赔。
(五)房产中介服务1、甲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乙方提供中介服务,有权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费或要求乙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2、甲方应当核实介绍给乙方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并如实告知乙方,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甲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驾驶员培训学校1、未进入培训项目(以政府部门受理为准),扣除----元手续费。
2、已进入培训项目,在扣除前款费用后,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扣除。
二、面对霸王条款,我们应当主动投诉维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有哪些“霸王条款”-
有哪些“霸王条款”?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谢绝外带食品。
打折、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等。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北京工商局公布6种餐饮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这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分别是:1、“禁止自带酒水”;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3、“包间最低消费××元”;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
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以上就是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一般都与餐饮业相关,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不要轻易向商家妥协,因为那些都是无效条款。
关于业主大会发言
关于业主大会发言回首瞻望,我们熟知的“铁人”王进喜,凭着“宁可少活二十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顽强意志和冲天的干劲,获得了成功。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业主大会发言,供大家参考学习。
业主大会发言1各位业主、各位楼长:大家晚上好我是东10-542的业主胡立军,今年54岁,是沈阳金辉钢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万科花园新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产生办法,我自愿报名参加了筹备组的候选人自荐,希望大家给予支持并投上你宝贵的一票。
自从我们搬进这个园区已经快十年了,由于过去大家都忙于自己的工作和事业等原因,没有十分关心和关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没有充分认识到业委会工作的重要性。
现在由于党和政府对我们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的关怀,制定了很多的法规和政策,让我们业主充分的发扬民-主的权利,选举出能够真正为业主办事的业委会。
现在广大业主也迫切的希望能够看得到、找得着,能够倾听业主们意见,反映业主们心声的坚持正义的业主们的家。
我之所以报名参加筹备组,就是要通过这个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织选举出能够热心为业主服务的、有责任心的、能够履行责任的业主委员会,并依照法律制定出我们自己研究决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各位业主:今天大家能够座到一起来,行使您的民-主选举权利是来之不易的,是我们国家法制的进步,是广大业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取得的,我们的业委会已经成立了三届了,大家可能从来没有这样参与过,没有这样行使过民-主的权利。
从现在开始我们要充分的行使您民-主的权利。
我今天报名参加筹备组,将来还有可能报名参加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我的理由是:我有一个坚持真理、维护-法律尊严、愿意无私奉献、为业主热心服务的信心。
还因为我常年研究法律法规,曾二次被沈阳电视台评选为沈阳市消费者维权英雄,曾任过大东区人大代表,现已经任二届人民法院陪审员,目前就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在今年被辽沈晚报评选为“社会责任人物特别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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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局公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15项“霸王条款”
2009年4月14日,辽宁省省工商局下发《公告》,面向社会公布了当前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的15项侵害业主权益的霸王条款。
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存在“霸王条款”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对于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点评】开发商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规定时间内交钥匙;而交纳水、电、热、气是业主与这些公用事业单位订立的另外一个合同关系,不能以一个代替另一个。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
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这也是物业公司免除自身保管责任的条款,既然物业公司已经对停放车辆收取费用,就有保证小区内安全防范的责任。
3、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作为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点评】《物权法》规定,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卖出租。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点评】小区道路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无权禁止业主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点评】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物业公司需要征求业主的意见,不能擅自出租物业会所和用房。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点评】物业公司无权给小区停水停电,停水停电也不是合同中规定的违约处罚措施。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物业公司不能免除小区业主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
害的,责任自负;
【点评】物业公司不能免除小区业主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点评】物业公司在有过错的情况时应承担过错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点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撤退必须交出物业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点评】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和租户进行经济处罚,该规定属于侵权。
12、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点评】物业公司加重对方责任,减轻自身责任,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点评】业主与物业公司订立了合同关系,出现问题,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点评】排除业主的权利,对业主不利。
引发此问题原因主要归结为二点:
其一,开发商之所以要求“不缴采暖费,不能领钥匙”,主要是新楼盘在入住时,开发商大都与供暖公司签订了协议,只有达到一定面积,供暖公司才开栓供暖。
而这笔费用,大都是由开发商将整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提前预付给供暖公司。
例如沈阳惠天热电就要求只有开发商缴费面积达到60%,才能进行供暖。
由此看来,“入住必须缴纳采暖费”这一要求多半是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其二,开发商与供暖公司通常约定在两个供暖期内房屋供暖设施的质量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
因此,供暖公司防止两年后房屋供暖系统出现质量问题,强行要求业主在小区第一年不管是否入住均缴纳采暖费,用以测试供暖管道有无漏水等质量隐患。
这种做法是将开发商与供暖公司应当承担的房屋供暖设施质量风险转嫁到了住户的身上,由住户买单。
综合上述两点原因,物业、开发商提出“不缴采暖费,不能领钥匙”的做法,是站在自
己立场上最大限度的考虑了自身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住户的合法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典型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