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合集下载

王庚、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庚、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庚、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辽11民终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费旭李宝明温宇【审理法官】费旭李宝明温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庚;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当事人】王庚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庚【当事人-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乔文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乔文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乔文【代理律所】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庚【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提出其不应交纳物业费、电梯费的上诉请求。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其不应交纳物业费、电梯费的上诉请求。

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

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上诉人已提供了物业服务,其已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上诉人应当交纳物业费、电梯费等相关费用,且上诉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应当交纳物业费、电梯费等相关费用。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单位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其并未对房屋实际占有,物业费等费用应由开发单位承担的主张。

因被上诉人在承接物业管理时,该房屋已经交付予了上诉人,上诉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故上诉人的上述理由并非不交纳物业费、电梯费的理由。

且该房屋的质量问题应当属于房屋开发单位所遗留的问题,并非被上诉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所造成。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本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防空、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四)协调和指导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五)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之间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石川、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川、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川、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4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丁广昱金鑫【审理法官】吕丁广昱金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川;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石川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石川【当事人-公司】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石川【被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与沈阳市铁西区欧尚一品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以上问题,即便被上诉人提供服务存在瑕疵,存在改善空间,也不宜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或行使业主权利,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沈阳市铁西区欧尚一品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上诉人提交的物业合同备案回执和业委会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相关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对上诉人提出案涉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依约提供服务,上诉人未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构成违约。

一审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承认物业事实服务,但服务不好,应打折,小区脏乱差,没有实现封闭管理,楼道内有废品,高压线外露,垃圾成堆,草坪无人打理,,地砖破损健身器材损坏,外墙脱落,雨天路面积水,车辆乱停乱放,水池没有水,保安睡觉,东南门无监控,多处被盗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以上问题,即便被上诉人提供服务存在瑕疵,存在改善空间,也不宜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或行使业主权利,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刘小娜、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小娜、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小娜、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慧莹王歆王迪【审理法官】王慧莹王歆王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小娜;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刘小娜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小娜【当事人-公司】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寇连震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寇连震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寇连震【代理律所】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小娜【被告】大连世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物业服务质量好坏不是业主拒付物业费的合理理由,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开发商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两个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都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开发商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内容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被上诉人已为上诉人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理应按约交费。

上诉人对其拥有住宅面积75.3平方米,闷顶面积44.02平方米,欠付2017年11月6日—2019年11月5日期间物业费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故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欠费期间住宅和闷顶部分物业费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李永悦、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永悦、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永悦、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7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大勇王迪王歆【审理法官】丁大勇王迪王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永悦;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永悦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永悦【当事人-公司】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永悦【被告】大连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理由。

就物业服务合同而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正当理由"的认定,应当限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

具体到本案,按照案涉《“因特摩尔"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对业主支付物业费应当履行的对价义务是维修、养护、管理房屋共有部位、房屋共有设备、公用设施、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以及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的收集等合同义务。

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被上诉人基本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偶尔存在服务瑕疵问题尚不足以构成上诉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事由。

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厨房透寒造成水龙头结冰"一节,因在质保期内,被上诉人已经积极配合上诉人与大连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沟通维修,且在质保期外,被上诉人也上门进行了检查维修,被上诉人已经基本履行了案涉《“因特摩尔"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维修义务,尽管并不一定令上诉人满意,但不至于免除物业费,而上诉人未提供被上诉人同意减免2016-2017年物业费的证据证明其所称“从2016年至2017年两年被上诉人没有向我催要物业费就是因为对我家房屋透寒的补偿"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的合同4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的合同4篇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的合同4篇篇1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管理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区、写字楼、商业物业等);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物业服务内容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视、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等。

双方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按照附件二执行。

三、物业服务期限前期物业服务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乙方应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四、物业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______元/平方米·月。

业主应按年度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

如业主未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则由业主交纳。

2.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业主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对缴纳物业服务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垫付的费用可随时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追收。

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篇2合同协议书甲方(物业管理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业主/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就辽宁省物业管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待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特制订本合同。

胡静、朝阳安平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静、朝阳安平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静、朝阳安平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辽13民终8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华刘永志姜永涛【审理法官】刘玉华刘永志姜永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静;朝阳安平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胡静朝阳安平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静【当事人-公司】朝阳安平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国文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国文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国文【代理律所】辽宁达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胡静【被告】朝阳安平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合法的物业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物业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壹品城小区开发商喀左金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和同该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上诉人依据合同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上诉人作为该小区业主,接受了被上诉人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上诉人称小区内存在个别业主改变房屋结构、侵占、损坏公共绿地等问题,因这些问题均系个别业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上诉人应与被上诉人共同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处理,不能成为上诉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消防存在隐患问题,存在开发商建设之初的遗留问题,但被上诉人已进行整改,故不能作为上诉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

关于物业公司2019年6月30日宣布退出该小区又继续收费问题,虽然被上诉人宣布退出,但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为该小区提供服务,上诉人作为该小区业主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辽宁德瑞沣置业有限公司、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德瑞沣置业有限公司、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德瑞沣置业有限公司、王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辽07民终20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鸣韩晓武安剑凌【审理法官】钟鸣韩晓武安剑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辽宁德瑞沣置业有限公司;王洋【当事人】辽宁德瑞沣置业有限公司王洋【当事人-个人】王洋【当事人-公司】辽宁德瑞沣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林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赵麒越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林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赵麒越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林赵麒越【代理律所】辽宁卓政(锦州)律师事务所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辽宁德瑞沣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王洋【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辽宁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辽宁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辽宁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服务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物业基本情况1.1 甲方物业位于辽宁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物业类型为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2 甲方对上述物业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保证该物业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二、物业服务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三、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费:_______元/平方米·月;(2)停车费:_______元/车位·月;(3)其他费用:_______元/月。

四、物业服务期限4.1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应保证物业的完好,并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5.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5.3 甲方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 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确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6.2 乙方有权对甲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6.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

辽宁物业服务合同模板

辽宁物业服务合同模板

辽宁物业服务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辽宁物业服务合同模板甲方(业主):乙方(物业服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物业服务内容1.1 乙方负责甲方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秩序维护等日常物业服务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确保甲方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整洁、舒适、安全。

二、物业服务期限2.1 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并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物业服务费用3.1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3.2 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____元/平方米·月,非住宅____元/平方米·月。

3.3 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4.1 甲方应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确保甲方权益不受侵害。

4.3 乙方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凌源市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凌源市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凌源市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辽13民终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玉华汪江姜永涛【审理法官】刘玉华汪江姜永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凌源市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龙【当事人】凌源市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海龙【当事人-个人】张海龙【当事人-公司】凌源市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凌源市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海龙【本院观点】本案诉争焦点是:被上诉人因未续交电梯费致使其未能实际使用电梯,是否仍需补交电梯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是:被上诉人因未续交电梯费致使其未能实际使用电梯,是否仍需补交电梯费。

案涉小区电梯使用是物业企业以向业主发放电梯卡的方式进行管理,业主只有将电梯卡续费才可以乘坐使用,故电梯卡主要功能是用于乘坐电梯,而电梯费不能区分用于管理维护费用的所占比例份额。

本案双方均确认张海龙于2017、2018年度均未使用过电梯,未享有电梯乘坐权利,一审法院对物业企业诉请张海龙补交电梯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民法原则。

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梯作为高层建筑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属业主共有设施,业主有义务共同分担管理维护费用。

因此,上诉人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按实际发生的电梯维护费用,对相应业主进行分担追偿。

此外,张海龙对物业企业收取其物业费无异议,且主动向物业企业交纳,但未予接收,故物业企业存在过错,故上诉人诉请收取张海龙违约金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LF-2011-2701)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LF-2011-2701)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LF-2011-2701〕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联系: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服务项目第一条物业项目基本状况名称:[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类型:[一般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____;坐落位置:__________区(县)_______路(街);建筑面积:[猜测面积][实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____平方米;区域四至: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的物业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查验清单为准,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二条物业交接。

2024年-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完整版.doc

2024年-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完整版.doc

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完整版一、引言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基础文件,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合同依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

二、合同主体1.甲方(业主):指拥有物业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乙方(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合同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4)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5)物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6)其他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

2.物业服务费用:(1)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2)物业服务费的标准由双方根据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物业服务费包含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4)物业服务费可根据物价水平、服务内容等因素进行调整,调整方案需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3.物业服务期限:(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3)合同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____个月协商续签事宜。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①按照合同约定享受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②对乙方的物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③对乙方的违约行为提出索赔。

(2)甲方义务: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物业共用部位的整洁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③配合乙方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3)乙方权利:①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②对甲方的违约行为提出索赔;③依法制定和调整物业管理规约。

(4)乙方义务:①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守甲方商业秘密;③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沈阳前期物业合同范本

沈阳前期物业合同范本

沈阳前期物业合同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服务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沈阳地区某物业的业主,乙方为具有合法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1.1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物业交付使用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 物业服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7 物业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2.1 乙方应提供以下物业服务:(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服务;(4)安全防范服务;(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6)物业档案资料管理;(7)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条物业服务标准3.1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物业服务:(1)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完好,运行正常;(2)环境卫生整洁,绿化养护得当;(3)安全防范措施到位,无重大安全事故;(4)交通秩序井然,车辆停放有序;(5)物业档案资料齐全、准确、更新及时。

李恩军、盘锦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恩军、盘锦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恩军、盘锦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11民终3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学利高玉波王丹【审理法官】朱学利高玉波王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恩军;盘锦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恩军盘锦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恩军【当事人-公司】盘锦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盼盼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盼盼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盼盼【代理律所】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恩军【被告】盘锦成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物业费发生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在案涉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的变更无法取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变更后的物业公司实际上为案涉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物业费发生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在案涉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的变更无法取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变更后的物业公司实际上为案涉小区进行了物业服务。

在业主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之前,业主应按照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缴纳相应物业费用。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上存在瑕疵,一审判决按照前期物业收费标准的90%给付物业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阳阳、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阳阳、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阳阳、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4【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80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歆王迪王慧莹【审理法官】王歆王迪王慧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阳阳;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阳阳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阳阳【当事人-公司】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阳阳【被告】亿达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费。

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该合同对包含上诉人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

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物业费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房屋面积和欠费期间并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应缴物业费金额6708.52元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一节,上诉人在二审中仅提供了其拍摄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两张照片,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不足以否认被上诉人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委托合同》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李阳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大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乙方: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公房出售单位(产权单位)乙方是指:购房人(产权人)或承租人。

本物业名称: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证(合同)编号为乙方所购买(租赁)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座落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2.有权将本协议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不得有异议;3.监督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证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本协议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4.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5.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缴纳维修基金;6.负责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7.在保修期内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修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8.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9.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10.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11.按规定组织召开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12.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13.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工程任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14.自本协议终止时起7,日内,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出席物业产权人大会或被推选参加、出席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享有相应的权利;2.监督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4.依据本协议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5.按《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51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缴纳维修基金;6.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有关规定并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7. 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2020最新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2020最新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2020最新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委员会名称] (以下简称“业委会”)地址:[业主委员会地址]联系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业主委员会联系电话]乙方:[物业服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地址:[物业服务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物业服务公司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物业服务公司承担以下服务:(1)维护小区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安全;(2)定期派工清理物业小区内垃圾;(3)提供物业保安服务,保护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4)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检查;(5)提供日常行政服务,如收发业主的信件、包裹等;(6)其它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事项。

2、业委会应做好以下工作:(1)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开展服务工作,及时反馈业主意见、投诉;(2)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并按要求提供缴费依据和信息;(3)其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事项。

二、服务费用1、本次服务费按年度缴纳,每年金额为人民币[服务费用金额]元,共计[服务年限]年。

具体缴费时间、方式以及收款账户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2、物业服务公司应向业委会提供口岸清关服务费缴纳证明以及缴费发票等相关凭证。

三、服务期限本合同自2020年[开始服务时间]开始至202[结束服务时间]止。

服务期限届满,经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四、违约责任1、若物业服务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业委会或业主遭受损失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若业委会未按合同要求做好本职工作而导致物业服务公司无法正常履行服务,业委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约束。

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业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1.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3. 物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4. 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5. 物业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6. 物业管理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7. 物业共有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8. 物业共有设施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9.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服务内容1. 乙方应提供以下物业服务:(1) 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维护;(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3) 物业区域内的绿化养护;(4) 物业区域内的秩序维护;(5) 物业区域内的安全管理;(6) 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7) 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关系协调;(8) 其他约定的服务。

2. 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报甲方备案。

第三条服务期限本合同服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服务费用1. 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为:______元/平方米·月。

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__。

3.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时间为:______。

4.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支付的,应按日支付未付金额____%的滞纳金。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

2. 甲方应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王家永、大连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家永、大连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家永、大连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33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歆王迪王慧莹【审理法官】王歆王迪王慧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家永;大连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家永大连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家永【当事人-公司】大连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范准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王建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冷东大连碧海律师事务所;杨雪晴大连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准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王建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冷东大连碧海律师事务所杨雪晴大连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准王建冷东杨雪晴【代理律所】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大连碧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家永【被告】大连广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费。

被上诉人与案涉小区开发商签订了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案涉小区及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虽然被上诉人在2014年12月1日签订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尚未注册成立,但不影响上诉人成立后向案涉小区及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主体资格。

上诉人主张的关于物业公司选聘程序、物业费等级标准等规定均非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不构成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效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案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包含上诉人在内的案涉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既然向上诉人提供了物业服务,则上诉人应按该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标准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xx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

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

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

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

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
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xx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

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

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

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

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

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