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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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如果企业筹办期发生支出200万元(包括广告宣传费50万,业务招待费50万元,其它费用100万元),那么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在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180万元(100+50+50×60%),也可依规定按不低于3年的期限税前扣除,即每年可税前扣除60万元。
需把握以下二点:
一、对开办费金额不同而产生的税务处理方法的不同,各地税务机关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85号)第四条规定,对2008年1月1日
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如果属江苏省国税征管的企业,上例中开办费支出因金额超过50万元,只能按规定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
二、关于筹建(开办)期的时间定义,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对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这个时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理解均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界定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该界定便于企业操作,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如何界定?各企业各行业的情形和标准又不尽相同,是以企业注册登记结束之日还是以企业实体项目投产之日开始计算,各地税务机关把握的标准又不尽相同,笔者建议相关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消除税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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