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试用期陷阱及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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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的探讨一、引言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阶段,对于双方来说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1. 试用期工资待遇低许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较低,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导致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生活质量受到影响,权益受到侵害。

2. 试用期劳动合同不规范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如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条款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3.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随意性大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较大,劳动者在试用期间面临较大的就业压力。

4. 试用期劳动条件差部分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方面不重视,存在安全隐患。

三、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完善。

建议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合同期限等规定。

2. 加强劳动监察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3. 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 提高劳动者素质劳动者自身应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加强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关注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四、结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等措施,有望切实保障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场小白必看:试用期陷阱

职场小白必看:试用期陷阱

关于试用期大家应该都曾经经历过,试用期到底职场人有哪些权益,哪些保障?快来学习!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01 试用期是法律强制的吗?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02 试用期时间多长?试用期一般3个月到6个月,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陷阱一:只签订试用合同1.部分用人单位只与毕业生签订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目的是为了能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便接触劳动关系。

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陷阱二:薪资福利差1.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压低毕业生工资,且不给试用期员工落实各类相关福利。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且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陷阱三:延长使用期1.用人单位以多熟悉公司岗位为理由,要求员工延长试用期。

2.《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只能存在一次试用期。

陷阱四:拒交或欠交社保1.很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用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和补交社保为理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用到企业拒交社保的情况,员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并且如劳动者以此为理由解决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

陷阱五:合格与否单位说了算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接触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内,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必须能够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调查数据显示,有28.0%的受访者最近一次的实际试用期时长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

警惕用工企业“试用期”陷阱

警惕用工企业“试用期”陷阱

Word 文档1 / 1警惕用工企业“试用期”陷阱警惕用工企业“试用期”陷阱 单位提出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才能签订合同,这样会有什么后果?”昨天,市区的小应向市民救援中心本报值班室咨询。

小应说,他是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不久前,他联系了市区一家公司的助理职位,前几天公司方面有了回音。

但是在和人事经理交谈时,对方提出试用期3个月,每个月工资600元,转正后月薪1200~1500元,转正以后再签订合同等条件。

他担忧没有合同保障,试用期满后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小应说,这不是他杞人忧天,他的.一个老乡是去年的毕业生,在去年年底一次聘请会上,被一家公司聘用。

老板声称,试用期3个月,一次性发薪水 1500元,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

考虑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他当时就容许了。

在试用期期间,为了能够留下来,他表现得十分主动,可在眼看试用期将满的时候,老板却告知他不用上班了,缘由是他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最终甩出800元钱给他作为这3个月的“辛苦费”,将其打发了。

那么,试用期到底有什么规定?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

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劳动合同中可以商定试用期。

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只商定试用期,未商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

这多半是用工者为了躲避劳动合同的约束和《劳动法》的制裁而接受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价劳动力。

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商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我提示求职者,在找工作时,最好能事先了解一下对方,看是不是有要人的准备,不要因为求职心切,匆忙忙忙地签了劳动合同,误入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六大陷阱,试用期陷阱有哪些

试用期六大陷阱,试用期陷阱有哪些

试用期六大陷阱,试用期陷阱有哪些求职谨防试用期陷阱,欢迎阅读就业指导小编为您盘点的试用期六大陷阱,欢迎阅读。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不仅如此,在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

如果试用期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l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试用期劳动的权益与责任解析

试用期劳动的权益与责任解析

试用期劳动的权益与责任解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一段特殊期限,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相互了解、确认适合与否。

在试用期内,雇主和雇员都有一些特殊的权益与责任。

本文将对试用期劳动的权益与责任进行解析。

一、试用期劳动雇员的权益试用期劳动雇员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试用期内,雇员享有以下权益:1. 工资待遇:试用期期间,雇员应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正式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试用期结束后,如雇主决定正式录用雇员,应该依法调整工资并补发试用期间的工资。

2. 工作条件:试用期雇员享有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假等。

雇主在安排试用期雇员工作时,应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雇员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并保障雇员的正常劳动权益。

3.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试用期雇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雇主应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4. 健康与安全保障:试用期雇员有权要求雇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保证雇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雇主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措施,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二、试用期劳动雇员的责任除了享有相应的权益,试用期劳动雇员也有一些特殊的责任。

试用期雇员应履行以下责任:1. 忠诚义务:试用期雇员应当忠于雇主,恪尽职守,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商业机密。

在试用期内,雇员与雇主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雇员应尽最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 工作纪律:试用期雇员应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如准时到岗、不早退、不迟到,服从上级指挥等。

雇员应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执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保密义务:试用期雇员应对公司的业务和商业秘密保守,不得擅自泄露给予的保密信息,确保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4. 培训学习:试用期雇员应积极参与公司提供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和阐述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问题。

试用期作为雇佣关系中的一个特殊阶段,既是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能力、适应性的关键时期,也是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融入团队的重要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试用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出发,分析当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面临的主要权益问题,如工资待遇、劳动条件、解雇保护等,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探讨如何完善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措施。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提高社会各界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关注,推动相关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试用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协商选择的过程,但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可以被忽视或剥夺。

相反,试用期劳动者应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当的基本权益保障。

试用期劳动者应享有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

尽管试用期的工资可能略低于正式员工的工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压低工资,甚至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试用期劳动者应享有劳动安全保障。

这包括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为试用期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其职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再次,试用期劳动者应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尽管试用期的劳动者可能尚未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但他们仍应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用人单位还应为试用期劳动者提供与正式员工相同的福利待遇,如年假、带薪病假等。

试用期劳动者应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这包括不受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的歧视,以及根据个人能力和意愿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决定是否将其转为正式员工,而不能以其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转正。

试用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解聘员工是否符合自己所需而规定的一段时间。

在试用期,劳动者在工作中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和保护,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阐述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一、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了解对方是否适合的重要阶段,是双方进行相互考察与协同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劳动者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同时也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公正评价。

保护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试用期是劳动者适应岗位、适应环境的重要阶段,劳动者需要一定的时间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熟悉新的工作岗位并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

只有给予劳动者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才能让劳动者更好地适应、融入新的工作单位。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重要阶段,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发挥空间和机会,让劳动者展现自己的能力和价值,才能更全面客观地评估劳动者的工作表现。

只有在这种相互尊重和公正评价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良性互动。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的重要阶段,用人单位需要给予劳动者相应的权益保护,让劳动者有充分的机会去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从而做出选择。

只有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才能够建立起良好的雇佣关系。

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中国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试用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以及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等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应当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通知期不得少于三日。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工资报酬和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也要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解除合同权益。

大学毕业生初入职场当心被“试用期”忽悠

大学毕业生初入职场当心被“试用期”忽悠

zhigong falu tiandi以案说法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缺乏经验等特点,凭着自己的强势地位,任意曲解试用期等,侵犯其合法权益。

为防止被侵权,正在求职的大学毕业生应清楚试用期规定以及自己应有的权利。

试用期内权利一个都不能少【案例】李诚于2017年7月大学毕业后入职某机械公司时,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

李诚接受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后正式上岗,上班不到一周就因为操作机器失误,导致自己受伤。

李诚主张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他还在试用期,工伤保险还没有买,因而不同意给他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点评】试用期内的员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劳动权利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这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是单位的职工,与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职业安全权、社会保险权、解约权、经济补偿权等。

本案中,虽然李诚还在试用期内,也同样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诚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的决定下来后,由公司自行承担李诚的相关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试用期限不能任意定超法定长度须赔偿【案例】沈茵毕业后经半年的奔波,终有一家大公司愿录用她,可公司提出试用期要长一些。

考虑到找份好工作不易,沈茵只好答应。

2018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5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4560元,转正后月工资5700元。

沈茵上班3个月后,曾要求涨工资。

公司说,试用期限和工资待遇方面的约定出自双方自愿,须遵照执行。

【点评】该公司的说法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据此,沈茵的试用期至多为两个月,而实际约定为5个月,超过法定期限3个月,该公司显然违法。

试用期陷阱及劳动者权益简析

试用期陷阱及劳动者权益简析

试用期陷阱及劳动者权益简析最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

但由于劳动者受知识结构的限制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者很少通过《劳动法》和相关的劳动法规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尤其在试用期问题上,更有很多劳动者吃尽了苦头。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彼此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样适用于第一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

在试用期问题上,存在着很多不标准现象,有很多单位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从劳动者身上获取非法利益并幸免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试用期陷阱”及试用期劳动者权益进行简要分析。

常见的试用期陷阱陷阱一:“你先工作,试用期考察合格再签定劳动合同。

”这种现象在现实的雇佣关系中表现的最为普遍,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先试用,试用考察合格的,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将试用期合格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

”《关于贯彻执行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两边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用人单位应当第一明确是不是录用,确信录用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两边在法律许诺的范围内协商确信试用期的长短,而不是以试用期来确信是不是录用,如此做是不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间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属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

按《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方法》(劳部发[1995]第223号)第二条规定,故意拖延不签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劳动者的损失。

陷阱二:“你在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不用你了。

”很多用人单位常以“经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的员工。

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

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

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试用期是很容易发生劳动纠纷的时期。

相对而言,在这一时期,用人单位掌握着更多的主动权,劳动者时常处于惴惴不安之中,很容易落入用人单位的陷阱。

今天店铺就给大家详细聊聊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有哪些以及试用期怎么避免用人单位的陷阱,大家快来看看吧。

试用期注意的用人单位陷阱一用人单位能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有人认为,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没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肆无忌惮地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上,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即使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这个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往往需要一个量化标准,绝不是空口白话。

打个比方,假如劳动者是个打字员,就要以打字速度和打字正确率为标准。

如果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需要对该“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将其辞退的话,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试用期,单位可以不用为劳动者交社保?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为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这在中国是个普遍现象,而劳动者对此也习以为常。

尤其是刚刚踏入职场的高校毕业生大多不清楚法律的规定,即使知道一些也常常会迫于用人单位的压力而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

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合同三大坑

劳动合同三大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对于保障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陷阱和误区,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揭示劳动合同中的三大坑,提醒广大劳动者提高警惕,避免掉入陷阱。

一、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也是劳动者适应工作岗位的时间。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相互了解,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

1. 试用期期限过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长的试用期,甚至超过法定期限的一倍以上。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工资待遇,权益受到损害。

2. 试用期工资待遇低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低于规定标准,甚至仅为正式工资的60%。

此外,试用期内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也往往低于正式员工。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遭受经济损失。

3. 试用期满后不转正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定,故意不录用劳动者。

他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转正手续。

这使得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完整的劳动权益,甚至被迫离职。

二、保密协议陷阱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协议。

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 保密协议的适用范围保密协议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

如果劳动者不属于这些范畴,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属于非法行为。

2. 保密协议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保密协议。

新进员工谨防试用期六大陷阱

新进员工谨防试用期六大陷阱

新进员工谨防试用期六大陷阱今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不少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又缺少必要的维权知识,在试用期上玩起了花样。

在此提醒新进员工严加防范试用期六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不仅如此,在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

如果试用期约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部分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除此以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劳动合同好大的坑

劳动合同好大的坑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本应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大坑”,让广大劳动者疲于应对,深感维权之难。

本文将揭示这些劳动合同中的“大坑”,以期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保障自身权益。

一、试用期陷阱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时间期限,同时也是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的阶段。

然而,在一些劳动合同中,试用期陷阱层出不穷。

1. 试用期长度不合理: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有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延长试用期,甚至超过一年。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往往面临着工资低、福利待遇差的问题。

2. 试用期工资打折: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往往只支付劳动者约定工资的80%或90%,甚至更低。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收入大大减少。

3. 试用期解除合同容易: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往往很难证明自己的能力。

这使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处于弱势地位,权益难以保障。

二、薪资待遇陷阱1. 底薪+提成模式:用人单位常常采用底薪+提成的薪资结构,承诺高提成,但实际上,劳动者在扣除各种费用后,收入并不理想。

2. 迟发工资:有些用人单位故意延迟发放工资,甚至拖欠工资,让劳动者苦不堪言。

3. 五险一金陷阱: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标准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在缴纳过程中克扣、拖欠,导致劳动者在享受福利待遇时遇到困难。

三、工作时间和加班陷阱1. 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以调休、补休为由替代加班工资。

2. 试用期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要求劳动者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或者仅支付象征性的加班费。

四、离职陷阱1. 离职扣款: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时,以各种理由扣除部分工资,如违约金、培训费等。

2. 离职证明难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在寻找新工作过程中遇到困难。

五、合同签订陷阱1. 阴阳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为正式合同,一份为秘密合同。

毕业生初入职场小心试用期陷阱

毕业生初入职场小心试用期陷阱

毕业生初入职场小心“试用期陷阱”作为职场上的新人,毕业生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开发区人社局提醒,试用期陷阱不得不防,小心被滥用。

提醒广大初入职场毕业生:入职一个月内须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30日内单位须缴社保。

“某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降低人力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

毕业生们要注意,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警惕单约试用期、随意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内拒交或欠交社保等试用期陷阱。

案例一签订空白劳动合同“被填空”月薪缩水一半小莫应聘到一家软件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月薪6000多元。

拿到劳动合同的时候,小莫发现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岗位和工资,还是在这份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

可几个月来,他每月工资只有3000多元。

小莫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公司让他马上走人。

小莫要求公司支付当初承诺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公司拿出了与小莫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当初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报酬处已写上3000多元。

【点评】像小莫这样遭遇劳动合同“被填空”的人并不少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文本保留一些空白处,可根据单位的意愿随意更改,这都为劳动者日后维权埋下隐患。

如果小莫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证据,但现实中很难取证。

因此,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加盖单位公章,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等,发现空白劳动合同,要勇敢地向用人单位提出自己的疑问,不要贸然签字。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有些单位“2个月试用期之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案例二入职30日内须缴社保试用期最长不超6个月小邹进入一家网站工作,试用期已超过大半年,尽管平时做的工作与正式员工无异,但公司每月只发给他1400多元工资。

本以为转正后工资会有所提高,但小邹得知,他还要经过3个月试用期才能转正,而且转正后公司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大学生求职遭遇“试用陷阱”

大学生求职遭遇“试用陷阱”

大学生求职遭遇“试用陷阱”最近,一些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到了所谓的“试用陷阱”,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一些不法用人单位中,给求职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试用陷阱”,并提供一些应对措施,帮助大学生免受“试用陷阱”的伤害。

什么是“试用陷阱”所谓“试用陷阱”,指的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在招聘时设定过长的试用期,或者是试用期成功后不给转正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来搪塞求职者,甚至是直接以不符合要求为由辞退求职者。

这种情况下,求职者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试用期时间过长,是“试用陷阱”中最常见的情况。

有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延长到了半年或者是一年以上,这对于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另外,有些用人单位在求职者通过试用期后,却不给予转正。

这种情况下,求职者可能已经为用人单位做出了贡献,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如何避免“试用陷阱”大学生们在求职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以免遭遇“试用陷阱”。

以下是一些应对措施:1. 关注招聘公告在求职初期,应该关注一些权威的招聘公告,比如各大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

这些渠道发布的招聘信息更加正规、合法,减少了被“试用陷阱”困扰的可能性。

同时,求职者必须仔细阅读招聘公告中的所有信息,包括职位描述、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试用期等,尽可能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

2. 与用人单位沟通在求职过程中,求职者必须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其招聘政策、职业规划和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

如果用人单位给求职者的答案不够充分,或者是含糊不清,求职者应该再次跟用人单位沟通,以免到最后出现问题。

3. 找准合适的职位求职者需要找准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己水平和能力的职位。

如果求职者对自己的能力没有准确的认知,很可能在试用期间表现不佳,给用人单位提供了辞退的理由。

4. 留下证据在试用期内,求职者应该尽可能留下证据,比如写邮件或是短信,记录用人单位对其工作的评价、对其能力的认可等。

通用范文(正式版)扒一扒实习期、试用期、转正、劳动合同中的那些坑

通用范文(正式版)扒一扒实习期、试用期、转正、劳动合同中的那些坑

扒一扒实习期、试用期、转正、劳动合同中的那些坑1. 实习期的陷阱实习期通常是为了让学生或毕业生获得工作经验,并能在实践中学到更多的东西。

然而,在实习期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坑。

缺乏明确的工作安排和目标在一些公司中,实习生可能会面临缺乏明确的工作安排和目标的问题。

这意味着他们很有可能会被分配一些琐碎且无意义的任务,而无法真正学到有价值的知识和技能。

薪资问题实习期的薪资通常较低,甚至可能只是报销一部分生活费用。

在一些情况下,实习生可能面临没有薪资或低薪的情况,这可能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压力。

2. 试用期的陷阱试用期是为了让公司在正式聘用员工前对其进行评估和筛选的一段时间。

然而,试用期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陷阱。

不明确的试用期长度有些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长度,这可能导致试用期不断延长,进而延迟员工的转正和享受对应的福利。

薪资待遇和工作强度不对等有些公司在试用期中会对员工给予较低的薪资待遇,但要求他们完成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强度。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会感到不公平和压力过大。

3. 转正的陷阱转正是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正式成为公司的一员。

然而,转正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坑。

转正条件不明确有些公司未明确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转正,这可能导致员工在试用期过后没有明确的转正机制,使得其无法享受到正式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转正后待遇变动在一些情况下,员工可能会在转正后发现薪资待遇或福利有所变动。

有些公司可能会以员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降低员工的薪资或福利水平,这对员工来说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

4. 劳动合同的陷阱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文件,然而,劳动合同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陷阱。

合同条款不清晰有些劳动合同条款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缺乏明确的约定,这可能为双方引发纠纷提供了条件。

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而设立的一种约束条款。

然而,一些公司将竞业限制设置得过于严格,甚至涉及到员工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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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试用期陷阱及劳动者权益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

但由于劳动者受知识结构的限制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者很少通过《劳动法》和相关的劳动法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尤其在试用期问题上,更有很多劳动者吃尽了苦头。

关键词:试用期陷阱、劳动者权益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

在试用期问题上,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现象,有很多单位故意设置“试用期陷阱”以从劳动者身上获取非法利益并避免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试用期陷阱”及试用期劳动者权益进行简要分析。

常见的试用期陷阱
陷阱一:“你先工作,试用期考察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现象在现实的雇佣关系中表现的最为普遍,尤其是在私营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先试用,试用考察合格的,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试用期合格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关于贯彻执行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第30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明确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长短,而不是以试用期来确定是否录用,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间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属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

按《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第223号)第二条规定,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陷阱二:“你在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不用你了。


很多用人单位常以“经试用不合格”为借口,随意辞退试用的员工。

当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二“用人单
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时单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如果这个前提条件不成立,用人单位则无权在试用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即使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不讲任何理由、随时辞退试用期内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辞退试用期内劳动者,那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及提出疑义。

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属信息弱势群体,很多劳动者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不足,加之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制定并解释的,所以在发生试用期劳动争议及利益纠纷时,大多数劳动者都很被动或者有逆来顺受的心理,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建议广大劳动者为了不给用人单位留有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借口,在求职及试用期内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应聘时应先了解清楚招聘职位的任职资格和完整的录用条件。

2.在试用期内应随时按照自己所在岗位的要求及录用条件来要求自己。

3在试用期内应做好所完成的符合要求的工作的记录,以备转为正式职工
考核时提供参考或发生试用期劳动争议时为自己举证所用。

陷阱三:“你生病了、你怀孕了,你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还常以试用期间的特殊情况作为不合格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普遍要求“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如果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及女同志“三期”都会影响工作,这些特殊情况往往是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法》对试用期中的特殊情况没有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仅规定对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相冲突时,应服从不得解除的条件。

由此可见,在试用期中劳动者生病,用人单位虽能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应在医疗期满后并且“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情况下”方可实施。

陷阱四“试用期半年,合同期两年,期满再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另外,有关法规还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试用期的长短时不得超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很多劳动者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

另外,在现实的雇佣关系中,尤其是在目前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在很多的雇佣过程中,基本是“买方市场”,也就是用人单位居于主导地位,所以用人单位凭借自己的控制地位要求劳动者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以此从劳动者那里获得非法利益。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的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在有些方面享有同合同期内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如:
一、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第309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干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享受劳动保护和劳动
安全卫生的权利。

在试用期的劳动者,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以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危害。

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这是最容易被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忽视的方面,因为在现实的雇佣关系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现象尤其在中小型私营出现较多。

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正确的做法应是,用人单位对待试用期的劳动者,应与对待劳动合同期的劳动者一样,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试用期内劳动者还有以下两项权利。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不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的权利。

对新招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需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5]第264号)规定:“用人单
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


总之,劳动者在初次就业或再就业过程中,应充分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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