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甬水利〔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4〕74号各县(市)区水利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局,东钱湖旅湖局,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向局建管处反馈。
联系人:尹慧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宁波市水利局2014年9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经费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六章成果管理第七章奖励、处罚第八章附则宁波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科技工作是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水利现代化建设、水生态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水利建设与管理各项工作都离不开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应充分重视水利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条为加强我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指南》、《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工程带科研”,推进水利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引进、试验以及推广等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可推广性。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周静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修 订 (
)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遵 照 执 行 , 原 《 宁 波 市推 进规 上企 业 智 能化 改造 诊 断服 务 工 作 实 施 方案 》
经 信 技 改 号 ( 甬
( 2 0 1 7 ) 2 5 1
)
废 止 。
宁 波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宁波 市 财 政局
委 员 会总会 计师职务 : 章 昊 任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会计 师 , 免 去 其 宁波 东钱 湖 旅 游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职 务 。
免 去 :
? 2 8 .
年 20 1 9 / 第 1 期
费 小琛 的 宁波 市经济和 信息 化 委员 会副 主任职务 ;
( 2 0 1 6 ) 3 4
) 和
《 浙江 省 人 民政府 关于 在市场 体系 建 设 中 建立 公平竞 争 审 査制 度 的 实施意 见 》
浙 政 发 号 (
2 0 1 6
44
(
)
)
、
《 宁 波 市 人 民政府关 于在 市 场 体 系 建 设 中 建立 公平竞 争 审 査制度 的 实施意 见 》
长 董 事 职 务 、
:
髙云桢任 宁波 市 交通 运输委 员 会副 主任 , 免去其 宁 波市 公 共交通 客运管 理局 局长 职务 ;
华 弼 天 任 宁 波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钱世 雄任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免 去 其 宁波 市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督 管 理
《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综〔2021〕376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局)、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环境,根据《预算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水利局2021年5月6日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环境,根据《预算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甬水利〔2013〕89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水利〔2013〕89号各县(市、区)水利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湖局、大榭开发区社管局、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国家高新区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各建设主体诚信履约,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管的活动。
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备案管理、设计变更、施工和监理主要人员及现场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四条项目合同订立和备案管理。
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严禁签订虚假或阴阳合同。
项目合同(包括分包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由项目法人上报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同时将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建设责任主体登记表”报送市水利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甬政发〔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3〕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十四五”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以下简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推动节能降碳减污协同增效,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阶段性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6%以上(扣除国家单列项目能耗、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
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9000吨、8000吨、8000吨、500吨。
节能减排降碳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工业节能降碳工程。
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为契机,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建立高耗低效整治企业清单,依法依规推进达标提升工作。
鄞州大嵩围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鄞州大嵩围涂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站、鄞州区水利局、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市水利水电规划研究院等单位参加会议。
验收组认为该工程设计合理,施工管理规范,原材料控制严格,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投资控制较好。
同时,工程建设期间及投入运行以来,先后经历了“海葵”、“菲特”等多次台风的考验,发挥了防洪排涝等效益。
验收组通过研究和讨论,一致同意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经过5年的建设,鄞州成功在此“围”出一片新天地。
大嵩围涂工程是省、市、区重点工程,工程批准概算总投资7.8亿余元,是鄞州水利建设史上投资最多的工程。
2005年9月,鄞州区成立大嵩围涂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7月,区水利局发文成立建设指挥部。
2008年6月,工程迅速进入热火朝天的建设之中。
经过各个相关部门多年的不懈努力,2010年4月16日,大嵩围涂工程龙口成功截流合龙。
2012年8月,整个工程胜利完工。
大嵩围涂工程主要建成8062m长海堤、 2座水闸;8062m 长护塘河、883m长下洋排涝河和1909m长的永安排涝河;5座交通桥和配套管理房等。
大嵩围涂工程的实施目的,首先是为了提高防潮抗台能力,为养殖业规模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与此同时,解决部分土地占补平衡指标,满足城镇建设发展需求。
同时,通过滩涂围塘建设,修建高标准海堤,配套排涝河道与水闸,提高区域防潮抗台及防洪排涝能力。
海堤工程设计防潮标准为50年一遇,排涝设计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当天排出不受淹,为整个大嵩城区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5]168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7.30【实施日期】2005.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七月三十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26号),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对外继续保留宁波市物价局牌子。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主管物价工作和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职能,交给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1.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综合性改革,以及城乡、社会体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等职责。
2.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非重点城建项目初步设计会审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综合协调城市化推进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甬政办发[2011]249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水利局。
市水利局是主管全市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职责。
2.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3.加强防汛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建议,并组织实施。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甬水利〔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水利〔2021〕17号各区县(市)、功能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市级有关单位:《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 1.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2.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解释3.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4.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解释宁波市水利局2021年6月21日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为充分激发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科学、合理、规范的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评审依据(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
(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19〕74号)。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
(四)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
(五)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
宁波市直单位领导职位面试入闱人员名单.
宁波市直单位领导职位面试入闱人员名单一、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副校长职位(6名)冯建波宁波市委宣传部赵海平宁波市委党校任春晓宁波市委党校任建平宁海县胡陈乡穆晓莉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聂聪迪宁波市信息产业局二、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职位(6人)张宁辉海曙区委办公室杨正平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贸易合作局徐天红镇海区人事局徐云宁海县政府办公室朱刚余姚市朗霞街道谢德维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三、宁波市审计局副局长职位(6人)何小宝宁波市审计局竺培楠海曙区财政局王效民宁波市财政局卜明长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庞建宏宁海县力洋镇陈柳松象山县财政局四、宁波市体育局副局长职位(6人)徐健海曙区西门街道施孝峰鄞州区文联应优辉北仑区新碶街道郑禄红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曹德林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委王力波江东区东胜街道五、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位(7人)应黎明宁波市第二医院顾舰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镇海分局葛宜掌宁波国家高新区许伯强宁波市卫生局郎旭霞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陈世本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陈元刚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六、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职位(7人)张学群宁波市委办公厅陈刚宁波市旅游局张国平北仑区委办公室林贻泉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明街道朱安伟象山县爵溪镇叶秀高宁海县前童镇吕维共海曙区委老干部局七、共青团宁波市委员会副书记职位(6人)王孟雷镇海区信访局梁达宁波团市委钱雪华宁波工程学院方芳镇海区九龙湖镇周嫒儿奉化市西坞街道虞骏慈溪市人事局八、宁波市发展规划研究院副院长职位(6人)傅晓北仑区委政策研究室朱向军杭州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吴向鹏宁波市社科院方卓毅江东区东柳街道陶艳芳宁波市发改委王少青宁波市国资委九、宁波市规划局总规划师职位(6人)余国才宁波市交通局港航管理局张文莲海曙区科技局周航宁波大学袁朝晖宁波市规划局万江波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马家双宁波市建委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十、宁波市水利局总工程师职位(6人)劳均灿宁波市水利局毛贡宇宁波市建委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朱晓丽宁波市水利局林方存宁波市水利局周公宅水库管理局杨军宁波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蔡国民宁波市水利局十一、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职位(6人)陈星达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林伟连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陈三俊宁波市委宣传部张国良宁波大学宋加涛宁波工程学院袁勇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十二、宁波市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位(6人)钟建波江东区贸易局金伟杰江东区信访局张传仙奉化市经济发展局徐向波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寿建昱江东区重点工程办公室高峰慈溪市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甬政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宁波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勇副组长:余红艺成员:叶双猛市政府陈炳荣市政府何伟市委宣传部王仁洲市发改委汤思敏市发改委杨甘霖市经委孔繁钢宁波电业局黄绍棣市环保局王乐年市国土资源局陈明乐市建委郑声轩市规划局张镇岳市财政局李谦市公安局毛国荣市城管局胡跃军市交通局倪勇康市水利局刘平市安监局袁进市林业局王彭伟市园林管理局陈长锋余姚市政府胡建国慈溪市政府张行波奉化市政府邵兴杰宁海县政府陈永忠象山县政府黄新山鄞州区政府石贤义海曙区政府冯沛福江东区政府蒋旭灿江北区政府王耀军镇海区政府沈恩东北仑区政府应柏平东部新城指挥部胡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洪杰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楚建鲁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柴利达宁波保税区管委会陆克正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卢建中慈溪出口加工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王仁洲兼任办公室主任,汤思敏、孔繁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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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水利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
理 设 施安 全 的 活 动 的 , 应 当 与 设 施 维 护 运营 单 位 等 共 同 制 定 设 施 保护 方案 , 并 采 取相 应 的 安 全 防护 措 施 。
五、
新建 、
改建、
扩 建建设工程 ,
不 得 影 响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安 全 。
一
(
)
建设 工 程开 工 前 ,
宁 波 市人 民 政 府公 报
总 第 期 (
3 97
)
报 城 镇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并 承 担 重 建 、 改 建和 采 取 临 时措 施 的 费 用 。 六 、 任 何单位 和 个 人 禁止 从 事 下 列危 及 城 镇排 水 与 污 水处 理 设 施安 全 的 活 动 :
域 以 内 的 区
。
三 (
)
国家、
省、
市相 关法律 、
法 规 及技 术 标 准 对涉 及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保 护 范 围 有 更 严 格规
定的 ,
依 照 其 规 定 实 施 保 护 。
四 、 在 保 护 范 围 内 , 有 关 单 位 从 事 爆 破 、 钻 探 、 打 桩 、 顶 进 、 挖 掘 、 取 土 等 可 能 影 响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三 、 宁 波 市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为 :
一
(
)
城镇排 水管道 的 安全保 护 范 围 为管道外 壁 2米 范围 内 的 区 域 。 如 遇 特殊情况 ,
可 由 项 目 建 设 方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 另 行 提 出 管 线 保 护 范 围 要 求 , 报 城 镇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甬水利〔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甬水利〔2021〕14号各区(开发区)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自备水源用户: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省住建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和《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9〕1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各功能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生产经营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用水户。
二、征收收费标准和计量方式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1.80元/吨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量按实际取水量等额计算。
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企业按2.60元/吨收取。
今后如发展改革等部门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的用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用水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名单(2012年5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刘海泉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建社为宁波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高庆丰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柴利能为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林克宇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沈剑光为宁波市教育局局长;黄利琴为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张慧珍为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王惠敏为宁波市公安局局长;王霞惠为宁波市监察局局长;杨雄跃为宁波市民政局局长;黄学云为宁波市司法局局长;叶双猛为宁波市财政局局长;金俊杰为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南芬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徐畅成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定邦为宁波市规划局局长;郑世海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李谦为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劳可军为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张拓原为宁波市水利局局长;鲍尧品为宁波市农业局局长;黄辉为宁波市林业局局长;吕齐鸣为宁波市贸易局局长;俞丹桦为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陈佳强为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王仁元为宁波市卫生局局长;叶正波为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爱琴为宁波市审计局局长;陈秀忠为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杜钧宝为宁波市粮食局局长;励永惠为宁波市旅游局局长;李浙闽为宁波市体育局局长;汤柏生为宁波市统计局局长;顾文俊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郑德兵为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杨甘霖为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江国梁为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孔玮玮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陈瑜为宁波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张利兆为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徐高春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与打击走私办公室主任;王小方为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王乐年为宁波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主任;徐柯灵为宁波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前湾新区发改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第三章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导向、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投资补助、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进行支持。
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
撤销机构
撤销机构
(1)不再设立市杜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 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公安局承担。
组建机构
组建机构
(1)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职责,市林 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发展和欧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 记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管理职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的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因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加挂市海洋局牌子,保留市林业局牌子。
(1)优化市委办公厅职责。将市档案局(市档案馆)的行政职能划转给市委办公厅,保留市档案局牌子, 市档案馆继续作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设置。不再保留单设的市档案局。
(2)单独设置市委全面深化欧革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加挂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办公室牌子,划入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的城乡和社会体制改革相关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协调职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市辖区设立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作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派出机构。
将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不再保留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不再保留单设的市林业局。
(2)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将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 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 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环境保护等职责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 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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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政 策 解 读
宁波市人 民政府公报
总 第 期 (
3 91
)
六 、 超定 额加 价 管理 按 照 用 水 定 额 , 结 合水 资 源 管 理 需 要 和 用 户 承 受 能 力 , 确 定 如 下 分档 水 量 、 加 价 标准 、 加 价 项 目 、 计
倍 缴 的 0 . 5
纳 ;
第 三 档 水 量 为超 定 额 3 0% 以 上 部 分 ,
按照现 行水价 的 1 倍缴纳 。
视情 制定
两 髙 剩 “
一
”
行 业 更
加 严 格 的 收 费 标 准 。
价 加 2 .
项 目。
非居 民用 水 超定 额累 进 加价 为公共 供水基 本水 价加 价 ,
不包括 水资源 费 、
〔
20 1
7 )
1 7 92
)
和 《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浙江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厅 转 发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加 快建 立 健 全 城镇
非 居 民用水超定额累 进加 价制度的指 导意见 〉 的 通知 》
际 ,
提 出 以 下 实 施 意 见 :
节 水 型 城 市 建 设 。
四 、 用 水定额标 准
现 阶段非居 民 用 水户 用 水定 额管理 执行
《浙 江省用
取 水 定 额 年 (
)
取 水 定 额 标准
未 涵 盖 的 行 业 , 采 用 国 家 分 行 业 取 水 定 额 标 准 。
相 关 部 门 应根据职 责 分 工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逐步 修订 完 善 宁 波 市 用 水 定 额标 准 , 并 贯彻 执 行 。
污水 处 理 费 等
加 附
费 用 。
期 3 . 计 费 周
。
非居 民用 水超 定额 累进加价 计 费 以季度 作为 一个计 量缴 费周 期 。
个 一
周
期
结束后
,
对 超
定 额 水 量 部 分 按 照 加 价 标 准收 取加 价 费 用 。
七 、 实 施 步 骤
城镇 非 居 民 用 水 超 定 额 累 进加 价 制 度 要 统 筹 谋 划 , 分 步 实 施 。 结 合我 市 用 水 结 构 和 经 济 发 展 实 际 , 按
非 居 民 用 水户 应严格 执行 用 水 定 额 标 准 , 并 按 要 求 定 期 上报 统计 数据 。 五 、 用 水 计 量
严 格用 水 计 量行 为 。 非 居 民 用 水 户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安 装 和 使 用 经 计 量检 定 合格 的 计 量设 施 完 ,
费 周 期 。
1 .
分档
水量和加
价标 准
。
非居 民 用 水超 定额 水量 分为三 档 :
第一档 水量基 数为 行业 取水 定额水 量 ,
按
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非 居 民 用 水 到 户 水 价 执 行 ; 第 二 档 水 量 为 超 定 额 3 0%( 含 ) 以 下 部 分 , 按 照 现 行 水 价
用 水 定 额 管 理 为 依 托 , 以 改 革 完善 计 价方 式 为抓 手 , 科 学 制 定 用 水 定 额标 准 , 合理 确 定 分 档 水 量和 加 价标
准 ,
通过 健全 制度 、
明确 标准 、
落实责任 、
强化 考 核 等手 段 ,
提高用水户 节 水意识 ,
促进 产业 结 构 调 整和
等 数 据 。
市 统 计局 配 合做 好用 水 定 额 标准 的 制 定 和 完 善 工 作 , 负 责 对 用 水 定 额 计 量 相 关 的 产 量 、 人 员 等 数 据 进 行 核 定 。
供 水 企 业 负 责 用 水 计 量 数 据 的 提 供 。
三 、 遵循原 则
建 立 健 全 城 镇 非 居 民 用 水 超 定 额 累 进 加 价 制 度 , 要 以 保 障 非 居 民 用 户 合 理 用 水 需 求 为 前 提 , 以 严格
年 20 1 9 / 第 9 期
部门文 件
规 范 性文 件 统 编 号 一
Z
JBC
0
2
-
2
0
-
1 9 0 0 0 8
^ 1
【
市 1
发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宁波市水利局
*
1
^ 88
经挤 额 和
信
息
化局
宁波市统计局关于加快建立
健銳镇非居 民用水超定額累进加侧度的鎌意见
价管 甬 发 改
号 ( 2 0 1 9 ) 1 5 2
( 浙价资
号 的 有 关 要 求 ( 2 0 1 8 )
104
)
,
结 合 我 市 实
一 、
实 施 范 围
城 镇非 居 民用 水超 定 额 累进 加 价制度 的 实施 范围 为全 市 城镇 公 共供水 管 网供 水 的 非居 民用 水户 ,
水 量和 加 价标准 制 定 除 外 。
分档水 量和加价标准,
县
市 (
)
、
奉 化 区 参 照 执 行 或 视 情 另 行 制 定 。
二 、
部门 职责
分 档
市 发 改 委 负 责 做 好市 区 分档 水 量 划 分 和 加 价标 准 制 定 等 工 作 。 市 水 利 局 牵 头 做 好用 水 定额 标准 的 制 定 和 完 善 。 负 责 本市 城 镇非 居 民 超定 额 用 水 的 核 定 和 加 价水 费 征 收 的 管 理 工 作 , 以 及 公 共 生 活 用 水 定额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完 善 。 市 经 信 局 配 合做 好用 水 定 额 标 准 的 制 定 和 完 善 , 配 合提 供相 关 企 业 与 用 水 定 额 计 量 相 关 的 产量 、 人 数
各 区县
市 (
)
发 改局、
水利 局 、
经信局 、
统计局 :
为深入 贯 彻党 的 十九大 精神 ,
进一 步推进水 价改革 ,
促进节约 用水 ,
落实 《 国 家发展改革委
住 房 城 乡
建设部 关于 加快建 立健全 城镇 非居 民用 水超 定额 累 进加 价制度 的 指导意 见 》
发改 价 格 号 (
照
“ 先 易 后难 ”
的原则 ,
率先对 条件 较为 成熟 的 行业 和用 水大户 实行 超定 额累 进 加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