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准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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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准则解释

固定资产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背景:第一部分主要变化一、规范了融资性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定义强调了现值,即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折现值。

三、不再单独表述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再单独表述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四、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资产减值准则规范了长期资产减值问题,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五、规定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准则规定,某些特殊行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应予资本化,并确认预计负债。

第二部分讲解一、固定资产的确认(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一)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界定标准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界定标准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界定标准会计准则是会计和准备财务报表的基础,也是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

由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财务部联合制定的《会计准则》非常重要,其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界定标准也十分重要,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界定标准。

根据《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具有经济生命周期长于一年的使用寿命较长的、价值较高的投资性物品。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构筑物、设施、资产改造、改建和维护、发展新产品等项目。

固定资产实际上是指一种长期性的资本性质的财产,一般是用于一定的行业活动而设置的,具有不可拆分的特点,属于企业资产的长期投资项目。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固定资产的价值必须高于表面价值。

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指购买它们的实际成本,这个成本是当时它们的最高价格。

第二,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要满足一定的要求。

这意味着固定资产必须有能力持续提供经济效益,能够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收回成本。

第三,固定资产的经济生命周期必须大于一年。

这意味着固定资产不仅应有足够的实体价值,还应具备较长的持续用途和持久性,以及足够的经济效益,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收回成本。

通过以上界定标准,可以让会计人员更准确地界定当前购买和使用的资产是否属于固定资产。

不同的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比如银行所用的募集资金、赠与资产等均不算做是固定资产。

在会计帐户处理中,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界定标准也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划分出的购置价值、安装成本、改造价值等,这些价值的划分有助于准确计量固定资产的增加和折旧。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界定标准,不仅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税务管理者考核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界定标准,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状况,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是一套规范会计记录和处理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则和方法的准则。

它主要通过规定固定资产的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要求,确保企业能够正确、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其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变动情况。

本文将详细介绍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内容和应用。

1.固定资产确认:固定资产应当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具有长期使用、价值较高、使用寿命较长、不逐期消耗的物质资产。

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包括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取得、资产成本可靠可衡量、未来经济利益将流入企业、使用寿命超过一年。

2.固定资产计量:固定资产的计量主要包括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为成本法,包括购入价款、直接产生的安装、试车、运输等与使资产达到预期使用条件有关的费用。

固定资产在初始计量后,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例如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或摊销模式。

3.固定资产减值: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判断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可能会因为物理损耗、经济过程、市场价格变动等原因导致其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应当根据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评估和衡量。

4.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在报废、出售、转让、赠与等处置时,应当根据相关准则进行处置处理。

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与其处置金额进行冲销,并计入相关损益项目。

5.固定资产报告和披露: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固定资产的报表和信息。

固定资产的报表和信息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折旧、减值准备、增加、处置等方面的数据和说明。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上。

企业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和特点,选择适当的固定资产会计政策,并按照该政策进行固定资产的计量、确认和报告。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确保固定资产的准确记录和处理。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应用对企业的财务决策、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固定资产准则2023

固定资产准则2023

固定资产准则2023
固定资产准则是指企业或组织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所遵循的标准和原则。

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0日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对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做了规定:- 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中“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 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原相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 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所属资产类别分别转入“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 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设备”明细科目;
- 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明细科目;
- 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
- 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固定资产准则对于组织或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至关重要,可以确保固定资产得到准确核算和管理,并为财务报告提供可靠的信息。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概述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概述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概述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概述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即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而不是用于出售的产品。

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比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表现企业使用其的预计使用年限。

对于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其使用寿命表现为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如汽车或飞机等,按其预计行驶或飞行里程估计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意味着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幼资产,随着使用和磨损,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账面价值。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重要内容。

三是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

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

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但是,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对于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管理和核算。

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在实务中,通常确认为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拥有的具有实物形态、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且预期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

固定资产在企业的经营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企业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本文将从固定资产的定义、计量、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固定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拥有的具有实物形态、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且预期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

固定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的计量。

固定资产的计量主要有原值和净值两种方法。

原值是指企业取得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或者应支付的货币金额。

原值还包括与固定资产取得有关的直接费用,如安装费、运输费等。

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是指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残值确定的固定资产每年的折旧金额。

然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和报告。

首先是固定资产的确认,即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资产纳入固定资产账户中。

确认固定资产时,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编码和登记,以便于后续的会计处理和管理。

其次是固定资产的计量,即根据原值和净值的计量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然后是固定资产的摊销,即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进行年度摊销。

最后是固定资产的报告,即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披露固定资产的信息,如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净值等。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还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盘点和报废处理。

固定资产的盘点是指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实物清查和核对,以确保固定资产的存在和准确性。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是指将不再使用或者价值已经丧失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账户中清理,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告。

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资源和财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3号是中国会计行业的一个重要规范文件,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主要针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解释和指导,有助于企业正确核算和报告固定资产的价值。

解释第3号共分为7个章节,分别为“前言”、“固定资产的界定”、“固定资产计量基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和折旧速度的计算”、“固定资产减值”、“其他问题”,下面将对关键内容进行解释。

1.固定资产的界定:解释第3号首先明确了固定资产的概念和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持有、用于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质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动产包括设备、机械、交通工具等。

企业应该根据物质资产的使用目的和预期使用时间来确定是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2.固定资产计量基础:解释第3号明确了固定资产的计量基础,即按照成本原则进行计量,包括购入资产的购入成本、自建资产的生产成本和发展研究活动的费用等。

企业应当按照经济事项实质和对照证据,合理确定资产的成本。

3.固定资产初始计量:解释第3号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当购入或者自行生产固定资产时,企业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支付金额计量,同时计入相关的建设进展、借款利息等费用,这些费用应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核算。

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和折旧速度的计算:解释第3号详细阐述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和折旧速度的计算方法。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结合过去的经验和技术水平,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速度。

对于每个固定资产项目,企业应当在核算折旧期限内合理确定资产的残余价值和折旧方法。

5.固定资产减值:解释第3号规定了固定资产减值的判定、计量和会计处理等规定。

凡是发生长期不可逆损失或价值明显下降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如果对固定资产进行恢复性调整,应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逆转。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是指对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如何处理固定资产进行规范和解释的一项准则。

该准则涉及到固定资产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摊销、减值以及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企业能够准确、一致地记录和报告固定资产的相关信息。

首先,根据该准则,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固定资产应当具备被企业控制、预期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以及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等特征。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资产才能被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其次,在初始计量方面,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成本包括购置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与获得资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而初始计量后,固定资产的成本将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后续计量。

固定资产的摊销是指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其使用寿命内以合理的方式逐年分摊,以反映资产的消耗和价值的减少。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和预期残值确定摊销方法和期限,并按照摊销计划进行摊销核算。

摊销期间应当全额计提折旧,直到资产的成本减至其预期残值。

此外,企业在遇到固定资产的减值情况时,应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

如果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可收回金额,则需要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

减值准备的金额应计入损益表,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最后,当企业决定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报废、归还等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处理相关的损益。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对于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处理固定资产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解释。

它有助于确保企业能够准确记录和报告固定资产的信息,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依据。

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 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是指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收益及记账等有关事项进行规定的规定。

它也被称为折旧准则,为会计人员提供了统一的原则,使他们在处理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凭证时具有明确的指导。

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明确,会计准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收益、准确识别和记账等有具体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两部分,即直接折旧法和反推法。

根据不同会计准则,可以把固定资产分为用现金购买和经过消费性改造的资产,以便采用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

直接折旧法指会计人员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折旧年限,按比例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而反推法则指会计人员根据固定资产的净残值,计算出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会计准则还明确,对于固定资产的收益也有具体的规定,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可能的收益,计算出固定资产的收益金额。

这样可以保证对固定资产的收益和损失进行准确的计算,使其获得的收益不会超出其实际收益水平。

接下来,会计准则也明确了固定资产在记账方面的规定,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固定资产购买、使用、折旧、收益和减值等有关事项,灵活地进行记账,以便保证收入和支出的准确性。

国家对固定资产的记账还有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根据有关准则规定,在记账时注意避免出现账目错误和账目混乱的情况。

同时,国家还规定会计人员在处理固定资产会计凭证时,必须分清固定资产的购买、使用、折旧、收益和减值等有关事项,以便对会计凭证进行准确的登记记账处理。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为会计人员提供了统一的原则,以便规范处理固定资产的折旧、收益和记账等有关事项。

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规定了会计人员在实施相关处理时需要遵守的原则,帮助会计人员更加准确、科学地处理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 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 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 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 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 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 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 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 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 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 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 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 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 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 部分的账面价值。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 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 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 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 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 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 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 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 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 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 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 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 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 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 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 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㈠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㈡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㈢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以下简称《准则》)是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并取代了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第非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办法》。

《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计量方法以及披露要求,帮助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准确核算和分析。

《准则》首先明确了什么是固定资产。

《准则》定义固定资产为企业预期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租赁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在企业预期持有一年以上的物质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并在采集期间的原值中包括购置成本、运输成本、直接安装成本等。

《准则》要求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确立合理的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和分类登记,并制定固定资产的年度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期使用量进行折旧计算,以合理反映资产的消耗程度。

折旧计算应当考虑到固定资产的预计剩余价值,这意味着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需要预估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后可能的市场价值。

根据《准则》,企业除了计提折旧外,还应当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资产减值是指当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回收金额时,企业需要将固定资产减记至可回收金额。

《准则》要求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将减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净额应记录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

《准则》还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调整其账面价值。

当固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时,如增值、重置、报废时,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提折旧的方法。

除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企业还应当按照《准则》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的披露。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固定资产的名称、账面价值、计提折旧的方法、期末减值准备、重大修理和维护费用以及在建工程等信息。

总之,《准则》通过明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确保了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准确核算和分析。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准则解释

固定资产准则解释

固定资产准则解释固定资产准则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量、确认、评估和披露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固定资产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企业能够正确衡量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企业价值和风险的准确信息。

本文将就固定资产准则进行详细解释,涵盖固定资产的含义、会计确认与计量、评估和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长期资产,其使用寿命通常超过一年。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家具等。

这些资产是企业正常运营所必需的,并且对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固定资产准则对企业确认和计量固定资产的规定要求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准则要求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公允价值或成本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可由独立市场的交易作为依据确定的出售资产或转让负债的价格,而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或生产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企业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或成本进行计量。

与此同时,准则要求企业对于固定资产进行分组,并按照不同的分组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再次,评估固定资产的准则要求企业对其固定资产进行定期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计量基础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固定资产的评估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历史成本法、折旧法、公允价值法等。

历史成本法是指以资产取得或生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折旧法是指将资产在其预计使用寿命内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摊,公允价值法是指以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估计价值作为资产的价值。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

最后,固定资产准则对企业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有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按照固定资产种类进行披露,并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政策、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等进行详细的说明。

此外,企业还应披露与固定资产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根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4号》)发布於2013年4月1日,主要针对企业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进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准则4号》的宗旨是建立企业严格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方式,同时确保企业核算符合国家有关财务核算法规要求。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久持有的非商品,可以为企业提供服务或获取收入的资产,包括可固定使用的设备、电子设备、车辆、工程、设施、房屋及其他可供长期使用的资产,或任何其他以总账(未考虑折旧)金额大于人民币十万元(含税)登记为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对固定资产使用和核算,以及企业必须且能够在报表中确认价值的其他资产,如合同所有权和许可证获取权。

但本准则不适用于不具有划分价值并不能够确认价值的其他资产,如无形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申购、投资、使用和核算第四条企业对不同固定资产进行类别划分,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登记并申报正确完整的条目,以及对本年度新增的固定资产及二次折旧等进行报告要求。

第五条企业应当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立一套完整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核算准则和企业内部规定,实行绩效评估、监控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企业应处理固定资产的申购和使用,同时保护固定资产正确合法高效地运用。

固定资产的申请、装置和使用,有关单位或部门必须核算清楚,执行完整而有效的记账处理方法,有效地跟踪所有固定资产的采购、折新和使用记录。

第七条企业对于新增固定资产,必须按照核算法定手续,交付价款后,应将购入资产入账,实施监控并进行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保存固定资产的收支凭证薄,明确记载固定资产使用的贷方和借方,清楚地列明发生的时间、金额,以及支出的项目及用途。

第三章折旧方法第九条企业采用国家规定的用途分类核算法,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拆分为原值和累计折旧,并据此计算折旧率;计提折旧时分两层累进,即原值当期计提全部折旧,累计折旧计提折旧从新增折旧累计。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定义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定义

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拥有、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并且预期在多年内获得经济利益的有形资产。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长期使用:固定资产应当具有长期使用价值,通常表示至少使用一年以上或按照预定计划超过一年的期限。

2. 拥有权:企业应当拥有该资产的控制权,即具有支配和支配资产所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3. 为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固定资产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销售、租赁或管理等经营活动中,为企业创造收益。

4. 预期获得经济利益:固定资产应具有预期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这些经济利益可能来自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出租或出售等形式。

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并投入使用的资产。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了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在建工程的核算要求如下:
1. 在建工程的界定:在建工程是指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并且资金来源已经确保,但尚未完工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

2. 成本核算: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材料成本,以及适用的利息费用等,确认在建工程的成本。

在建工程的成本应当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借款利息等。

3. 会计处理:在建工程应当根据不同阶段进行分期核算。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应当以成本减值测试为基础,将预计的减
值损失计入损益;在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将在建工程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账户,并计提相应的折旧费用。

通过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规定,企业能够准确核算和判断其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在建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从而提供了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反映和决策依据。

固定资产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
固定资产的财务报告披露格式
• 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等信息 • 在利润表中,列示固定资产折旧的费用、摊销的费用等信息 • 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固定资产取得、处置等产生的现金流量
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固定资产的风险管理
• 固定资产的减值风险:关注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技术更新等因素,及时计提减值准备 • 固定资产的管理风险:关注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成本等因素,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效益 • 固定资产的税收风险:关注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
•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活动的载体,如机器设备、厂房等 • 固定资产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保障,如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 • 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支撑,如出租物业、商业设备等
固定资产是企业价值的体现
• 固定资产的价值反映了企业的经济实力 • 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 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反映了企业的发展潜力
固定资产准则的国际趋同
•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计准则开始与国际接轨 • 2006年,我国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其中包含固定资产 准则 • 2014年,我国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固定资产准则进一 步完善
固定资产在企业中的作用
固定资产准则在服务业的应用案例分析
固定资产准则在服务业的应用
• 服务业企业应关注固定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确保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准确无误 • 服务业企业应关注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摊销,合理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降低税收负担 • 服务业企业应关注固定资产的审计与披露,提高固定资产的信息披露质量
服务业固定资产的特点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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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背景:第一部分主要变化一、规范了融资性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是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二、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定义强调了现值,即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折现值。

三、不再单独表述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相同,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再单独表述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四、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资产减值准则规范了长期资产减值问题,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五、规定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准则规定,某些特殊行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应予资本化,并确认预计负债。

第二部分讲解一、固定资产的确认(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一)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需安装的记“在建工程”)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3、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借款费用准则处理。

4、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别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租赁准则确定。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二)融资性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准则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借款费用准则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大于30%的:借: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30%的:借:固定资产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三)特殊行业弃置费用应予资本化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企业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按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折旧的定义1、折旧的定义。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定义强调了现值,即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折现值。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的确定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考虑下列因素:(1)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三)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四)折旧方法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变更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预计净残值预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五、固定资产减值由资产减值准则规范。

六、固定资产处置(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二)待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调整准则规定,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二)处置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七、披露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第三部分准则原文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初始计量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不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第十三条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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