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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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附件 3: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会计实务优质文档]财会[2017]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

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政部2017年2月21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表1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表1:(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中表1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行业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遵循本应用指南、主管部门有关折旧年限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五)政府会计主体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下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思考

《政府会计准则》下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思考

《政府会计准则》下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思考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背景下,财政部颁布了新《政府会计准则》,推动了事业单位从传统经济体制逐渐转变向市场化经济体制方向转变,并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中,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出更为严峻的要求。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既是落实新准则、提高事业单位整体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也是保护国家资产安全性与完整性的关键。

但如何采取有效手段,在新《政府会计准则》的正确带领下,有序开展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实现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预期目标的顺利达成,是目前事业单位值得深度思考的话题,也是本文重点研究课题。

一、新《政府会计准则》对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带来的影响(一)会计处理方式由规则导向转变为原则导向传统的规则导向会计处理,主要指从价值标准角度出发进行固定资产确认,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按照类型纳入固定资产范畴内,通过价值划分标准的方式,为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工作提供更多便利条件。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传统模式下价值划分标准中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而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中重点提出,固定资产管理要从根本入手,坚持原则导向,转变以往准则中以价值作为标准的资产划分方式,促使资产管理流程更加严谨规范,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在保证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有效性的同时,有助于政府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与职业素养的有效提升,实现更精准的固定资产核算工作。

(二)固定资产会计计量从务虚转变为务实在之前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的计量原则主要以原始价值、折旧价值等为主,资产初始计量以完全重置价值和原始价值为依托,而折旧价值则作为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根据我国政府会计的实践经验而言,旧准则在固定资产的计量计算方面缺乏足够的应用原则,缺乏相应制度提供配合,而在新准则的有序实施下,促使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得到明确,同时清晰界定资产应用计量的属性判断层次,固定资金的计量计算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提高了固定资产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 ,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 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 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 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 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 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 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 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 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 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 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 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 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附件 3:(财会〔2016〕12号 2016年7月6日)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研究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研究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研究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对政府会计准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成为了政府财政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固定资产是指政府部门拥有并用于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长期使用和价值较大的资产,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资源和财务支撑。

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新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要求,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新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评估:新政府会计准则要求政府部门应该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登记,并按照实际成本记录。

在评估固定资产价值时,应当充分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折旧情况,根据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

2.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监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经过编制和核定后实施,并进行定期审计。

在使用过程中,要加强资产的监管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

3. 固定资产的变动和处置:政府部门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处置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审批程序和登记制度,确保变动和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些要求的提出,对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政府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政府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现状1. 固定资产登记不全面:一些政府部门在固定资产登记过程中存在漏登、漏报等情况,导致资产信息不完整,难以进行准确的核算和评估。

2. 资产折旧计提不规范:一些政府部门在资产折旧计提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计提不及时等情况,导致资产价值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

3. 资产监管不到位:一些政府部门在资产使用和监管过程中存在疏于管理、疏于维护的情况,导致资产的损耗和损坏较为严重。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工作,降低了政府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财政资产的安全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 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 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 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 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 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 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 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 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 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 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 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 相关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 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 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 部分的账面价值。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 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 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 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 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 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 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 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 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 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 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 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 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 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 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 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 会计准则。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展开讨论。

在背景介绍了新《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以及目的。

接着在分别对新《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与分类、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管理的改进措施以及固定资产盘点与清查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

最后在总结了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管理的意义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对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管理有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也能够了解到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发展趋势。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核算、管理、改进措施、盘点、清查、意义、现状、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新《政府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在政府财务领域中备受关注。

固定资产作为政府机构或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其管理与核算一直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的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和管理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导致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不规范或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

新《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为政府固定资产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分类、核算方法和管理要求进行了全面规范,推动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研究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管理的核算与管理,对于提升政府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固定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探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定义与分类,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以及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管理的改进措施和固定资产盘点与清查的必要性。

1.2 目的目的是通过对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进行探讨,深入了解政府会计领域中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实践操作,为政府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提供依据。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当前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固定资产的管理是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问题也提出了新的标准。

在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大背景下,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有了新的内容和改革。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直存在管理低效、重采购轻管理等问题。

在旧的制度下,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存在着漏洞和弊端,对于一些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不够完善。

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了一项新的会计制度,其中重点介绍了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内容。

标签:行政事业单位;新政府;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一、新政府会计准则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无法准确的计量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目前,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新的会计制度,对于旧的会计制度的革新。

针对固定资产的界定范围以及定义,常出现定义不清晰的现象。

较少进行会计处理的记录与披露,引发了新政府会计准则下的更新处理。

主要体现在无法真实的体现固定资产的价值,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中所涉及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針对固定资产的含义理解不透彻,这就导致在进行固定资产管理时,无法快速有效地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需要准确的测量其耗用的成本,只有在成本可明确计量的前提下,才能够确认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

而现阶段虚提折旧的做法已显露出其弊端与缺陷,财务人员进行资金管理时过于大意,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存在隐患,故应加强实施提折旧政策的确立。

(二)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消耗无法确定比较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会明显的感受到两者的不同。

这是由于两者在实际的计算过程当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

而旧的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但新的会计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转变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准,两者的转换也会或多或少带来一定的影响。

浅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浅析《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制度解读 l P o l i c y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浅析《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一
邢 台学院 赵 青
固定资产》 木
摘要 : 2 0 1 6年 7月 6日, 财政部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制定印发 了《 政府会计准则 第 3号—— 固定资产》 。本文将《 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 固定资产》 与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行制度 中规定盘盈 的固定资产按 照同类 或类似 固定资产 的实 际 成 本 、市 场 价 格 和 名 义金 额 三 个 层 次来 确 定 成 本 。
而具 体 准 则 中规 定 盘 盈 的 固定 资产 , 首 先 按 评估 价 值 确 定 成本 ; 没 有 经过 评 估 的 , 按 照重 置成 本 确 定 。 固定 资 产具 体 准则 立 足 实 务需 要 , 避 免 了现行 制度 实 际执 行 过 程 中操 作 性 不 强 的 弊端 。 ( 三) 全 面确 立 固定 资产 “ 实提 ” 折 旧的政 策要 求 现行 行政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准 则 制度 规 定 了 固定 资 产 在 计 提 折 旧 时应 冲减 相 关 净 资产 , 即 冲减 资 产 基金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基金
金额 , 而不列支。 会计处理为借记“ 资产基金” 或“ 非流动资 产基金” 科 目, 贷记 “ 累计折 旧” 科 目。 这种创新性“ 虚提” 折
分 类 和 折 旧方 法 , 各类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 限 、 折 旧 率 等 与 固定 资 产 有 关 的 信 息 ,为 编 制 权 责 发 生 制 政 府 财 务 报告
奠 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基础 。
( 二) 完善 固定 资 产 的计 价 标 准 固定 资 产 具 体 准 则

政府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核算的几个问题与思考

政府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核算的几个问题与思考

政府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核算的几个问题与思考政府会计准则是规范政府财务活动的重要法规,其中固定资产核算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在政府运作中,固定资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政府的运作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政府财务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固定资产核算的规范和完善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政府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核算的几个问题展开思考。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与界定政府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界定是首要的问题。

固定资产是指政府单位长期所有和使用、预期用于生产货物或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自用的不动产和动产。

这样的定义将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有利于政府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固定资产的界定并不总是那么清晰明了。

一些政府单位在建设公共设施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建筑、设备等资产可能会与其他单位有所交叉,难以明确划分到谁的固定资产范畴中。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单位需要进行谨慎的界定和认定,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政府会计准则中应当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做进一步明确,并提供相应的操作指引和标准,以规范政府单位固定资产的界定和认定过程,避免出现模糊不清或争议性的情况。

二、固定资产的计量与评估固定资产的计量与评估是政府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核算的关键环节。

根据准则规定,政府单位应该对固定资产进行计量和评估,并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折旧或摊销。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政府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剩余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保证资产的价值在会计报表中得到准确和可靠的反映。

政府会计准则中应当提供详细的固定资产计量与评估的操作规范,明确评估的方法和步骤,为政府单位提供操作指引和参照标准,以确保固定资产的计量和评估过程合理、准确、可靠。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也是政府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内容。

在政府运作中,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直接关系到政府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资源配置,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进行规范和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1.对于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确定的依据是(调出方账面价值)。

2.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要确认为固定资产,所需满足的使用年限是(超过1年(不含1年))。

2.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应计入的是(在建工程成本)。

3. 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要确认为固定资产,所需满足的使用年限是(超过1年(不含1年))。

4. 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在不需要评估的情况下,其成本确定的依据是(重置成本)。

5. 对于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确定的依据是(调出方账面价值)。

6.多年来,我国在政府会计领域实行的预算会计标准体系的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

7.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时间是(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

8.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应计入的是(在建工程成本)。

9.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是(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

10.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规定,除医院会计制度和其他少数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外,按期折旧时进行的操作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

11.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其初始计量的依据是(成本)1.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的规范,主要侧重于会计计量和记录问题,很少涉及会计确认和披露问题。

(正确)2.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入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确定。

(错误)3. 政府会计主体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正确)4.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正确)5. 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与硬件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近日,新《政府会计准则》正式出台,对政府会计核算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进行浅谈。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固定资产是实现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职能的物质基础,也是政府财务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核算制度和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准确的核算。

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要求更加严格细致。

要求政府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

按照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将固定资产分为不同的类别,如土地、建筑物、设备等。

要求政府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估价。

估价的依据主要包括购入成本、现值、重置成本等多种标准,要求政府部门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估价标准。

要求政府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核算。

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率,计算每年的折旧费用,将其计入成本,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除了核算外,固定资产的管理也是新《政府会计准则》下的重要内容之一。

固定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采购管理、使用管理和维护管理。

在采购管理方面,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资产来源和品质的审查,确保采购活动的规范和合法。

要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确保资产的权益和完整性。

在使用管理方面,政府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档案,做好资产的标识和登记工作,实时更新资产信息。

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在维护管理方面,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维护制度,加强资产的保养和修理工作,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已经成为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的规范。

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附件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政府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管理需求。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也相应地受到了新的影响和规定。

固定资产作为政府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算和管理对于政府经济活动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固定资产的定义、核算方法、管理要求等方面来浅谈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经营单位用于生产、提供服务、经营管理以及出租给他人使用而持有的,预期在多个会计期间内使用的、价值较高的物质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土地使用权等,具有完整性、持久性、有形性和购置或建造成本较高等特点。

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对固定资产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以指导政府各级部门更加规范和合理地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也得到了新的调整和规定。

首先是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应当在取得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取得成本予以计量。

取得成本包括购置价格、相关税费以及安装、试运转等与将资产放到预定位置、使用状态的相关费用。

其次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减值。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预期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折旧核算,并且在发生减值的情况下要进行减值测试,合理确定减值准备。

最后是固定资产的处置。

政府部门在将固定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报批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转让或者报废,以保证政府资产处置的合理合法。

在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也得到了新的强调和规定。

首先是要求政府部门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政府部门应当确立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监管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进行盘点核对,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价值保全。

其次是加强固定资产的监管和使用。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固定资产台账,对固定资产的数量、种类、使用状况、价值变动等进行全面的记录和监管,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分享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对考生把握时事,理解注会政策能有所帮助。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拥有的可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租赁或用于行政管理目的的物品。

新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固定资产的认定、计量、折旧、减值以及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新会计准则第4号中的固定资产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固定资产的认定和分类根据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确认:首先,该资产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其次,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应当根据其不同的特性予以分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1.1土地土地是指地面以下的土壤、地面以上的树木和建筑物附着的土地等。

在确认土地作为固定资产时,应当将其成本加以明确,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和折旧。

1.2建筑物建筑物是指固定在土地上,能够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场所或办公场所使用的建筑物。

在确认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时,应当将其成本加以明确,并按照其使用寿命和价值进行计量和折旧。

1.3机器设备机器设备是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各种机械设备和工具。

在确认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时,应当将其成本加以明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和折旧。

1.4运输工具运输工具是指企业用于运输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各种车辆和交通工具。

在确认运输工具作为固定资产时,应当将其成本加以明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和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计量和折旧固定资产的计量和折旧是新会计准则第4号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2.1固定资产的计量根据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加以计量。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取得该资产的价款、直接与取得资产有关的税费、安装、试运行和能使该资产适用于预定用途的直接费用等。

在计量固定资产时,应当采用相应的会计政策和方法,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公允性。

2.2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由于使用、流逝或技术等原因而使固定资产价值减少的过程。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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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财会[2016]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六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同时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八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固定资产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
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定。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
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
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二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固定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五)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等情况。

(七)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以及以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

(八)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毁损等重要资产处置的情况。

(九)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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