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哪些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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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23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3期国家税务总局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到底有啥区别?筹划周刊

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到底有啥区别?筹划周刊

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到底有啥区别?筹划周刊◎ 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业务部 / 作者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根据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实施后续管理。

《办法》的核心在于“备案管理”,本期华税律师将就“审批管理”与“备案管理”进行分析,为企业把握实务操作中潜在的税务风险点。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经历了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2008年之前,减免税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务总局将备案管理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此次《办法》的发布,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并明确,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此次《办法》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全部审批,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体现,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

一、审批制:实行全面审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等方式,准予减免税、认可其享有税收优惠资格的行为。

其实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同意其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

审批管理属于事前管理,且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加之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一直为纳税人所诟病。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征求意见稿)附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 7 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岀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5.当年财务报表;6.登记管理机关岀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预缴享受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开展后续管理。

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留存备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退回。

6. 生产场地证明资料, 包括土 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 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 受托合同、支岀明细等证明材料。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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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60题)1、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报告等四项业务的()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A.月度终了B.次月15日C.次年3月31日D.次年6月30日【答案】 C2、下列关于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说法错误的是()。

A.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B.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C.未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规定的期间内平均摊销D.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答案】 C3、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额控制,每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份A.30B.25C.20D.15【答案】 B4、下列不符合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相关规定的是()。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主管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B.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C.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30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答案】 C5、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税收保全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B.只有在事实全部查清,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C.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其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D.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答案】 B6、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关系确立的前提,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发布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
国税函[2010]290号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办法》要点解读
(一)扩大适用范围
《办法》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以下增值税优惠1、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2、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3、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4、边销茶增值税优惠5、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6、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7、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9、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10、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1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13、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4、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1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16、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8、婚姻介绍服务增值税优惠、殡葬服务增值税优惠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增值税优惠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优惠2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优惠22、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2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2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25、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26、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2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28、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2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一)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

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及减免性质代码明细【业务描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具体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

(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04129999)。

(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

(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

(7)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5,)。

(8)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

(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7)。

(10)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

(1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5)。

(1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

(13)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

(14)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

(15)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好消息!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好消息!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好消息!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10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发布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取消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同时,考虑到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有资产损失栏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具体数额的方式,实现资产损失申报。

因此,《公告》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会计实务:持股平台是否可适用101号文税收优惠

会计实务:持股平台是否可适用101号文税收优惠

持股平台是否可适用101号文税收优惠一、法规原文: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方式是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二、在实务操作中的烦恼实务中,除了直接持股方式外,使用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持股,也是非常常见的。

从法规来看,对于采用直接持股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可以直接适用101号文的规定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税收递延的政策。

但是对于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即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激励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持股平台要适用该税收优惠,那么比然涉及穿透问题,但是在没有法律支撑的基础上,直接穿透,似乎也缺乏说服力。

三、专业观点举例1、大成律师事务所(来源《拟IPO企业股权激励相关税务合规问题》):1)对于间接持股方式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一种观点是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间接持股也应该解释为符合101号文享受税收递延政策的范畴。

首先,直接持股亦或间接持股均只是外在形式,最终的激励核心都是实施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而非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

而且,因实施股权激励目的而建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也可以根据其合伙协议、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等一系列股权激励配套文件及实际投资情况进行有效甄别。

其二,虽然101号文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的条件:“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但是该规定也存在兜底解释,即激励标的股票(权)可以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3]进而解释员工通过持股平台获授的激励股权应属于“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

留存备查资料需避免三种情形(老会计经验)

留存备查资料需避免三种情形(老会计经验)

留存备查资料需避免三种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自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同时,需要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17年版)]列明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同时,纳税人在实务中需避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未及时归集备查资料
企业应当在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同步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如企业享受《目录(2017年版)》某优惠事项,并在2018年5月15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应在5月15日同步将其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和整理完毕。

如果企业未按时归集和整理备查资料,可能会影响相关税收优惠的享受。

情形二:未按时限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如果企业保管不善导致留存备查资料在该期间内遗失或损毁,则可能承担被税务机关否定享受税收优惠权利的风险。

企业应按2018年第23号公告附。

财税等级考试 办税实务知识点(三)

财税等级考试 办税实务知识点(三)

财税等级考试办税实务知识点(三)变更税务登记一、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更变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发生以下情况变化时,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情况:1. 改变名称;2. 改变法人代表;3. 改变经济性质;4. 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5. 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6. 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7. 增减注册资本;8. 改变隶属关系;9. 改变生产经营期限;10. 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11. 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二、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入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1.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的证件和资料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3)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4) 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2)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3) 其他有关资料。

202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模拟试题及答案(2)

202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模拟试题及答案(2)

202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0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税务代理情形中,委托方不能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是()。

A.注册税务师延时提供服务B.税务师事务所解散C.税务师事务所因经营不善破产D.注册税务师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2.当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下列资产中,不能纳入税收保全范围的是()。

A.被执行人拥有的一一辆机动车B.被执行人自有的金银首饰C.被执行人新购入的价值4000元家具D.被执行人名下的别墅3.关于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说法,正确的是()。

A.某公司进口货物,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B.某公司自制设备器具,财务上直接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自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C.某汽车销售公司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装饰材料进项税额准予抵扣D.某生产企业,办公室和车间共用一块电表,每月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办公室用电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15日通过银行划账上缴2021年12月应纳增值税额12021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A.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21贷:银行存款12021B.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021贷:银行存款12021C.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021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2021 D.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021贷:银行存款120215.下列房产税处理中,不符合房产税政策规定的是()。

A.将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中央空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B.未将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地下人防设施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C.将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停车场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D.将出租的房屋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后,不再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6.下列经济行为中,不符合印花税政策规定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免税政策

免税政策

税收减免及备案登记2010-03-03 08:51:56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85 文字大小:【大】【中】【小】增值税减免或备案登记类《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一、业务概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一、业务概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3)、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

财税实务关于支付境外运输费用税收处理

财税实务关于支付境外运输费用税收处理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关于支付境外运输费用税收处理
近日,一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接到税务部门关于提供对外支付运输费用相关资料时咨询,境外承运方发生与境内及境外运输业务是否产生应税行为。

业务内容如下:
企业与外方发生进出口业务,合同规定有关企业与外方之间发生的运输费用由该企业承担,进口业务境外运输业务分为自境外起运地至境外中转口岸,该段运输业务完全由境外运输单位承运(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这一业务我们简称为“业务1”);再由境外中转口岸运至中国境内,该段运输业务部分由境外运输单位承运,部分由境内运输单位承运,由境内运输单位承运的,境内运输单位已提供合法有效的运输票据(发生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由境外运输单位承运的业务我们简称为“业务2”);出口涉及到的物流过程与进口相反。

由此产生的运费由企业承担。

以上业务是否产生应税行为,我们以进口运输业务从业务1与业务2两方面作相关考虑,根据以上情况,对于由境内运输企业承运且提供合法有效运输票据的暂且不表,关于业务1与业务2我们分别从流转税与所得税作以下分析:
一、流转税:
业务1:根据财税[2013]1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据。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带来的挑战:纳税人如何减少因享受税收优惠而产生的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带来的挑战:纳税人如何减少因享受税收优惠而产生的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带来的挑战:纳税人如何减少因享受税收优惠而产生的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这一公告相比以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最重要的变化是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且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按照76号公告规定,企业只要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一次即可。

以上变化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造成的影响是:
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在前,报送备案资料在后,因此企业在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中享受税收优惠之后,报送备案资料之前,其是否有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资格尚不明确;
2.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因此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仅仅意味着税务机关形式上同意企业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但不等同于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实质性认可,在未来期间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核查。

通过以上两点可以看出,76号公告在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而承担的风险。

按照该公告。

财税实务: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备案事项

财税实务: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备案事项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备案事项事项名称:begin-->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备案事项end-->begin-->end-->办理机构:begin-->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end--> begin-->end-->begin-->end-->begin-->end--> 受理方式:begin-->上门办理end-->办税程序:begin-->一、范围(条件)和时限(一)范围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二)条件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三)时限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无(二)提交资料1.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2.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的说明3.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4.《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5.《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6.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end--> 办理时限:begin-->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end-->收费标准:begin-->不收费end-->收费依据:begin-->无end-->办理依据:begin-->《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8]35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10]4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2号)end-->begin-->end-->咨询电话:begin-->12366end-->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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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哪些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备
案资料
问:哪些税收优惠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国税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纳税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取得相关资格后,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相关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存备查。

(一)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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