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少博律所案例分析】水源保护区内的环保关停
企业关停六讲-01常见的关停原因
吴少博律师:我想从这三个角度来讲一下,企业关停在我们现实当中的一些现实问题,我分别从关停原因,关停的手段,以及被关停人最关心的补偿。
三个角度来讲一下有关企业关停的相关问题,先讲一下关停原因,这是整个的社会现实问题。
其实我总结了无非就是这四方面的原因,各位可以梳理一下自己所面临的关停问题,是不是都在我这四个的方面当中所囊括?各位可以看一下,第一个是真正的环保原因,环保原因其实可以分出两个问题,一个是你本身就环保违法,对吧?大气排放超标了,水污染等等了,是不是,甚至有一些无环评无排污许可证的来进行排污,来进行项目的建造跟施工,是吧?这就叫违法环保基本性法律的这一类的,因为环保原因关停了。
其实还有一类叫合法原因,你本身是满足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你在环保的这方面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也要关停。
你比如讲由于大气污染整个控制的原因,京津冀地区停产限产关停的一些问题,有些企业是合法的没问题,但是由于大气污染指标的控制,由于为了保护相应的这些一些地域范围等等。
你即便是满足环保要求也要关停。
所以说环保原因关停它要分出两块,第一个有可能是你违法了,用处罚的方式就可以关心你。
第二个没有违法,但是由于现在政策了,环保标准的从严了等等的一些依据也要关停。
第二个叫特殊地域问题,我们在实务当中就太多了,最起码三个地域是有的。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有的还说禁养区,但禁养区不应该属于一种特殊地域,因为是根据当地的一些规划划分的问题,但是最明显的就是我刚才说的这三个区域,那么最近拆这种别墅项目,是不是都在风景名胜区。
关停一些矿山,是不是因为矿山大部分都在自然保护区,关停一些生产制造类企业,你看这个企业是不是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
这就本身你这个企业所处的位置,就在一些特殊的地域范围,他不管你合法与违法的问题,必须关停。
为什么?因为他要保护第三方主体,所谓的保护公共利益,对吧?保护水源地,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风景名胜区,对不对?它的根本目的在这里。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
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当企业遇到拆迁腾退时,查阅相关的法律书籍和网络资料,发现关于拆迁和腾退方面的法律政策很少,企业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如何维权。
近期由很多的媒体朋友咨询拆迁腾退政策,应广大记者的要求,吴少博律师来跟我们谈谈环境污染、腾退搬迁的问题。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要以中小企业不动产案件为主,其中代理了大量的京津冀地区的因为环评和环境所导致的企业关停关闭以及腾退的相关案件。
随着京津冀地区的气候的相关要求,现在对京津冀地区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相关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行业,比如钢铁厂、砖瓦煤窑以及相关的化工厂等等,正在进行大范围的关停关闭。
企业关停关闭有补偿吗?在这块有不少的中小企业非常迷茫,那么关停关闭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补偿呢?去年,临沂一次性关停了五十多家相关的钢铁厂,也是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是否公平合理再此不再赘述,但是从法律角度应该怎么来理解中小企业关停关闭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从哪些角度来给中小企业进行实际的安置、评估以及补偿。
特别是京津冀地区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接触的唐山的钢铁厂相关的关停关闭,河北廊坊相关的一些砖煤窑厂,特别是砖窑厂的关闭。
天津的化工厂的关停关闭,以及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不再接受相关的污染行业,以及向外疏解一些机械加工、装饰装修等等。
都不符合现在的首都疏解非首都功能的一些产业要求,正在往外搬。
面临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关的企业在关停的,那么在相关的安置和补偿中应该怎么做呢?企业面对关停关闭在安置补偿中应该怎么做?从法律层面来说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一些条例和政策,一些地方政策包括“退二进三”的相关的要求政策,大力发展服务业,减少工农业的用地指标。
我们要考虑企业再生存再发展问题,所以在实际补偿当中往往就要掺杂安置补偿问题。
首先对中小企业而言,政府所要求的都是关停,只要企业不经营了对环境没有造成实质影响了,对于政府来讲任务就完成了。
吴少博谈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
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谈—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建筑类涂料企业需“升级”避免关停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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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实】/jiaju/2017-08/10/c_1121461559.htm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企业需尽快“升级”北京市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越来越严格,并非一句空话。
今年4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该标准将对生产、销售、使用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从而减少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
《标准》已于4月12日在三地同步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同步实施。
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要想降低PM2.5浓度,除要降低直接排放的一次颗粒物外,同时要降低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会二次转化生成PM2.5的气态前体物。
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粘剂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已成为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以建筑类涂料为例,2000年全国建筑涂料产量为56.3万吨,2015年增加到516万吨,增长了8倍,年均增速超过15%。
此标准实施后,将引导涂料企业生产、销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保守估算将减少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VOCs排放量20%以上。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评论】建筑类涂料随处可见,其挥发性扩散面积大,若不达标则造成的环境污染是很严重的后果。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发布,将对生产、销售、使用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从而减少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
造纸厂被强制关停,企业主诉讼却被驳回诉讼请求
造纸厂被强制关停,企业主诉讼却被驳回诉讼请求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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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马某自1995年起经营的某七乡造纸厂,经营手续齐全。
2000年按照某县环境保护局的意见进行了设备改造,使年产达到10000吨以上。
但2001年8月,某县环境保护局却强行关闭了马某的造纸厂,捣毁了原告厂子的设施设备,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马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县环保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但某县环保局却辩称按照某县政府《关于印发﹤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县政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部门联合执法。
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应由某环境保护局单独承担,马某起诉对象错误,依法应予以驳回。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十多年的专注拆迁维权经验,以本案例的案件事实给广大企业主提供法律意见。
在拆迁维权诉讼中,专业的委托代理是救济的基础。
关键词:造纸厂、关停、联合执法【案情介绍】马某于1995年开办的某七乡造纸厂是一家乡镇企业,1996年投入运营。
在开办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在其营业执照中载明“项目规模大小不受限制”。
2000年按照某县环境保护局的要求,马某购置了一台大型设备,使企业年产量达到了10000吨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某县环境保护局于1999年重对本县年产5000吨以上的造纸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共调查核实全县符合5000吨以上的造纸厂13家,不包括马某的的某七乡造纸厂。
2001年8月6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由某县环境保护局和另外四家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起草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养殖场被强拆,政府侵犯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补偿!
各位企业主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名律谈拆迁》栏目,我是吴少博所的律师石磊,本期和大家分享的话题是:养殖场被强拆,侵犯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补偿!最近一段时间呢,我们接到很多关于养殖场关停禁养的咨询,今天结合一则我刚刚办完的案子,和大家探讨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这起案子呢是一起强拆案,但其中涉及到招商引资、养殖场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等诸多因素,相对而言比较特殊,下面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案情概述2013年8月,王先生在经过层层审批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后申请成立了蓄禽养殖公司,同年10月与县农业委员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环评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证件。
10月,县环保委员会作出《养殖场关闭及治污设置建设问题督办单》要求关停禁养区的养殖场,镇据此向王先生的养殖厂发出通知,要求其限期关闭或搬迁,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3月,恰逢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养殖厂位于黄河故道自然保护区,属于被整改对象,同年6月,县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了强拆。
法律分析1、是否可以强制拆除王先生的养殖场王先生的蓄禽养殖公司各项手续、证件齐全,但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王先生的养殖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要求限期拆除,而王先生并未自行拆除,此时是否可以施强拆呢?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王先生的养殖场确实位于自然保护区,属于禁养范围,那么王先生现在的养殖场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在作出行政决定,然后王先生未按照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的情况下,以及职能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依据的就是《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强制拆除,而不应当在未履行任何法律规定或法律程序下来实施强制拆除。
2、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王先生的养殖场属于招商引资企业,且在建立时所在区域并不属于禁养区,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
我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下行政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化工厂遭遇环保关停怎么办?能获得哪些赔偿?
化工厂遭遇环保关停怎么办?能获得哪些赔偿?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环保政策落实在方方面面,最近两年国家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企业被关停,特别是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比如化工厂等,稍有不慎就会接到相关部门的关停通知,甚至是搬迁通知。
对于化工厂来说,企业搬迁、污染防治、关停已是大势所趋,化工企业关停和搬迁数量多、工程大,不仅会影响环境发展,还会对经济和社会协调产生牵一发动全身。
现在由于对化工企业搬迁、关停、安置的力度非常大,所以补偿款的谈判更加困难。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化工企业搬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评估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
谈判是搬迁补偿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补偿数额是否能满足企业的自身利益损失,而且关系到后续的企业安置问题。
化工厂的评估项目包括厂房、土地、机器设备和停产停业损失等。
吴少博律师认为,化工企业搬迁的补偿谈判,最重要的是评估方式的选择。
在现实中,选对评估方式才能正确计算企业应得的补偿。
很多时候征收方为了能够尽快使化工企业搬迁就会选择比较简单的评估方式,这对化工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损失。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从事的企业拆迁谈判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针对评估方式选择上面不断磋商,所以深知评估方式的重要性。
曾经办理过的案件中,经过主张修正评估方式,使企业获得了理想了补偿。
二、以法律手段应对违法措施。
相关部门在治理化工厂等污染企业过程中,经常会采取行政强制力量推进工作——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理原料等,这些手段没有法律的支撑,严重损害了化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付这些明显违法的行政手段,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来维权。
很多时候,关闭关停甚至是要求搬迁都是合法的,但就是因为相关部门采取的手段不合法,使化工企业的利益遭受了本不该有的损失,针对这些侵权行为,化工企业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搬迁之前要有相关部门的妥当安置。
化工企业较之其他企业有一些独特之处,这些独特之处使征收方在化工企业搬迁中应该给予合理的安置。
鱼塘被划定在禁养区内,如何救济才合理
鱼塘被划定在禁养区内,如何救济才合理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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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鱼塘承包户刘某等三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合法的养殖证。
后该鱼塘所在区域被环保禁养。
该鱼塘承包户认为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不当,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某政府作出的禁养通知。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多年的拆迁补偿办案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的禁养整顿、关闭关停的办案程序。
对于养殖业主来说,原则上是在征收补偿通知下达后,如何保障其补偿金额才是关键。
因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欠妥,某鱼塘承包户的维权方向不太恰当,提醒广大养殖业主,维权要依据合理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环保禁养、鱼塘承包户、救济【案情介绍】鱼塘承包及建成经过:2005年5月10日,刘某、叶某、卢某等三人在某县某宁镇某村委会和该村委会XXX 经济合作社的书面同意下,依法承包了该村总面积为150亩的土地(从某瓦至某水库边周围立界,东至某某山地,南至某坑私人自留地外,西至某地为止,北至某山顶)。
2006年8月至2008年11月,刘某先后与李某、黄某、陈某签订了《承包鱼塘合同书》、《承包坑田合同书》,与案外人杨某朋、杨某康签订了《承包鱼塘、塘坝合同书》,并在上述土地上依约、合法开设、经营‚某县某镇某某丰农场‛。
该鱼塘所办理的证件:刘某依法相继办理了该养殖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组织机构代码证》、《某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取得了某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关于同意某县某镇某某农场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函》。
禁养通知下达经过:2013年4月8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某府(2013)XX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畜禽禁养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XX号《通告》)将涉案土地圈划为禁养区、规划建设区。
禁养区的划定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禁养区的划定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2016年养殖业又受到了非市场因素的强势影响,也就是禁养区的养殖场拆迁、转移的强势执行,很多地区都定下了禁养区清场的最后期限。
11月环保部和农业部出台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指南,全国各地对禁养区作了明确的界定。
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各地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
最近有很多当事人来电咨询禁养的问题,他们的养殖场被相关县级政府划分到禁养的范围之内,到底应该依据哪些法律规范来进行约束行政机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呢?特别是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就禁养的相关问题,在我国从上位法来讲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进行了适度的规定。
从法律的位阶和层级上讲,《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基本法律之下的行政法规。
今天主要挑几个问题讲一下,在哪些区域之内禁止建设畜牧养殖场以及养殖小区呢?这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是有所规定的,该防治条例基本规定四个方面,其实大体来讲是三个方面,第四个方面是兜底条款,是适用于其他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当中。
第一、禁止在水源地及风景保护区这应该是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状况,比如江苏环太湖本身是饮用水,在环太湖流域划定的范围是一公里范围内不能有养殖行业,像北京密云水库等等。
在饮用水水源地要从事养殖行业原则上禁止的。
在名胜保护区,如北京房山十渡等名胜明景也是禁止建设相关养殖畜牧业的。
应该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要最大范围的保护水源地的清洁与干净,禁止造成饮用水污染,必须要禁止相关畜牧养殖业的建设。
环保禁养关停,你的胜算在哪里
环保禁养关停,你的胜算在哪里?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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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律师之企业拆迁讲堂,今天讲述的内容主题是环保关停禁养,你的胜算在哪里?本次课程主要从环保禁养关停目前存在的问题的共性来分析总结出四个方面。
并在问题的基础上给养殖业主提供建议,告知养殖业主在环保关停中如何做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们环保禁养关停中所存在的问题。
结合环境大年的大背景大政方针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央环境督察组已经是第四批进驻各省区监察环境改善进度。
在这样的国策背景下,环保禁养关停,似乎成了政府的一种号召,更是政府的一种强制实施的任务。
同时环保禁养关停,养殖业主尤其关心的问题是补偿如何到位。
因此总结环保禁养关停中在当前存在的问题如下:补偿资金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补偿资金主要是财政拨付。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财政拨付几乎为零!因此环保禁养关停的补偿成为了难题。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正常的现象那?因为财政拨付在这块是零拨付或少拨付。
导致很多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还处于摸索阶段。
甚至补偿与禁养关停同步实施,这样的政策力度过大,甚至是一种行政命令来完成。
整体来说这块的财政资金不到位是形成问题的关键点。
举例来说,如整个北京市延庆区必须限期关闭XXX数量的养殖企业,在划定的禁养关停区域内必须关停,这就是以一种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完成一种任务。
但财政资金用于补偿的几乎为零,如何补偿给养殖业主?环保关停并不能带来经济利益。
跟征地拆迁补偿比较起来,拆迁联系着征地,土地就是财富。
同时呢征地也关联着某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因此,这样的征收补偿就比较好办。
跟政府财政基金上是否充裕毫无关系。
违建及关停的法律适用
违建及拆迁的法律适用问题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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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企业拆迁讲堂,今天讲述的内容是有关违建及关停的法律适用。
从广义上来分三个层面来解读一下相关理论。
吴少博律师通过理论及其实务经验来总结出这部分的精彩解读,供大家遇到上述问题时可以做参考使用。
首先说明违建及关停的法律适用不是指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从法律位阶、法律适用及法律的真空地带来讲述违建及环保关停的法律适用的这堂课。
吴少博律师解读:一、总述部分该部分内容涉及到的是实务中,若出现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时,结合《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举例来形象的说明上述问题。
比如2008年1月1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是我国首部就违章建筑给予准确性定义的法律,并且涵盖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建造的房屋,其中第64条、65条明确规定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取得与否,就成了实务界判断违章建筑重要的法律杠杆。
那么问题来了,08年之前,所建造的房屋,如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那么到底是不是违章建筑?于是就有适用新法跟旧法交替的问题。
按照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是这样的,但是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特别除外的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则到底怎么适用的问题。
二、具体解读1、法律位阶新法与旧法:若是在08年之后建造的并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这样的话直接就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关停维权十大案例解读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企业环保关停维权十大案例解读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案例解读:淘汰落后产能数十砖瓦窑企业突遭强拆维权案日前,《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接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部分新型墙材公司企业法人的情况反映,称:企业正处在依法合规经营、正常纳税的状态中,却突然遭到驿城区政府、胡庙乡政府等有关单位的强制拆迁,部分企业法人遭到强制拘留,几家被强拆的新型墙体材料公司查看情况,其中几家公司已经成为废墟,还有个别公司被拆除了相应部分。
追溯:被拆除企业多为政府招商引资而来2005年12月,河南省政府为淘汰落后产能,清理非法实心黏土砖瓦窑场,出台了《关于治理整顿砖瓦窑场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2007年6月驻马店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驻政办[2007]42号)》文件,对发展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公司的扶持政策进行了解读。
同年十月,驻马店市政府颁布了《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驻政办[2007]105号)》文件,文件详细制定了为投资兴办新型墙体材料公司的企业开通绿色窗口、财政扶持政策、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以及税收、工商等优惠政策。
那么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为什么会落到如此下场呢?事起:涉事企业因西部山区规划而变“违”据涉事企业所述,所有涉事公司都是通过政府招商引资,依法依规申办各种手续建的厂,不仅为当地提供了税收,还带动了就业,现在却被定性为违法企业,说拆就给拆了,这到底因何所致呢?据李姓企业主透露,主要原因与驻马店西部山区规划有关。
西部山区总体规划于2012年12月正式启动,历时3年,于2015年7月评审通过,2017年4月进行公示。
据驻马店规划局官网介绍,西部山区位于驻马店市中心城区西部,交通便捷,距中心城区最短距离仅5公里。
西部山区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当中,结合山区自然资源、地貌风貌、文化内涵和未来发展需求,依托该市西部山区得天独厚的自然禀赋,将金顶山、蚂蚁山、乐山等连成一片统一规划,意在打造驻马店“城市后花园”。
机械加工厂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机械加工厂诉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例分析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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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君宁机械厂(以下简称君宁机械厂)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华厂家属区房屋,安装机械设备从事铸铁金属件制造和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产生,但该厂除对固体废物进行简单的堆放收集外,对其他污染未做任何处理,也未建设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
该厂所在居民区居民多次上访反映其产生的噪声等污染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六安市金安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限期补办决定书,责令君宁机械厂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同时罚款五万元。
该厂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决定维持上述两个决定。
该厂仍不服,遂以区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两个决定。
【判决结果】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君宁机械厂在居民区从事机械加工生产,由此产生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应当依法办理环评手续,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产。
但原告在未办理环评手续,也未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情况下,从事机械加工生产,显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被告区环保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限期补办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吴少博律所评析】本文中,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结合上述案例着重介绍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重要性,并对“未批先建”中的具体对象进行解读。
其实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拆除关闭养殖场
其实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拆除关闭养殖场——是谁赋予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环境执法的权力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里,存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乃至村委会借口当事人企业或者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要求当事人关闭关停,甚至限期拆除。
对此,吴少博律师指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是没有环境执法权的,其下达的关停关闭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越权行为,视法律威严于无物。
我们国家从2012年4月1号开始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对养殖场的关停关闭有着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此之前我们要先界定下这个条例是处于什么样的法律位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由国务院进行公布实施的,国务院所公布实施的在法律上讲就是行政法规,是要高于环保部所拟定的部门规章的,也就是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法律位阶层次要比这个高。
所以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颁布执行的过程中只需要遵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等这一类的基本性法律,这就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在法律地位上的位阶层次。
虽然看起来这个条例的效力和地位都是在众多法律之下,但在实际中其法律位阶已经很高了,在实务当中,要进行养殖场的关停关闭拆除,所参照的除了《环境保护法》之外,就是本部条例。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拆除关闭养殖场,因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二条,就是规定养殖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统观这个部分中的内容,只有第三十七条有用明确的语言阐述,涉及关闭关停的内容。
条例中关于养殖场关停关闭是怎么说的呢,第三十七条:在禁止建设养殖小区的范围之内进行了养殖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首先要责令停止这个违法行为的实施,如果拒不停止的,处2万到10万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除或关闭。
刘某诉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刘某诉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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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4月,山东省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根据群众反映某村水塘出现死鱼现象,对刘某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其所建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冷库正在更换制冷剂,处于停产状态,属减轻处罚情节。
市环保局遂依据上述条例第二十八条,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对刘德生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
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可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对违法行为“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标准,因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目》中应报批报告表类别,且因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属于“较重”阶次,应处6万元罚款;但考虑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符合“一般”阶次,故被告市环保局决定对原告刘某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某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水资源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水资源丰富,但分布不均,且受到人为破坏严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问题日益突出,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
某市地处我国南方,水资源丰富,但河道采砂活动频繁,严重破坏了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为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某市依法查处了一宗“非法采砂”案件。
二、案件概述2019年5月,某市河道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市河道某段存在非法采砂行为。
经调查,该行为涉及一家名为“某某砂石有限公司”的企业。
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采砂,且采砂规模较大,对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
三、案件处理过程1. 依法调查取证某市河道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获了采砂设备、非法采砂作业记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进行了调查。
2.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河道管理局对某某砂石有限公司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2)没收非法采砂所得;(3)罚款人民币20万元;(4)责令恢复河道生态环境。
3.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某市河道管理局发现,某某砂石有限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涉及犯罪。
于是,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侦查,依法对某某砂石有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强化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某市“非法采砂”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的问题。
因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2.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某市“非法采砂”案件的成功查处,得益于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和严厉打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切实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安全。
3. 加强河道管理,完善水资源保护制度某市“非法采砂”案件的发生,反映出我国河道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自然资源权益保护案例分析与解决
自然资源权益保护案例分析与解决在自然资源管理中,保护和维护自然资源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案例,探讨自然资源权益保护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案例一:水资源保护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因此保护水资源的权益非常重要。
在某个城市,由于长期无序的用水行为,导致当地水资源严重匮乏,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解决方案: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并推动社会参与。
对于用水行为不当的个人或单位,可以采取罚款、限水等措施,从而保护水资源的权益。
案例二: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气候调节、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某个地区的原始森林遭受了严重的非法砍伐和滥伐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解决方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砍伐行为。
同时,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意识,促进社会参与。
案例三: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是支撑现代工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过程中,常常会引发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某个地区的煤矿开采过程中,因无序放炮导致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威胁到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解决方案:强化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如无序放炮等,严惩不贷,并加强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案例四:土地资源保护土地资源是人类生产活动的基础,但由于不合理的用地行为,导致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
某个地区的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滥用土地、破坏生态环境,严重侵害了当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解决方案: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对于滥用土地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土地管理的公平和公正。
综上所述,保护自然资源权益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通过加强监管和法律执法力度,提高社会参与和公众意识,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和维护自然资源的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遭遇停水停电,行政诉讼助力企业维权
遭遇停水停电,行政诉讼助力企业维权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郑重声明:本文章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禁止同行转载、伪原创等,其他平台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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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企业最关心的事莫过于拆迁补偿的方案,并且为了能获得更多的补偿与拆迁方展开谈判,但是在实践中这场谈判的双方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拆迁方常常在谈判的过程中使用各种手段迫使企业接受其方案,停水停电就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曾代理浙江某造纸厂的拆迁案件,企业在与拆迁方三次谈判没有达成一致之后,收到了当地镇政府的“最后通牒”,限企业十日内搬迁,到期不搬迁将对企业断水断电。
企业主顿时无计可施,连夜赶往北京找到了吴少博律师请求帮助。
为什么拆迁方这么喜欢用停水停电来威胁企业呢?吴少博律师指出,企业是通过生产经营来盈利的单位,通过盈利来维持自身的运转,一旦拆迁方停止了水电的供应,就直接掐断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命脉,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和营业,自然就谈不上盈利了。
没有了利润,企业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活力。
,所以拆迁方一旦祭出停水停电的大招,企业就只能一直承受着亏损或者是接受拆迁方的条件。
拆迁方对企业停水停电,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吴少博律师认为,企业首先要明确的认识到,不管拆迁方是什么部门,下达停水停电命令的是什么部门,其行为都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的规定,供电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乒关停养殖场案例
乒关停养殖场案例
乒关停养殖场案例案例解读
1、北京延庆养殖场遭遇禁养关停维权案例-随着环境污染带来的雾霾、水污染等污染问题,政府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整改力度,养殖业等环境污染行业整治、禁养、关停的主要对象。
也出台了一系列《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政府规章来加强整顿治理并做好污染防治。
随之而来的是各个地方养殖业集中的地区也相继出台了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关停通知。
也因为这一纸通知让养殖业主面临着搬迁、拆迁、禁养、关停的问题。
乒关停养殖场业主在收到关停通知后,如何办?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根据十几年的拆迁补偿经验,结合本所办理的案情,给广大养殖业主提供谈判、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的程序救济。
2、乒关停养殖场案例案例解读--河南禁养区强制关闭措施及赔偿纠纷的案件。
2009年12月3日,被告对原告的养殖场采取了强制关闭措施,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⑴王建耿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西华县环保局信访受理登记表、西华县环保局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表各一份;以证明原告的养猪场年存栏量为500-600头,该养猪场未办理相关手
续,污染环境,环保局立案调查程序合法;⑵西华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委托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赵庄养猪场的申辩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邮寄回执、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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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环保关停案件评析
【案情简介】
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
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
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勤辉公司从事的利用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废气等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告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勤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勤辉公司从事的混凝土生产客观上存在粉尘排放,按照常理具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粉尘排放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吴少博律所评析】
本案涉及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环保关停。
近年来,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倍受社会关注,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案中,虽然涉案区域被划为二级水源保护区系在勤辉公司成立之后4年,但是该公司继续生产排放粉尘等污染物可能会对水体产生影响,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区政府作出的责令关闭行政决定,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北京吴少博律所认为,对因环保搬迁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法条解读】
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中第66条中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66条中所指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企业将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经过城市排污官网转移至环境保护区外处理后进行排放的,即使是这样,仍然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
66条中所指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企业将建设项目排放的水污染物经过城市排污官网转移至环境保护区外处理后进行排放的,即使是这样,仍然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