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025-)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气瓶充装许可;(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气瓶充装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
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
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
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
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法律法规附件1-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附件1-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云南省质监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附件1-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云南省质监局受委托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一览表附件1-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提交资料要求附件1-5: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附件2-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国家质检总局80号公告附件2-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2-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告第17号附件3-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文)附件3-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国质检锅[2003]250号文)附件3-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云南省质监局公告第1号附件3-4-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附件3-4-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附件附件4-1-0-0: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国质检锅[2003]80号文)附件4-1-0-1:关于调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行政审批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490号)附件4-1-0-2:关于改变特种设备许可受理程序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25号)附件4-1-0-3: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发放的意见(质检锅函[2003]67号)附件4-1-0-4: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号)附件4-1-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4: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5: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8: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1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程序和要求(试行)附件4-1-1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程序示意图附件4-1-13:云南省质监局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程序示意图---待提供附件4-1-14:申请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提交资料要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和申报程序
*厂内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
说明:1、“国家局”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2、“省局”是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市局”是指: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县局”是指: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
5、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6、检验贝资格考核申请表
7、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
9、检验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表
10、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许可有效期内业绩要求满足《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资质许可必备条件》
(二)在制造过程中,未发生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许可证。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全部材料目录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人员(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型式试验不合格的,须在一年后重新提出制造许可申请。
(四)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七、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六、许可时限
特种设备许可如何分级实施
特种设备许可如何分级实施特种设备许可如何分级实施2009-03-30 11:55:56(已经被浏览1071次)特种设备许可分国家局和省局两级实施许可,具体划分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许可分级实施为:压力容器设计的A 类、C 类、SAD类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GA类、GC1级、GD1级设计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批准和发证;压力容器设计的D类和压力管道设计位的GB类、GC2级、GC3级、GD2级的设计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和发证。
设计单位同时含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的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分为A、B、C、D四级, A、B、C级由国家局负责,D级由省局负责;电梯制造许可一般分为A、B、C三级、乘客电梯全部、液压电梯中B级和安全保护装置由国家局负责,其余由省局负责;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划分为A、B、C三级,一般 A级由国家局负责,B、C级由省局负责;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制造和客运索道安装由国家局负责;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划分为A级、B级或AX级,一般A级或AX级由国家局负责,B级由省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和部分制造许可的审批由国家局负责, 其余由省局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申请,一般应随制造许可申请一并提交,若无制造许可只有安装许可申请的由省局负责;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分为1、2、3级,由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局审批;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分为1、2两级,由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局审批,1级证由国家局颁发,2级证由省局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分为三类七级:GA类(GA1/GA2级)、GB类(GB1/GB2级)和GC类(GC1/GC2/GC3级), 其中GA类和GC1由国家局负责, 其余由省局负责;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由省局负责;压力容器中的气瓶和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由国家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由国家局负责,特种设备的维修、气瓶检验站和气瓶充装许可省局级负责;以型式试验形式实行制造许可的由国家局负责;从事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由国家局负责;所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受压元件材料的制造许可由国家局负责;锅炉部件制造许可按其所对应的锅炉许可范围分别由国家局和省局负责;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铸铁锅炉片、锅炉用封头由省局负责。
特种设备分级管控制度
特种设备分级管控制度一、目的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特种设备的分级管理与控制。
三、特种设备分类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种设备分为以下几类:1. 锅炉;2. 压力容器;3. 压力管道;4. 电梯;5. 起重机械;6. 客运索道;7. 大型游乐设施;8. 场(厂)内机动车辆。
四、分级标准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管控级别:A级:高风险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B级:中等风险特种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等;C级:低风险特种设备,如场(厂)内机动车辆等。
五、管理职责1. 企业应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全面管理工作。
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3.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六、分级管控措施1. A级设备:- 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安全性能检测、操作人员资质审查、应急预案制定等。
- 建立详细的设备档案,记录每一次的检查、维护和故障处理情况。
2. B级设备:-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 操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C级设备:- 实施常规的安全监管措施,包括年度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 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规程,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七、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组织内部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配合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的外部安全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八、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审议,并报企业高层批准后实施。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特殊危险性质的设备,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我国特别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本文将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许可的内容范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许可。
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需要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申报,进行审查和审批。
2. 设备安装与改造: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同时需要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通过审查和审批后方可进行。
3. 设备运行与维护:特种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需要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申请运行和维护许可。
二、许可的程序和要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于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材料准备:申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设备技术文件、安装、改造、维护方案等。
这些材料需要真实、完整地反映特种设备的状况和要求。
2. 审查和审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审批。
审查中会关注设备的技术要求、安装、改造、维护方案的合规性、设备使用单位的资质等方面。
审批通过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将会发放许可证书。
3. 后续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并不是一劳永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将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同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护,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三、许可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效力和法律责任是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1. 效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合法使用特种设备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设备使用单位在未获得行政许可证书前,不得擅自安装、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
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11.30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1年第41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同时,新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现一并予以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
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30日附件1
注二:锅炉制造、安装许可参数级别
附件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附件3
附件4。
特种设备分级管控制度模板
特种设备分级管控制度模板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种设备的分级管理与控制。
二、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指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三、分级标准1. 根据特种设备的危险性、使用频率、维护难度等因素,将特种设备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高危险性、高使用频率、高维护难度的设备。
- 二级:中等危险性、中等使用频率、中等维护难度的设备。
- 三级:低危险性、低使用频率、低维护难度的设备。
四、管理职责1. 安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安全规程。
2. 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3. 维修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
五、分级管控措施1. 一级设备:- 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 二级设备:- 实施中等级别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操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3. 三级设备:- 实施基本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常规的安全检查。
- 确保操作人员了解基本的安全操作知识。
六、检查与维护1. 所有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 检查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并存档。
七、事故处理与报告1. 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
2.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培训与教育1.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培训。
2. 更新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并掌握。
九、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
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 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 一、总则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和检验检测活动。
3. 基本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质量至上的原则。
## 二、行政许可事项1. 制造许可: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实施许可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
2. 安装许可:对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进行许可,确保安装过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3. 改造和修理许可:对从事特种设备改造和修理的单位进行许可,保证改造和修理质量。
4. 使用许可:对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进行许可,确保使用单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5. 检验检测许可: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许可,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三、许可条件1. 资质要求:申请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
2. 技术规范:申请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3. 人员资格: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
4. 设备和设施:应具备满足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修理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1. 申请提交:申请单位应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 资料审核:行政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现场核查: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其生产条件、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4. 审批决定:根据审核和核查结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 许可发证:对批准的单位发放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书。
## 五、监督管理1. 定期检查: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2. 违规处理: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3. 信息公开:建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 六、附则1. 解释权:本制度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分级)制度.doc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分级)制度一、责任单位特设处二、责任人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协办人B)。
三、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特种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四、申办条件1、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有与设计相适应的持有《设计审批人员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其中D类压力容器专职设计人员不得少于7人,审批人员不少于两人;4、有与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工作机构、场所;5、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80%;6、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7、有与设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8、有一定的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能够保证设计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进行试设计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且试设计产品经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五、申报材料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相关人员(设计、审核等)资质证书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设计图纸审批相关手续;6、质量保证手册;7、企业自拟取证申请。
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三份)。
六、办理程序1、申请:需要取得设计许可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黑龙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下载,一式三份),向受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未受理通知书。
3、试设计: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或者制造经历的,应当进行试设计。
试设计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4、约请鉴定评审机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技术鉴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基本知识
长输管道 工业管道 燃气管道
24、《条例》所指的电梯的定义 和范围是什么?电梯分为几种类 •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别,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
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 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 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 梯、自动人行道等。 •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 录》,电梯分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 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 行道等六种类别。
11、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由哪一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局负责条例规 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条例规定)
•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 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国质 检锅[2003]250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的行 政许可工作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 实施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 位资格许可的程序有那些?
•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的 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试设计、审查、 批准发证。
1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程 序有那些?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 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 审批、发证。
17、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 修许可的程序有那些?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要 求是什么?
• 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 术规范,
•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 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 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秉公执法。
9、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 使哪些职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程序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和申报程序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腹有诗书气自华* 厂内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调整范围。
说明:1、“国家局”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2、“省局”是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3、“市局”是指: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4、“县局”是指: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及填写说明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4、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5、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6、检验员资格考核申请表7、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8、检验员、检验师资格复试申请表9、检验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评表10、无损检测人员初试申请表11、无损检测人员复试申请表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腹有诗书气自华精品文档你我共享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鲁市监特设规字〔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的实施意见鲁市监特设规字〔2019〕9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以下简称《规则》)要求,对2020年1月1日后的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发证分级实施范围(一)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权责清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含取证、增项、补证、焊接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由设区的市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发证项目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以下简称《分类与项目》)的全部项目。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焊接作业人员除外)复审工作,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
县(市、区)无复审工作承接能力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职能的发证机关负责。
二、加强考试题库和考试机构管理(一)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详见附件1),统一审核和确定《分类与项目》中的G2、R2、R3、S1、S2、Y1、Y2、F项目和非金属焊接、长输(油气)管道焊接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负责在省局网站统筹择优公布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备选库及考试项目;负责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作业人员理论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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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2003年8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50号发布)许可项目设备种类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许可范围(类别、级别、类型或者品种)设计(单位)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1)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2)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3)球形储罐(A3);不得用于商业用途(4)非金属压力容器(A4)。
2、移动式压力容器(C):(1)铁路罐车(C1);(2)汽车罐车或者长管拖车(C2);(3)罐式集装箱(C3)。
3、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固定式压力容器(D):(1)第一类压力容器(D1);(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GA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1级):(1)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不得用于商业用途(3)输送可燃、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的管道。
1、公用管道(GB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1)输送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且设计压力小于4-0MPa的管道;(2)输送可燃、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3)输送非可燃、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10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管道。
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全部。
(由省级交由被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压力容器 1、气瓶(B)。
2、氧舱(A5)。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由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客运索道全部。
(由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大型游乐设施全部。
(由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制造(单位)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1)所有锅炉(A);(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B);(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C)。
2、承压热水锅炉:(1)额定出水温度大于或者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额定出水压力相对应的承压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分属C级以上各级);不得用于商业用途(2)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C)。
3、有机热载体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D)。
2、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D)。
压力容器 1、固定式压力容器(A):(1)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2)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3)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者球壳板制造(A3);(4)非金属压力容器(A4);(5)医用氧舱(A5)。
2、移动式压力容器(C):不得用于商业用途(1)铁路罐车(C1);(2)汽车罐车或者长管拖车(C2);(3)罐式集装箱(C3)。
3、气瓶(B):(1)无缝气瓶(B1);(2)焊接气瓶(B2);(3)特种气瓶(B3)。
固定式压力容器(D):(1)第一类压力容器(D1);(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压力管道(元件) 1、金属管子、管件、法兰、紧固件、支吊架(A):(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的无缝钢管;不得用于商业用途(2)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无缝钢管;(3)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焊接钢管;(4)有色金属管;(5)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无缝管件;(6)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的有缝管件。
2、非金属管子、管件、法兰(A)。
3、阀门(A):(1)安全阀;(2)调压阀;(3)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6-4MPa的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4)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的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5)非金属材料壳体阀门;(6)特种阀门。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4、膨胀节及波纹管(A):(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2)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6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3)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mm的其它型式金属膨胀节;(4)非金属材料膨胀节。
5、压力管道用密封元件及特种元件(A)。
1、金属管子、管件、法兰、紧固件、支吊架(B):(1)公称压力小于6-4MPa的无缝钢管且公称直径小于250mm的无缝钢管;(2)公称直径小于250mm的焊接钢管;(3)铸铁管;(4)公称压力小于6-4MPa或者公称直径小于250mm的无缝管件;(5)公称压力小于6-4MPa或者公称直径小于500mm的有缝管件;(6)锻制管件;(7)铸造管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8)钢制法兰;(9)紧固件;(10)支吊架。
2、阀门(B):公称压力小于6-4MPa且公称直径小于500mm的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3、膨胀节及波纹管:(1)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或者公称直径小于5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2)公称压力小于2-5MPa且公称直径小于10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3)公称压力小于0-6MPa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1000mm的金属波纹膨胀节;(4)公称压力小于2-5MPa或者公称直径小于500mm的其它型式金属膨胀节;(5)金属波纹管。
4、本表未包括的压力管道元件(视为B级)。
电梯 1、乘客电梯(A、B、C)。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2、液压电梯(B):(1)液压客梯;(2)防爆液压客梯。
1、载货电梯(B、C)。
2、液压电梯(C):(1)液压货梯;(2)防爆液压货梯。
3、杂物电梯(C)。
4、自动扶梯(B、C)。
5、自动人行道(B、C)。
起重机械 1、桥式起重机(A):(1)额定起重量大于50t的通用桥式起重机;(2)电站桥式起重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3)防爆桥式起重机;(4)绝缘桥式起重机;(5)冶金桥式起重机;(6)架桥机。
2、门式起重机(A):(1)额定起重量大于50t的通用门式起重机;(2)电站门式起重机;(3)装卸桥。
3、塔式起重机(A):(1)额定起重力矩大于63tm的普通塔式起重机;(2)电站塔式起重机;(3)塔式皮带布料机。
4、流动式起重机(A):不得用于商业用途(1)额定起重量大于20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大于200tm的轮胎起重机;(2)额定起重量大于40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大于300tm的履带起重机。
5、铁路起重机(A):(1)额定起重量大于60t的蒸汽铁路起重机;(2)额定起重量大于60t的内燃铁路起重机;(3)电力铁路起重机。
6、门座起重机(A):(1)门座式起重机;(2)电站门座起重机。
7、升降机(A):(1)曲线施工升降机;(2)锅炉炉膛检修平台;(3)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4)电站提滑模装置;(5)升船机。
8、缆索起重机(A)。
9、轻小型起重设备(A):(1)输变电施工用抱杆;(2)电站牵张设备;(3)各类叉车。
10、机械式停车设备(A)。
1、桥式起重机(B、C):(1)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0t的通用桥式起重机(B、C);(2)电动单梁起重机(B、C);(3)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B、C);(4)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B、C);(5)防爆梁式起重机(B)。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2、门式起重机(B、C):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0t的通用门式起重机。
3、塔式起重机(B、C):额定起重力矩小于或者等于63tm的普通塔式起重机(B、C)。
4、流动式起重机(B):(1)额定起重量小于20t且额定起重力矩小于200tm的轮胎起重机;(2)额定起重机小于40t且额定起重力矩小于300tm的履带起重机。
5、铁路起重机(B):(1)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60t的蒸汽铁路起重机;(2)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60t的内燃铁路起重机。
6、门座起重机(B):(1)港口台架起重机;(2)固定式起重机。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7、升降机(B):(1)施工升降机;(2)简易升降机;(3)升降作业平台。
8、桅杆起重机(B);9、旋臂式起重机(C)。
10、轻小型起重设备(B、C):(1)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B);(2)防爆气动葫芦(B);(3)钢丝绳电动葫芦(C);(4)环链电动葫芦(B、C);(5)气动葫芦(B、C)。
大型游乐设施全部。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客运索道全部。
厂内机动车辆全部。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全部。
安装改造(单位)锅炉全部。
压力容器全部。
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GA类)。
2、工业管道(GC类的GC1级):(1)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不得用于商业用途(2)输送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的管道。
1、公用管道(GB)。
2、工业管道(GC类的GC2级、GC3级):(1)输送甲、乙类可燃气体或者甲类可燃液体且设计压力小于4-0MPa的管道;(2)输送可燃、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3)输送非可燃、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10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管道。
电梯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1、随制造许可范围一同申请。
2、只申请安装、改造。
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客运索道全部。
检验检测机构除气瓶检验站外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气瓶检验站。
人员1、压力容器(含气瓶、氧舱)、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
(移交行业组织实施并发证)2、检验检测人员:(1)高级检验师;(2)检验师(初试);(3)氧舱、大型游乐设施、索道检验员;(3)高级无损检测人员;3、安全监察人员。
(统一组织考核、发证)不得用于商业用途4、作业人员:(1)氧舱维护管理人员;(2)带压堵漏人员;(3)客运索道作业人员;(4)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安装人员。
1、检验检测人员:(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2)检验师(复试);(3)初级、中级无损检测人员;2、安全监察人员。
(负责培训)4、作业人员:除氧舱维护管理、带压堵漏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安装人员以外的其他作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