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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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注: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1001-2011、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092-20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DB 37/T 3080-2017)等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标准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并且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具体要求如下: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A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仅设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A证),不再设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原A7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资格认定。

使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证书:(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电梯,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II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分级发证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分级发证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分级发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分级发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好《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要求,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5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153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193号)关于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发证权限的规定,并结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管县(市)体制的通知》(黔党办函〔2019〕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9)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要求,对我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机关及其发证项目明确如下:一、省市场监管局发证范围:客运索道修理和司机、安全阀校验、金属焊接操作(限结构焊)、非金属焊接操作。

二、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发证范围:除省局发证范围之外的特种设备作业项目。

遵义市、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应分别对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考核发证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并负责传达本通知。

三、各发证机关与发证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对应关系详见《贵州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分级发证权限表》(附件)。

四、2019年6月1日前,原省质监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分级发证规定或文件一律作废。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解答最终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以下称“第3号公告”)、《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以下称“新许可规则”)已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落实好第3号公告和新许可规则,规范行政许可工作,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解答如下:一、压力容器(一)关于压力容器试设计文件。

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准备大型高压容器、中低压容器和球形储罐的试设计文件,同时满足新许可规则“表C-1”的要求;不要求准备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即使提供了超高压容器的试设计文件的,许可证也不另外注明含超高压容器)。

试设计文件包括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许可证注明“含非金属压力容器”。

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当准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共5个品种的试设计文件。

3.新许可规则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第4条仅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

具有规则设计能力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如果能够满足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子项目的许可条件,可以从事本单位制造产品的分析设计(SAD),在许可证上注明。

该单位的分析设计审批人员必须通过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能力考核,并应当准备至少一套分析设计文件。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前,其试设计文件不应当用于试制受检产品。

(二)关于压力容器试制造产品。

1.原A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按许可证延续的规定申请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原D1、D2级别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源条件、制造业绩或试制产品应当满足新许可规则的要求,方可换发D级生产许可证,否则许可证备注“限第一、二类中低压容器”。

2.仅制造单层压力容器的单位,许可证不标注“高压容器限单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简称《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分类与项目》取消了原项目代号为D1(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2(带压封堵)、D3(带压密封)、Q1(起重机械安装维修)、Q2(起重机械电器安装维修)、Q10(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T3(电梯司机)、N1(车辆维修)的作业项目。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一、特别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取消特种设备作业证时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对已取消的作业项目不再复审,证书遗失、损毁的不再补发。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取消作业项目资格许可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新旧版本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还是有比较大的不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11.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同时,新制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现一并予以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30日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许可类别项目由总局实施的子项目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或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子项目备注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设计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1.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2.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无需单独取得设计许可(含分析设计),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实际设计范围。

无设计能力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将设计分包至持有相应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

2.申请分析设计许可的单位必须先取得规则设计许可。

压力管道设计无 1.长输管道(GA1、GA2)2.公用管道(GB1、GB2)3.工业管道(GC1、GC2、GCD)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一。

制造单位许可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锅炉(A,不限具体产品范围)1.锅炉(A,限定A级锅炉部件、热水锅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盘管锅炉、电加热锅炉等)2.锅炉(B)许可参数级别见注二。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6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单位:为有效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以下简称《考规》),规范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相关工作,切实发挥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把关作用,强化考核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现将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天津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具体条件》(以下简称《具体条件》,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业人员许可权限及程序新发证:按照《考规》相关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市场监管委可以实施所有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滨海新区发证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所有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其他区发证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除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证书复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区两级发证机关按照发证项目范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实施复审。

工作程序:按照《考规》执行。

二、考试机构委托要求各发证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具体条件》要求,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自行委托考试机构,开展考试工作。

其中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人员资格的考试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委依照《考规》统一确定。

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具体条件》要求,对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授权委托。

各发证机关应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通过条款明确约定对考试机构的要求及违法、违约责任。

正确理解特殊作业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要求

正确理解特殊作业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要求

正确理解特殊作业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9条明确要求:“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中可能涉及到的特种作业主要有: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其中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为主。

以上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之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中可能涉及到的特种设备作业主要有:起重机作业,含起重机指挥和起重机司机;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含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

以上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于电工作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主要以低压电工作业为主,也就是在特殊作业中的临时用电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涉及的是低压电气设备,需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专业电工进行接电、拆电以及对用电单位的各类电气设备是否满足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一般可能不会涉及高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二、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于高处作业,不能简单机械地将所有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的操作或作业都视为高处作业、要求相关人员都要取得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对于高处作业的定义明确提出:“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所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定要区分哪些人员是专门或经常地从事高处作业,哪些人员是偶尔进行高处作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告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2022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42号)有关要求,自2022年6月1日起,我局将启用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3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申请人可以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也可以登录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http://psp.e-/egov/shIndex.html),注册后查找相关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请。

具体操作方法登录后详细阅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统操作指南》。

2022年6月1日前申请的事项仍通过省局原电子政务系统(http://110.249.219.136/)完成办理和查询进度,无法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跳转的,可以使用IE浏览器输入网址登录。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继续使用省局电子政务系统办理,申请方法不变。

申请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https:///info-pub/pub)查询获证信息。

咨询方式:省局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组*************e-CQS技术支持400-813-5888(拨1咨询)总局平台技术支持************省局系统技术支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31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沪市监特种20190273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19〕273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第22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期间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新旧生产、充装许可实施的过渡1.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的许可事项,6月1日后按照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

对于受理项目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的,可按照表中对应的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但许可级别项目有专项限制条件的,发证时保留专项限制条件。

对于受理项目不符合《实施意见》附件1中的原许可级别项目的,按新许可级别项目发证,并将许可范围限制为原许可范围。

对于受理的项目或项目范围按新要求已不再需要许可的,终止许可程序,不再发放证书。

3.自6月1日起,按原许可要求发证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换证时原许可项目不在《实施意见》附表1中且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按照换证加增项提交申请,原许可周期内的生产业绩满足许可规则换证要求的,不需要提供样机(样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

66TOPIC SUMMARY专题综述 / 2019年第5期支持。

2016年,《“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实施方案》指出推动人工智能在无人机系统领域融合应用;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发展消费类无人机,建立试验鉴定、测试、竞技等专业化服务体系,完善空域、水域管理措施。

为推动物流无人机、无人机物流安全、有序的发展,未来政府应从物流无人机系统、物流无人机驾驶员管理、物流无人机运行空域三方面出台更加明确的管理条例。

国际物流无人机及无人机物流运输体系研发、应用整体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大量的资本、人力、物力投入,基于实际场景进行技术研发和商业模式孵化是整个行业实现跨越的必由之路。

未来物流无人机技术标准应从差异走向统一,每一环节的运营场景需要用清晰的标准统一推动物流无人机的发展。

3.3 人才培养 物流无人机和无人机物流运输体系发展离不开各级人才。

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应设立相关专业提高物流机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数量。

2017年12月,工信部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设立无人机相关专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器专业成立无人机所,培养无人机人才。

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吉林机械工业学校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已经设立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

2017年,培训机构北京商鲲教育控股集团无人机飞行学院“雏鹰计划”集训目的是提高无人机专业综合素质、专业技能。

一系列计划与措施适应无人机行业,面向无人机操控、维护和开发等发展方向,培养无人机设备编程、维护、生产组织和管理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

4 结语以京东、顺丰为代表的电商、快递企业正在推进我国无人机物流运输技术突破、标准体系构建,政府正在加速推进无人机监管,职业院校正在加速人才培养。

我国无人机物流正朝着先进、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1] 丁力,张玉,尹世琛.我国物流仓储行业发展与趋势探讨[J].起重运输机械,2018(4):69-71.[2] 吕厚谊.无人机发展与无人机技术[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 展,1998(6):113-116.[3] Jeremiah U.Unmanned aerial system[R].US CongressionResearch Service,USA,2012.作者邮箱:liulinshan75@收稿日期:2018-09-0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现予公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现予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16日
作业项目精简合并
新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与分类》中,将原有12个种类55个作业项目合并为11个种类20个作业项目。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完整版)电梯行政许可规则研讨TSG072019

(完整版)电梯行政许可规则研讨TSG072019

1. 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 轿厢自重(制造单位
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 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
预留装饰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或累计增加/减少质
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
量不超过额定载重量
2. 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 的5%除外)、防爆
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 等级、驱动方式、悬
A1级覆 盖A2和 B级, A2级覆 盖B级。
不分级
不分级 不分级
不分级
一、总体情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电梯
序号
种类
作业项目
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项目 代号
A
2 电梯作业
电梯修理(包括修理和维 T
护保养作业)
一、总体情况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认定分类:电梯
许可类别
项目
总局授权省级市 由总局实施的
场监管部门实施 子项目
的子项目
特种设备检
特种设备检验检
检验员
验人员资格

测人员资格认定
检验师
认定
备注
一、总体情况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国市监特设 函〔2019〕64号),——2019年1月28日 将“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 读卡器(IC卡)”从改造变为重大修理 或一般修理 。 重大修理 : ➢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等,改 变电梯原控制线路的 ➢采用在电梯轿厢操纵箱、层站召唤箱或其按钮的外围接线以外的方式 一般修理 : ➢加装电梯IC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仅通过在电梯轿厢操纵箱、层站 召唤箱或其按钮的外围接线方式加装电梯IC卡系统等身份认证方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市监特设〔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的公告》(2019年第22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许可要求(以下称新许可要求)将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1.生产单位许可。

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

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对于受理项目符合《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级别项目,可按表中新许可级别项目进行发证,否则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范围进行限制。

对发证机关发生变动的许可项目,原受理机关应当将评审报告和许可建议结论书面通知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并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按新的许可要求补交申请。

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且2019年6月1日后按规定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许可项目,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评审和发证,发证要求同上。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1月1日 起实施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7)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 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 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 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 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装卸桥、架桥机
塔式起重机
普通塔式起重机、电站塔式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集…
单梁桥式起重机
双梁桥式起重机
门式起重机
门座式起重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
电动全回转旋臂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
种 类 类 别(3)
品 种(6)
客运 索道
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
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
备。
通用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
桥式起重机
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
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通用门式起重机、防爆门式起重机、轨道式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冀市监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自贸区雄安新区片区管委会、正定片区管委会、曹妃甸片区管委会,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省特检院、省特检中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42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新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安装施工前告知承压类和允许在使用现场进行试安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申请首次许可(含增项、升级)被受理后,受理机关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纸质原件一份,用于申请单位办理施工前告知。

施工前告知接受部门应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上填写试安装项目信息,盖章后返还申请单位并留存复印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原件由鉴定评审单位现场评审时收回存档。

二、评审日期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应参照受理有效期,确定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日期,且预留整改时间和完成鉴定评审报告时间,鉴定评审机构应告知申请单位评审程序和要求,并明确试生产监督检验合格或自检合格的完工期限。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配备标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注: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1001-2011、 TSG 08-2017)、《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DB13T 2092-20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标准》(DB 37/T 3080-2017)等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标准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并且获得相应的资格认定,具体要求如下: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A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仅设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A证),不再设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原A7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的资格认定。

使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运营)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证书:(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电梯,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3)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大于50台(含50台)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资格认定证书:(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III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3.未受理的许可事项。 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递交 申请但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在6月1日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新 许可要求重新申请。 其中,符合附件1规定项目的持证单位, 可按换证申请,否则应当按新取证(或增项)申请。
4.2019年6月1日后的申请。6月1日起,所有许可的 申请、受理及许可证书的发放均应当按新许可要求执行。换 证时如改换比原许可级别参数高的或许可范围变宽的,应当 按新取证(或增项)进行申请。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产品类别 (或不同环节)的许可,应当分别向对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 出申请。申请不同许可机关实施的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 管子和阀门、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电梯和起重机械(桥式、 门式、流动式、门座式)制造许可项目中的多个子项目时, 可一并向层级高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一、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实施的过渡
1.生产单位许可。2019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
下同)发放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 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按新许可要求进行换 证。
2.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 现场鉴定评审(包括完成评审工作尚未出具报告或已在整改 中)的许可事项(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变更下同),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 对于受理项目符合 《新 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原许可
对超大型起重机械、特殊类型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备案以 及单位许可证中没有涵盖新的产品品种,且已经通过型式试 验的,生产单位可将原许可证(包括备案证书)和型式试验 资料一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依据 新旧许可目录对应关系,对原许可证书进行变更。
6.压力容器设计许可。2019年6月1日后,压力容器 制造单位提交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增项)申请时,应当在申 请书中明确是否设计压力容器。对不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和仅设 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评审时鉴定评审机构 应当对申请单位设计能力进行确认或评审,满足新许可规则要 求的,颁发制造许可证书;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 证书上无需注明;不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证书上 注明“设计外委 ”;不完全具备所制造产品设计能力的,制造 证书上按产品注明限制范围。制造单位的设计能力审查在制造 许可取证(换证、增项)时进行,不单独按增项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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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现予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16日
— 3 —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
— 5 —
— 7 —
注一: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
— 9 —
注二:锅炉制造、安装许可参数级别
— 11 —
注三: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阀门、安全阀制造许可参数级别
注四:电梯许可参数级别
注五:起重机械许可参数级别
— 13 —
注:t是指额定起重量(吨)。

注六:大型游乐设施许可参数级别
附件2
— 15 —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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