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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制度经济价值目标那样充分的实现。可以这样说, 股东越是孜孜以求地追求经济价值目标, 就越是可能漠视公司法人制社会伦理价值目标的实现,甚至以牺牲一定的社会正义为代价换取 ! 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在法律约束不足时, 就可能滥 社会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 用公司法人制度, 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了公司法人制理论中经济目标和社会 伦理目标之间的利益平衡。这时, 公司的独立人格异变为法律难以追究股东责任的障碍。就法律 而言, 决不允许任何人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他人的利益损害之上, 随意地践踏法律的最高价 值目标—— — 公平和正义。 基于这样的原因, 西方国家创立了一种保持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本质而 又突破该制度限制的措施—— — 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 公司法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 即在承 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 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 直接追 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 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这也意味着在必要时, 法 律可以不理会公司的法人地位,而针对那些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决断有关各方 的权利义务。可以说, 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正是基于解决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不足而产生的, 并 " 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 可这一理论一直未得到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广泛承认。 《公司法》 我国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明确表明, 我国的法律关于企 # “ ” 业制度的设计和规定是严守股东有限责任的, 公司法人格否认 制度在我国并没有被法律法规 确定。所以, 公司终止后, 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已经不存在了, 既没有可供承担责任的财产, 也无法 《中 按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让公司的股东承担公司存续期的环境污染责任。 此外, 根据 #$%$ 年的 “污染者治理”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确立的 原则和 #$$" 年 “污染者付费” 题的决定》 中确立 原则, 都要求由当初造成污染的公司作为责任主体, 但当初造成 甚至转嫁给后 污染的公司已经终止 & 已没有了承担责任的主体 & 就把责任转嫁给社会和受害人, 代人了。 ’ 二)立法上未确认公司终止后其作为责任主体应存在一段时间的制度,相关规定不利于公 司终止后承担环境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 可以知道 & 公司终止后其作为责任主体资格的消灭也意味着其责 任的消灭。 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环境责任主体, 都是它们存续期间的责任, 没有任何主体终 《公司法》 止后的责任规定。我国 里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也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及存续期间的责任, 《 》 《 没有公司终止后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和 公司法》 的规定, 我国民法理论一般都认为 《民事诉讼法》 公司终止后, 其主体资格就消失, 不再是法律上的责任主体。同时, 第 #(% 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 。 这就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而公司终止 后, 无法请求司法救济。 我国公司与企业相关法律中, 公司和企业的终止均应进行清算。清算是指企业解散后, 依照 法定程序了结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收回债权, 清偿债务, 使企业归于消灭的一种活动和制度的总 《 》 称。 根据我国 破产法 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来说, 对其清算, 核心是分配 ( #) () ) (* ) 财产, 其分配财产的顺序是: 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 清缴所欠税款; (+ ) (! ) 清偿企业债务;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在清算期间, 一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应立即 (# )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先拨付破产费用后, 按下列顺序清偿: 破 ()) (* ) 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 同一顺序债权人清偿要求的, 按比例分配。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公司终止后的财产, 均一次分配干 ・ !" ・
净彻底, 根本就没有剩余财产, 也没有顾及到公司终止后, 其终止前的行为一旦发生环境责任该 怎么办?我们知道, 公司终止后就没有相应的责任主体, 并且公司终止后, 其财产一次性分配结 束, 即使有责任主体, 也没有可供承担责任的财产了。
三、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的法律构想
(一 ) 建立公司终止后责任主体资格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 公司终止后不再继续经营业务, 立即丧失法律主体资格, 这不利于公司对其终止后承担环境 责任。所以从立法上可以借鉴美国公司立法, 公司终止后不再继续经营业务, 但并不立即丧失法 律主体资格, 即作为责任主体仍然存在一段时间。 在美国各州的公司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特拉 华州公司法第 #$# 条规定, 由于公司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 可从期满或解散之日 起, 再延续三年, 或按衡平法院的决定延续更长时间, 以便依法进行民事、 刑事或行政诉讼, 逐步 清算和终止其业务、 处理和转移其财产、 解除其责任, 并向股东分配其剩余财产, 但不得为继续进 ! 至于纽约州的公司法规定更为严格, 体现对公司的行为约束, 该州公司 行公司业务而继续存在。 法规定公司终止后, 可成为被告, 但没有时间期限。 从表面上看 % 纽约州的公司终止后无论多久都 有可能因终止前遗留下来的责任成为被告。 但是因为除了公司法以外 % 各州的诉讼程序对各种不 同的诉讼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追诉期 % 所以公司在终止后成为被告的可能性并不是无限期的。因 " 此 % 只要在追诉期内 % 已经终止的公司仍然像公司存续期间一样可能成为被告。 从美国公司法实 践来看, 终止后的公司成为被告是可能的, 只是各州关于存续期限的规定不同, 只要在各州规定 的期间内, 终止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仍可以像终止前一样承担责任。 我们知道, 现代企业制 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并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里成熟, 相应的公司法律制度的 设计也完善得多。 这些成熟的现代企业理论并不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 也不是只有西方发达国 家才需要, 它应该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我们完全可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 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史的基础上, 去探索能够解决中国现代公司制度存在问题的方法, 并体现在 《 》 “ 我国相应的公司立法之中。 建议应在我国 公司法 中规定:公司因各种原因终止后, 其作为责任 主体将存在三年, 在这期间内, 公司不得进行经营业务。三年期满后, 法院可酌情延长。” (二 ) 利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确定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但是从我国相关法律 (例如 《破产法》 ) 的规定中知道公司终止时必须进行清算、 清偿债务、 分配财产, 并且这种分配是 有序彻底的, 没有剩余财产。如果公司终止后没有剩余财产, 那么拿什么来赔偿公民因其环境污 《 》 《 》 染所造成的损失呢? 我国 民法通则 和 环境保护法 的规定都体现了无过错责任的精神。 若允许 公司以其终止为理由而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转嫁给社会或直接由受侵害人自己承担,显 然有悖法律公平正义理念。 建议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直接对公司的责任 负责。 从实质上讲, 这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排除, 或者说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是针对股东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行为的事后规制, 体现的是衡平法理念和规则。 为了弥补法律空白, 应当规定: “对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而公司终止者, 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追究行 为人的责任。” 以体现公司权利义务的一致, 平衡失衡的社会利益。 (三 ) 建立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精巧社会的稳定器” 保险素有 之谓 % 其在填补损失、 减低交易风险和确保社会安定等方面发 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 在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 故时 % 由保险人代投保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制度。 这一制度是对环境债权民事赔偿社会化具 ・ !" ・
・专
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政治与法律 (&&" 年第 ( 期
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
杨仕兵
(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蚌埠 ())&"#)
摘要: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 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 若依照传统公司 法理论, 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 由他人或社会承担, 显然有悖法律 的公平和正义。 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应在终止后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相 关法律制度应当健全。 关键词: 公司终止; 环境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 *+",. #&&!’$!#( / (&&" 0 &(’&&!" ’&!
一、 确立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 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制度能够极大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从经济学角度来说,
(#$%& ’ ) 作者简介: 杨仕兵 , 男, 安徽霍山人, 安徽财贸学院法学系讲师,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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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而公民的环境权与公司追求目标上的不同必将导致现实 中的冲突, 公司为了盈利极有可能置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于不顾, 损害公民的环境权。公民环境 意识的提高 " 使得其对自身各项环境权益更加重视" 围绕保护公民自身环境权益的各种社会纠纷 大量地增加。 但是公司的环境污染行为其后果并不是马上显现出来, 公司终止前造成的环境污染 行为的后果在公司终止后显露出来时 " 人们的环境权无疑受到了侵害, 然而 " 按现行法律的规定 " 此时公司已不存在" 人们该如何对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主体提起诉讼" 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 如 果公司终止后对其终止前造成的环境污染" 由国家投资来治理" 实际上是允许个别市场主体把环 “免费品” 境当成 并把环境代价转移给社会的其它部分" 转嫁给未来几代人。这无疑对社会、 对其 他无辜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第二, 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制度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 完善的市场机制是资源合理配 置的前提。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 将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起引导和规制作用, 促使其合理配 置资源。根据价值规律 " 资源的配置源于公司对投资回报的理性预期。如果允许市场主体利用公 (终止后再注册其他公司) 司终止来逃避环境责任, 只顾眼前利益, 在取得暴利后摇身一变 继续从 事环境污染行为而损害公民的环境权, 这样就无法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机制。同时, 对于我国而 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 言 " 建立和完善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制度还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所以, 境责任制度, 使公司进行资源配置时其投资回报的理性预期就包含了承担环境责任, 这样就形成 了良性互动的市场机制。 第三, 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制度, 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 在市场 化的竞争中 " 公司有选择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自由 " 因此" 这对于那些存在着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 而言 " 无疑是抬高了公司进入该行业的门槛 " 使公司树立环境责任意识, 努力降低环境污染, 避免 只顾眼前利益而漠视长远利益,牟取暴利后利用公司终止逃避法律责任,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损 失。 因此, 确定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 可以强化公司的环境意识, 排除公司利用终止而逃避环境 责任的侥幸心理, 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 第四, 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是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 要 " 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公司的许多行为并不因其终止而停止产 生影响, 尤其是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 这种所造成的侵害如果不追究 “可持续发展” 终止后的公司责任 " 对他人和社会以及后代无疑都是不公平的 " 是不符合 要求的。 可见 " 确立公司终止后应承担环境责任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内容之一。
依据传统公司法, 公司终止后, 由于其在法律上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已不存在 1 一般就无须 为其终止时尚未产生结果的行为负责。对于公司终止尚未产生结果的侵害行为,视为 “交易风 险” 。随着公司经济力量的增强, 其对社会的影响既广泛又深刻。一个公司的终止, 给社会留下的 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消失, 更多的是社会问题: 失业、 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责任、 债权人的损失等, 其 中突出的是公司的环境责任。 环境责任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 国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包含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 环 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责任要件不同。某些环境责任的承担并不以违法为前提, 而是以行为 人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为前提,有些环境责任甚至只要有造成环境危害的可能即应承担环境责 任。二是民事责任公法化,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就是公司终止后 对终止前的环境污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任何种类的法律责任都必须有责任主体。 依照传统公司 法理论, 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 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 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 公司终止后的环境 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 由他人或社会承担, 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故应完善相 关法律制度确立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 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 我国关于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的法律缺陷
(一 ) 在我国, 与公司终止后环境责任密切相关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没有得到立法界和司 法界的广泛接受。 当历史发展到将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法人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的公司形式时, 公司制度就变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杠杆, 其在资本 迅速集中、 资本有效控制、 减少投资风险、 实现利润最大化等诸多方面发挥着其他法律实体所不 ! 能比拟的作用, 真正实现了法人制度的社会经济价值。 特别是有限责任制度, 其不仅在分散投资 风险, 刺激投资积极性, 扩大经营规模, 促进证券市场形成等方面功不可没外, 它还为所有权与经 营权的分离及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革命扫去了最后的障碍, 给公司制度带来了巨大效率。 " 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 公司法人制度从产生的那一天起, 就成为社会经济的强有力的催化 剂, 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但公司法人制本身所具有的社会伦理价值目标, 却没有得到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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