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规定征求稿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规定征求稿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管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保证保健用品的保健功能、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只能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表面皮肤,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功能、日常保健、促进健康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熏剂、洗剂等产品。
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六条保健用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
《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每年审核一次。
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健用品的名义从事生产活动。
保健用品的类别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卫生条件:(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厂房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蚊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四)生产车间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五)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
[医药]《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报指南
[医药]《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报指南《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报指南申报依据:《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吉林省保健用品审批工作程序》受理范围: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的单位。
申办程序一、保健用品咨询、保健用品咨询设在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
12、保健用品咨询属免费服务~旨在为生产厂家提供参考意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保健用品预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1、产品配方或结构图,2、保健功能,3、产品研制报告,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5、产品使用说明书,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预审会议通过的产品~预审意见中提出申报产品需进行检测的项目,预审会议未通过的产品~预审意见中说明原因~资料返回申报单位。
三、保健用品检验生产厂家按照委托单要求到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四、保健用品受理保健用品生产厂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5份,原件1份~复印件4份,: 1、《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生产企业场地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保健功能,5、产品配方或结构图,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1 —7、产品研制报告,8、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企业标准,,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或铭牌,样稿,10、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11、产品检测报告:(1)产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性性评价报告,(2)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3)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4)使用人群的保健功能效果,50例抽样调查结果,报告; 12、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复印件,13、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14、完整的产品样品1件,1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保健用品评审省卫生厅于材料受理后组织召开保健用品评审专家会议。
六、结论反馈省卫生厅自召开评审会议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通知申请人。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审批公示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审批公示(2013年下半年)发布时间: 2014-01-04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字体显示:大中小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企业名称保健功效发证日期有效期62 旭宽牌易通元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67号长春嘉元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7 2017.1.663 旭宽牌多元通关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68号长春嘉元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2. 10 2017. 05.0964 筋骨堂牌筋骨通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69号吉林省绳氏堂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5.162017.05.1565 邦德丽牌清宫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70号吉林省绳氏堂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5.16 2017.05.1566 筋骨堂牌李氏正骨散吉卫健用字[2013]第071号吉林省绳氏堂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5.16 2017.05.1567 东颐真舒肤乳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72号吉林省东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05.23 2017.05.2268 二宝皮肤康搽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73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05.23 2017.05.2269 二宝骨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74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5.23 2017.05.2270 二宝足宁喷剂075号任公司痒2013.05.23 2017.05.2271 圣通灵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76号通化圣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2013.05.30 2017.05.2972 迅达®克痛筋骨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77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5.30 2017.05.2973 俊宏®尾骨消痛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78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5.30 2017.05.2974 俊宏®舒压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79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辅助调节血压2013.05.30 2017.05.2975 俊宏®暖肾护腰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80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2013.05.30 2017.05.2976 俊宏®活血解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81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05.30 2017.05.2977 俊宏®跌打消痛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82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05.30 2017.05.2978 俊宏®肩颈腰消痛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83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05.30 2017.05.2979 万通牌痔爽乳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85号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06.13 2017.06.1280 万通牌骨质增生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86号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6.13 2017.06.1281 万通牌伤痛筋骨膜吉卫健用字[2013]第087号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06.13 2017.06.1282 二宝舒络通骨酊吉卫健用字[2013]第088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6.13 2017.06.1283 二宝筋骨舒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89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6.13 2017.06.1284 二宝跌打舒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90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6.19 2017.06.1885 二宝洁克液091号任公司痒2013.06.19 2017.06.1886 俊宏®清阳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92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7.03 2017.07.0287 俊宏®通窍鼻康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93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鼻部症状2013.07.03 2017.07.0288 俊宏®轻身减肥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94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辅助减肥2013.07.03 2017.07.0289 俊宏®乳康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95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07.03 2017.07.0290 俊宏®祛风止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96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07.03 2017.07.0291 徐大夫牌止痒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97号吉林省徐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07.03 2017.07.0292 华蔚牌皮肤止痒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98号吉林省华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07.03 2017.07.0293 二宝骨健灵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99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7.05 2017.07.0494 二宝缓痛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100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7.05 2017.07.0495 二宝筋骨康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101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7.05 2017.07.0496 二宝舒痛宁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102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7.05 2017.07.0497 二宝舒亦康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103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7.05 2017.07.0498 复春堂痛消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104号四平市复春堂保健制品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07.23 2017.07.2299 万通牌皮肤止痒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105号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07.23 2017.07.22100 二宝吉卫健用字[2013]第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改善微循2013.07.29 2017.07.28筋骨舒通酊0106号任公司环、缓解疼痛101 毕立斯癣净软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107号吉林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08.09 2017.08.08102 康谷玲牌镇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08号吉林省世龙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7.23 2017.07.22103 二宝吉卫健用字[2013]第109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7.29 2017.07.28 肩周舒贴104 二宝吉卫健用字[2013]第110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7.29 2017.07.28 颈痛贴105 二宝吉卫健用字[2013]第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缓解疼痛2013.07.29 2017.07.28通络酊111号任公司106 二宝吉卫健用字[2013]第112号吉林国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缓解疼痛2013.08.09 2017.08.08 软腱酊107 乐怡宁牌肠安痛消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13号吉林省国文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8.09 2017.08.08108 乐怡宁牌痛经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14号吉林省国文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8.09 2017.08.08109 万通牌头痛康涂膜液吉卫健用字[2013]第115号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08.23 2017.08.22110 万通牌消肿止痛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116号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8.23 2017.08.22111 万通牌乳痛康涂膜液吉卫健用字[2013]第117号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08.23 2017.08.22112 盛祺牌克痛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118号长春盛淇保健品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7.23 2017.07.22113 敖东酵素牌止痛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119号吉林敖东大高酵素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9.03 2017.09.02114 乐怡宁牌养元消懈散吉卫健用字[2013]第吉林省国文药业有限缓解体力疲2013.09.11 2017.09.10120号公司劳115 敖东®金银花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121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09.11 2017.09.10116 敖东®筋骨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122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9.11 2017.09.10117 敖东®祛痛酊吉卫健用字[2013]第123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9.11 2017.09.10118 敖东®透骨草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124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9.11 2017.09.10119 敖东®双花参柏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125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皮肤骚痒2013.09.11 2017.09.10120 敖东®香雪酊吉卫健用字[2013]第126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9.11 2017.09.10121 天三奇牌骨痛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127号吉林天三奇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09.23 2017.09.22122 天三奇牌骨痛喷雾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128号吉林天三奇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2013.09.23 2017.09.22123 姜大夫牌止痒液吉卫健用字[2013]第129号吉林省徐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10.16 2017.10.15124 吉通筋骨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30号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0.16 2017.10.15125 吉通颈椎通络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31号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0.16 2017.10.15126 吉通牌暖宫止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32号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0.16 2017.10.15127 银诺克®乳痛消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33号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0.15 2017.10.14128 徐大夫牌肤舒瘙痒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134号吉林省徐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10.23 2017.10.22129 伊人美牌乳痛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135号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0.16 2017.10.15130 先河牌膝关节正痛散吉卫健用字[2013]第136号长春广和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0.28 2017.10.27131 先河牌膝关节正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37号长春广和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0.28 2017.10.27132 广和堂牌颈肩腰消痛膏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38号长春广和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0.28 2017.10.27133 徐大夫牌爽通鼻炎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39号吉林省徐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改善鼻部症状2013.12.04 2017.12.03134 徐大夫牌明目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40号吉林省徐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缓解视疲劳2013.12.04 2017.12.03135 苗捌奇牌疼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41号吉林省苗捌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2.04 2017.12.03136 钟药师牌筋骨痛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142号吉林省钟药师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2.04 2017.12.03137 钟药师牌颈肩腰腿痛贴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143号吉林省钟药师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2.04 2017.12.03138 柏御®生肌玉合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144号四平市奥彩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12.10 2017.12.09139 柏御®肤舒康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145号四平市奥彩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12.10 2017.12.09140 朴素® 紫外线止痒乳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146号吉林省力胜制药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12.16 2017.12.15141 邦尔牌经络疏通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147号长春邦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2013.12.18 2017.12.17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审批公示(2013年上半年)发布时间: 2014-01-03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字体显示:大中小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企业名称保健功效发证日期有效期1 一正胃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01号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72017.1.62 一正骨质增生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02号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1.72017.1.63 一正乳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03号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1.72017.1.64 窈窕牌疼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05号吉林省忠信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102017.1.95 窈窕牌降压浴足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06号吉林省忠信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102017.1.96 银诺克®颈腰痛消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07号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102017.1.97 银诺克®腱鞘舒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08号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72017.1.68 亮晶晶鱼肝油眼宝吉卫健用字[2013]第009号长春呈实健康实业有限公司缓解视疲劳2013.1.282017.1.279 国易阁牌肤痒清乳霜吉卫健用字[2013]第010号长春呈实健康实业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1.182017.1.1710 紫云堂牌腰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11号长春呈实健康实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182017.1.1711 元和骨增消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12号通化正和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1.182017.1.1712 群生牌痛消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13号吉林市骏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1.282017.1.2713 敖东筋骨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15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2.12017.1.3114 敖东消肿止痛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16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2.12017.1.3115 敖东癣净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17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2.12017.1.3116 敖东炎痛消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18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2.12017.1.3117 敖东珍石止痒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19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2.12017.1.3118 敖东止痒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20号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2.12017.1.3119 韦欣迪®肤之春软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21号长春英平药业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2.12017.1.3120 韦欣迪®清脑消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22号长春英平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2.12017.1.3121 昌源牌风痛消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23号通化昌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2.12017.1.3122 银诺克®瘦身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25号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辅助减肥2013.1.312017.1.3023 银诺克®睡眠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26号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改善睡眠2013.1.312017.1.3024 银诺克®祛湿止痒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27号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2.42013.2.325 王振国牌天仙软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28号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1.312017.1.3026 王振国牌天仙粉吉卫健用字[2013]第029号吉林省通化振国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1.312017.1.3027 银诺克®皮康软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30号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3.132017.3.1228 银诺克®顺通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31号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改善鼻部症状2013.3.132017.3.1229 修正消痛灵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32号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3.182017.3.1730 修正牌朋定康解痒乳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33号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3.182017.3.1731 壮观牌壮观筋骨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35号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3.192017.3.1832 银诺克®视疲劳眼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36号吉林省银诺克药业有限公司缓解视疲劳2013.3.272017.3.2633 一正痛风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37号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3.272017.3.2634 一正痛经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38号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3.272017.3.2635 一正消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39号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3.272017.3.2636 星烁舒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40号长春英平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4.12017.3.3137 星烁熟眠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41号长春英平药业有限公司改善睡眠2013.4.12017.3.3138 星烁舒络皮肤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42号长春英平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2013.4.12017.3.3139 星烁好轻松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43号长春英平药业有限公司缓解体力疲劳2013.4.12017.3.3140 蕴峰牌妇痛消膏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45号吉林省徐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4.12017.3.3141 俊宏®止痒软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46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4.72017.4.642 俊宏®筋骨消痛软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47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4.72017.4.643 俊宏®祛痛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48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4.72017.4.644 俊宏®手足体净软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49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除臭、改善皮肤瘙痒2013.4.72017.4.645 俊宏®瘦身软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50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辅助减肥2013.4.72017.4.646 迅达®肿痛消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51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4.72017.4.647 俊宏®皮肤祛痒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52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4.72017.4.648 俊宏®骨痛舒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53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改善微循环2013.4.72017.4.649 迅达®眠尔康软膏吉卫健用字[2013]第054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睡眠2013.4.72017.4.650 俊宏®手足康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55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除臭、改善皮肤瘙痒2013.4.72017.4.651 俊宏®湿痛康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56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缓解疼痛2013.4.72017.4.652 迅达®皮康喷剂吉卫健用字[2013]第057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除臭、改善皮肤瘙痒2013.4.72017.4.653 久诺筋骨消痛液吉卫健用字[2013]第058号吉林省宝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3.282017.3.2754 久诺肤康乐吉卫健用字[2013]第059号吉林省宝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3.282017.3.2755 迅达®骶骨宁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60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缓解疼痛2013.4.122017.4.1156 迅达®关节追风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61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环缓解疼痛2013.4.122017.4.1157 迅达®红伤止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62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环缓解疼痛2013.4.122017.4.1158 迅达®暖身足底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63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2013.4.122017.4.1159 迅达®椎脊突消痛贴吉卫健用字[2013]第064号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改善微循环,环缓解疼痛2013.4.122017.4.1160 久诺百肤康吉卫健用字[2013]第065号吉林省宝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4.122017.4.1161 久诺足立净吉卫健用字[2013]第066号吉林省宝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改善皮肤瘙痒2013.4.122017.4.11。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吉食药监发[2005]47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11.18【实施日期】2005.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吉食药监发[2005]47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吉林省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个别药品(医疗器械,下同)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销售、宣传等环节中频频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并多次被中央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了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的信誉,对我省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结合今年以来我省查处的药品违法案件和药品质量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专项整治。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销售和宣传行为,提高药品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保安全,保质量,保信誉,保市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我省被质量公告通报的药品数量明显减少;重、特大药品违法案件明显减少;群众对药品质量投诉明显减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
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6
•【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施行日期】2007.11.0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长赋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
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
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
(详见附件1)
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
(详见附件2)
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报指南
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报指南《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报指南申报依据:《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受理范围: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的单位申报程序:一、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1、符合《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企业,可以向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申请生产现场核查。
2、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组织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专业人员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州)级(含省直管市县)卫生监督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现场核查时,申请企业应根据产品类别提供核查资料,包括(1)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图(2)生产工艺流程简图(3)生产设备清单及检验设备清单(委托检验提供委托检验协议)(4)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5)其他所需资料。
4、对通过核查的生产企业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二、保健用品检验1、保健用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2、申报的保健用品需要提供同一批次产品的安全评价报告、保健功能评价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及其他必要的检测报告。
三、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受理申报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资料一式6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5份。
A4纸打印,加盖公章,装订成册):1、《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意见(附现场核查资料);4、产品配方或者结构图;5、产品生产工艺简述、简图或者制造原理;6、产品研制报告;7、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企业标准);8、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9、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10、产品卫生学评价报告;11、产品标签、说明书以及设计包装样稿;12、产品样品(三件);13、其他材料(有助于评审的资料)。
四、保健用品评审及批准1、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定期组织专家召开保健用品评审会,对申报的保健用品进行技术审查,出具评审报告。
2、对通过评审的产品发放《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未通过评审的,将评审意见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保健用品卫生要求
DB22/T 393—2018
表2 保健用品有毒有害物质限值
限值/(mg/kg) 1 — 10 — 2 — 5 —
备注 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ml、CFU/g 或 CFU/cm2 ) 耐热大肠菌群 铜绿假单胞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限值 ≤10000
— ≤100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备注 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
6.2 有毒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6.2.1 含纺织原料的保健用品对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要求按 GB 18401 执行,即在产品中禁止使用。 6.2.2 保健用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其检测方法应按照 DB22/T 395(所有部分)规 定的方法进行。
2
有毒害物质 汞
铅(以 Pb 计) 砷(以 As 计) 镉(以 Cd 计) 甲醇(以 CH3OH 计)
db22t3932018保健用品有毒有害物质限值有毒害物质限值mgkg备注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10铅以pb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甲醇以ch3oh2000含乙醇的保健用品甲醛75300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保健用品63其他要求应根据保健用品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构造和制造原理加工工艺使用方法使用部位等方面的不同选择相应的检验项目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总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管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保证保健用品的保健功能、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只能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表面皮肤,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功能、日常保健、促进健康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熏剂、洗剂等产品。
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六条保健用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
《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每年审核一次。
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健用品的名义从事生产活动。
保健用品的类别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卫生条件:(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厂房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蚊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四)生产车间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五)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
吉林省保健用品地方标准清单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第4部分:辅助改善睡眠功能检 验方法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第5部分:辅助减肥功能检验方 法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第6部分:除臭功能检验方法
33 DB22/T 397.7-2017 34 DB22/T 397.8-2017 35 DB22/T 397.9-2017
2017/11/10
2017/11/10 2017/11/10 2017/11/10 2017/11/10 2017/11/10 2017/11/10
2017/12/30 2017/12/30 2017/12/30 2017/12/30 2017/12/30 2017/12/30
2017/12/30
序号 标准号
1 DB22/T 393-2018
标准名称
保健用品卫生要求
2 DB22/T 394.1-2017 保健用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第1部分:菌落总数测定
3 DB22/T 394.2-2017 保健用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第2部分:耐热大肠菌群测定
4 DB22/T 394.3-2017 保健用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第3部分:铜绿假单胞菌测定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第10部分:辅助缓解体力疲劳 功能检验方法
26
DB22/T 397.11-2017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第11部分:改善鼻部症状功能 检验方法
27 DB22/T 397.1-2017 保健用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第1部分:评价程序
28 DB22/T 397.2-2017
2017/12/30
2017/12/30
23 DB22/T 396.8-2017 保健用品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检验方法 第8部分:小鼠精子畸形试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九项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7.17【实施日期】2014.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市、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落实保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省局研究,现将《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17日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保证生产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律九项制度。
一、原辅料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原辅料管理,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索取有效的原辅料检验报告单,原辅料运输工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各种原辅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确保保健食品生产使用的原辅料质量合格。
(一)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并向供货企业索取许可证明复印件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报告单;不采购和使用应依法取得许可但未经许可生产的原辅料、其它相关产品,不采购和使用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未经检验合格的原辅料、其它相关产品。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
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2022年5月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和经营第三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四章药品广告和价格第五章药品监督和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关于《吉林省人参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吉林省人参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吉林省人参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参条例(草案)》。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该条例草案作了初步修改。
现将该草案修改稿在吉林日报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请于2014年4月18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意见。
地址: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邮编:130021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网址:联系电话:*************邮箱:****************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4年4月4日附件吉林省人参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参资源,促进人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人参及其产品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五加科人参属中的人参和西洋参,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人参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人参产业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人参及其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开展人参种植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转化、推广和应用,并对关键技术给予保护;开展人参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6•【字号】吉市政函[2006]185号•【施行日期】200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函[2006]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吉林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吉林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净化医药市场环境,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为目的,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秩序,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和遏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监管,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长效机制,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生产和上市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使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诚信守法意识、质量意识普遍增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明显好转,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一)整顿和规范品种注册秩序组织药品生产企业对已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自查自纠,凡发现违规问题的注册申请,要立即主动撤回。
经检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记入诚信档案,给予曝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20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18
•【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1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省长王儒林
2010年7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
委托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修改为《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第十条中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二条中的“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修改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四、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中的“药品监督稽查机构”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机构”。
五、将第一条、第二条中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修改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
本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委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吉林省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吉林省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吉林省保健用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保健用品。
第三条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印有明示或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保健用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保健用品供上市销售的最小销售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计量单位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章保健用品的命名第七条保健用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具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八条保健用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和产品型号除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商标名为注册商标的,可在商标后加“®”(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受理通知书无效)。
如商标未注册,应在商标后加“牌”字。
保健用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或品牌。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等。
第九条同一配方不同属性的保健用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十条保健用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用语:(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地方方言等;(二)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第×代”等;(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器械名或谐音字;(五)人名、称谓或地名;(六)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或表示型号的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1991年6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优生优育,确保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有关保健保偿服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有效施行妇幼保健的新型管理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符合入保条件的妇女及0至七岁儿童。
第四条保健保偿服务系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妇女、儿童,向其居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偿金,并由妇幼保健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如发生因技术或责任原因使保偿对象患保偿范围内疾病,则由妇幼保健机构向保偿对象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工作负领导责任,确保国家和省有关保健保偿服务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保健保偿服务范围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保健保偿服务对象:(一)医学证明身体健康情况允许生育的怀孕十二周至产后四十二天的妇女;(二)无明显先天遗传性疾病、传染病、后天获得性免疫疾病及其它影响保偿疾病的0至七岁儿童。
第七条入保对象的身体健康情况是否符合入保条件,由乡(镇、街道)保健保偿服务技术指导小组鉴定。
第八条保偿期限可划分为以下各段:(一)怀孕十二周至产后四十二天的妇女及0至四十二天新生儿。
(二)四十二天至三岁幼儿。
(三)四至七岁儿童。
第九条入保对象也可选择四十二天至七岁儿童全程保健保偿或母子全程保健保偿。
第十条儿童计划免疫必须与儿童保健实行一体化保偿和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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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列入本省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或者促进康复功能的外用产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健用品许可第五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产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会同生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设备及质量保证体系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通过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颁发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上应当载明保健用品具体类别,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生产场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原卫生许可证作废。
第八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保健用品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草拟,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保健用品类别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保健用品应当依法检测,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保健用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依法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保健用品检测时,应当按照保健用品检测与评价技术规范,对保健用品进行安全性、保健功能学和卫生学检测。
保健用品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四)保健功能;(五)产品配方或结构图;(六)产品生产工艺简述、简图或制造原理;(七)产品研制报告;(八)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企业标准);(九)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十)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十一)产品卫生学评价报告;(十二)产品标签、说明书及设计包装样稿;(十三)产品样品;(十四)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并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技术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省保健用品的产品配方或结构图、生产工艺、保健功能、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保健用品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毒理、检验、行政管理、标准使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对作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逾期不申请,或者再申请未被批准的,原批准证书作废。
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六条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批准事项需要变更的,批准证书持有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变更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书相同。
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增加保健功能项目的,还应当对样品进行检验。
检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之内。
保健用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或者保健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第三章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第十七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并严格按照规范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原料、生产、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九条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在正式投产前向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保健用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室,检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检验用仪器设备应满足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检验指标和方法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无检验能力的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可委托经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出厂检验。
第二十一条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吉林省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规定。
吉林省保健用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由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保健用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用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注明产品名称、产品配方、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规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贮存方法、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生产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保健用品应当在产品的外包装(含标签、产品说明书等)标注“吉林省保健用品”字样。
保健用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二十五条保健用品销售者应当索取加盖原件持有人印章的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报告单的复印件。
保健用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未经审批、无合格证明、过期的保健用品。
第二十六条保健用品销售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购销记录应当注明保健用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保健用品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名单。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保健用品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抽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保健用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与保健用品批准证书一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健用品广告监管,及时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对本省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违法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二)调查违法生产经营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或者暂扣不合格的和其他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保健用品,以及用于生产经营该产品的原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批准证书的保健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不良反应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撤销其批准证书;生产企业负责召回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健用品批准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保健用品批准证书的;(三)擅自改变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场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批准证书载明的其他内容的;(四)将未经检验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的;(五)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健用品出售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保健用品生产卫生规范组织生产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不合格产品或者继续销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保健用品销售者销售未经审批、无合格证明、过期的保健用品的;(二)保健用品销售者在购进保健用品时未按规定索取保健用品生产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或者未建立真实完整的保健用品购销记录的。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健用品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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