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永州法院简报第4期
唐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2)湘11民终5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向东周文静龚建【审理法官】唐向东周文静龚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当事人】唐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当事人-个人】唐静【当事人-公司】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代理律师/律所】陆文婷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文婷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文婷【代理律所】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唐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为:一、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二、本案的工资福利待遇计算是否错误;三、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申请回避特别授权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一、本案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合法;二、本案的工资福利待遇计算是否错误;三、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争执的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查明的事实,《关于研究道县师范、祁阳师范合并搬迁创建“永州高师”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永府阅﹝2018﹞62号)文件中已经对本案相关劳动关系已经作出要求,被上诉人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对本案劳动关系作出处理,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劳动关系不属于非法解除,于法有据,上诉人据此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唐晓红与唐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晓红与唐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13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晓红;唐明辉【当事人】唐晓红唐明辉【当事人-个人】唐晓红唐明辉【代理律师/律所】周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黄志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黄志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毅黄志新【代理律所】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晓红【被告】唐明辉【本院观点】唐明辉和唐晓红之间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唐明辉和唐晓红之间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
首先,有唐晓红出具给唐明辉的借条,即有债权凭证;其次,借贷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询问期间均陈述,2009年之前双方有过几次借贷关系,都是唐明辉出借借款给唐晓红,唐晓红每次还款后会收回借条,即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借款还清后,唐明辉将不再持有借条;再次,唐晓红称借贷行为尚未发生,因其在外借款太多,所以忘记收回本案借条的理由,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即在唐明辉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唐晓红不能对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作出合理说明;最后,2017年4月15日唐明辉通过短信向唐晓红主张债权,唐晓红答复欠唐明辉的利息钱该清了,即唐晓红认可欠款事实。
综合上述事实,唐明辉和唐晓红之间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唐晓红应按借条内容向唐明辉承担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唐明辉将双方约定的利息从月息2.5%调整为月息2%,符合法律的规定。
唐满玲、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满玲、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28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万竹婷【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万竹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满玲;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国友【当事人】唐满玲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国友【当事人-个人】唐满玲黄国友【当事人-公司】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洪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洪波【代理律所】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满玲【被告】永州市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国友【本院观点】上诉人唐满玲虽然与被上诉人吉发公司签订了两份《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合计38万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满玲虽然与被上诉人吉发公司签订了两份《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价合计38万元。
在签订第一份合同时,上诉人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本人出资壹拾捌万元购买吉发公司的盛世华府2-28K号住房,合同编号xxx-28K,如吉发公司在2015年9月10日前退还购房款,本人承诺无条件配合吉发公司办理解除购房合同相关手续,若到期吉发公司未全额退还房款,此房归本人所有。
而后被上诉人吉发公司陆续退还上诉人唐满玲购房款及利息共计377000元。
从上诉人上述行为来看,双方应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为借款提供担保,上诉人提出《承诺书》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刘文彬与张水平、永州市潇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博、胡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文彬与张水平、永州市潇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博、胡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13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审理法官】唐向东刘久平周文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文彬;张水平;永州市潇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博;胡建辉【当事人】刘文彬张水平永州市潇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博胡建辉【当事人-个人】刘文彬张水平王文博胡建辉【当事人-公司】永州市潇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厚忠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厚忠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厚忠【代理律所】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文彬;胡建辉【被告】张水平;永州市潇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博【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水平与刘文彬、王文博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水平与刘文彬、王文博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
现评析如下:2018年9月16日,张水平与刘文彬、王文博签订“《驾校承包合同附属协议》”约定由张水平出资20万,一年后退回所有投资,并保证张水平每月分红不低于一万元,因该约定确定张水平投入资金不承担金融风险,只享受固定收益,不符合投资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
湖南永州法院枪击案真相
工作人员浑 身是血,正在拦出租车。“ 其 他的家属,并陪他的家人赶到医院。 ”
从此,邮政分局里的所有人都知道了 8 月 后 ,朱 军分 3次 获 得 全 部 违 约 盒 个
03年 出现转折 , 妻子王思燕与其协议离婚。“ 我 和 房 产 证 未 执 行 到 位 ,加 上 20 与
中一 堤 我 认识 的伍晓 辉 ,我赶 紧通知 了 朱 军 的 火 爆 脾 气 。20 年 ,朱 军 的 生 活 但朱军 认 为执行 时 间拖延 太 长 ,且滞 纳j 03
后便吞 枪 自杀。
零 陵 邮政分局 新局 长上 任 , 将朱 军调 离 , 朱 军将 唐 新 民、黄大 霜 两人诉 至零 陵 区 欲
当地 居 民 陈鸣 回忆 ,当 天上 午 l 点 , 结 果 朱 军跑 到办 公 室 找局 长 理论 ,“ 去 民法 院 ,请 求 法院 判决 继续履 行合 同 ,j 0 上 他 外 出办事 经过 法 院门 口,看 到两 名法 院 就是两拳,把局长放倒在地。 ” 承担 2O0 违 约金 , O0 元 此案 最终朱 军胜
十 几分钟 后 ,警 方 赶到 现场 ,上百 名 们 离 婚 没有 上 法 院 ,离 婚 也 没 有 给 我 一 子 协议离婚 ,20 06年身患 鼻咽癌,今 特 警和 公安将 法 院封锁 。 分 钱 ,儿子 跟 了我 。 王思 燕说 。离婚 后 , 诊 断为 晚 期 ,由此产 生怨 恨、报复 理i ” 朱 军住 到 了邮政 家属 区的一 栋 老楼 内 ,一 轻 生厌 世念 头 。
这一反常举动, 直到零陵区法 院传来枪声。 手枪 。
朱 军 的同事 张建 林说 ,员 工取枪 —般
正从 五楼 下来 的审 判管 理办 公室 审判
接 近 1 的 那一 刻 ,这 间 双 开 门 的 员黄 岚在 凉恐 中拨打 了 10 0点 ,被 击 中背部 。 1 朱军 也再 次朝 蒋启 东开 了致 命的一 枪 。随 —
唐慧诉永州劳教所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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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永州市劳教 委没有综合考虑唐慧及其家人的特殊情况,对唐慧实施了劳动教养,处 理方式明显不当。因此,我们可以推出:劳教行为是合法但属于明显不 当。
分析二:对“明显不当”的理解
一、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理解。一般情况下,人们都认为,正当,应当是指 人的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当则是行为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从文义 解释的角度来讲。“不当”即为不合理,“明显不当”即为明显不合理, 而明显不合理正是上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界碑,等于或强于明显不合理的 均为合法性问题。 二、从体系解释来理解。通过体系解释,一般认为,行政行为的明显不当 系合理性问题,而非合法性问题;也就是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不是违法, 而是不当。 三、学者对“明显不当”的观点。学者从学理梳理和案例分析两个层面论 证的结论是“明显不当”属于学理上的合法性审查范畴,同时法院在实践 中也在将明显不当作为审查标准予以适用时,观点仍然认为是合理性问题。 而反对者则是从行为效力和法律责任论证,认为若将明显不当视为合法而 不当将导出自相矛盾的结论,因而“明显不当”仍然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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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的唐慧邮寄出 行政上诉状,向湖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 2013年4月12日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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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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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永州市中院认为, 永州市劳教委根据唐慧的 违法事实,对唐慧决定劳 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只是在行政处理的具体方 式上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 湖南省劳教委撤销永州市 劳教委的劳教决定,并不 是因为永州市劳教委违法 行使职权,而是认为对原 告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更 为适宜。
23几个较为典型的国家赔偿案件一览表563828案件名称发生赔偿的时间赔偿类型赔偿金额负责赔偿的单位河南赵作海案2010年5月17日司法赔偿65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案2013年7月15日行政赔偿2941元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2013年5月17日司法赔偿22114612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2014年12月30日司法赔偿20596214万元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4附录一
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李少云行政协议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与被上诉人李少云行政协议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号;李少云【当事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号李少云【当事人-个人】李少云【当事人-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号【代理律师/律所】唐春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春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春松【代理律所】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号【被告】李少云【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房屋的通告》(永政函〔2015〕135号)明确规定,逸云路协调办为征收实施单位。
本案中,李少云于2019年12月12日与逸云路协调办签订《房屋征收补充协议》,逸云路协调办的成员杨桦、蒋娜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了公章,被征收人李少云在协议上签字捺印。
湖南永州法院枪击案真相
湖南永州法院枪击案真相作者:朱文强来源:《小康》2010年第07期湖南永州法院枪击案还有诸多待解谜团,但这场蓄谋已久的暴力攻击却折射出中国基层司法生态不容乐观的现状6月1日,湖南永州零陵区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恶性枪击案,3名法官被打死,杀人者朱军当场自杀。
之前的5月31日,在任4年的永州市委副书记唐长久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
短短的两天内,永州发生的两起事件成为当地民众茶余饭后的谈资。
当地官员和民众都对此血案感到震惊,在谴责杀人案残暴的同时,也有民众连续3日聚集在永州零陵法院门前,燃放鞭炮,举起花圈,发泄着不满,他们期望获知真相。
零陵法院的枪声6月1日,中国第59个儿童节,上午9点多,一辆绿色运钞车驶进位于芝山路26号的零陵区邮政分局大院。
身为押钞队长的朱军从司机手中取走了运钞车的钥匙后,转身来到枪库。
“今天要去市局验枪。
”朱军说。
按照规定,取枪必须有分管副局长签字,值班人员聂焱询问朱军后,得到的回答是,“领导在那边等我。
”朱军说。
并未多想的聂焱将库房里的“七九”式微型冲锋枪、“五四”式手枪、“六四”式手枪,以及6个装满子弹的弹夹悉数交与朱军。
聂焱注意到,与往常不同,朱军在签字时手有些发抖。
46岁的朱军将随身常带的太空杯换成一个黑色的纤维袋,当他走出办公室的一刹那,同事们并未在意他这一反常举动,直到零陵区法院传来枪声。
朱军的同事张建林说,员工取枪一般为早上7点至8点之间,执行完任务后,必须第一时间归还枪支,取枪与交枪时都要详细记录。
这些制度却在一刹那间消失。
出发前,朱军拨通了一个在零陵区法院工作的同学的电话。
“你在哪里?”朱军问,“我在3楼开会。
”对方回答。
大约半个小时后,朱军驾驶这辆运钞车进入零陵区法院。
朱军迅速将车停在法院大院内,背着黑色纤维袋径直走向法院4楼。
他先进了楼梯旁边的厕所,放下纤维袋,随即冲进位于4楼左起第一间的农村法庭办公室,此时,朱军手里的黑色纤维袋换成了一把手枪。
接近10点的那一刻,这间双开门的办公室内传来一阵枪声。
曾石林、易建华行政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曾石林、易建华行政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湘11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王焕江陈姬【审理法官】曾辉王焕江陈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石林;易建华;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当事人】曾石林易建华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曾石林易建华【当事人-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蒋瑶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瑶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魏绍辉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瑶魏绍辉【代理律所】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湖南骄阳(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曾石林;易建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本院观点】本案争执的焦点为1、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2、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证人证言质证新证据证据不足回避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为1、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2、原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
现评析如下:一、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基础,结合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诉人胡海云诉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变更行政协议违法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胡海云诉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变更行政协议违法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海云;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胡海云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胡海云【当事人-公司】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李琼宇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琼宇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琼宇【代理律所】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胡海云【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是否基于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是否给予上诉人以合理补偿。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拖延履行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履行2009年原行政协议。
一审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变更行政协议,原行政协议已无法履行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指明原告可以就被告单方变更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另行起诉。
故原告向该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单方变更行政协议违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是否基于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是否给予上诉人以合理补偿。
现分析如下:一、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具有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行政协议的职权。
同时,行政机关基于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
上诉人王先亮诉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王先亮诉被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先亮;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人民政府【当事人】王先亮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先亮【当事人-公司】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何志春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志春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志春【代理律所】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先亮【被告】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黄田铺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上诉人王先亮提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黄田铺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上诉人王先亮提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现具体分析如下:一、关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第一,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14日、2019年8月5日,可适用原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原国土资发[2014]127号《通知》),该《通知》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上诉人李翱翔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翱翔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9【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1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万竹婷【审理法官】李振湘李秋云万竹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翱翔;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翱翔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翱翔【当事人-公司】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周耀军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仕华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周耀军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仕华周耀军【代理律所】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翱翔【被告】永州华天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房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水电分户手续;二、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房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水电分户手续;二、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应当如何计算。
现评析如下:一、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达到接通条件,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网管连接,保证燃气供应,达到接通条件。
水、电、燃气由被上诉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被上诉人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被上诉人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1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郁康明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蒋先军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郁康明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蒋先军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郁康明蒋先军【代理律所】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永州中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项目是否属室内装饰装修中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是否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永州市住建局对涉案项目的建设行为是否有权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审查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项目是否属室内装饰装修中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是否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永州市住建局对涉案项目的建设行为是否有权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上诉人唐卫东诉被上诉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唐卫东诉被上诉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3【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唐卫东;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当事人】唐卫东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当事人-个人】唐卫东【当事人-公司】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唐卫东【被告】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本院观点】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卫东自愿撤回对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和上诉,均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指定管辖指令再审撤诉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提审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卫东自愿撤回对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和上诉,均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唐卫东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唐卫东撤回起诉;三、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20)湘1102行初150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依法各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卫东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3:05:10上诉人唐卫东诉被上诉人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湘11行终2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卫东。
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兰雁不予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兰雁不予工伤认定一案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湘11行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红艳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郭红艳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兰雁;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当事人】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兰雁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当事人-个人】兰雁【当事人-公司】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万江宁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岑生华万江宁【代理律所】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湖南兆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人民政府;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被告】兰雁【本院观点】本案的审查焦点是能否认定兰文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证人应遵循隔离作证的原则,目的是避免案件审理情况对证人证言的干扰及影响,保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是能否认定兰文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林亲平、陈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亲平、陈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22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勇柏国平唐英【审理法官】黄勇柏国平唐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亲平;陈桂春;屈友元;杨淑萍【当事人】林亲平陈桂春屈友元杨淑萍【当事人-个人】林亲平陈桂春屈友元杨淑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亲平;陈桂春【被告】屈友元;杨淑萍【权责关键词】撤诉反诉司法救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林亲平、陈桂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20:47:38林亲平、陈桂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11民终228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亲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友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萍。
审理经过上诉人林亲平、陈桂春与被上诉人屈友元、杨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因上诉人林亲平、陈桂春未按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其送达了催缴上诉费通知,限其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7,339元。
上诉人林亲平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批,本院同意缓交一半诉讼费,缓交部分在开庭前交清。
因二上诉人至今未予缴纳,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林亲平、陈桂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周鑫、永州荣宸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鑫、永州荣宸置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6【案件字号】(2022)湘11民终21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兰青万竹婷宋争文【审理法官】王兰青万竹婷宋争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鑫;永州荣宸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桐支行【当事人】周鑫永州荣宸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桐支行【当事人-个人】周鑫【当事人-公司】永州荣宸置业有限公司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桐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梁格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方思元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格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方思元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格方思元【代理律所】广东诺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鑫;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桐支行【被告】永州荣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述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周鑫能否主张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周鑫能否主张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本案中,周鑫与荣宸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对于荣宸公司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陶文成、一审被告肖冬云与被上诉人蒋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陶文成、一审被告肖冬云与被上诉人蒋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20)湘11民辖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勇柏国平唐英【审理法官】黄勇柏国平唐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陶文成;蒋柳平;肖冬云【当事人】陶文成蒋柳平肖冬云【当事人-个人】陶文成蒋柳平肖冬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陶文成;肖冬云【被告】蒋柳平【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
被上诉人蒋柳平在起诉时请求依法判令上诉人陶文成及一审被告肖冬云偿还借款本金255700元及利息,由此可以确定被上诉人蒋柳平为接收货币方。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被上诉人蒋柳平住所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故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陶文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5:22:51【二审上诉人诉称】陶文成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03民初570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被上诉人蒋柳平作为出借人,上诉人即为借款人,那么借款人应当是接受借款货币方,按照"以接受货币方为履行地"之理由,本案应由借款人住所地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明显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上诉人翟铁平诉上诉人曾纯姿及原审第三人肖红云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翟铁平诉上诉人曾纯姿及原审第三人肖红云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2【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2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治生李飞杨世清【审理法官】唐治生李飞杨世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翟铁平;曾纯姿;肖红云【当事人】翟铁平曾纯姿肖红云【当事人-个人】翟铁平曾纯姿肖红云【代理律师/律所】蒋小英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蒋小英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蒋小英【代理律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翟铁平;曾纯姿;肖红云【本院观点】上诉人曾纯姿为门面招牌脱落在门面外进行谩骂,原审第三人肖红云认为是针对自己,便与曾纯姿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曾纯姿为门面招牌脱落在门面外进行谩骂,原审第三人肖红云认为是针对自己,便与曾纯姿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
这时,肖红云丈夫、上诉人翟铁平丈夫、曾纯姿丈夫相继赶来参与,五人发生了肢体冲突。
翟铁平见丈夫在与他人发生冲突,前去质问曾纯姿时又发生了肢体冲突,翟铁平与曾纯姿均受伤(曾纯姿受伤已另行诉讼)。
曾纯姿提出“不承担翟铁平的损失费用"的理由,经查,曾纯姿致伤翟铁平有证人证实,有法医鉴定及住院发票,应当予以认定,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翟铁平提出“请求改判曾纯姿赔偿其损失费10279.37元"的理由,经查,在本案中,曾纯姿为门面招牌脱落在门面外进行谩骂,引发了事态,应当承担起因责任,在与翟铁平冲突中,致伤翟铁平有以上述叙事实证实,曾纯姿负60%的过错责任。
上诉人英昌乐器(中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赵某1、赵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英昌乐器(中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赵某1、赵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湘11民终1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伟文杨世清李飞【审理法官】吕伟文杨世清李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英昌乐器(中国)有限公司;赵露茜;赵华(赵露茜母亲)【当事人】英昌乐器(中国)有限公司赵露茜赵华(赵露茜母亲)【当事人-个人】赵露茜【当事人-公司】英昌乐器(中国)有限公司赵华(赵露茜母亲)【代理律师/律所】徐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巩朝纲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巩朝纲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攀巩朝纲【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英昌乐器(中国)有限公司【被告】赵露茜;赵华(赵露茜母亲)【本院观点】上诉人英昌公司提交的证据大多为赵露茜离婚诉讼时的案卷材料,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能直接证实赵露茜对涉案房屋享有100%的产权,且与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付款收据、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焦点是赵露茜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100%的产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赵露茜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100%的产权。
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上诉请求进行,且不得超出原审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上诉人英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露茜对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潇湘东路与舜皇路交汇处(远志新外滩小区)2-12A房(权证号:XXXXXX某某)享有100%的产权,并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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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二OO五年二月二十日
目录
●严要求高标准求实效
●市中院老干先进性学习干劲足
●市中院共青团员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
严要求高标准求实效
市中院党组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严把学习质量关。
为确保集中学习不走过场,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对全院党员干警提出了五个要求。
首先要求实现“一个目标”,即通过集中学习,重塑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永葆共产党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先进性;其次要求实现“两个统一”,即统一作息时间,统一学习内容;第三是要求达到“三个确保”,即确保五天学习时间一天不能少,40个小时一分钟不能少,在职党员干警一个不能缺;第四是要求对离退休党员干警采取四种学习方式,即“接学”、“送学”、
“帮学”、“补学”;第五是要求在学习过程中保证“一支专用笔、一本专用笔记本、一个专用学习场地、一期学习专栏、一批宣传标语”。
市中院老干先进性学习干劲足
连日来,市中院老干支部按照市委、中院党组的统一安排部署, 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的观念,体现了
老共产党员的良好作风。
一是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学习计划。
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郁广林同志退休后任老干支部书记,对这次学习高标准,严要求,按照中院党组的要求,一步步地抓好落实。
二是积极主动,学习
热情高。
离休老同志亢保和是当年随百万雄师过长江的南下老干部,今年已经78岁,每天学习都来得最早,每次学习都认真地
记笔记,写心得。
三是持之以恒,风雨无阻。
原副院长唐合时身
患疾病,到七层学习室途中要休息两次,但仍然坚持学习,从不
间断。
原副院长杨德文、蒋孔刚因病不能参加,十分焦急,专门
写了请假条,并拿回学习资料坚持在家认真学习。
市中院共青团员以实际行动向党组织靠拢
随着我院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如火如荼的进行,全体党员干警通过集中学习和关门自学,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涌现出了一大批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助贫扶贫感人事迹,更好的体现了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
同时,也促使一批未入党的年
青同志更为积极地向党组织靠拢。
在学习中院优秀共产党员黄雪云同志无私奉献、黄景华同志廉洁执法的先进事迹过程中,中院一批年青的入党积极分子深受感染,以实际行动积极服务先进性教育活动。
去年因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员的文勇辉同志,在这次教育活动中尽心尽力地为先教活动顺利开展发放学习文件及学习资料,加班加点地做好先教活动宣传工作,迄今已及时撰写相关信息材料多篇,为中院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良好的向社会展现了中院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
文勇辉同志等一批入党积极分子在这次学习中表示:“通过这次教育活动的开展,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入党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们一定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并争取早日加入到党员队伍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