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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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人际关系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婚姻关系会受到影响,比如出现第三者介入的情况。

对于被第三者插足的配偶来说,是一种不可忍受的伤害,对于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并列举三个相应的案例。

一、第三者干涉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侵犯婚姻关系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若第三者与已婚一方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婚外情。

根据婚姻法,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道德底线,对夫妻关系造成了破坏,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第三者除了要赔偿已婚一方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

二、相关案例1、赔偿配偶的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其中,卢女士要求第三者彭某赔偿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

法院认为,彭某与卢某的丈夫有婚外情,且彭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损害了卢某的名誉及对婚姻的信任,造成了卢某的精神上的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卢某5万元。

2、责任共同承担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婚姻登记处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调查后,认定刘某与姜某有婚外情,并在其房间内查获证据。

刘某和姜某被依法拘留。

在刘某和妻子离婚后,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和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带给原配偶的痛苦和伤害无法消除。

刘某和姜某因涉嫌婚外情被刑事处罚,根据判决书,刘某要赔偿原配偶10万元,以及婚外情产生的经济损失。

姜某要赔偿10万元。

3、撤销财产转移在重庆市一宗案件中,刘某与刘某妻子结婚多年,有两个儿子。

后来,刘某与张某相恋,并在外租房居住,经常生活在一起。

为了掩盖事实,刘某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转移给了张某。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而且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忠实义务,但是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关系中感情的破裂,许多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家庭的破裂,对家庭与社会的影响极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性变大,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婚姻家庭生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第三者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影响十分严峻。

由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对损害的认定较难,导致我国当前的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第三者介入婚姻需要承担责任,对于第三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与规制,导致第三者介入婚姻生活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家庭与社会的不稳定。

虽然我国的《刑法》和《婚姻法》中对某些侵犯当事人婚姻权利的行为作出了规范,但是其保护范围却不能满足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不足以抚平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创伤,更不能有效地制裁破坏她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

通过运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国当前婚姻关系第三者的行为,提出具体立法对策,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责任On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Third Party In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Abstract:China's "marriage law" clearly defined practiced in our country is monogamous, and both spouses have the duty of loyalty, but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third party lead to rupture of the feelings in marriage, many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leads to family breakdown, great influence on family and society. Staff mobility is larg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people's thinking changes,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influence of the third party in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is very grim. Due to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the cognizance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difficult, especially for the damage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resulting in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does not specify the intervention of marriage and the need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lack of effective restraint and regulation, leading to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arriage phenomenon more and more, and lead to the instability of the family and the society. Although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the "marriage law" for some violations of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to marriage make the specification, but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is not enough to soothe the innocent party of the trauma, not more effective sanctions broken bad of her marriage and family of the people of the "third party". Through the use of "tort liability act" in the provisions of tort,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marriage third party's behavior, put forward specific legislative measures,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Key Words:Marriage relationship; the third party; tort; liability目录摘要 (1)英文摘要 (1)一、第三者与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基本概念 (4)(一)第三者的基本概念 (4)(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侵害配偶权 (4)1.配偶权的内容 (4)2.第三者对夫妻配偶权的侵权 (5)3.第三者对夫妻财产权的侵犯 (5)(三)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危害性和原因 (6)1.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危害性 (6)2.第三者对婚姻关系侵权的原因 (6)二、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形式 (7)(一)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表现形式 (7)1.通奸 (7)2.姘居 (8)3.重婚 (8)(二)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 (8)1.侵权行为 (8)2.损害后果 (9)3.主观过错 (9)4.因果关系 (10)(三)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10)1.停止侵害 (10)2.赔礼道歉 (10)3.赔偿损失 (10)三、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 (11)(一)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现状 (11)1.《婚姻法》的规定 (11)2.《刑法》的规定 (11)(二)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 (11)1.立法中并未明确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中承担赔偿责任 (11)2.立法中并未明确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12)(三)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存在缺陷的原因 (12)四、完善我国“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建议 (13)(一)从立法上明确配偶权保护制度 (13)(二)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13)(三)完善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举证、取证制度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前言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拥有的人格权利,配偶权要求夫妻必须要约束自身的行为,忠实婚姻,我国日常的生活当中依然存在第三者介入婚姻生活的现象。

论婚姻法中的第三者责任

论婚姻法中的第三者责任

二、第三者插足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第三者插足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例 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二、第三者插足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第三者插足如果构成了犯罪行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例如, 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等。
三、如何防范第三者插足
三、如何防范第三者插足
防范第三者插足是维护婚姻关系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入手:
四、结论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第三者插足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范第 三者插足也是维护婚姻关系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应当加 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 会风气和家庭关系。
参考内容二
内容摘要
在婚姻关系中,第三方插足或介入他人的婚姻关系,被视为一种侵犯他人婚 姻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造成情感上的伤害,而且 可能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从法律角度 对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建议
3、建立赔偿机制。应当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充分的赔 偿和补偿。
4、加强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于婚姻关系中“第三 者”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道德观念。
四、结论
四、结论
总之,婚姻中“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问题。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和家庭的和谐,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加强取证力度和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第三者”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 谐稳定。
论婚姻法中的第三者责任

婚姻第三者法律责任有哪些

婚姻第三者法律责任有哪些

婚姻第三者法律责任有哪些婚姻第三者⼀般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如果第三者是明知对⽅有配偶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同居⽣活的,能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此⾏为构成重婚罪,可以向⼈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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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第三者法律责任有哪些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于⽆过错⽅能否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2、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法律依据:《刑法》第⼆百五⼗⼋条⼆、婚姻中出现第三者插⾜,有没有法律⼿段对付1、⼩三破坏别⼈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进⾏⼈⾝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2、第三者插⾜导致离婚的,婚姻中⽆过错⽅可以要求对⽅进⾏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持。

3、有配偶这介⼊他⼈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对⽅是军⼈,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配偶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受害配偶的配偶权遭到“第三者”侵害时,可向“第三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提起诉讼的原告⼀般应是受害配偶本⼈。

但当其丧失了民事⾏为能⼒或⾏动能⼒,如精神失常或瘫痪时,则由除其配偶以外的法定监护⼈如⽗母或成年⼦⼥等代为提起。

如果受害配偶因“第三者”插⾜⾏为已经⾃杀⾝亡或被他⼈谋害时,则应由除配偶以外的法定继承⼈以原告的⾝份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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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认定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认定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认定摘要: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存在是导致我国离婚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应当正视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这一事实,《民法典》应确定配偶权,将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纳入侵犯责任范围,明确其侵权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弥补现行法规制的不足。

关键词:婚姻关系;配偶权;侵权责任一、规制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行为的必要性宪法中有明确条文规定要保护婚姻;刑法中规定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构成重婚罪;新出台的《民法典》对婚姻关系的保护在明显强化,但是暂无对于婚姻关系第三者的规定。

截止到2022年5月中旬,笔者通过把手案例网站限制三个关键词“离婚”、“出轨”、“民事案由”搜寻案例,并进行数据可视化分析发现有关案例数量很大,虽然以此种关键词进行检索的方式难免过于模糊,不够精确,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参考意义,说明第三者插足是导致婚姻关系终结的一个主要原因,图表如下:对第三者插足婚姻是否应当归责一直以来存在学术争议,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者插足婚姻属于道德问题,法律与自由的界限应当明确,法律不能过度干预个人生活,[[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者插足婚姻属于侵犯配偶权的表现,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理应由法律来规制,[[2]]由此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对于保护和维护婚姻关系来说确有必要。

二、认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之侵权责任的基础(一)《民法典》应确定配偶权无论之前的《婚姻法》还是如今的《民法典》对于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救济措施规定都是空白的,配偶权的相关内容仅在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条文中有所体现,但是要认定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明确的权利基础,因此笔者认为《民法典》应当明确规定配偶权。

笔者认为法律应当确定配偶权,理由为以下两点。

第一是现实必要性,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法律已经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道德约束自身行为仅仅对一些具备“道德素质”的人产生重要作用,但是现如今第三者插足婚姻的事件越来越多,甚至还有第三者公开发表言论大胆承认介入他人婚姻,并不因自己破坏他人婚姻而感到羞愧。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发布时间:2021-12-27T10:24:11.56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2期作者:马博宜张鑫蕊[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辽宁省阜新市辽宁工程技术大学12300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小三”、“情妇”等新名词层出不穷,实践中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合法婚姻,破坏他人幸福家庭而侵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已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配偶权第三者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虽有对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的情形下,对恶意第三者和过错方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或者同居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对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对于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未规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谈到:“与配偶以外的人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抚慰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

而有的学者从取证难、人性自由的角度认为第三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对此观点不为苟同。

一方面,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取证难而放弃对侵害公民法益行为的责任追究,这不符合法律的公正原则;另一方面,自由是相对的,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但绝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权益为代价。

此外,婚姻家庭的支离破碎、子女重大的心灵创伤等这一系列严重后果仅仅由过错方承担是远远不够的。

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有其必要性。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第三者介入的问题,给夫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家庭幸福生活。

因此,应该加强社会对第三者的法律监管,严格限制其行为,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对夫妻而言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损害性。

如果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介入是违法的,那么他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

美国1938年首先明确规定,第三者与已婚者发生婚外情,如果造成已婚者精神伤害,则第三者应当向已婚者赔偿经济损失,如承担药费、治疗费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第三者对婚姻的破坏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名誉权、隐私权侵权。

著名案例是的卢虹书事件,这个遭受第三者外遇的女人在微博上发出涉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贴子,吸引广泛关注。

卢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删除贴子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获胜。

第三,财产赔偿。

夫妻关系的破坏最终都会导致财产损失。

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协议财产的分割。

如果是因为第三者导致离婚,那么第三者应对夫妻财产分割负责。

即使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规定第三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在道德上,第三者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和家庭的形象,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第三者行为的监管,从道德上规范第三者行为,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正义需要得到保障,夫妻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也需要得到保障,这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其实,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本身,只能从源头上入手,提高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意识,增强他们对婚姻关系的珍惜和忠诚,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

浅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王会,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摘要:我国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本文认为,从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来看,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关系侵权责任当前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出轨已经成为最主要原因。

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2016年1月份发布《2015年中国婚恋状况调查报告》也显示,中国夫妻离婚,超一半是因为第三者。

在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后,无过错方精神遭受痛苦,但是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却未就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所以,无过错方就此损害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被认为法律依据不足。

而在审判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妻子起诉第三者的案件态度也不一样,有以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或权益财产等为由支持的,也有以法律依据不足不支持的。

案例一: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

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

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

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

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导 致 了受 害配 偶 的 合 法权 利 遭 到损 害 的事 实 ,主 要 是针 对 配 偶 权侵害的事实。 “ 第三者 ”的行为可能导致夫妻反 目、 家庭破裂 、 婚姻关系终结等严重后果 ,给受害方配偶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 与 痛 苦 。 同时 也会 给受 害 方造 成物 质 上 的损 失 ,例 如有 过 错 配 偶方将财产赠与 “ 第三者 ”的行为。这些是 “ 第三者”侵害合 法婚 姻 关 系所构 成 的主 要损 害事 实 。 ( 3 )违法 行 为 与损 害事 实 之 间的 因果 关 系 。因果 关 系是 引 起 与被 引起 的关 系 , 是一 行 为或事 实导 致一 种 结果 发生 的关 系 。 两 者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比较容 易 认 定 , “ 第 三者 ” 的 介 入行 为 所 引起 夫 妻 反 目、家 庭 破 裂 、婚 姻关 系终 结 等 事实 的发 生 ,导 致 了受 害 配 偶 的利 益 受 损 ,从 而 认 定 “ 第 三 者 ” 的行 为 与 损 害结 果 之 间有 因果关 系 。 ( 4 )主 观 故 意 。 “ 故意或过失 , 因任 何 一 种 均足 以构成 侵 权行为 , 但 已悖 于善 良风俗 加损 害 他人 之 侵权 行 为 , 则应 以 出 于 故 意 为 限” 。 由此 可 见 只有 当 “ 第 三者 ” 是故 意 的主 观 心态 才 能认 定 其 确 有 侵权 ,事 实 上 ,只 要 认定 “ 第 三者 ”明 知 他人 有 配偶 .故 意介 入 他 人 婚姻 关 系 ,并 且 要 求 与 有过 错 配 偶 保持 这 种不正当关系就可 以认定主观故意 ,则不论第三者是主动还是 被动 而为 止 。 三、 “ 第 三 者 ” 承 担 责 任 的方 式 “ 第 三者 ” 介 入 婚姻 关 系属 于 侵权 ,在 “ 第 三 者 ” 和受 害 配偶 之 间形 成 侵权 损 害 赔 偿 关 系 ,则 理 应适 用 《 侵权责任法 》 规定 。受 害 配偶 可 要 求 “ 第 三 者 ” 承担 责 任 既包 括精 神 损 害赔 偿也 包括 物 质损 害赔偿 ,具 体 如下 : ( 1 ) 停 止 侵 害。 “ 第 三 者” 明知 他 人有 配偶 而 介 入其 婚 姻 关系,是对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 ,应 当停止对他人 的合法婚姻的继续侵害 ,尊重他人婚姻关系,不破坏他人的婚 姻家 庭关 系 。 ( 2) 赔 礼 道歉 。 由 于 “ 第 三 者 ” 的介入 ,可能 给 原本 一 个 幸 福 和 睦 的家 庭 带来 翻 天 覆 地 的变 化 ,有 可 能 造 成夫 妻 双 方 感 情 破 裂 、婚 姻 关 系终 结 ,给受 害 配 偶 带来 心 里 上 的 打击 ,让 其 承受 着本 不 应该 有 的精神 痛苦 。对 于受 害配偶 而 言 , “ 第 三者 ” 是有 过错 的 ,理应 对 受害 配偶赔 礼 道歉 。 ( 3 )消除 影 响 、恢 复名 誉 。 “ 第 三 者 ”不 仅 给受 害配 偶 带 来 心 理 上 的痛 苦 ,往 往 也 会 成 为他 人 茶余 饭 后 的 谈 资甚 至 成 为 笑 柄 ,带 给 这 个 家庭 严 重 的 负 面影 响。 那 么 “ 第 三者 ”在 赔 礼 道 歉 的同时 ,应 当为 受害 配偶 消 除影 响 、恢 复名 誉 。 ( 4) 返 还 财产 。 如果 有 过错 的 配偶 将本 来 是属 于 夫妻 共 同 财产赠与 “ 第 三者 ”让 其 消 费供 其 生 活 ,这 就 使 夫妻 共 同财 产 受 到 了损失 , “ 第 三 者 ”应 当负 有 返 还 的 责任 。 在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双方 对 共 同的 财 产享 有 平 等 的权 利 。所 以因 日常 生 活 需要 而 处 理 共 同财 产 的 ,任 何 一 方 都可 以单 独决 定 以维 护 家 庭 的正 常稳 定 生 活 。若 是 非 日常 生 活 所必 须 ,则夫 妻 双 方 应 当协 商 ,取 得 一致 意见 。 若一 方 配 偶将 夫妻 共 同 财产 无 偿 赠 与 他 人 ,则 损 害 另 一 方配 偶 的 合 法 权利 ,应 当撤 销 赠 与 行为 。此 时 “ 第 三者 ”负 有返 还财 产 的义务 。 ( 5 )损 害赔偿 。受 害一 方配 偶 可 因其 婚姻 关 系受 到 干扰 并 造 成 严 重后 果 为 由 ,向 “ 第 三 者 ”主 张 损 害赔 偿 ,包 括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和 物质 损 害 赔 偿 。① 精 神 损 害赔 偿 。 “ 第 三 者 ”介 入他 人 的婚 姻 关系 主 要是 给受 害方 配偶 带来 了精 神 上 的痛 苦和 压力 , 其 往 往 比财产 损 失 更严 重 。 “ 与有 配 偶 者通 奸 而 造 成财 产 上 损 害者 ,实 属不 多 ,纵或 有之 ,赔 偿数 额亦 甚 微小 , 故若 不使 受 害 人请 求 ��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方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方在知晓他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行动或言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方干涉婚姻关系的行为已经被明确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其决定责任的原则是依据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犯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侵权行为的主体为第三人,且其行为已经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或者可能侵害。

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指不是夫妻双方的第三方,其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从行为内容上来看,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借婚姻关系及夫妻感情矛盾纠纷等问题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2.通过已婚方的亲密骚扰、留情等方式影响3.通过在夫妻双方之间散布谣言、夸大其词等方式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4.采取利用已婚一方狐狸尾巴、对方暗示等手段追求已婚一方的行为。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将依据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规定确定其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夫妻关系破裂、婚姻自由、婚姻幸福受到损害的情况,受害方有权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停止侵害:受害方也有权要求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方停止侵害行为,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责任。

3. 取消不当行为: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侵害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予以取消。

4. 其他责任: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其他损害,也需要侵权人进行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

三、总结综上所述,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于其行为造成的侵权后果,国家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是指当婚姻关系遭到第三者插足或破坏时,受害方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的责任,并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众多的法律因素,包括法律依据、证明责任的标准和方法等。

本文将探讨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要求赔偿的相关内容。

第三者破坏婚姻的概念第三者破坏婚姻指的是在婚姻关系的存在中,有一方与第三者发生了不正当的婚外情,导致了婚姻关系的崩溃。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破坏责任应予以追究。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案件中,下列由第三者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共同犯罪,或者与他人合伙生意的;(二)妨碍他人实施配偶权利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家庭生活的;(三)其他明显侵犯他人合法婚姻权益的。

”根据该法律条文,当第三者以犯罪行为、不正当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他人的合法婚姻权益时,应对其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标准与证明方法要求赔偿的第三者破坏婚姻案件需要在法院的审判下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标准进行判决: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当事人需要证明婚姻关系是稳定和持续存在的,即受害方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家庭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等事实。

受害方可以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材料予以证明。

第三者的插足行为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存在插足婚姻关系的行为,这包括双方的通信记录、见面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

这些证据应能清楚地表明第三者介入并破坏了婚姻关系。

破坏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受害方还需要证明第三者的破坏行为给婚姻关系带来了实质性的伤害,例如导致感情破裂、家庭破裂、经济损失等。

通过提供个人陈述、通信记录、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据,可以更好地展示伤害的程度。

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考虑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以及第三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对于经济赔偿的计算,法院通常会参考受害方的经济损失,例如家庭财产的损失、离婚给受害方带来的经济负担等。

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认定

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认定

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认定婚姻是一种法定的家庭关系,是夫妻双方建立起的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并不总是如此完美,经常会发生恶意第三者介入导致破裂的情况。

那么,当婚姻中出现恶意第三者时,他/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姻中的第三者是否具备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广义上是指任何违反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根据现行法律,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未经婚姻双方同意介入,并与已婚一方发生婚外情或者其他形式的不正当性关系,可以认定为恶意第三者。

这种行为侵犯了已婚一方的婚姻权益,因此具备侵权的性质。

其次,我们需要评估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基本义务和权利,针对婚姻外的侵权行为,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追责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第三者确实存在恶意侵犯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可被追究法律责任。

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法庭,当受害一方提起诉讼时,法庭将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婚姻家庭法庭倾向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对恶意第三者会做出相应的判决,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然而,虽然第三者存在侵权行为,但依然需要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严格的证据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原告的主张。

这包括了婚姻不和谐的证据、第三者介入的证据以及受害方的损失证据等。

只有在证据充分、清晰的情况下,法庭才会依法认定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纳入判断“婚姻前精神肉体交往的恶意第三者”是否侵权的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案例,凡是在婚姻订立前与订约一方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第三者,如果对订约一方的婚姻生活带来了损害,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我国对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不容易。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界定的情形,如第三者未满足主观故意要求、法院对于连带赔偿责任的约束力等问题。

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张昕zx

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张昕zx

引言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男女平等的标志,也是男女忠贞爱情的象征,更是现代文明的体现,但是随着所谓自由,开放等人权观念在我国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第三者开始脱离传统道德的约束去侵害他人的婚姻关系,这一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不仅破坏了他人幸福、和谐的家庭生活,也使得受害配偶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第三者的行为越来越肆无忌惮,甚至达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因此在道德约束已经失效的情况下构建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要构建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究竟是侵害哪种权利,只有在明确婚姻关系性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去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术界关于婚姻关系性质的学说进行比较分析,然后提出将婚姻关系界定为哪种权利更合理,当然仅仅分析国内的学说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去分析域外对于婚姻关系的权利性质是如何界定的,通过对国内学说和两大法系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将婚姻关系的权利性质界定为配偶权更加符合婚姻关系的本质,其次既然是既然构建我国的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制度,那么就有必要对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发现由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配偶权制度导致受害配偶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因为缺乏配偶权制度,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导致裁判结果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最后对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从而希望能完善我国的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制度。

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概述(一)“第三者”概念1.学者对“第三者”概念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概念,该意见在现实中仍有司法效力,从此之后,在法规上很少见到“第三者”具有其他含义,在其他法律中,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第三人侵权的,通常使用“第三人”概念,而不使用“第三者”概念,因此,第三者在法律上的概念其实已经特定化了。

[配偶,第三者,法律责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配偶,第三者,法律责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增速非常明显,其中大多数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最终造成离婚的结果。

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却没有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加以规范,使得发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情况时,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能依据的法律少之又少,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利益。

因此,我国迫切的需要确立配偶权的相关制度,建立配偶权救济的的途径,完善相关婚姻立法体系,以惩治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行为,维护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第三者配偶权侵权作者简介:孙曼,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西方的各种思想传到国内,一些传统的思想观念受到冲击,对现在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的影响。

受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第三者介入合法的婚姻家庭,给很多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灾难性的影响。

因此,婚姻中的“第三者”问题应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只规定了配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但是却没有规定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必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一、配偶权的相关概述(一)第三者的概念界定“第三者”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改革开放之初,西方的一些不良思想传入中国,一部分人受到该思想的影响,开始放弃传统的价值观念,完全按照个人喜好,任意插足他人的婚姻家庭,破坏他人的家庭和睦。

人们这种人称作“第三者”。

学术界对如何界定“第三者”的理念,有四种观点:一是“暧昧说”,即明明知道对方为有配偶者,而仍与其保持暖昧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样对第三者进行定义,范围比较大,很难看到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二是“通奸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然保持通奸关系的人,为第三者。

这种观点强调行为的非法性。

三是“破裂说”,即明知对方为有配偶者,仍与其保持非法的两性关系或者是发生暧昧关系的人,最终导致对方合法婚姻关系破裂的人,为第三者。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第三人的干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就构成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与婚姻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婚外情的第三者,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情人或婚姻破裂的诱因;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亲属,比如婆婆或公公对婚姻生活的插手干涉;还可以是其他与夫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婚姻介绍所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第三人故意引诱一方与婚外人发生婚外情。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明知对方已婚但仍然有意诱使其背离婚姻关系,有意扰乱夫妻关系。

2. 第三人散布谣言或制造事端,破坏夫妻关系。

比如有人故意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散布虚假的传言,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猜疑和不信任。

3. 第三人滥用职权或经济优势干涉夫妻关系。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类似婆婆或公公这样的家庭成员,在夫妻关系中干涉较多的情况下,会滥用自己的地位与资源来干预夫妻关系的发展。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会对受害方的家庭和子女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第三人的干扰行为,我们应当依法加以惩治和追究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关系因第三人干扰出现了严重问题,一方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社会舆论也应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声讨,让大众意识到这种行为对家庭和个人的伤害。

同样重要的是,家庭教育的加强,培养家庭成员对婚姻关系的敬重和维护,减少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机会。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它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应当在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和惩罚,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婚姻出现第三者法律规定(3篇)

婚姻出现第三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婚姻关系的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婚姻中出现第三者的情况时有发生。

面对婚姻中出现第三者的问题,我国法律有何规定?当事人应如何应对?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婚姻中出现第三者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据此,如果婚姻中出现第三者,导致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2)第三者与配偶同居的法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如果第三者与配偶同居,第三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判决。

”据此,婚姻中出现第三者,夫妻双方应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婚姻中出现第三者的应对策略1. 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面对婚姻中出现第三者的情况,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所在。

明确自己的立场,分析第三者介入的原因,为后续的应对措施做好准备。

2. 与配偶沟通,寻求解决方案与配偶进行坦诚的沟通,了解对方的需求和想法,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共同面对问题,婚姻有望得到挽救。

3.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婚姻问题无法通过沟通解决,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好准备。

4. 调整心态,面对现实婚姻中出现第三者,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创伤。

此时,调整心态,面对现实,勇敢地走出困境,寻找新的生活方向至关重要。

5.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为了防止婚姻中出现第三者,当事人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行为摘要:在我国当前社会,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事件日益增多,婚外恋泛滥成灾,严重影响了现代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安定,是社会发展的极大隐患。

第三者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侵权行为,应在不同的法律中予以规制,以维护秩序与道德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行为一、婚姻关系与”第三者”的概述(一)婚姻关系婚姻是人类进化过程中选择的理想生活方式,在人们的生活领域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与意义。

【1】从本质上看,”婚姻是为法所承认的一男一女的生活共同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形成了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其次,婚姻关系同时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即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同时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

【2】本文所谈论的婚姻关系是指法定婚姻关系,与法定婚姻关系相对应的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不属于本文所谈及的婚姻关系。

(二)第三者《现代汉语词典》对第三者有两条解释:”1、当事人双方以外的人或团体;2、特指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妇中一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

本文所讨论的”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依然与其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破坏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的人。

【3】二、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行为的性质(一)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三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第三者”与有配偶一方对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应该按照过错归责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4]它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第三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者”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合法婚姻,是违法行为。

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侵权行为构成

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侵权行为构成

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侵权行为构成一、追究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夫妻在对外关系中可以是一个婚姻生活共同体,但内部又是单个的个人。

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不作为义务、侵害配偶权的第三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才能保护受害配偶的权利。

也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固。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一百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之中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婚姻中的第三者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这是我国目前追究第三者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因为,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是所涉及的婚姻家庭中的局外人,与所涉及的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没有关于婚姻的约定,只能承担其不作为的义务,这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一方所要承担责任不同,同时其作为第三者的身份实施侵权行为时,并不是当事人,并不受婚姻法法律关系的调整。

所以我国《婚姻法》的各个修正案并没有对第三者的相关规定,其侵权的行为应该适用我国《民事通则》的规定。

有学者认为,“《婚姻法》没有规定对一般公民之间的通奸行为的赔偿责任。

以通奸行为伤害他人婚姻家庭权的,就不必承担这种法律责任”。

的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适用于配偶关系之间,对以通奸行为伤害他人婚姻家庭权的行为不能适用该条内容追究其责任。

但是,第三人与婚姻当事人通奸的行为既然是“伤害他人婚姻家庭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侵权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的各个学者运用的是侵权的理论,对第三者的侵害婚姻家庭的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直接参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引诱、唆使、强迫婚姻家庭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违约或不履行义务;第三,引诱一方当事人完全拒绝履行婚姻家庭法定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成为不可能或更加困难。

但应将“通奸、同居或重婚”等侵犯配偶权行为加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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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作者:王锐霞彭瑾瑜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
摘要:当前“第三者”现象越来越多,对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本人试对从侵权责任角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侵权
在进入婚姻关系之前,法律不对双方关系加以干涉,一旦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确立了婚姻关系则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得作出有损婚姻利益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却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婚姻的保护虽有所规制但仅为倡导性或者有局限性,因此在被“第三者”侵害了合法权益的配偶方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一、“第三者”概念
对第三者的定义,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仅一些学者则给出了概念,“第三者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的人,互有恋情但没有越轨行为的和受骗或受威胁而介入者不属于第三者,重婚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第三者是指介入他人婚姻,与夫妻一方有婚外性关系的人,包括通奸和重婚者。

”[2],还有学者认为“第三者介入”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从而将一般的通奸和卖淫嫖娼与第三者区别开来[3]。

对于“第三者”到底侵犯了无过错配偶的哪些合法权利,有以下几种观点:
(1)侵犯了受害方的名誉权。

受害方可能因为“第三者”的介入婚姻关系而饱受社会舆论的压力,受到他人的猜测、议论甚至是嘲讽或者谣言,使受害方的名誉遭受到一定的损失。

(2)侵犯了受害方的人格利益。

“婚姻者,系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组成之特别结合关系,夫妻当事人一方对于婚姻关系之圆满,寓有人格利益。

因此,干扰他人婚姻关系者,不但侵害了被害人之身份权或亲属权,而且也侵害了被害人之人格利益,实无疑问。

”[4]
(3)侵犯了受害方的配偶权。

配偶权属于身份权,具有绝对性,任何人都应作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犯配偶权的不作为义务,违反不作为义务而作为就构成侵权。

第三者侵犯的配偶权包括:一是通过施行重婚行为侵犯配偶权;另一是与有配偶者同居侵害配偶权。

二、“第三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有过错的配偶与第三者之间是基于共同的主观故意,侵犯了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并造成损害,属于共同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由此可见,受害方在侵权之诉中,既可以要求有过错配偶单独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者单独承担责任。

既然认定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那么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

(1)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者”所为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

法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因此与一方配偶非法同居和重婚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其中重婚包括法律婚和事实婚。

(2)具有损害事实。

“第三者”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导致了受害配偶的合法权利遭到损害的事实,主要是针对配偶权侵害的事实。

“第三者”的行为可能导致夫妻反目、家庭破裂、婚姻关系终结等严重后果,给受害方配偶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与痛苦。

同时也会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例如有过错配偶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

这些是“第三者”侵害合法婚姻关系所构成的主要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一行为或事实导致一种结果发生的关系。

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容易认定,“第三者”的介入行为所引起夫妻反目、家庭破裂、婚姻关系终结等事实的发生,导致了受害配偶的利益受损,从而认定“第三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主观故意。

“故意或过失,因任何一种均足以构成侵权行为,但已悖于善良风俗加损害他人之侵权行为,则应以出于故意为限”。

由此可见只有当“第三者”是故意的主观心态才能认定其确有侵权,事实上,只要认定“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故意介入他人婚姻关系,并且要求与有过错配偶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就可以认定主观故意,则不论第三者是主动还是被动而为止。

三、“第三者”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属于侵权,在“第三者”和受害配偶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则理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

受害配偶可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既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具体如下:
(1)停止侵害。

“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介入其婚姻关系,是对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应当停止对他人的合法婚姻的继续侵害,尊重他人婚姻关系,不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2)赔礼道歉。

由于“第三者”的介入,可能给原本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有可能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终结,给受害配偶带来心里上的打击,让其承受着本不应该有的精神痛苦。

对于受害配偶而言,“第三者”是有过错的,理应对受害配偶赔礼道歉。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三者”不仅给受害配偶带来心理上的痛苦,往往也会成为他人茶余饭后的谈资甚至成为笑柄,带给这个家庭严重的负面影响。

那么“第三者”在赔礼道歉的同时,应当为受害配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返还财产。

如果有过错的配偶将本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让其消费供其生活,这就使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了损失,“第三者”应当负有返还的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所以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单独决定以维护家庭的正常稳定生活。

若是非日常生活所必须,则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若一方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则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利,应当撤销赠与行为。

此时“第三者”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5)损害赔偿。

受害一方配偶可因其婚姻关系受到干扰并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主要是给受害方配偶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压力,其往往比财产损失更严重。

“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财产上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

”[5] 因此,受害方配偶还可向“第三者”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②物质损害赔偿。

“第三者”所造成的物质损害,一般而言主要由两方面:一是受害方配偶本身的身体受到的侵害而支付的费用,如误工费、医疗费。

另一个是受害一方配偶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费用。

正如王泽鉴所列包括,通奸之子生产及抚养通奸之子的费用、调查通奸事实,在知悉后由于情绪激动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的费用、撤销通奸子为自己婚生之子及离婚诉讼所产生的费用。

参考文献:
[1]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3]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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