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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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依法采购食品添加剂。

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

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般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

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时间等相关信息。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

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

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设立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上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四、专器称量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国标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

采购及使用者均应熟悉专业知识。

由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管理并需经过食品添加剂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专业指导、监督本单位合法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储存及使用情况。

六、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常见滥用情形:(1)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土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肉类加工、糕点(除限量使用于陷料及裱花蛋糕以外);(2)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膨松不得使用含有硫酸铝钾和硫酸铝筱(也称“明矶”)成分的泡打粉,应使用配料中不含铝成份的酵母、泡打粉等食品添加剂;(3)餐饮单位目前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5•【字号】沪市监食生〔2021〕507号•【施行日期】2021.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四个最严”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审核。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规范许可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不得将食品添加剂许可为其他类别食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

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变更和延续生产许可申请,要严格材料审查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产品风险状况,加强现场核查。

重点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审核把关力度,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对产品配方进行审查,严防因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问题导致下游食品生产企业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具有相同原辅料品种及工艺,仅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按同一产品申请许可。

二、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生产。

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按照《上海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盐)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督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许可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不得添加配方以外的物质,混合加工过程应控制相应的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各类食品中易超范围、超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各类食品中易超范围、超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各类食品中易超范围、超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针对我市地产食品近两年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添加剂不合格情况,结合在其他性质的检验中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常用的添加剂及有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归纳、分析。

注1:“是否能够检测”对应的是宁波市质检院目前的能力;
注2:非食用物质是指在食品中禁止使用的物品,涉及面很广,有相当不确定性和未知
的东西,是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
非法添加物是指在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质,包括但不仅限于添加非食。

食品添加剂超标如何处罚

食品添加剂超标如何处罚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如何处罚食品添加剂超标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遵循《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卫计委相关公告,避免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使用方法:当要确定某添加剂在某食品中的添加量时,先查表E.1确定该食品的食品分类号,再查表A.2确定此添加剂是否可以在各类食品中按需要量使用,若表 A.2中规定此添加剂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我们要查询表A.3,若要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没有出现在表A.3中,则该食品中可以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此添加剂。

若要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出现在表A.3中,则说明此中食品中不得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添加剂,我们需要到表A.1中查询此添加剂在需要添加的食品中的使用剂量;若表A.1中无此添加剂信息,则不能使用。

若表A.1中对此添加剂在该食品中的使用量有规定,则按规定量使用。

若查询表A.2中未出现此添加剂,则查询表A.1确定此添加剂的使用量,若表A.1中也无此添加剂的信息,则说明此添加剂不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若表A.1中有关于此添加剂使用量的规定,还需要再查看表A.3中是否有此食品,若有则需注意,表A.3规定的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若表A.3中无限制,则按表A.1的规定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超标如何处罚二、食品安全协议书怎么写甲方:乙方:为确保甲方就餐秩序稳定,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甲乙双方就食品安全问题达成协议,具体规定如下:1、乙方按照甲方需求为甲方供应,供货日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食品添加剂控制程序

食品添加剂控制程序

食品添加剂控制程序1.目的为了预防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与使用符合GB 2760和相关法定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验收、储存、领取、使用、备案的全过程管理。

4.职责和权限3.1 品保部、研发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

3.2采购部、品保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厂家的引入,并且参照国家法规确认添加剂的使用合法性及备案登记表的填写(使用量、国家限量)。

3.3采购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厂家的进一步考评,合格后负责添加剂的采购以及采购台帐的建立和记录。

3.4品保部负责食品添加剂厂家的资质检查、验收及使用过程的检查。

负责将登记好的添加剂备案,与外部检查人员联系相关检查和管理工作。

3.5品保部负责使用台帐的建立和记录,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领取、使用及车间使用过程的保管。

3.6 仓库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储存与发放。

4.工作程序4.1食品添加剂的供应商选择、评价与采购食品添加剂的供应商选择、评价与采购须按照《采购管理程序》执行。

索证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列入发证范围的产品)、检验报告、进口食品添加剂要索取口岸卫生检疫证明等。

4.2食品添加剂的验收4.2.1验收人员对食品添加剂按照《原物料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添加剂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商、联系电话、生产许可证号、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建议)、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标识上应当有警示性标示。

4.2.2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发现任何不合格事项,要立即向上级汇报,并按指示进行处理。

4.3食品添加剂的存储与发放4.3.1在验收人员确认官能检验合格后,仓库工作人员可以将食品添加剂搬运到合理存放位置,专人保管。

食品添加剂存放位置不得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物品。

4.3.2食品添加剂入库后,仓库管理人员要及时在入库单登记。

火锅店餐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火锅店餐饮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火锅店餐饮安全专题整改工作方案为深入加强火锅类餐饮单位监管,保证冬季火锅市场餐饮安全,营造安全放心旳火锅类餐饮消费环境,现就开展火锅店食品安全专题整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整改对象全镇从事火锅经营旳餐饮服务单位,重点为专门从事火锅、烧烤、麻辣烫等经营旳餐饮服务单位以及由以上经营服务行为旳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

二、整改内容和措施(一)全面清查餐饮单位旳火锅底料对从事火锅经营旳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对外购定型包装火锅底料旳,要认真查看产品外包装,明确品牌、产地、采购渠道等有关信息,查看火锅底料旳采购记录、购票凭证和使用记录等,杜绝不合格或来源不明旳火锅底料进入餐饮环节;属于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旳,要查看火锅底料旳配料表,重点检查加工制作使用旳食用油来源渠道与否正规,与否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自制火锅底料旳餐饮单位应及时向监管部门立案所使用旳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告,凡未及时立案或未及时公告而使用旳,要立即责令整改。

(二)严把食品原料和调味料采购关加大对火锅类餐饮单位食品原料和调味料采购旳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餐饮单位食品进货渠道与否正规,索证索票与否齐全,采购记录与否完整规范。

加强食品原料尤其是食品调味料旳在库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单位与否贮存和使用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与否贮存和使用“一滴香”、“飘香剂”、“辣椒精”、“火锅红”等产品及其他使用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旳食品添加剂。

(三)严格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将火锅类餐饮单位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重点检查餐饮单位与否建立并贯彻餐厨废弃油脂日产日清、分类寄存、去向登记制度,查看餐饮单位与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及人员签订旳协议书,防止不法分子将餐厨废弃油脂加工成“地沟油”重新上市。

(四)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要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旳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使用无标识食用油、劣质食用油和来路不明旳畜、禽、兽肉行为;非法添加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运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行为;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检疫或检查检疫不合格旳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肉制品旳制作加工行为。

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改变食品的颜色、香味、口感、保质期等而添加到食品内部、表面或者其包装材料中的化学物质。

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改善食品的品质,延长其保质期,保证其安全性,增强其营养价值等方面。

目的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制度旨在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

使用原则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

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和严格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安全要求。

2.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

应该最小化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量,但是保证食品品质,保质期等要求。

3.唯一性原则。

一个食品添加剂只应用于一种具体食品中,不能将多种食品添加剂混合使用。

4.标签原则。

加工厂必须在食品外包装上标识出添加剂名称和用量,保证消费者知晓。

不良后果与惩罚
1.未经允许使用未批准的食品添加剂者,由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并撤销其生产许可。

2.生产和销售未标明食品添加剂信息的食品,由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者,由监管部门严格执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结论
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防范不良后果的发生。

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该坚守使用原则,控制使用量,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的检测和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各类食品中易超范围、超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各类食品中易超范围、超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各类食品中易超范围、超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针对我市地产食品近两年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添加剂不合格情况,结合在其他性质的检验中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常用的添加剂及有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归纳、分析。

注1:”是否能够检测”对应的是宁波市质检院目前的能力;
注2:非食用物质是指在食品中禁止使用的物品,涉及面很广,有相当不确定性和未知的东西,是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的.
非法添加物是指在食品中添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质,包括但不仅限于添加非。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超量使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六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资质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时,应当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购货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供应商名称等内容。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专库或专柜储存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并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储存,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储存期限不得超过保质期。

过期或者变质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储存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不符合储存条件的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使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使用日期、使用对象、使用人员等。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使用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不得超量、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的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限域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本着"引导、规范、监管、便民"的指导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质检总局79号令、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小作坊"整治年"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对本辖区内肉制品、糕点、豆腐制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限域销售管理,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只能在本区域内销售.第四条县(区)局对本辖区内属于限域销售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必备条件,要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限域销售审查通则》(见附件)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小作坊纳入"限域销售动态管理目录",由县(区)局定期公告并上报地局备案.第五条凡是限域销售的小作坊,其产品必须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委托批批出厂检验,产品不经检验合格不许出厂销售.第六条小作坊企业产品限域销售的范围由县(区)局审查验收,地区局审批核准.凡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按无证处理.第七条限域销售的小作坊由县(区)局按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报请地局审批后实施.第八条本区域内属于限域销售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县(区)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限域销售企业审查表(附件3);(二)辖区内社区、街道、乡、村委会证明(证明其为小作坊切产品只在本区域销售,并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三)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六)企业向社会的质量承诺;(七)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县(区)局存档并报地局审查备案.第九条限域销售小作坊评定审查工作要求:(一)县(区)质监局应及时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上报地局审批.(二)现场核查:1、由县(区)局负责食品质量专职人员和辖区责任人进行核查,必要的话,可派观察员参与审查,但不参与核查结论.2、核查组由2至3人组成;3、承担现场核查任务的审查人员,由县(区)局审核批准.食品质量专职人员为审查组长.第十条本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起实施附件:2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限域销售审查通则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条环境卫生要求.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应有独立完整的"两库"、"一间",既:成品库、原料库、生产车间.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第三条生产资源要求.小作坊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基本生产设施、设备、原料.第四条原辅材料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和回收变质食品生产食品.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同时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第五条生产加工要求.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较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有效控制,以满足当天需求量生产,防止剩余食品出现变质发霉导致事物中毒事故.第六条产品要求.必须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按规定期限送样检验,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实行三级备案制度.第七条人员要求.小作坊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生产员应当基本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第八条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裸装食品,要加附标,提醒消费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第九条贮运要求.小作坊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基本相适应,运输食品所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并满足产品的特性要求.第十条质量管理要求.小作坊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基本质量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用量及配料表要上墙公示,要建立进货、生产、销售台账,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能追踪溯源.附件3 小作坊限域销售企业审查表企业名称联系电话企业详细地址县(区) 街乡(镇) 村产品名称(类别)日产量(分类)销售范围县(区) 街乡(镇) 村审查内容年月日(盖章) 县区局审查结论年月日(盖章)地局核准年月日(盖章)注:审查内容按审查通则逐条对照审查.一式三份(企业、县局、地局).基层局半年审查一次并上报地局核准(7月1日和12月30日).。

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1 目的为规范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降低安全风险。

2 适用范围超市门店生鲜、日配现场加工制售食品中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

3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4职责4.1超市课员工负责对食品添加剂验收、记录、贮存和使用;4.2超市课长或课长助理对食品添加剂的供应商资质进行查验并保存;4.3超市课长或课长助理负责对食品添加剂以及参照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食品原料进行备案;4.4门店营运部(或其他负责整体商品质量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对食品添加剂日常管理进行监管。

5食品添加剂选用原则5.1非工艺必须、仅起修饰作用或提高某项性能的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如色素、防腐剂、甜味剂5.2使用量太小,称量难度大的添加剂不使用;如防腐剂、甜味剂5.3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使用,但管控风险较大(如误操作可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如亚硝酸盐、糖精钠6参照添加剂管理的其他食品原料6.1有些食品原料,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但因为使用量的要求,在公司范围内等同于食品添加剂管理,如:抹茶粉、酵母、果冻粉等。

6.2等同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非食品添加剂,主要按照以下原则判定:6.2.1包装未标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类QS编号,但不能独立作为食品食用;6.2.2给出明确的使用配比或添加量;6.2.3等同于食品添加剂管理的食品原料,由生鲜日配课确认,不作硬性要求。

7食品添加剂的验收7.1由超市课长或超市课长助理制定本部门《食品添加剂备案清单》并进行备案;7.2《食品添加剂备案清单》应在门店理货科共享,以便于收货部门对照收验货,如食品添加剂名称等信息有差异,应及时向商品课反馈,核实问题原因;7.3供应商资质齐全,符合公司相关要求,食品添加剂包装及标识清晰完整,标识内容应包括:品名、生产许可证号、使用范围与使用量、规格、配料或者主要成分、生产厂家信息(厂名、产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使用方法等,外观标识上明确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7.4包装规格与加工规模、添加量相匹配,使用量较小的食品添加剂,不建议选购大包装规格。

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摘要: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我国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较为完善,但监督检查发现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食品添加剂采购管理制度不落实、贮藏不规范、使用没有制定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添加剂知识欠缺等。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用量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基于上述原因,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非常有必要牵头针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开展研究,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正确、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

本文分析餐饮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的问题,掌握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现状,了解当前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监管措施,为制定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提供参考。

关键词:餐饮环节;餐饮;食品添加剂;监管1引言食品添加剂(foodadditives)是现代食品工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在改善食品色、香、味、形,预防食品腐败变质,提高食品营养价值和质量,特别是在满足规模化食品加工和保证食品较长供货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

当前我国食品添加剂不仅大规模进入食品工业,而且也是餐饮、烹饪行业的重要配料。

食品添加剂在餐饮环节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2],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明确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及残留量,虽然我国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律、法规、标准比较完善,但近年来调查结果表明餐饮环节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3,4]。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5],餐饮环节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用量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尽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均发现餐饮环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存在问题,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却鲜见报道。

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行政处罚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
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 档案材料、鉴定结论
3、依据充分
法定的依据 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4、量罚适当
过罚相当 5、案由清楚 表述规范
行政处罚的案由应清楚,表述要规范。案由分类(20个):
1.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法84. 条 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实施条例》第55条
法85条
3.经营或使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
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 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 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对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涉嫌犯罪案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十日以内向同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并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
法律衔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
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罚”是指:“罚款”
(1) “同一个违法行为”界定 :同一主体、同一事实 、同一依据
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则构成法 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 个处 罚
自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但 仅限于改变布局流程和主要设备设施的,属于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 依照《餐饮服 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2条,经书面责 令改正后,不在限期内完成改正的,撤销其《 餐饮服务许可证》。
当事人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上擅 自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经营场所,改 变了许可类别和备注项目的,根据《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37条,按未取得《餐饮 服务许可证》查处.
在食品加工场所发现的 包括烹调间、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并保障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采购管理:1.首先,评估食品添加剂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只有被认定为合格供方的才能购进他们的食品添加剂。

2.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认明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名厂址、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只有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才能被添加到食品中,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用添加剂。

二、进货查验管理:1.生产部和技术部应首先审查购进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为合格供方提供的产品,并索取其有关资质证明(三证一报告),并填写索证记录。

2.在验收购进的食品添加剂时,生产品管部必须索要本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单和企业同产品近期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的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3.如果购进的食品添加剂能够自检,则生产品管部除了索要营业执照、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或供应单位公章)、检验报告单外,还需要进行抽样检验。

如果检验合格,则出具原材料检验结果报告单。

如果不能自检,则由生产品管部出具参考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单。

如果生产品管部未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则不能入库或使用。

三、存储和使用管理:1.食品添加剂应实行专库、专人管理。

仓库必须依据生产品管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结果报告单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能入库和使用。

2.在仓库内,必须清楚标识食品添加剂,并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入库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入库及领用情况。

3.生产配料人员应建立详细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超过卫生部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最大限值和适用范围,并且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

4.车间配料记录应详细记录使用的添加剂使用量和具体名称,配料登记中应注明允许最大使用量、实际添加量、配料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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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如何查处
2010-07-09
经营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如何查处
黄璞琳
案情:
2010年4月,某县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食品批发户李某经销的A品牌袋装拉面和B品牌饼干进行抽检,发现其拉面和饼干均使用了焦亚硫酸钠,拉面和饼干中检出的二氧化硫含量分别为0.25g /kg和0.15g/kg。

经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仅允许焦亚硫酸钠作为漂白剂,在蜜饯、饼干、葡萄糖、食糖、冰糖、饴糖、糖果、液体葡萄糖、竹笋、蘑菇及蘑菇罐头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45g/kg,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饼干不得超过0.1g/kg。

2009
年4月13日,卫生部《关于不得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批复》明确批复甘肃省卫生厅:“《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焦亚硫酸钠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面制品,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食品生产中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行为;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均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也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予以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应予查处的违法情形,是指“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项规定仅适用于食品生产者,而不适用于食品经营者。

不过,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因此,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焦亚硫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包括饼干,但不包括拉面。

因此,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属于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工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对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李某经销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种意见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生产食品时,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因此,不管是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是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都属于“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工商部门都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予以查处。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食品生产者“不得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是要求食品生产者把好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安全关。

此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是指食品生产者采购或使用的某种物质,属国家允许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但其本身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例如,根据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 1893),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焦亚硫酸钠,其外观为白色或微黄色结晶粉末,其成分含量应符合以下要求:焦亚硫酸钠(以SO2计)≥65.0%,铁(Fe)≤0.00 5%,水不溶物≤0.05%,pH 4.0至 4.6,重金属(以Pb计) ≤0.00 2%,砷(As)≤0.0002%。

如果饼干生产者采购使用的焦亚硫酸钠,其本身质量不符合以上要求,就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应予查处的“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行为。

因此,食品生产中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及经销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而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由质检或工商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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