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流转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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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探讨

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探讨

农业工程技术·综合版 2017年第12期4“三 农” 论 坛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探讨杨淑芳(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白衣拉嘎乡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吉林松原 138000)摘要:开展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是中央、省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对于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巩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该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就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和对策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耕地;建设用地;确权;存在问题;对策杨淑芳. 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探讨[J]. 农业工程技术,2017,37(35):4.近些年,吉林省松原市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工作作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农村重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和维护农民群众财产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工程。

强化组织保障,落实工作措施,狠抓政策宣传,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督查调度,推动全市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工作扎实稳妥、有序有效开展。

一、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和建设用地确权问题1、吉林省农村集体耕地确权问题分析(1)多地问题主要是农民群众的实际耕种面积大于承包合同面积,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的,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政府怕增加土地税负,将过多的土地隐藏起来。

还有就是在土地划分过程中测量不合理,存在打折发包的现象。

此外,还有不少农民群众开垦荒地得到了大量土地。

(2)无地和少地问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一部分农民群众由于种种原因未获得承包地,或者获得了一少部分的土地,使得这部分群众心理落差较大,容易引发群众矛盾。

(3)干部占用土地现象[1]一些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多包地,多占地。

乡镇干部和一些公职人员在农村无偿占有土地,低价格承包土地,随意开垦荒地,和农民群众争地现象普遍存在,农民群众对此存在很大意见。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城乡统筹条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城乡统筹条件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农 业 稳 定 发 展 持 续 增 收 推 动 城 乡统 筹 的 若 干 意 见 》 冈 ( 土 资 发 『 0 9] 7 ) 该 文 件 强 调 要 规 范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20 2 号 . 使用 权 流 转 , 步 建 立 城 乡统 一 的 建 设 用 地 市 场 . 将 逐 并
用 的 方 式 对 地 上 定 着 物 和 其 所 占 用 范 同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进 行 支 配 的 一 种 用 益 物 权 但 是 。 虑 到 农 村 建 设 用 考
核 心

经 营 性 项 目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然 . 对 非 经 营 性 当 也 项 目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有 所 涉 及
二 、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的 权 属 界 定 农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内涵 分 析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92 3
收 稿 日期 :2 1 - 2 010一
文 献 标 识 号 :A
文 章 编 号 :10 - 2 7 (0 1 6 0 8 - 4 0 7 8 0 2 1 )0 — 0 7 0
作 者 简 介 :韩 宁 ( 9 0 ) 男 , 河 南遂 平 人 ,河 南 农 业 大 学 文 法 学 院法 律 系讲 师 , 民 商法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法 J8一 , 基 金 项 目 : 本 文 系2 1 年 度 河 南省 政 府 决 策 研 究招 标 课 题 “ 乡统 筹 条 件 下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地 使 用权 法律 问题 研 究” 00 城
也 有 经 营 性 用 地 . 乡 镇 企 业 用 地 那 么 . 何 给 农 村 如 如

城乡统筹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路径研究

城乡统筹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路径研究

下面对 出租模式 中的利益 主体进行 图 2 出让模式 图示 下面对 出让模式 中的利 益主 体进行 利益得失分析 , 并对各参与主体 没有达成
二、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分析
下 文 介 绍 现 阶 段 的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流
其利益 目标方给予评价 。( 表2 )
3 、 抵押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 是以 押人拥有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以不 占

监督成本
无土地收益, 无财政收入
偿还贷款风险大
土地抵押贷款 土地补偿金额
目前 , 部分地 区在对集体建设用地入 利益失去 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监督成本 耕地、 林地与集体建设用地 混用, 土地收益不能保障 评价 股这一流转模式过程中, 选择合作社或村 集体作为流转主体, 作为农 民代表与企业 签订入股协议 ,进行集 体建 设用地流 转,
农民
政府 企业
表3
租金

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村集体寻租, 有损农民利益
下面对抵押 模式 中的利益主 体进行
利 益 得 失分 析 , 并对 各 参 与 主 体 没 有 达 成
约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租 金
其利益 目标方给予评价。( 表 3 )
4 、 入股。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地 入 股 是 指 评价
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土地使用者 , 由受 为 。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者 向农 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所 目前 , 在 广 东 等 东 南沿 海 区域 的 部分
现 阶段 出租集体 建设用 地在某 些地 企业 开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 出现 资金
在 农 民与 企 业 之 间进 行 衔 接 , 就 集 体 建 设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给银行, 而获取相应 的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一)黎莲英与谢沛婵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案由简介本案当事人何丫女、谢沛婵、方雪莲、方丽莲按份共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地块1属何丫女、方丽莲所有,地块2属谢沛婵、方雪莲所有。

2005年1月7日,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合同协议书》,把地块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黎莲英。

现谢沛婵与方雪莲起诉黎莲英、何丫女、方丽莲,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院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何丫女、方丽莲转让的是集体土地,政府发放的有关文件已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2004年10月21日的国发(2004)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之二第(十)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根据粤府(2003)51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但不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虽然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最终判决认定: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于2005年1月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权属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权属调查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权属调查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能否被最大程度的有效利用是当前面临的严峻问题。

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土地权属资料管理技术手段的相对落后,为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留下隐患。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颁证率非常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并没有确认到每一位具有所有权的农民个体,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因此,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作者通过实践,介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外业调查工作,以期为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依据。

关键词:土地确权;界址;界线;界址调查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引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领证工作”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及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和锦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某地区国土资源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村庄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

1 目的与意义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在完成村庄地籍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农民集体及农村居民进行登记发证。

2)完成全区村庄的地籍调查工作。

按法律程序核定每宗农村宅基地的权属界线,填写地籍调查表,量算面积,测绘宗地图与地籍图。

3)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形成的图、表、卡、册和有关法律文书纳入数字化管理。

辽宁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辽宁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4 万公 顷 ,占建设用地规划总 量的 1 8%,规划 l 耕 地较 为严 重 。集体建 设 用地急 需从 法律 的禁锢 中释 放 出 体建设用地 Q 5 确定 的城镇建设用地范 围内以外的建设用 地 2 6万公 顷,占 - c 来 ,满足经济增长和扩 大内需的需求 。 1%。截至 20 年 5 (9 ? 月统计 ,全 市集体建 2 . 特点 。我 省集体建 设用地使 用权流转 运行情况分 建 设用地 总量的 89 总体 6宗 73 为试 点地区和非试 点地 区两 类。第一 ,从总体观察 ,不论试 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总 宗数 5 3 ,总面积 3 3 l公 顷。
民 集 体 为 集 体 为 主 d- 组
的 流
建 设 用 地 总 榘 体 为 丰 体 体 为 丰 体 的
主 体 的 流 体 的流转

563 229 21 5


的 转
曲移 _ l{ ( %)
的 流转
流 转

流 转
l1 9 O 397371 3 1 .6 2OO1OOO 1 4ll 5l3 56l2OO
关 键 词 :辽 宁 省

集体 建设 用地
使用权流转
调研

辽 宁省 集体 建设 用地使 用权 流 转 样本 的实 级市场即出让市场 ,并集 中在流转 的各种 准备阶段 ,市场发
育处于初期阶段 ;大连市有 了地 方立法 ,但由于确权 、流转
证 考察
收益分配协商等准备工作 尚没有完成 ,《 暂行办法》依据下的 ( )基本数据与总体特点 - 流转没有全面展开 ,计划选取开发区 、蒯 顺口区作为先行区 。 1 本数据 。辽 宁省 土地 总量 l_万 公 顷 ,在 大数 比例 . 基 4 8 ( )样本考察 二 上 ,建设 用地 占土地总量 的 l%,城 市建设用地和集体建 设 O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自然资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方法。

立足“三权分置”改革_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立足“三权分置”改革_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山区的特殊性,集中专门人才
农 2000 人。要在项目资金、基
木子系统。同时,要树立全省
和资金,针对产业的具体需求
础设施、人才政策、产销服
一盘棋的观念,切忌重复建
开展集中攻关,充分利用土专
务、科技帮扶等方面加大对乡
设,实现“一地创新,全省共
家研制实用新产品。林业产业
土专家的支持力度,使乡土专
享”。 现 行 的 “ 一 亩 山 万 元
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利用
基地跨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宅
蓄、流转、交易平台,保障宅
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
基地使用权转让等内容有与现
基地和其他资源资产流转方使
流转对象等规范,防止侵占耕
行法律相冲突的情况。
用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房流
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确
转市场的透明度。
保盘活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和闲
3.对策建议
的优先支持范围。落实“两进
村农户之间的转让由于缺乏市
权)流转市场运行机制,重点
两回”行动,鼓励创新金融产
场化的对价机制,成交有限。
是农房交易的中介机制、宅基
品和服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
四是政策冲突,流转保障难。
地使用权收益分配机制及监督
投入,多渠道筹集盘活利用资
象山在开展试点过程中为保障
管理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农房
件。对利用闲置住宅发展民宿
律法规。有关部门和立法机构
意、养生养老、农村电商、来
等项目,要尽快出台消防、特
要尽快扫清现有农房及宅基地
料加工等产业,或用于农产品
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
使用权流转、抵押等相关法律
仓储、分拣、初加工等,不断
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浅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浅析
不足 , 导致 强制 流转 、 规流 转 、 害农 民集 体及 个人权 益 的案件 规划 和村 镇 体系规 划 的衔接 工 作, 违 损 确保 两规 合 一 , 体建 设用地 集
层 出不 穷 。
使用 权流 转中 必须坚 持土地 用途 管制 , 必须把 符合规 划作 为流转
( ) 三 加快 农村 土地 所有权 及 使用 权 的确权 登记 , 晰产权 明 明晰集 体土 地产 权关系 , u 完成土 地确权 工 作是推进 集体 J快 J
( ) 村 集体 建设用 地缺 乏规 划引导 , 三 农 无序 流动 多 , 导致 政 的前 提条 件 。 府 调 控土 地 市场 的能 力被 削弱
无需 的流转 更 多的是缘 于 资本的趋 利性 , 高收 益 的行 业成 为
流转 的主 要方 向 , 忽视 了 国家 的产业 政策 和 土地政 策 , 却 导致 政 建 殴用地 使用 权 流转 重 要环 节 。既 要采 取有 效措 施确 保 土地
府 难 以有效控 制 建 设用地 供应 总量 , 冲击 土地 利用 总体规 划 和城 确 权 工作 及时 完成 , 又要 认真 解 决遗 留问题 , 以减 少土 地流 转过
市 规 划的 有效 实施 , 成土 地 利用 混乱 , 造 土地 市场 秩序 受 到严 重 程 中产 权 纠纷 的产 生 。 干扰。 二、 积极 开 展农村 集 体建 设用 斯使 用权 流转 的有 利 条件 ( ) 立健 全收 益分 配机 制 四 建
( ) 家尽快 出台相 应 的政 策 , 到有 法可依 一 国 做 农 村集 体建 没用地 流转 的立 法创新 是一项 全新 的实践探 索 ,
国家层 面 由于历 史和现 实 的原因 , 尽管要 求 出台相 关政 策的呼 声 很高 , 却始 终没 有 制订相 应 的法规 政策 予 以 明确 。 种制 度建 设 这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法律问题探讨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结构的不断调整,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权登记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当前土地管理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文章首先梳理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演变历程,明确了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背景。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揭示了确权登记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界定不清、登记程序复杂、法律法规滞后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优化确权登记流程,以及如何加强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等关键问题。

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改革建议,以期为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概述在农村土地管理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是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涉及更广泛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公共设施、工商业设施以及其他非农业用途的土地。

确权登记工作的核心在于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界定土地使用范围,以及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期限。

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结合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通过土地测绘、权属调查、登记申请、审核发证等一系列程序来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临着诸多挑战。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些地区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导致确权工作难以开展。

土地登记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信息共享和数据更新存在困难,影响了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农民对土地确权的认识不足,以及部分地区在推进确权登记过程中的行政效率问题,也是制约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因素。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入股调研报告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入股调研报告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入股调研报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深化要素市场改革”调研实施方案》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课题调研组,采取座谈,实地考察交流等形式广泛开展调研。

现将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入股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义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界定,但可以从相关文件规定中进行推断。

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最早提出“经营性用地”概念,从该规定第四条可以初步推断出“经营性用地”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的各类用地。

2007年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并列,俗称“五类经营性用地”。

结合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盈利特性,结合前面分析“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我们认为,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

同时,考虑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已废弃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依申请经依法批准后,也可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宅基地和正常使用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应排除在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外。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的必然性及重要意义新《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除外。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改革精神,认真贯彻《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新形势,充分认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通过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从而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 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二)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通过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农村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也为下一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了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探索与思考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探索与思考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二调成果和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为基础,统筹规划各类城设用地市场,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乡建设用地与非农建设用地,研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今年以来,浙江省各地结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在安吉县、临安市等地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循序渐进,对土地征收、开展“多规融合”试点,初步实现了以土地规划约束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农村“三块指标定规划底盘,实现空间协调,确保规划落地。

地”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设积累了经验,为下一步顶层设计出台全省全面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是推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推进改革占据了主动、奠定了基础。

的关键,征地制度既是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制度,也关系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发展的空间。

今年以来,我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征地制度。

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全省征地补偿标准提高25%左右。

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得到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即征即保、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自今年7月1日起,对新的被征重要基础。

今年以来,浙江省围绕“三权到人(户)、权地农民,按照农民意愿,可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跟人(户)走”改革目标,不断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

保障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

在扩展安置途径方面,杭州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全省约等地推行了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多层公寓安置、社保12975万亩、38万余宗农村集体土地都有了权属明确、安置等多种安置方式,建立“国家转权让利、集体以地四至清晰的“身份证”。

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生财、村民按股分红”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全面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实施了“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规范土地征收程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全省序,提高征地透明度,台州等地探索建立了土地征收民宅基地登记发证数已达到953万本,基本做到申请一主协商机制。

农村集体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探讨

农村集体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探讨

农村集体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探讨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确权节约集约利用内容提要: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确认权属。

农用地非法转为建设用地在一些地方呈蔓延之势,必须切实增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把农地保护和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摆到突出的位置,加快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修改与完善的进程,审查调整各类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一个特指的专用概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间承载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村办及乡镇企业用地等。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享有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用地。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就对乡村企业用地和农村居民建房用地问题作了规定。

但那时农村的各项建设事业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发展速度较慢且用地量不大。

从全国范围看,土地需求与供给的矛盾不像今天这样突出,因而有关乡(镇)村建设用地的规定,还不可能形成刚性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随之而来的乡村各项建设尤其是乡村企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

由于我国保护耕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而在实践中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十分严重。

为加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制止这种乱占滥用土地甚至滥用耕地的现象,国务院于1982年2月13日颁布了《乡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设专章对乡(镇)村建设用地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8年颁布和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章所称的“建设用地”,除包括上述乡(镇)村建设用地之外,还包括经过依法办理了农地转用手续的农用地。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建设用地的日益紧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不仅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还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此,需要在政策制定、法律法规、技术支持、监管体系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体系。

以下是本人对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一些意见:一、加强政策引导,促进良性发展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快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流转、退出机制,严格土地使用审批程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建设用地合理利用。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政府机构、媒体等渠道,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民对土地政策法规的认知度,引导他们依法合规使用土地资源,增强对土地的文明管理意识。

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1. 推动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鼓励农村地块整合,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农村资源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农民收入水平。

2. 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交易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恶意抢占农村土地资源,维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土地利用监管,防止滥用乱用1.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利用监测系统: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查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流转中可能出现的乱用、滥用问题,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农村土地利用的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占地行为,督促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法合规利用。

四、强化技术支持,提升管理水平1. 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农村土地管理信息化平台,整合土地资源信息,提升土地管理效率,为政府决策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持,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调查更新的实践与思考——以临海市为例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调查更新的实践与思考——以临海市为例

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33TANSUOYANJIU探索研究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及《浙江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全省分两批次完成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整理入库、集中更新和统一汇交工作。

临海市作为第一批次的先行军,于2022年6月率先组织覆盖全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及数据汇交工作,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成果应用将在规范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等自然资源改革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浙江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作为项目的承接单位,如何利用测绘新技术高效解决调查更新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如何利用已有的专项调查成果提升调查更新工作的推进速度,如何组织宣传切实调动土地权利人参与调查更新工作的积极性等,都是需要着重考虑、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一、现有数据、资料的情况分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工作安排,全国各地于2013年基本完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

临海市在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对现有成果数据、资料进行全面细致分析,并完成更新路线和技术方案的制定。

以早期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收集“96详查”、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的国有宗地数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和农转用等多个专项调查数据,经归纳分析,临海市现有数据、资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临海市“96详查”成果资料、航片资料详实可靠,可作为权属依据用于现场指界和争议调处。

二是临海市域范围内的飞入、飞出宗地数量较多,约有1.7万宗,占到台州飞地总量一半以上,面对体量如此庞大的飞地数据,如何调查更新到位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三是临海市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临海市行政村总数由2012年的994个缩减至2021年的665个,缩减变化量为33.1%。

四是自2013年以来,临海市开展了多个专项调查工作,随着测绘新技术的不断应用,无论是调查成果的可靠性还是测绘成果的准确性都有着大幅度提升,可以作为成果数据直接用于调查更新工作。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由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过国家批准后将其用于各种建设项目。

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现,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本文将从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发展历程、政策支持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定义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资源,用于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的需要。

这些项目包括农田水利、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等。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不能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集体建设用地的发展历程集体建设用地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国家提出了以县为单位实行集体承包经营的农村经济改革措施。

此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集体建设用地逐渐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农村基础设施得到了极大改善,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的收入也有了很大的提升。

同时,集体建设用地也为农村地区的城镇化进程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三、集体建设用地政策支持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支持。

其中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为了保护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国家推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农民集体可以明确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2.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改革:为了解决农民集体收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国家推行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分配改革。

改革后,农民集体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情况,将土地流转收益进行合理的分配,保证了农民集体的利益最大化。

3.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建立:为了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力度。

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农民集体可以将自己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或转让给有需要的单位或个人,进一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虽然集体建设用地取得了很多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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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确权流转(试点)的探索
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保证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流转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市十一届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

按照市委提出“加快推进城镇化,持续增强发展后劲”、“近郊城市化、远郊城镇化、中心村社区化”和打造“1核、5城、18镇、100区”新型城镇体系的总体要求,努力探索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的新的土地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流转。

二、基本原则
1、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2、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赋予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权利。

3、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加强总量控制与用途管制,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4、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制度,如土地征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土地收益分配等一系列配套政策。

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管理新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明晰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充分发挥集体建设用地潜力,不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缓解城镇化进程中的建设用地矛盾;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2013年,每个县(市)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每个重点镇和城郊8个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1宗以上。

四、主要内容
(一)流转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

流转范围包括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
规划,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且无查封抵押的均可依法进行流转。

流转形式包括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作价出资(或入股)、置换等方式。

(二)审批程序
初次流转审批程序包括使用申请、用地审批和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共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流转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审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和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合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再次流转程序包括流转申请、审批和变更登记。

流转双方持流转合同和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有关材料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流转双方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三)后续监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指导价和最低保护价,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交易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缴纳的土地收益或租金除依法上缴国家外,遵循“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需改变用途应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有效保障农民土地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制定并出台《牡丹江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暂行办法》,各县(市)区依据管理办法依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交易市场,完善交易程序,简化办事环节等,主动参与土地流转。

通过有效的管理,规范流转市场,显化土地价值,维护合法的土地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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