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重组合并有关增值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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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卷烟工业企业重组合并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汇总申报纳税,变更,分配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7﹞444号

【发文日期】2007-12-17

【实施时间】2007-1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南京、徐州、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和支持企业改革,理顺和加强我省卷烟工业企业的税收征管,协调地区间的利益分配,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的南京卷烟厂、徐州卷烟厂、淮阴卷烟厂(以下简称“所属卷烟生产分支机构”)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的汇总申报纳税,采用“集中开票、汇总申报、分别就地入库、共享增长”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的变更

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卷烟生产分支机构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税务登记的变更手续。各分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07年12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并对其2007年底存货、留抵税款、欠税、查补税款、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进行清理对帐。清理结果,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统一归并到江苏中烟工业公司一并核算。各涉税事项的清理、确认工作应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发票及防伪税控管理

1、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苏中烟工业公司需要使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各分支机构不得领购使用发票。

2、各卷烟生产分支机构2007年12月底未开具的各类空白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其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8年1月15日前收缴纳税人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并分别在征管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中作相应处理,取消或注销其领购发票和开具发票资格,同时收回企业开票金税卡和IC卡。

3、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对外销售货物均由其集中开票,并按规定办理抄报税。该企业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得开具发票。

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发票,购货方名称栏应包含“江苏中烟工业公司”,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应填写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和采集由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统一办理。

4、各卷烟生产分支机构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收到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在2007年12月属期内进行认证、采集并申报抵扣。2008年1月1日起,各卷烟生产分支机构收到的以分支机构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得申报抵扣,可由企业进行换票处理。

三、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及税款分配

1、自2008年1月1日起,江苏中烟公司每月应汇总所有增值税、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消费税相关扣除项目,计算当月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并填报相关申报表。

2、为兼顾地方利益,江苏中烟工业公司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将分税种按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函﹝2007﹞119号文件确定的比例在南京、徐州、淮安三地进行分配并就地入库。各税种的具体比例为:南京卷烟厂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占比分别为40.34%、38.38%,徐州卷烟厂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占比分别为38.10%、39.31%,淮阴卷烟厂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占比分别为21.56%、22.31%。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的增值税、消费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的增值税=江苏中烟公司当月增值税应纳税额总额×;分支机构应分配税额的比例

各分支机构应分配的消费税=江苏中烟公司当月消费税应纳税额总额×;分支机构应分配税额的比例

3、为做好应纳增值税、消费税额的分配工作,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应在每月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同时编制《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分配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分配表》),作为税款分配入库的依据,随同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会计报表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作为分支机构在预缴申报时的附报资料。

4、分支机构应根据《分配表》所列本地区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纳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并须及时将有关税款入库信息反馈给总机构。

5、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消费税入库信息后,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同时附报《分配表》及分支机构的入库证明(复印件)。

四、日常管理

1、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财务核算,规范各分支机构应设置的帐簿和相关财务资料。

2、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该公司的税收监管,定期进行巡查,每年一季度内对上年度的涉税事项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涉税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通报,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汇报。

3、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8号)的相关要求,在日常征管中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提高对江苏中烟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和缴纳的管理水平。

4、省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增值税、消费税情况全面核查。

5、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新品备案及计税价格核定由核算地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和日常卷烟零售价格采集上报方式仍按现有方式进行。

五、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及其所属卷烟生产分支机构2007年度所得税按现行规定在当地进行汇算清缴,自2008年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江苏中烟工业公司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分配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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