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机构实施不必要检查的法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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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与法律责任

浅析医疗事故与法律责任

引言 (1)一、医疗事故概述 (1)(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1)1.医疗事故的概念 (1)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二)医疗事故的等级划分 (3)1.一级医疗事故 (3)2.二级医疗事故 (3)3.三级医疗事故 (4)4.四级医疗事故 (4)二、医疗事故的认定 (4)(一)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 (4)1.错用药物 (4)2.错治患者 (5)3.病情诊断失误 (5)4.错误治疗 (5)5.其他的医疗过失行为 (5)(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行为 (5)三、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6)(一)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7)1.行政责任的含义 (7)2.医疗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形式 (7)3.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7)(二)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7)1.民事责任的含义 (7)2.赔偿问题的解决方式 (7)3.承担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8)4.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以及标准 (8)(三)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8)1.刑事责任的含义 (8)2.医疗事故罪的特点 (8)3.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以及处罚 (9)四、小结 (9)参考文献 (10)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无论是什么人,无论从事何种职业,一生中都难免会得大大小小的疾病,人们都会去医院看病,医疗事故就会发生,严重的损害了病人的合理权益。

本文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以及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以及等级的划分进行阐述,并对医疗事故的认定进行区分,对于医疗事故中的三种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的介绍,为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提供一定的指导。

关键词: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认定;法律责任引言如今,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所患的疾病也普遍的增多。

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每一个人也都不能够保证自己永远不必进医院。

现在不管是在哪一天去医院,看病的人都很多,人满为患。

由此产生的医疗事故也是屡屡发生。

某些医生极度的不负责任,致使病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医院以及病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有关医疗的纠纷也日益的增多,绝大数多病人或者是医院都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医疗行业是人们生活中关乎生命健康的重要领域之一。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医疗核心制度。

然而,仍有些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患者权益和医疗秩序。

为了维护医疗环境的正常运转,保护患者利益,对于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严厉处罚。

一、非法行医医疗机构的核心责任是提供正规合法的医疗服务,然而,一些机构却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

非法行医会对患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医疗机构的经营环境。

对于非法行医行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缴非法所得。

二、乱收费收费是医疗机构的一项基本权益,但是乱收费也是导致患者不满和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医疗机构存在虚高医疗费用、乱开检查项目等问题,给患者经济负担增加,违背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对于乱收费行为,应该依法进行罚款,并要求退还多收费用。

三、处方药品乱开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药品是为了治疗患者的疾病,然而一些机构存在处方药品乱开的问题。

医疗机构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滥开处方药品,严重损害了患者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对于处方药品乱开行为,应该严惩不贷,并吊销相关医生的执业资格。

四、医疗器械违规销售医疗器械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辅助工具,但一些机构存在医疗器械违规销售的问题。

医疗机构以巨额利润为目的,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不仅欺骗了患者,还对患者的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对于医疗器械违规销售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有关医疗机构的经营许可证。

五、滥用处方权医生在临床上的处方权力是一项重要医学权力,但滥用处方权也是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重要表现。

一些医生为了追求药品回扣等利润,滥开处方药物,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对于滥用处方权行为,应该依法进行处罚,并取消相关医生的执业资格。

六、泄露患者隐私患者的隐私是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保护的内容,然而泄露患者隐私问题在一些机构中依然存在。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引言概述:医疗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可能浮现的错误或者过失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介绍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一、法律依据1.1 医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1.2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各级卫生部门颁布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明确了医疗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

1.3 监管机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中包含了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二、追究责任的对象2.1 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在内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浮现错误或者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2.2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对医疗质量和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如医疗机构管理不善导致医疗事故,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2.3 患者及其家属: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过程中的自身行为也可能导致医疗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3.1 申诉投诉: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医疗机构的投诉渠道进行申诉,要求追究医疗责任。

3.2 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在接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真象并确定责任人。

3.3 处罚处理:对于确认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将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

四、追究责任的标准4.1 事实清晰:追究医疗责任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平空指控。

4.2 法律依据:责任的追究必须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处理。

4.3 公正公平:追究责任的过程应当公正公平,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追究责任的意义5.1 保障患者权益:医疗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保障。

5.2 提高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可以促使医务人员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5.3 促进医疗安全:通过追究责任,可以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水平,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性。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并可作为评价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履行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医疗机构负有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相关工作人员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及其权责,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保证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符合要求、发生医疗质量事故或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予以追究。

第二章医疗质量与安全责任人员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最终责任。

负责人应当:1. 重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制度的完善和贯彻执行;2. 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3. 指导和监督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4. 定期检查和评估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 推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第八条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工作的执行情况;2. 对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医疗质量与安全情况;3. 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4. 协助负责人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参与重大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提出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的改进措施,推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提高。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医院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医院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对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追究和处罚的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责任追究的目的和意义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医院管理,确保医院工作的规范性和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能够有效地约束医务人员的行为,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提升医院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和内容1. 医院管理层责任追究:医院管理层应对医院的整体运营负责,对医院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医院管理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对医务人员的管理不到位、对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不到位等方面的责任。

2. 医务人员责任追究:医务人员是医院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如果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浮现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将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操作不当、医疗纠纷处理不当等方面的责任。

3. 患者权益保障责任追究:医院应当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患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等。

如果医院未能充分保障患者的权益,或者违反患者权益的相关规定,将会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未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告知、未能保护患者隐私等方面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1. 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医院在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后,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调查组应由医院管理层、相关科室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认定。

2. 追究责任和处罚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医院应当对涉事的医务人员或者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来确定。

医疗不良事件非惩罚性报告制度

医疗不良事件非惩罚性报告制度

医疗不良事件非惩罚性报告制度医疗不良事件非惩罚性报告制度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为了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鼓励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主动报告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的不良事件,以识别和防范潜在风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水平的一种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理念是建立一个开放、包容、支持性的报告环境,使医务人员能够自愿、主动地报告不良事件,而不会受到惩罚或责备。

一、不良事件的定义及分类医疗不良事件是指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发现的,除疾病自然过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致的不安全隐患或造成负性后果的事件。

不良事件可分为以下几类:1. 可预防的不良事件:指医疗过程中可被阻止的差错或设备故障造成的伤害。

2. 不可预防的不良事件:指正确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不可预防的伤害。

3. 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4. 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5. 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的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6. 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避免了不良后果的事件。

二、非惩罚性报告制度的实施意义1. 提高医疗质量安全:通过建立非惩罚性报告制度,鼓励医务人员主动报告不良事件,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活动中的潜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安全。

2. 增强医务人员责任意识:非惩罚性报告制度使医务人员更加关注医疗活动中的风险因素,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医疗行为的安全性。

3. 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沟通:非惩罚性报告制度鼓励医务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团队氛围,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4.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通过对不良事件的分析和处理,可以为医疗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5. 提高患者满意度:非惩罚性报告制度有助于提高患者的安全感和信任度,从而提高患者满意度。

三、非惩罚性报告制度的实施措施1. 建立完善不良事件报告体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分类、分析、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不良事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部门和协同配合部门的权责及分工。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2023-11-08•引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主体•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目录•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理措施•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措施•案例分析与应用•结论与展望01引言目的确保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对健康权益的关注度提高,对卫生监督执法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化监督和约束。

目的和背景定义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概念该制度主要针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失职行为、违法行为等进行责任追究,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定义与概念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01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惩处,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止因执法不当或违法行为导致疫情或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和传播。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02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地约束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其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提高执法公信力03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过错行为进行惩处,能够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和认可。

02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具体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负责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责任与追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行业的进步,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这些医疗核心制度为患者提供了更好的医疗服务和保障,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本文将就这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法律责任和追究进行探讨。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信息,并且在收费、排队、医疗质量等方面做到公平和公正。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虚假宣传、不正当收费、顺位取舍等违规行为,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处罚和赔偿的责任。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保定点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如果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存在违规操作、虚假报销等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并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

三、药品供应保障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要求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医疗需求及时提供符合质量规范的药品。

如果医药机构出售假冒伪劣药品、过期药品或者违规使用禁用药品等行为,将承担刑事责任,并面临法律的追究。

四、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制度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如果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失职行为,导致患者受伤或者其他损害,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医疗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监督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或者严重的质量问题,将面临法律的追究和行政处罚,医务人员可能面临职业失信和禁止执业的处罚。

六、医学伦理人文教育制度医学伦理人文教育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具备良好的医学伦理素养和人文关怀能力。

如果医务人员存在违反伦理规范、侵犯患者权益或者疏于救治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惩戒和执业限制。

七、医疗费用公示制度医疗费用公示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确保患者了解医疗费用。

医疗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3篇)

医疗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3篇)

医疗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是指对医疗机构、医疗从业者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

一般来说,医疗安全责任的追究分为两方面:1. 对医疗机构的追究: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其应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如果医疗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缺陷,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赔偿责任等。

2. 对医疗从业者的追究:医疗从业者是直接参与医疗活动的人员,其应该按照职业道德和医疗规范履行职责,确保患者的安全。

如果医疗从业者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或者医疗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赔偿责任等。

为了保障医疗安全责任的追究有效进行,需要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追究责任的程序和赔偿方式等。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医疗事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风险,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医疗从业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医疗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医疗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2)是指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疏忽、失误、违规行为等导致患者受损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医疗安全责任的追究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 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医疗纠纷处理等。

2. 惩罚性责任:对于涉及严重疏忽、失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惩罚性措施,如暂停执业资格、撤销执业许可证、罚款等。

3. 行政责任:除了法律和惩罚性责任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约谈等行政处罚措施。

4. 经济责任: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受损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该法也规定了一些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主义原则。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过错推定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了
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使之成为一个科学的体系,能够更全面地 医疗机构身上,将医疗机构放在了一个不利的位置,这种规定可
解决现实的纠纷。《侵权责任法》在第 54、57条规定了医疗机构 能又会衍生出另外的问题。医务人员为了保护自己,在进行诊疗
作者简介:司文川,男,1993年出生,河北省邯郸市人,硕士,研究 至刑事责任,以防止医疗损害的发生。
方向:法理学。
3.2建立以过错责任为主的多元归责体系

年第 期
河北
HEBEINONGJI
普法·交流
农机
摘 要:农业指数保险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具有低成本、赔付标准客观且易行等优势,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 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各类新型保险产品的积极探索。但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挑战且相关法律规定不 完善,因此出现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关键词:农业保险;指数保险;法律问题
浅析农业指数保险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贾会娜
1农业指数保险国内外实践现状及意义
高。印度的国情与中国相似,同发达国家(如美国)农业形式相差
1.1国内外农业指数保险的实践现状
甚远,其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人均耕地面积少,农业区域产量保
1.1.1国内
险形式是优选。
由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少,小农经济模式占比高,根据农业
河北
普法·交流
HEBEINONGJI
农机
摘 要:《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新制度,确立了新的归责原则,弥补了之前的不足,对实践起了很 好的指导作用。但是近几年来,该法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旧存在一些争议。本文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及实际调研,找到现行制度 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围绕归责原则进行讨论,通过对现行的规定进行剖析,对我国关于归责原则的 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也旨在处理现实问题中的争议之处。通过对这些不足的研究,找出其背后原因, 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便更好地解决我国日益频发的医患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成。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总结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总结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总结
不合理医疗检查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度检查、不必要检查或者不规范检查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需要进行专项治理。

下面是关于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的总结:
1. 建立严格的检查申请和审批制度。

医疗机构应该规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进行相关的检查项目,而且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审批,避免患者违规检查。

2. 强化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医疗纪律。

医生是医疗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医生进行检查前应严格遵循临床指南和规范操作程序,避免无谓的检查。

3. 提高患者的健康教育水平。

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应加强自我保健和健康管理意识,遵医嘱配合医生进行必要的检查,避免自行购买检查项目。

4. 加强检查项目的费用管理和监管。

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避免过高的检查费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防止非法收费和乱收费等问题。

5. 推动医疗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提高技术水平和设备的更新换代,推动医疗科技的发展,使得医生能够更准确、快速地进行诊断和治疗,减少不必要的检查。

总之,不合理医疗检查是一个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需要医疗机构、医生和患者共同努力,加强管理和监管,改善医疗检查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法律责任随着医疗器械行业的迅速发展,不良事件报告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能够及时发现和控制器械的缺陷和故障,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在国内,不良事件报告已经纳入法律法规范围,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不良事件报告的义务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规定,医疗器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都有义务将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报告。

生产者包括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代理商等;经营者指销售和分销医疗器械的单位;使用者则是指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者。

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包括器械的缺陷、故障、损伤和其他安全问题等。

无论是隐患还是事故,都应该立即报告。

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可能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送给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法律责任的规定1.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是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对于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生产者应建立健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核实和报告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

生产者应当承担追溯和召回责任,并对造成损害的不良事件进行赔偿。

2.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作为销售和分销医疗器械的单位,经营者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追溯和召回,并与生产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经营者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不良事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者也有责任报告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

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个人使用者发现不良事件时,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报告,协助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于未履行不良事件报告义务的使用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工作,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和质量,国家药监局加强了不良事件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对于未及时报告不良事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有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医疗机构和使用者不按规定报告不良事件的,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无责上报制度(7篇)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无责上报制度(7篇)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无责上报制度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是发现医疗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防范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患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为达到卫生部提出的病人安全目标,落实建立与完善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规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医疗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将获取的医疗安全信息进行分析,反馈并从医院管理体系、运行机制与规章制度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持续改进。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院本部发生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的主动报告;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输血不良反应、院内感染个案报告需按特定的报告表格和程序上报,不属本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内容之列。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一)定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等级划分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____个等级: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Ⅳ级事件(隐患事件)—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四、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____《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____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____]____号)(二)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医疗安全管理办法

医疗安全管理办法

医疗安全管理办法医疗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职工。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规范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规范和措施,认真执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医疗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第二章医疗安全监管第六条医疗服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医疗安全重大隐患,要求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安全标准和规定进行医疗服务,严格执行医疗安全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第三章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安全标准、医疗安全责任、医疗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落实医疗安全工作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监测和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对医疗安全事故进行及时和全面的报告和处理,保护医疗安全信息的保密性。

第四章医疗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医疗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依据医疗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可能发生的医疗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五章处理医疗安全事故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医疗安全标准和规范,建立处置医疗安全事故的具体流程和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患者家属进行报告,保护医疗安全信息的保密性。

某某医院医疗检查监督管理与处罚制度

某某医院医疗检查监督管理与处罚制度

某某医院
医疗检查监督管理与处罚制度
一、无指征检查定义与界定
无指征检查,是指医生在缺乏充分医学理由或依据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的不必要的医学检查。

这种检查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对患者造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对无指征检查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与界定。

无指征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医生未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际需要开具的检查项目;
2. 医生超出其专业范围开具的检查项目;
3. 医生为提高经济效益而过度开具的检查项目;
4. 其他违反医学伦理和诊疗规范的不必要检查。

二、违规检查发现与报告
医务科应通过多种途径发现和收集无指征检查的线索,包括但不限于:
1. 对医生的日常监督检查;
2. 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和举报;
3. 其他医疗机构或人员的举报;
4. 数据分析和比对等。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医务科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若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向党支部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违规行为的详细情况、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处理建议等。

四、处罚措施与标准
对于经查实的无指征检查行为,应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第一次,对违规医生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50元;
2. 第二次,对违规医生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00元;
3. 第三次,将违规行为的详细情况上报党支部,停止处方权等;
4. 将违规行为纳入医生的信用记录,作为今后评审、考核的依据;
5、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某某医院
2024年2月28日。

医院乱检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医院乱检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医院乱检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像我们平时在生活中有点小病小痛都知道去医院检查身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医院为了增加费用,就胡乱给病人增加一些检查项目,这不光浪费了检查治疗的最佳时机,还白白花费了许多冤枉钱。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医院乱检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医院乱检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

乱检查指的是,采取重复挂号,重复化验、检查、治疗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住院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乱检查将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二、医疗纠纷怎么处理1、出现医患纠纷,经科内解释患方不能接受的,应告知患方到投诉接待办反映情况,投诉接待办负责接待来访者,耐心听取患方意见,详细记录纠纷经过。

2、事实经过明确,医方行为未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的,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解释,事实经过不清及医患双方存有争议的,向相关科室发放医疗纠纷调查表。

3、相关科室接到医疗纠纷调查表后必须认真调查分析,将结果反馈回投诉接待办。

4、投诉接待办将调查结果上报,经院专家委员会讨论分析。

5、投诉接待办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答复患方疑问,将院方讨论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患方。

6、经调解处理形成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书。

不能调解的通过市调解中心或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医院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针对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失误、疏忽或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和主体医院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等各级医疗机构。

主体包括医院管理层、医务人员、护理人员、行政人员等。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1. 法律依据:责任追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追究的范围。

2. 事实为依据:责任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确保追究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3. 程序正当:责任追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审理等程序,确保被追究人的合法权益。

4. 罚当其罪:责任追究必须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惩处,罚当其罪,绝不姑息迁就。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院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2. 追究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医院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罚措施。

3. 听证程序:对于涉及重大责任追究的案件,医院应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4. 审理程序: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责任追究,医院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理,确保追究的公正和合法。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1. 教育培训: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2. 内部管理: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3. 客户投诉处理:医院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防止患者的不满情绪升级。

4. 法律援助:对于无力维权的患者,医院应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五、责任追究的效果和意义1. 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民法典的禁止违规过度检查是什么

民法典的禁止违规过度检查是什么

民法典的禁⽌违规过度检查是什么
现实⽣活中⼈们⽣病了⼀般都是会去医院让医⽣检查⾝体,然后对症下药,但是有的医疗机构并不是这样做的,⽽是实施过度检查,从⽽获取利益。

那么关于民法典禁⽌违规过度检查是指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禁⽌违规过度检查是什么
过度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员让患者接受多余的,与⾃⾝病情⽆关的,不属于对诊断出患者病情有帮助的检查,只是通过增加不必要的检查来增加患者医疗费⽤,由此医院⽅⾯可以从中谋取利益。

判定过度检查的基本准则是是否对病⼈的总体的医疗有所帮助。

《民法典》第⼀千⼆百⼆⼗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院过度检查患者能不能要求赔偿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乱开检查单是属于侵犯患者权利的⾏为,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赔偿。

《民法典》
第⼀千⼆百⼀⼗⼋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九条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过度检查其实是指医疗机构让患者接受多余的检查,对本⼈⾝体并没有什么帮助,这样的⾏为就是过度检查了,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希望⼤家明⽩。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医院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医疗机构中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该制度旨在明确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应确保公正公平,对医务人员和患者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事后追溯原则: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应侧重于事后追溯,即在医疗事故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调查核实事实,追究责任。

3. 纠错为主原则: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纠正错误行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件报告:医院应建立健全的事件报告制度,对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等事件进行及时报告。

2. 事件调查:医院应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调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了解事件的经过和原因。

3. 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医院应认定责任主体,明确责任的归属。

4. 处罚措施:对于责任主体,医院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

5. 整改措施:医院应根据事件的教训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改进医疗服务质量,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6. 赔偿与补偿:对于患者的损失,医院应积极与患者进行商议,赋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1.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主体,对于医疗事故和差错,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医院管理层:医院管理层对于医疗事故和差错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对于管理不善导致的问题,管理层应承担相应责任。

3. 医疗设备供应商:如果医疗事故和差错与医疗设备有关,医疗设备供应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标准1. 法律法规标准:医院责任追究制度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

2. 专业标准:医务人员应按照像关的医疗专业标准进行诊疗和护理工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医院规章制度:医院应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和管理层的职责和行为规范,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医院两非管理制度
一、引言
为了规范医院管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医院两非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两非”即非法行医和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二、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行医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执业意识。

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监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管理措施
(一)非法行医管理
严格医务人员准入制度,确保所有医务人员具备合法执业资格。

加强医疗设备管理,确保设备合规、安全、有效。

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对医疗广告的审查,杜绝虚假宣传。

(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管理
严禁利用任何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包括但不限于B超、羊水穿刺等技术。

加强孕妇产前检查管理,确保检查项目的合规性和必要性。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防止因个人利益而违反规定。

四、监督与责任
医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对违反本制度的医务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措施。

对因违反本制度导致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医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医院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

医院管理部门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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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机构实施不必要检查的法律责任制度作者:李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摘要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越来越精密高端的医疗检查设备不断被发明并应用于医疗实践,这一方面为及时发现疾病并进行有效治疗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医疗机构利用患者医疗知识不足的缺陷,要求患者作过度的医疗检查,非法获取利益。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方面只是对医疗机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本文拟对不必要检查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期待为完善该条立法作出一份贡献。

关键词不必要检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作者简介:李琼,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37-02一、不必要的检查的成因及判断标准“不必要的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过度护理。

过度医疗的行为表现在:不该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不该做的检查做了检查,不该手术治疗的手术治疗,不该用贵重药品的用贵重药品,不该用贵重耗材的用贵重耗材。

(一)不必要的检查的成因1.卫生资源配置条块分割、失衡。

卫生机构重叠设置,各单位医院、部门医院、地区医院自成体系,为了生存,为了得到更多的财政补贴、竞争优势或其他利益,医疗机构都注重向大规模、高精尖方向发展,结果之一就是大型医疗设备的超量配置。

高精尖设备要回收成本创造利润只能通过多检查多化验。

2.医生的双重角色和利益驱动是根本原因。

医生往往即是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医疗服务消费者的代理人,他们利用患者的无知,实施大量检查以达到创收的目的。

当然这一现象的存在也与医院的管理体制存在不可否认的关系。

一些医院将医生的工资与医生对病人开的检查项目多少、价格高低挂钩,病人进行检查的数量越多价格越高,医生的工资就相应地提高。

3.由社会心理原因造成的“自卫性医疗”是重要原因。

医疗具有高风险性,患者可能由于医生医术、医德和沟通技巧等原因与医生发生纠纷。

由于诉讼的恐惧心理,医生在诊疗时往往谨小慎微,为避免遭受指责,便采取“自卫性医疗”或“防御性医疗”,对患者做所有可能的化验或检查。

尤其是举证责任倒置出台后,过度檢查的情况更加普遍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了保护自己,采取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的措施,既用患者的钱为自己保存了诉讼证据,又增加了医疗机构的收入。

(二)不必要的检查的判断标准不必要的检查有何判断标准呢?具体来说有二:第一,违反诊疗规范而实施的检查。

诊疗规范是医疗行业对于诊疗操作过程的经验总结而提升出的行为规范,代表了相关诊疗行为的基本操作要求,因此违反诊疗规范本身就说明医务人员违反了诊疗义务,此种情形下实施的检查就是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行为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职业行为、专业行为,我国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制定了大量的规范诊疗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即是违反诊疗规范。

第二,虽然诊疗规范中并未明确说明,但根据一般的医务人员的判断所实施的检查手段属于超出了疾病诊疗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或不属于临床医学界公认的最可靠的诊断方法,或者检查费用的支出超出了疾病诊疗本身的要求,形成过度消费。

二、不必要的检查的侵权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一)医疗损害责任的三种不同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新的《侵权责任法》借鉴法国医疗损害赔偿法的立法经验,把医疗损害责任分成三种不同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类型,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这三种类型的损害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产品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医疗伦理侵权,则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

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即在患者一方证明了存在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之后,就认为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从而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必要的检查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不必要的检查作为医疗伦理损害的一种,当然也适用过错推定,受害患者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害和医疗机构的检查行为违法,同时证明这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就推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过错。

因此患者方的举证责任就在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这三方面,侵权人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果认为自己的检查行为没有过错,实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己举证证明。

能够举证证明的,不构成侵权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过错推定成立,构成不必要的检查的侵权责任。

三、不必要的检查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构想要有效遏制不必要的检查,首先就必须在法律上明确相关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相关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应该如何规定,法学界人士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王利明教授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其所获取的检查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患者;在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中给患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应当对患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将过度检查获取的费用视为不当得利有其合理之处,但其前提应该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基于过失才实施的过度检查行为;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出于故意,将其获取的检查费用视为不当得利并责令其返还,并不能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

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第63条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可以有效解决不必要检查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惩罚性赔偿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规范的性质,其惩罚性意味着立法者的公权力对民事主体私权的限制,因此必须严格加以规制,否则,民法贯彻的自由平等精神将受到极大挑战。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绝对禁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拓展适用。

在其能否适用的问题上我们是应该保持审慎的态度,既要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过度干预,也应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对待。

某一领域是否能适用该制度应该经过合理论证,当认为确有其必要性时,当然应该是可以适用的。

但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绝对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惩罚性赔偿只能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我国过度检查的情况已经十分普遍,很大原因是由于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较弱,因此,在医疗检查领域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来大幅度提高违法者的成本,通过返还财产与惩罚性赔偿的有机结合,来有效遏制违法检查行为的发生。

(二)惩罚性赔偿在不必要检查侵权中的适用范围认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高低主要从两方面来确定:一是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即是故意还是过失;二是行为人希望发生损害后果还是预见可能发生损害后果而未能避免。

所以,我们认为在医疗检查领域运用惩罚性赔偿应该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于故意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行为人予以惩罚性赔偿。

这也符合我国的立法状况,因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食品安全法》,我国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故意行为,一般不适用于过失行为。

又因为不必要的检查侵权责任使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原则上,实施了不必要检查的侵权人一般都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例外情况,即在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基于过失才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的情况下,如果仍对其施以惩罚性赔偿不免有加重侵权人的责任之嫌疑,而且也与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适应。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行为人是过失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的,责令其返还不必要检查的费用即可达到弥补受害人损失的目的,没有必要再对相关侵权人施以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在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上,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认为应当采用“比例制”以限制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即以所认定的补偿性赔偿金为基数,规定一定的浮动比例范围,具体公式为:惩罚性赔偿金=补偿性赔偿金一定比例。

有的认为应当采用“弹性额制度”,即由法律做出一个范围规定,具体的数额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而定。

还有的认为应采用“双轨限制”的手段,即由法律对赔偿数额作出明确限定,可以在限定一定比例的同时,规定一个实际数额上限。

笔者认为弹性额制度下,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素质和主观意识,难免会使人觉得不公平,容易产生争议;双轨限制的方法在实际数额上限的确定上难度很大,很難做到个案正义。

因此,笔者赞同比例制的确定方法,这既可以使法官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运用裁量权,又可以在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依具体案件事实而有所调整,尽可能地保证个案正义的实现。

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以不必要的检查的费用的二到五倍为宜。

综上,建议在63条增加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患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患者已经支付的不必要的检查费用的二至五倍;医疗机构如果能够证明其是因为过失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返还不必要检查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1]李宴.论惩罚性赔偿.福建法学.2001(4).[2]鲁晓明.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适用.法学杂志.2009(9).[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河北法学.2009(2).[4]郭明瑞.简论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政法论丛.2008(6).[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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