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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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doc 9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监督检查与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不同的不正当行为和情节,给予违法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主体和行为类型

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横向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机构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1)当卖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能以不公平的高价来盘剥买方;(2)当买方拥有市场地位时,可能以不公平的低价盘剥卖方。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也称掠夺性定价。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下列情形除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

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买者出售商品的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通过强制交易,经营者可限制交易相对人与自己的竞争者进行交易,从而达到抑制竞争者甚至将其逐出市场的目的。另外,强制交易还可起到阻碍竞争者市场进入的效果。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

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

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被搭售的商品与第一种商品须是两个独立的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通过差别待遇,卖方要求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者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公平竞争。

其他行为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营业额计算的具体规则

营业额的含义

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营业额的计算范围

(1)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①该单个经营者;

②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③直接或间接控制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④第③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⑤第①至④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①至⑤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内部交易不计算)

(2)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营业额的除外规定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部分收购(不是整体收购)

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1)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2)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预防经营者通过多次交易规避其申报义务)如果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即构成“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也依此规则处理。

所谓“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

申报材料提交与补正

(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不完备的,应当补交。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一阶段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阶段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最终决定

(1)禁止集中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决定的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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