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doc 9页)
法律知识:侵犯个人隐私和人格权的救济和法律制度
法律知识:侵犯个人隐私和人格权的救济和法律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社交媒体以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信息时代的隐私权和人格权问题日益凸显。
对于侵犯了个人隐私或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可通过诉讼、公益诉讼、行政投诉等法律途径来获得救济。
侵犯隐私权的救济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不受干扰的、不被他人侵扰的个人信息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侵犯了个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采取以下一些救济措施:一、民事诉讼如果个人的个人信息被未经授权获取、泄露或误用等侵犯隐私行为,受害人可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请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如果受害人提供了证据证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故意的,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将会更高。
二、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的隐私被侵犯的情况,涉及刑事责任能起到更为有力的威慑作用。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侵犯公民隐私、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行为,都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个人隐私的范畴,受到法律追究。
如果被告被判定罪名成立,将面临刑事处罚。
侵犯人格权的救济人格权是个人保护自己人格的法律保护,包括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例如,有人故意拍摄他人,留存并公开出去,便是侵犯了被拍摄人的隐私权,也侵犯了其肖像权。
对于侵犯了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措施:一、民事诉讼侵害人格权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等。
如果侵犯人格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故意,或者情节严重,赔偿金额也将会更高。
二、公益诉讼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公益诉讼工作规定中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保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
如果出现严重的人格权侵犯案件,公益诉讼可以采取这种手段解决问题。
三、行政投诉行政投诉是针对政府机构和官员侵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有效途径。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行政救济的一项制度。
它是国家的重要法制保障措施之一,旨在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政府服务质量的提高。
从国内外的行政救济制度来看,行政救济制度是现代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来源于宪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这些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基本方式、程序、标准和方法。
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
其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身内部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法院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常常被用于解决教育、医疗、劳动、环境、土地等方面的问题。
它不仅可以弥补行政机关的失误,也可以保护民众的利益。
因此,行政救济制度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实践中,行政救济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如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程序较为繁琐,复议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尽快解决争议等问题。
同时,行政诉讼虽然能够对行政机关进行约束,但诉讼过程时间较长、成本较高等问题也限制了它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救济制度进行改革,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包括明确复议时效、规范复议程序、增强司法制约等方面。
比如可以加大复议机关的权力,使其复议结果对行政机关具有强制力;同时,对职权复议、公开听证、期限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其次,加强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在行政诉讼方面,需要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成本,特别是加强司法制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同时,可考虑增强举证责任,规范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使行政诉讼制度更加简明、高效、公正。
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一、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
通常来说,救济是人们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
这种消极的救贫济贫措施与现代政府采取的长期性的、积极的救困助贫有本质不同。
基于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使用救助一词更为准确。
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
社会救助体现的是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基本特征是:1.目的性。
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2.法定性。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的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由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透明极高地公之于众。
3.无偿性。
国家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赋予特定社会成员一定的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没有对价条件的。
作为最基础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在利益赋予上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
4.救助对象的特殊性。
社会救助通常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救助对象是已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
因此,社会救助对象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那样具有广泛性。
第一节我国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
一、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人们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这种消极的救贫济贫措施与现代政府采取的长期性的、积极的救困助贫有本质不同。
基于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使用救助一词更为准确。
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
社会救助体现的是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基本特征是:1.目的性。
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2.法定性。
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救助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政府的这种责任或义务通常由最低生活保障立法的方式加以确认,并且透明极高地公之于众。
3.无偿性。
国家通过社会救助的方式赋予特定社会成员一定的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没有对价条件的。
作为最基础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在利益赋予上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社会救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国家总预算支出,社会成员无须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
4.救助对象的特殊性。
社会救助通常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救助对象是已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
因此,社会救助对象不像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那样具有广泛性。
第一节我国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概述是指政府对收入低于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或实物救助,以保证该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救助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是:1.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生存权的体现。
法学中的救济制度与公平正义
法学中的救济制度与公平正义在法学领域中,救济制度是确保公平正义实现的关键一环。
救济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为那些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人提供途径,使其能够寻求合理和有效的救济。
这种制度不仅反映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意识,也是法治社会稳定和温和发展的基石。
一、救济制度的意义与价值救济制度的意义在于消除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保障个体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如何确保公平正义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因为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和复杂性,需要精心评估和处理。
救济制度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救济途径,使得每个个体都能享有在公正法律基础上得到保障的权益。
救济制度的价值在于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和救济措施。
例如,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受害方可以通过救济制度来追求赔偿,并恢复损失。
正是通过这种制度,才能够在平等和公正的前提下,保障基本权益的实现。
二、救济方式及途径实现公平正义的救济制度包括多种方式和途径。
首先,法律体系通过提供民事诉讼制度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双方通过合法且公正的法庭程序来解决争议。
法官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作出判决,以还原事实真相和追求公正。
其次,法律体系还提供了行政复议制度,以解决行政机关的错误或不当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让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进一步追求合法权益的恢复和保障。
此外,法学领域还有仲裁制度、调解制度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规范等一系列措施,旨在为当事人提供灵活和高效的救济方式。
这些方式和途径都有助于将争议方引导向和解、合作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三、救济制度与公平正义的挑战尽管救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有时救济制度不够灵活和高效。
由于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和耗时性,可能会导致救济程序拖延,进而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伤害。
其次,可能存在资源不足的问题。
许多个体无法承担起追求救济所需的经济和精神成本,导致他们无法得到合理的救济。
这种情况下,救济制度的公平正义目标将受到严重威胁。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doc
教师资格教育学知识点:法律救济制度(一)法律救济概说“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
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
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
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
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它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
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教育法律法规(法律救济篇)
教育法律法规一、法律救济的概念法律救济是指当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对其权益进行恢复和补救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救济是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害事实就没有法律救济。
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一)法律救济是宪法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救济是以各种法定权益纠纷的存在为基础;(三)法律救济以侵权损害事实为前提;(四)法律救济以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三、法律救济的途径(一)诉讼途径(司法途径)1、民事诉讼2、行政诉讼3、刑事诉讼(二)行政途径1、行政申诉2、行政复议3、行政赔偿(三)仲裁途径(四)调解途径对于教育法律救济来说,当前还主要是前两种渠道在发挥作用。
但是,随着教育法制的日趋完善,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我国也正在逐步建立起教育仲裁制度和学校内的调解制度。
(一)诉讼途径诉讼是解决纠纷最权威和最有效的渠道。
诉讼途径又称司法途径,诉讼途径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司法救济活动,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看,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有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范围可包括由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所调整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其权限对该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诉讼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证。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
司法救助工作制度篇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跨考独家整理最全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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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金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制度建设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开展国家司法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救助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显出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
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彭育蓉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
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数次事件,损害了委托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大力开展刑事被害人犯罪救助、办案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对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争讼,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平衡,救助资金保障不制定方案、对象不明确、标准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教育工作老大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环境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实现国家司法救助教育工作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深受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中国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在群众中民生温情,又有利于达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祥和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法律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救济
法律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救济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常常遇到法律问题,却苦于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
为了帮助那些无法承担高额律师费用的人,以及在面对不公正待遇时无从维权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针对法律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救济进行探讨。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和作用法律援助是指由国家或者特定机构为无法承担律师费用的公民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基本法律权益,确保弱势群体能够平等获得公正的司法保护。
法律援助的作用不仅是解决当事人的短期问题,更是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维护,法律意识得到普及,法律知识得到提高。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法律援助适用于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官方律师费用的公民。
具体的申请条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济状况、案件性质、诉讼地域等。
在一些国家中,法律援助还会向特定的社会群体提供特殊政策和优先待遇,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三、法律援助的实施方式和机制在法律援助的实施过程中,通常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援助组织来负责具体的工作。
这些机构可以由政府单独设立或者与律师协会、公民团体等合作共同运作。
它们会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提供法律调解等服务。
在一些国家,还有法律援助基金会设立,通过募捐等方式筹集经费,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运行。
四、法律救济的概念和作用法律救济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赔偿或者补救的制度。
它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的个人权益,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权。
法律救济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对于维护法治社会和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五、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条件法律救济适用于所有受到侵权的公民。
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侵权事实的合法性、案件性质的符合性、法定申请期限等。
在申请救济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以支持其诉求和主张。
民法中的权益保护与救济措施
民法中的权益保护与救济措施在民法中,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它们旨在保障个人和团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民法中的权益保护与救济措施,探讨其作用和实施方式。
一、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权益保护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个人权益:民法通过规定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保护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益。
同时,民法还设立了个人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益,为个人提供了广泛的法律保护。
2. 保护经济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通过建立和完善财产权制度,保护个人和团体的财产权益。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取得、设立、变动和消灭等制度,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经济体系的稳定。
3. 保护合同权益:合同是民法中一项重要法律行为,涉及了各方的权益保护。
民法通过规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规则,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益,增强了合同约束力和信用效力。
二、权益救济的实施方式权益救济是指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院等途径寻求救济的方式。
在民法中,权益救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诉讼救济: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民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和特殊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2. 行政救济:在行政法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不合法的行为。
行政救济程序相对简单,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协商和调解:为避免矛盾升级和法律纠纷的发生,民法倡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和调解是一种快捷、便利的救济方式,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
4. 赔偿和补偿:当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民法规定了赔偿和补偿的制度。
当事人可以向侵权方要求经济赔偿,恢复其合法权益,同时民法还规定了某些专门机构的补偿制度,为受害方提供救济和帮助。
三、加强权益保护和救济的措施为加强权益保护和救济工作,民法提出了以下几项措施:1. 完善法律体系:民法要保证权益保护和救济的有效性,就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被害人,刑事,司法]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论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一、刑事被害人救济概念及现状刑事被害人救济,是指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犯罪分子实施的侵害性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进行补救的司法活动。
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并不意味着其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基于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而是国家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的一种经济救助方式。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济在现实社会中的主要体现是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面临着赔偿难的问题,一方面,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破案,或者法院判决嫌疑人无罪,导致被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执行难的问题可能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之后。
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的现状在法律制定和相关的法律解释中的体现: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在我国的有关司法救助方面是相对全面和系统的、其中包括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困难需要得到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其是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且无稳定生活来源等情境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情形;还包括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需要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等需要国家救助的情形,或者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形下致使生活困难,无其他收入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都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针对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代为制定辩护人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如被告人是未成年或残障的情形。
对于此种情形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也做了相关规定,如经济困难标准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情形;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情形或者案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此外,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因客观原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情形亦做了相关的规定。
独立董事维权救济制度
独立董事维权救济制度一、权利保护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一环,其权利保护是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关键。
独立董事享有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公司运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权利。
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应当建立健全的维权救济制度。
二、救济途径当独立董事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为其提供以下几种救济途径:1.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申诉:独立董事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申诉,要求对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2. 寻求法律援助:独立董事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 寻求行业协会支持:独立董事可以向相关行业协会求助,请求协会协助维权。
4. 提起诉讼:当其他救济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时,独立董事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因权益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三、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依法保障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独立董事权益的行为,司法机关应予以严厉打击,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是维权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履职能力。
五、法律责任对于侵害独立董事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从严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六、赔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是维权救济制度的重要环节。
当独立董事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获得相应的赔偿。
赔偿机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公司内部基金等方式实现。
同时,赔偿机制还应明确赔偿标准和程序,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七、保险机制为了降低独立董事履职风险,可以引入保险机制。
保险公司可以提供针对独立董事的特定保险产品,如责任险、忠诚保证险等。
通过购买保险,独立董事可以在遭受损失时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提高其履职的积极性和信心。
同时,保险机制还可以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降低违规行为的发生率。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本章简介:•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对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灾害救助制度、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灾害救助制度领域目前仍然主要依靠国务院或民政部以及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本章课时:2第一节社会保险法概述教学目标: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社会救助的概念、特征和主要模式,理解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了解社会救助法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重点掌握社会救助法律关系教学重点:1. 社会救助的概念和特征2. 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3.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讲练结合教学环节:I.目标投放1. 了解社会救助的概念、特征和主要模式,了解社会救助法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理解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社会救助法律关系。
II. 新授一、社会救助的概念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具有以下特点:1.目的性。
社会救助的实质是保障生存权,满足人们最基本的食、住、衣、医的需要。
2.法定性。
社会救助制度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社会救助的范围、标准以及具体规定都应由法律严格界定。
3.无偿性。
国家通过社会救助方式赋予特定社会成员一定的利益,帮助其克服生活困难、摆脱生活困境是没有对价条件的。
4.救助对象的特殊性。
社会救助通常在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其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陷入生活困境时发生作用,救助对象是已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社会成员。
二、社会救助的主要原则1.公民待遇。
凡无力生活者,均可依法律规定享受救助,属于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
2.国家责任。
国家承担确保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义务,所以只要人民有生活上的困难,政府就有责任给予救助。
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
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法律救济是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完善法律救济机构与流程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首先需要设立专门的法律救济机构,包括法院、仲裁机构等,并确保其独立公正,不受外界干涉。
其次,要优化法律救济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诉讼系统,实现案件线上办理,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另外,还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无法负担诉讼费用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二、加强法律救济宣传与意识普及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还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例如举办法律讲座、制作法律知识手册等,向公众普及法律救济的相关知识。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他们能够为公民提供专业的法律救济服务。
三、完善法律救济制度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为了确保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首先,要设立独立的监察机关,对法律救济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其次,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法律救济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此外,还可以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法律救济经验,与其他国家开展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进一步提高我国的法律救济制度水平。
总结起来,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完善法律救济机构与流程,加强法律救济宣传与意识普及,以及完善监督与评估机制,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法律救济体系,为公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济服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
第四章 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第一节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生活中的救济(物质帮助)法律上的救济(制度)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三项内容)法治原则有权力必有救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法律责任职权范围内的侵权—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行政救济行政救济的本质行政主体—制约之法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之法一、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是国家为了排除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事后补救手段或措施的总称。
(1)事后补救手段;(2)各种补救手段总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行政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机制:①事先控制——权力设置;②事中控制——程序规范;③事后控制——行政、司法救济2、特征P166(1)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基础(2)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补救行政相对人(二)功能1、排除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合法权益2、监督制约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和保护行政权力的实现3、调整公私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三)行政救济途径P1671、学理上的分类(1)以给予救济的机关系统为标准:①立法救济②行政救济③司法救济(2)以行政救济途径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①行政内的救济——行政复议、监察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后两者只是手段,不是途径)②行政外的救济——诉讼救济2、我国的行政救济途径P169(1)监察救济——行政相对人申诉(2)立法救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3)行政复议——行政内救济(4)诉讼救济二、行政复议(一)含义和特征1、基本含义P171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2、特征(1)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是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一种手段。
(2)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行为,体现行政的层级监督且监督范围广泛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以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法律责任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保障措施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各国都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责任保障措施旨在确保个人和利益团体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为其提供救济渠道。
本文将就法律责任保障措施的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法律责任保障措施1. 行政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实施机制行政法律责任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一种制度安排。
通过建立行政行为合法性评价制度、监察体制、法律诉讼等手段,确保行政机关合法行使权力,维护公平正义。
2. 行政法律责任保障措施的完善行政法律责任保障措施的完善包括完善责任范围、完善责任主体和完善法律救济渠道。
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制度,确保公民和法人对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并通过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三、刑事法律责任保障措施1. 刑事法律责任的界定和适用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对犯罪行为的追责制度。
刑事法律责任的界定和适用需要考虑到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违法性。
同时,要确保刑事制度的公正性和比例原则的实施。
2. 刑事法律责任保障措施的完善完善刑事证据规则,加强对刑事行为的侦查、立案和审判程序的监督,有效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此外,建立健全重犯惩罚制度,对于危害社会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公众安全。
四、民事法律责任保障措施1. 民事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实施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追责制度。
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条款,明确民事法律责任的界定,并建立诉讼程序,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2. 民事法律责任保障措施的完善完善民事调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同时,提高法律援助水平,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益。
此外,加强对违约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行业法律责任保障措施1. 行业法律责任的监管和追责机制针对特定行业,建立行业法律责任的监管和追责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提升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
维权与法律救济制度
维权与法律接济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员工维权行为,确保公司内部纠纷能够依法得到妥当解决,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的维权行为和法律接济事项,包含但不限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申诉,工资、待遇争议等纠纷,以及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等相关争议。
第二章维权流程第三条员工在发现公司内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本公司维权专员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或举报,同时供应相关证据,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维权专员应尽快受理员工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审核实。
如情况多而杂,需向相关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寻求帮助。
第五条维权专员或相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予以回复,并保证经过核实的投诉或举报不被泄露。
第六条若投诉或举报涉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维权专员或相关部门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保护投诉人或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维权流程中的相关记录和文件应进行严格保密,不得随便泄露或外传,否则将依法严厉处理。
第三章工资、待遇争议解决第八条员工在与公司发生工资、待遇争议时,应首先与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以协商解决为原则。
第九条如协商未果,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附带相关证据料子,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听取双方看法,并尽快给出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应以公正、合法的原则为启程点。
第十一条如员工对人力资源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公司维权专员提出复核申请,维权专员应依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查,并给出最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如经过内部申诉和复核后仍无法解决争议,员工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章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纠纷解决第十三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或离职后,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应予以保守和保护。
法律责任规定
法律责任规定篇一:法律责任规定及其适用摘要法律责任规定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在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法律责任规定的概念、种类与适用进行论述,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首部分:概述法律责任规定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应承担的种种后果进行规定和约束的一种方式。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一定的规定;二是对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的划定。
法律责任规定的存在和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利益、促进公正与公平。
第二部分: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民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侵害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则是指公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当行为进行制裁所体现的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法律责任的适用法律责任的适用是指将法律责任规定与现实具体情况相结合,确定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这一过程需要从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情节及其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适用法律责任时,应确保处罚和救济措施的合理性、公正性,同时也要尊重个体的权益和人权的保护。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规定在实践中的运用法律责任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促使人们遵守法律。
同时,它也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稳运行,并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途径。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注意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方法与效果,不断完善和提升其实施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结论法律责任规定是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制定和适用法律责任规定时,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个体权益和人权的保护。
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律责任规定,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公正、稳定和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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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doc 9页)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监督检查与行政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不同的不正当行为和情节,给予违法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主体和行为类型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横向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机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1)当卖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能以不公平的高价来盘剥买方;(2)当买方拥有市场地位时,可能以不公平的低价盘剥卖方。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称掠夺性定价。
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
下列情形除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指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买者出售商品的行为。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通过强制交易,经营者可限制交易相对人与自己的竞争者进行交易,从而达到抑制竞争者甚至将其逐出市场的目的。
另外,强制交易还可起到阻碍竞争者市场进入的效果。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被搭售的商品与第一种商品须是两个独立的商品。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通过差别待遇,卖方要求购买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买方支付不同的价格,或者买方对于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货物的卖方支付不同的价格,从而使相同产品的卖方因销售价格不同或者买方因进货价格不同而获得不同的交易机会,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公平竞争。
其他行为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营业额计算的具体规则营业额的含义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上述申报标准中所称“在中国境内”是指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营业额的计算范围(1)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①该单个经营者;②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③直接或间接控制第①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④第③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⑤第①至④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①至⑤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内部交易不计算)(2)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营业额的除外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部分收购(不是整体收购)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1)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2)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
(预防经营者通过多次交易规避其申报义务)如果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即构成“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也依此规则处理。
所谓“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申报材料提交与补正(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不完备的,应当补交。
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一阶段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阶段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最终决定(1)禁止集中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决定的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公布布。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强制交易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封锁即通常所谓“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包括:(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包括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通过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强令经营者达成同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数量等垄断协议,或者强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高卖低买、歧视待遇、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令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如果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
A.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全部所得B.按照曾经发生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例的赔偿额计算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D.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的2倍2.郭女士某日到北京一家港式餐厅就餐,发现该餐厅的营业场所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甚至服务员的服饰都与自己在北京所拥有并经营的一家知名餐厅完全相同,郭女士当即找到餐厅经营者孙女士询问,孙女士表示自己的餐厅装饰风格虽然与郭女士的餐厅相同,名称却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下列关于孙女士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女士的说法是正确的B.孙女士的行为应当界定为虚假宣传的行为C.虽然两家餐厅的名称不同,但使装饰、营业用具、服务员服饰相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D.孙女士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3.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5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反馈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反馈款入账。
王某反馈50元的行为属于()。
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4.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数额是()。
A.1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5.甲科技公司最新研制的特效减肥仪上市,该公司对相关技术资料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某技术人员田某从市场购得一台该公司生产的减肥仪,通过拆解掌握了该产品的技术原理,并自行组织生产相同的产品,下列关于田某的此项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田某取得和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合法的B.田某的行为属于以盗窃的方式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C.田某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获取商业秘密,但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组织生产D.田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二、多项选择题1.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给予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有()。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B.没收违法所得C.罚款D.吊销营业执照2.下列属于仿冒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的是()。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C.在商品上伪造认证标志D.虚假宣传3.下列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商业贿赂行为包括行贿和受贿两个行为,因此具有一定的对合性B.商业贿赂的主要目的是排斥竞争C.商业贿赂的方式单一,仅包括现金的赠与D.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4.某牛肉干生产厂商在电视做广告推销其产品,广告中,一名10岁左右的小男孩在学校运动会跑步前吃了该厂家的牛肉干,在起跑时便立刻变成了一头凶猛的公牛,势不可挡地在学校操场上奔驰,关于该广告的宣传,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