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截止到12月3日)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其产假工资。

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女职工休产假前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以及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产假工资至产假期满,并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

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227号)精编版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227号)精编版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粤府令第227号)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8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8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8引言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于2018年颁布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对广东省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就业权益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规定背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广东省女性职工在劳动权益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和困扰,如工资低于男性同行、晋升空间有限、性骚扰等问题频发。

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广东省政府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规定内容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劳动合同权益保障规定雇主必须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基本内容。

同时,规定女性职工享有一段时间的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2. 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规定雇主不得因女职工婚嫁等原因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要求公平选拔、录用、培养和晋升女性人才,提高女性劳动者的职业发展机会。

3. 禁止性骚扰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性别骚扰行为,将性骚扰列入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同时鼓励女职工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性骚扰行为提供举报渠道。

4. 健康保护规定女职工在妊娠、哺乳期间,在工作时间内有必要的休息和膳食安排,并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同时要求雇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女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健康问题。

5. 妇女权益宣传教育规定广东省政府要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女性职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能力。

同时要加强工会组织在维护女性劳动权益方面的作用。

三、规定实施效果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8年颁布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保障,工资待遇和晋升机会得到了明显改善。

其次,性骚扰现象减少了,女性职工的工作环境更加健康和安全。

此外,在平等就业方面,女性职工的比例也在逐渐增加。

四、对比分析与其他省份相比,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对完善,规定的内容更为细化和具体。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1997年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1997年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03•【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妇女保障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修正)(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对于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干部,选拔符合条件的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提高妇女领导成员的比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按照规定应当有女干部参加领导机构的,必须积极选配妇女领导成员。

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各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不得规定限制条件。

第六条在普及义务教育中,男女少年儿童享有同等的权利。

对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对拒绝接受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学校直接责任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女学生无正当理由辍学的,学校、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促其复学;放任不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

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
但对于“孕期”的女职工,其有正常上班、正常履行工作 职责、正常服从工作安排及完成自己工作任务的义务,这是 法律的基本要求,同时法律对“孕期”内女职工也有特殊性的 保护规定,如不能被安排加班、夜班等。
对于工作期间没有完成工作职责的“孕期”女职工,与其 他职工一样,可以通过绩效考核的规定调整绩效工资;因怀 孕无法从事原工作或不胜任原工作的,可以予以调岗。
因此,怀孕不应当成为影响工作的理由。
理由二的解析:
对于“孕期”女职工,正常上班是法律的基本要求。 如基于产检、患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是需要按照 用人单位规定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 证明; 如上班期间出现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达到公 司规定标准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其合同; 如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管理上可以界定为 违纪行为,多次警告仍然不改正的,达到严重违纪情形的, 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公司来说,对“孕期”女职工,其实是可以与 其他职工一样进行正常管理的。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所在单位 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 生育假(产假) 30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 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一)各省“婚育假期”的新规定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 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015年12月27日通过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5年12月30日通过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6.12.28•【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的理解与适用昨天,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后附全文),全文共二十五条,内容涉及女职工从经期、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的各种假期和待遇。

有很多亮点:比如经期工间可以休息,保胎视为病假,难产增加产假30天、流产假大幅增加、产假工资标准明确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哺乳假工资可由双方协商,新增更年期综合症可减轻工作量或调换更合适的岗位,增加妇科检查,用人单位有义务制止和防范性骚扰。

现不揣谫陋,妄提拙见。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调整广东省所有单位和所有女性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不论是公务员、事业编制、雇员编制、正式工、临时工、派遣工,不论是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还是人事关系,统统适用该规定。

二、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女职工的义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单位的义务1、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并要书面告知根据《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为:(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015年广东省产假最新规定

2015年广东省产假最新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粤府〔1989〕16号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粤府〔1989〕16号)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法

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法

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地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地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地女职工.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地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地劳动环境.第五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地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地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地劳动.第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地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地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其他工种地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地,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第八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地女职工,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下列作业:铅地冶炼、浇铸,铅粉生产;纯苯地生产、回收;汞地生产、蒸馏、回收;镉地生产,二硫化碳地生产,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地剂量当量限值地放射性作业;其他明显危害女性生理机能、影响下一代健康地有毒有害作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九条对怀孕地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地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地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地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地作业地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怀孕地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地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地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地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女职工地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地,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地,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地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地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地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地,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地,产假九十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地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地工作量.第十一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地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地,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地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地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地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地,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地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地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地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地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三条女职工较多地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地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地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地单位,应设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地单位,应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或分散工作地单位,可发单人自用冲洗用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有五名以上哺乳婴儿地单位应设哺乳室.(三)有二十名以上幼儿地单位应设托儿所.第十四条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者,单位应适当减少其工作量.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一)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地劳动.(二)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加强行政管理.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地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地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或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地,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复议,并有权向处理部门地上级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向上级机关申诉期间必须执行原处理决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八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地个人和单位,由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权益地单位地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地女职工以合理地经济补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经劳动部门确认为违反以上规定地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和国家二级企业.第二十条各级劳动部门对本办法地执行进行监察,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地执行进行监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一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地,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办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地范围,按劳动部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

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由于女职工身体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是对女职工做了明确的保护的,但是由于每个地方情况不同,因此,不同的地方对于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可能也不一样。

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供大家阅读。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第一条为做好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地区范围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部门以及工会、妇联按其职责范围协助监督执行。

第四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除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开除或除名者外。

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第六条女职工在职期间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应给予一天脱产时间,并按劳动时间计算。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等工种作业。

第八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

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

同时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满六个月开始,应进行定期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产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

对从事立位作业的怀孕女职工,怀孕满六个月的,其劳动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流产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2016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

2016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

2016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全文)大家了解《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相关内容事项吗?详情大家敬请阅读如下全文内容: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6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十条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导读:《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内容主要是女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一些合法权益,比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产假和哺乳期内,单位是不可以随便终止劳动合同的,在孕期,公司也不能安排员工从事一些重体力劳动,职工可依法享受到产假。

一、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890129【实施日期】 198903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全文.doc

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全文.doc

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全文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全文2017-02-10浏览:分享人:戴力霭手机版2017年2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赶紧看看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全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省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第八条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第一条
护,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第二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第三条
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第四条
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应
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第五条
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
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四)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

费用
∙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
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第六条
前休假十五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
∙第七条
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 42产假。

女职工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第八条
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
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第九条
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第十条
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第十一条
适应原工作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积极筹∙第十二条
集资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职工卫生保健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
工作用房时,要严格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装备女工保护设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受∙第十三条
到侵害时,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工职劳动保护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第十四条
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五条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第十六条
施行。

1987年7月20日省卫生厅、劳动局、总工会、妇联颁发的粤卫〔1987〕第414号《广东省贯彻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意
见》同时停止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