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二[200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05.25
【实施日期】2006.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
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原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形成了倾向性的观点。
现将《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
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
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程序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路径——以司法案例裁判观点为视角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程序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路径——以司法案例裁判观点为视角摘要:近三年来,受新冠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部分建筑行业企业面临经营困难,陆续有大型建筑企业面临或已进入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的2023年2月数据为例,仅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全国建筑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就高达98件。
在承包人破产、发包人尚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是向承包人申报债权按破产程序清偿?还是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本文列举近三年来司法案例裁判观点,就其能否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承担付款义务展开论述,以期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一定参考意见。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破产程序;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在建筑施工企业破产程序中,实际施工人的诉求是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款。
当建筑施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对实际施工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和处理,是实际施工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破产管理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承包人破产时,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当参与债权申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优先受偿权仅限于承包人所享有,洪永溪并非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人,依法不享有该权利,洪永溪对华典公司享有的仅系普通债权,在华典公司已被申请破产的情况下,洪永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参与分配。
【参考案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6391号】(二)在作为转包人的建筑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平受偿,实际施工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不能再径行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具有代位权性质的个别诉讼,概括性地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其承担包括人工费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终3681号】(三)承包方进入破产程序,发包方欠承包方的工程款即全部归属破产财产,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已经消灭。
公司清算组成员责任性质不宜局限于赔偿责任——由某国有企业采购不动产纠纷案所引发的思考
67基本案情某国有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买卖合同》,约定集团公司整体采购1号办公楼和住宅楼以及136个车位,由房地产公司代办产权证。
集团公司一次性付清了合同价款,并缴清了契税、维修资金等税费。
房地产公司也按约将前述项目交付给了集团公司使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采取分批办理的方式进行车位产权登记,第一批办理了70个车位的产权证,剩余66个车位(以下简称案涉车位)安排在第二批办理产权证。
房地产公司将70个车位产权证交给集团公司之后不久,在报纸上刊登房地产公司《注销公告》,公告显示,由股东A和股东B(股东A和股东B下文同时出现时简称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注销了房地产公司。
后集团公司董事长在离职审计时,审计意见认为案涉车位已付清价款但未取得产权证,要求□文/徐江公司清算组成员责任性质不宜局限于赔偿责任——由某国有企业采购不动产纠纷案所引发的思考完善产权手续,集团公司遂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案涉车位产权证,但发现案涉车位尚未进行分户登记,而房地产公司已注销。
集团公司与股东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股东A为其“立即办理案涉车位产权证”。
股东A 委托笔者代理其应诉、参与处理本案。
诉辩意见集团公司诉称:己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已付清了全部价款和税费,系房地产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在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完成办理车位产权证义务、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股东擅自注销公司,导致债权人未能获得案涉车位产权证,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由其继续办理案涉车位产权证。
股东辩称:本案的合同关系存在于集团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之间,股东不是合同的主体,房地产公司已进行清算并已注销,案涉车位的产权尚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股东不是所有权人,集团公司要求股东为其“办证”,系主体不适格,也面临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司法裁判结果1.一审法院第一次审理认为,案涉车位的产权人为房地产公司,股东既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车位的产权人,集团公司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诉求不合法,裁定驳回集团公司的起诉;2.二审法院第一次审理认为,股东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在实体审理后作出判断,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3.一审法院第二次审理认为,股东进行了清算并办理了注销登记,集团公司要求股东办理车位产权证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4.二审法院第二次审理认为,本案中仅有股东A参加诉讼,属于一审遗漏当事人,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5.一审法院追加股东B为共同被告后,经第三次审理认为,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决股东配合集团公司办理案涉车位产权证。
公司合并、清算、破产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清算、破产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清算、破产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一、公司合并。
根据《公司法》第174条、175条之规定,公司合并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因此,公司合并,法律实际并未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而是赋予了债权人一项合并前的异议权。
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则可视为对公司合并的默认,对债务人更换的默认,并不会影响债权的有效性。
但应注意的是,公司合并可能造成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下降。
二、公司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后果,但是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如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在清算组清理公司债务时主张其债权,仅能对公司财产清偿完全部已申报债权后的剩余财产提出清偿要求。
三、公司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45、5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综上,公司合并、清算、破产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虽各不相同,但其对债权的清偿都有较为重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在遇到上述情况时,应按法定期限及时申报债权,避免上述风险。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0]68号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国发[1990]68号)为了确保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清理债权、债务,必须依照《民法通则》和这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
凡在实际上具备了《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并且与开办公司的党政机关脱钩的,一律以公司经营管理或所有的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脱钩以前所欠的债务,依照本通知第三条处理。
二、被撤并公司的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须负责清理被撤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点、保管和处理。
对公司的债权要主动追偿;对公司的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偿还。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注册资金提供担保的,在担保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货币体现。
各级机关和单位已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一律不得抽回。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
无讼阅读|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的裁判规则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来源裁判规则1:强制清算制度构建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建立正义、高效的程序公平清偿企业债务、分配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实现各利益相关方的平衡保护。
清算组在清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但清算组至今未履行及完成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实质清算工作,且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可认定被上诉人在清算期间有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其他违法清算并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清终2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6民终1889号】裁判规则2:因强制清算程序属于特别程序而非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在特别程序中不能直接对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内容作出认定和裁判,而应由当事人依照诉讼程序解决。
只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就不予受理,无需对异议的事由作进一步审查,除非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裁判规则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会议纪要虽然不属司法解释,但《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非讼程序的特点和当时清算程序规范的不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审理原则,细化有关程序和实体规定的情况下印发的,现在仍然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
原审裁定并未将该会议纪要作为司法解释直接引用,而是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参考案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90号】裁判规则4:若被申请人仅是对申请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或债权金额提出异议,而未对申请人的股东资格或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此时法院不得以申请人的身份缺乏依据而驳回其强制清算申请。
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例分析作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张钰炜、尚晓茜一、基本案情及审理结果原告一王某甲,无业;原告二王某乙,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原告三王某丙,航天部二院职员;原告四王某丁,首塑新材料公司职员。
被告于某,无业,原某有限公司股东。
某有限公司于 1998年8月19日注册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股东为王某及被告于某。
2007年6月6日,某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注销申请。
2007年6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向某有限公司出具了企业备案核准通知书,备案内容为,某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为王某、于某,被告于某为清算组组长。
2007年6月15日,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内容为,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已在《为您服务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
同日,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对清算小组提出的清算结果表示认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某有限公司。
2007年6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出具注销核准通知书,核准某有限公司注销,并收缴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在某有限公司注销过程中,四原告均未收到关于申报债权的通知。
另查,四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某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有限公司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合计74 669元及案件受理费4003元,该判决书于2007年7月17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四原告作为权利人于2007年11月申请对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并以股东未按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恶意注销为由,要求追加被告于某为被执行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请求非执行追加、变更程序直接进行认定及处理的法定情形,于2008年12月17日作出(2008)朝执异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申请。
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毕设论文
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姓名:00000000班级、学号:00000000000系(部) :经济管理系专业:会计指导教师:00000000000开题时间:2009-6-4完成时间:2009-10-302009 年10 月30 日目录课题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课题(论文)提纲二、内容摘要三、参考文献企业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00000000000000中文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许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技术设备落后、产品销路不畅等原因导致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导致破产。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在具体操作和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企业破产时财产和债务所涵盖的内容、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破产、资产、负债、权益、制度1.概述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目的在于交换,延期付款或交货信用便是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这在法律上便形成了“债”。
而保障债的实现,维持商品交换秩序,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时,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制度可以保障债的履行,使被阻断的经济关系得以正常。
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仅靠上述法律不足以公平解决债务问题。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使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债务清偿矛盾就会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扩展到债权人之间。
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债权人个别清-偿或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必然出现有的债权人全额获偿,有的债权人分文不获,甚至为欺诈提供空间。
在没有破产法规范的情况下,这种不公平现象产生的连锁后果必然是,由于债权人正当利益不能得到保护,迫使那些不甘受损的债权人不得不以自力救济的方式维护利益。
而在债权人维护权益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合法手段可以采用,便难免出现任意扣押债务人财产,抢还债,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以逼债的违法行为。
一文弄懂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及债务问题
一文弄懂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遗漏的债权及债务问题原文按:按照《公司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人作为拟制人格,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依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与义务。
“有生亦有死”,公司法人在实践中会出现各种情况以致于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注销公司,使得法人主体消亡。
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伴随着经营存在大量债权债务关系,故公司的注销必然涉及到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就目前我国现行《公司法》而言,公司法以专门章节对于公司解散及清算进行了详细的制度安排与条款规定,但对于公司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相关法律却一直未予以明确规定。
针对公司注销时遗漏债务处理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频频发生。
这种情况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如何处理前述纠纷,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关注的要点。
有趣的是,在办案过程中,亦出现部分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处理的情况,对于法人主体已经消亡,其原享受的债权是否仍可以继续主张?由谁主张?均存在法无明确规定的不确定性。
本文将对以上两种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及“债权”问题的处理作出重点探讨。
本文由作者授权无讼阅读发布,原载于微信公众号V股权(judunlawyer)常识普及常见的公司注销原因如下:(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及“债权”的定义主要成因“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与债务”是指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后,又发现与公司存续经营过程中有关、且清算注销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相关债权与债务。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的主要成员集中于: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债权人因故未及时申报债权;公司注销时债权未到期等原因。
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交费通知书
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交费通知书(2018)****破管字第1- 号:因你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10日)申报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你收取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
费用标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请你自接到管理人本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审查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元(¥:)。
如不交纳,管理人将不予审查,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大道支行注:请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管理人,以便开具收费发票。
****有限公司管理人年月日我已经收到此交费通知书,并知悉不交纳此费用的后果。
申报人:年月日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摘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关于公司解散,注销,吊销,破产及其各自清算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关于公司解散,注销,吊销,破产及其各自清算程序的区别与联系》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一样吗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一样吗是公司因一定原因(公司法180条)导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进行清算的过程。
破产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产时,依照破产法的相关程序进行清算的过程。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程序不同、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和债权人的作用迥异,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公司解散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的区别。
一、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变根据《公司法》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所需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主要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清产核资、通知债权人、会议召开等流程较繁琐,少则六个月,多则一年以上,实践中在一年以上的破产案件比比皆是。
公司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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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及需要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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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申请破产之后, 需要对清算公司债务及财产, 那么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呢?破产清算中需要关注那些问题呢?针对这些问题, 小编整理了一些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及需要关注的问题的资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关键环节1、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 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 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 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2、接受债权申报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 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于公司破产清算, 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 或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
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行使表决权。
4、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 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 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
破产财产变价后, 由破产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 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同样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5、破产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成后, 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破产终结;法院收到申请后, 可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虽然破产会依法免除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 但企业破产不是逃避债务。
破产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作出, 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行为, 是一种积极清偿债务的行为, 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 维护社会信用, 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也是不得已采取的一种经过严格清算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程序。
请求法院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报告
请求法院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报告
《请求法院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法官:
我是申报人XXX,现向法院提交请求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报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
务人申报破产时应当对其所有债权进行全面申报,但是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部分债权并未被申报或申报不完整,故特向法院提出该请求。
首先,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在向法院申报破产时,应当将所有债权申报清楚,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在本案中,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申报义务,导致部分债权被疏漏或申报不完整。
这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需要向法院请求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
其次,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对于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至关重要。
如果部分债权被疏漏或未申报完整,将严重影响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和债权人的清偿。
因此,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法院应当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我特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法院能够审查裁定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申请,并在权利受损害时,依法加以保护。
感谢法院的审查和支持。
申报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公司解散清算及债权人债权申报的通知公告通知
致:公司(债权人)关于本公司解散清算及债权人债权申报的通知敬启者:根据【本公司股东(大)会、工商登记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解散、吊销、撤销、责令关闭本公司的决议、决定】》,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年月日起,开始进行解散清算事宜。
如果本公司对于贵公司负有任何债务,无论是否到期,请贵公司于接此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清算委员会申报贵公司对本公司所享有的该等债权。
如贵公司逾期未能申报债权,本公司将不再受理,贵公司对本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将被视为放弃。
债权申报文件应包括:1.贵公司最新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贵公司法人印鉴);2.贵公司债权申报书,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及贵公司对本公司享有债权的金额、性质、有无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具体内容;3.贵公司债权形成所依据的合同、协议、裁判文书等债权凭证;4.贵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贵公司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5.贵公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请贵公司按照如下联系方式向本公司送达债权人申报文件:债权申报联系人:先生、女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贵公司接此通知后,请按照上述联系方式中所载传真,签署本通知所附回执后,传真回本公司,并将回执原件按上述联系方式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至本公司。
就本通知,如有任何问题,亦可按上述联系方式与联系人联系。
此致清算组(盖章)年月日回执本公司确认,已于年月日收悉贵公司发送的本项债权申报通知。
债权人:公司(公章)签署时间:年月日公司关于事宜债权申报的公告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工商登记机关、有管主管部门、有关人民法院决议、决定】,本公司自年月日起,开始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请本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载之日起【第一次刊载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所需提交债权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最新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赵权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及债权人债权金额、性质、有无担保等具体内容的债权申报书;债权人债权形成所依据的合同、协议等债权凭证。
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2010-01-19 19:45:11)分类:地方司法文件标签:杂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李岩欣等诉金华龙经贸公司经营合同案件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请示中涉及的问题答复如下: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
理由如下:1、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
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
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
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2、根据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4条的规定“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作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
”这也就是说,在公司注销后,仍有未处理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应承担清算责任。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应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我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力口诉讼的,终结诉讼。
公司清算债权人逾期未申报该怎么处理
公司清算债权⼈逾期未申报该怎么处理成⽴⼀间公司是需要很多的⼈⼒物⼒的。
很多的时候公司经营不善做不下去,就会申请破产,公司破产后会影响很多⼈,⼀家企业,⾮个⼈之⼒所能承担,那公司清算债权⼈逾期未申报该怎么处理权?下⾯由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清算债权⼈逾期未申报该怎么处理债权⼈公司清算时⼈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权⼈可以补充申报债权,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尝《中华⼈在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债权⼈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债权⼈因重⼤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破产后谁可优先清偿债务公司破产清算财产的法定清偿顺序,抵押权⼈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管是公司还是债权⼈,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公司申请破产,要进⼊破产清算程序,对公司现有财产、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进⾏清算,在清算结束后,⽤现有财产清偿债务。
按规定,公司破产清算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2、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3、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
这⾥需要注意的是:1、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2、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因此,公司破产财产在⽀付破产费⽤和公益债务后,⼀般公司员⼯可以优先受偿,有剩余财产的,在按顺序受偿。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二、主旨:本条是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法进行清算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经过一定时期的经营,可能会由于某些原因被撤销。
如:其所属外国公司自愿撤销,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关闭,不再由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了违反中国法律的活动,中国的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其关闭,收回营业执照。
无论由于上述哪种原因被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必须依法清偿债务。
由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的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债权债务由该外国公司享有和承担,因此,为了保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存在的债务得到应有的清偿,本条明确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具体来讲,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债务,而对分支机构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主要包括成立清算组织、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登记、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算方案、执行清算方案、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注销登记等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债务,实质上是该外国公司的债务,因此,用于清偿分支机构债务的财产不限于该分支机构的现有财产,如果分支机构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债务人有权向该分支机构所属的外国公司请求偿还。
由于外国公司的设立地在境外,其主要机构和财产也在境外,所以当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就该分支机构的财产及债务进行清算,否则一旦该分支机构将财产转移到境外,其未偿还的债务就很难执行,故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的清算未完成之前,不得将该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以防止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补充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分析
补充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分析【摘要】破产法规定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否则不能依据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破产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未申报债权则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对其债权进行清偿。
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限,同时还允许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补充申报。
但补充申报并非是无限期的,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破产;申报期限;补充申报;法律后果一、问题的提出破产法①的制定宗旨是规范企业的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除依照破产法规定不必申报的职工债权,其余均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申报期内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因此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自然是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的。
那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二、补充申报的最后时限(一)债权申报期限是否为除斥期间。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申报债权的期限由法院确定,起算时间为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范围为三十日到三个月。
该段期限的性质是什么呢?能否视为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呢?旧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旧破产法对逾期申报债权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王欣新教授认为旧破产法对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是不妥的,此项规定虽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能顺利快速地进行,不会因为无限期等待债权人申报债权而耽误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却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破产法未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同时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因此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并非除斥期间,期限届满后实体权利并不当然灭失,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可补充申报。
(二)补充申报的最后时限。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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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但是,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是否视为放弃债权,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
逾期未申报债权既可能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
如果不加区分一概认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显然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十分不利。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简要讨论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一、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终结——即清算报告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债权人均可以补充申报债权,清算组应予登记。
但是,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清偿将会受到限制。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
除非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外1,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损害赔偿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即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后,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赔偿,并不意味着其权利必定无法得到任何救济。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
《公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限制不应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清算组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赔偿,那么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依然有权向清算组成员主张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必须直接书面通知,而不能简单以公告方式代替;对于未知的债权人或者因地址变化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
只通知不公告、只公告不通知和既不通知也不公告均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情形。
存在疑问的是,如果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完毕,而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赔偿,是否视为放弃债权?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
只要该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2,这也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
如果债权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
当然,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检验。
注释:
1、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4
条的规定持有异议,该条规定未区分已知债权和未知债权,过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使债权人负担过重的义务。
笔者认为,应区分以债权是否已知为标准区别对待:(1)如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为已知债权,不应受第14条规定的限制,即已知债权无论是否申报,清算组均应当将其列入清算,与所有的已知债权平等受偿。
因为已知债权是债务人确切知悉债权的种类、性质、金额的债权,若
清算组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为由否认其债权的效力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2)如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为未知债权,第14条中的“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规定也有失偏颇,综合考量和平衡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无论债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债权人均应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如债权人存在过错,应使其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较为妥当。
2、参阅《澳门商法典》第325条第1款规定:“清算完结经登记后及公司消灭后,前股东须对公司在清算时未顾及之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而该责任仅以从分割清算结余而收取之金额为限,但不影响有关无限责任股东制规定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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