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食药监发[2012]14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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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年9月20日**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民政府令第320号《**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和配发等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做好相应记录:(一)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三)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四)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五)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六)药品计量器具及储存、养护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七)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八)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九)处方调配管理制度;(十)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十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十二)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的需要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或者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当由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药品调配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2篇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2篇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2篇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而规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储存和保管、药品质量控制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涉及到医疗机构内部的所有药品,包括本院制剂、进口药品、原料药、中药饮片、保健食品和消毒剂等。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采购药品,并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和过期时间等因素,合理控制药品的库存量,并设立专人负责药品供应管理。

2. 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求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定药品的使用条件、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用药时间、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进展等信息,加强对药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3. 药品储存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药品储存和保管制度,保证药品库房的温度、湿度、光线等条件符合药品质量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 药品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控制,尤其对进口药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对于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停用或撤回相关药品,并对不良药品进行处置。

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并提供相关药品的使用信息和药品质量问题的调查结果。

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和长期的工作,该工作中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法规进行管理,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知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1.21
•【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2]17号
•【施行日期】2012.0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我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附件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

2022年-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2年-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2年-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40题)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A.药品储备制度B.药品限制制度C.特殊管理制度D.分类管理制度【答案】 C2、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具有适当资质并经过培训的人员B.足够的厂房和空间C.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D.新药研发的团队和仪器设备【答案】 D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A.为假药B.按假药论处C.为劣药D.按劣药论处4、甲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从乙医疗机构购进其生产的丙制剂,货值金额5万元。

A.责令改正B.没收购进的丙制剂C.罚款5万元D.罚款20万元【答案】 C5、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规定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的物质的管理方式是A.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B.纳入备案管理的传统中药制剂管理范围C.纳入注册管理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D.纳入注册管理的上市药品管理范围【答案】 A6、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批准部门是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7、(2018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自种、自采的地产中药材限于()A.其所在村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中B.民族地区使用C.农村集贸市场购销D.具有制剂室的医疗机构加工成中药制剂【答案】 A8、新药监测期已满的其他国产药品须报告其引起的A.A 类药品不良反应B.B 类药品不良反应C.新的和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D.所有不良反应【答案】 C9、按照药品补充申请的是A.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的注册申请B.对已上市药品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C.对已上市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D.对已上市药品增加原批准事项的注册申请【答案】 D10、负责统筹拟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规划和标准的政府部门是A.卫生部B.国家中医药管理局C.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D.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E.公安部门【答案】 C11、(2019年真题)关于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均为5年B.医疗机构不得配制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C.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自建网站上向在本院就诊的患者销售,但不得在其他网站上销售D.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本医院周边的药品零售企业凭本医院医师处方销售【答案】 B12、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不包括A.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原则、范围、程序B.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工作方案C.制定药品价格D.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答案】 C13、列入现行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是A.麦角酸B.地芬诺酯C.氯胺酮D.麦角胺咖啡因片【答案】 D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包括()。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资源之一,它们的质量、安全、有效性对于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命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一、试行范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采购、配备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

所有在医疗机构内使用的药品都需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采购管理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性。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药物采购计划,制定合理的采购标准和程序。

采购过程中要注意规避网络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行为,保障患者的使用安全。

三、送货验收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后,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品质评估和审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送货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培训后才能进行药品配送。

医疗机构也应合理安排人员对送货人员进行指导和督查,确保送货流程的安全可靠。

四、储存管理药品储存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药品储存方案。

按照药品储存标准,采取防潮、防水、防虫、防尘等措施,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应当对药品使用期限、质量、包装等进行有效监管,不得使用未盖严、外观有破烂、失效等药品。

药品存放区域要与杂物和垃圾区域进行有效隔离,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药品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根据病情合理使用药品,并做好监测和记录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对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问题,提高用药效果和安全性。

在用药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药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量,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性。

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尤其是涉及到高危药物应当特别注意用药安全。

六、药品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对药品的库存情况和流向进行明确记录。

对药品的销售、库存等情况应当及时做好监管和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浪费、过期等情况的发生。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一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管理

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 2
艾司唑仑片剂 1mg×20s 咪达唑仑(力月西)注射剂 5mg:1ml 咪达唑仑(力月西)注射剂 10mg:2ml 唑吡坦(思诺思)片 10mg×20s 扎来普隆片剂 5mg×14s 布托啡诺(诺扬)注射剂 1mg:1ml 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 氨酚氢可酮片
阿片类药物对于缓解疼痛和痛苦是必不可少的, 癌痛姑息治疗成为卫生保健优先项目; “合理使用阿片类药物与药物依赖性的区别”——接受阿片类药物治疗的患者身体表现出的戒断症状不是药物依赖性。 避免由于对处方的要求,不恰当的限制了疼痛治疗。
度冷丁使用存在问题
用于止痛治疗合理的使用比例应为 2%~5%; 我国用于止痛治疗的平均使用水平却在 13%~14%; 而有些地区还高于平均水平,如 东北~30%左右, 山东~20%左右; 被用于癌性疼痛。
常用麻醉药品3
盐酸布桂嗪注射剂 100mg:2ml 盐酸布桂嗪片剂 30mg×20s 复方樟脑酊溶液剂 500ml 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罂粟壳 饮片
第一类精神药品
盐酸丁丙诺啡口含片 0.4mg×10s 盐酸丁丙诺啡口含片 0.4mg×20s 盐酸氯胺酮注射剂 100mg:2ml 盐酸哌醋甲酯注射剂 20mg 盐酸哌醋甲酯片剂 10mg×20s 三唑仑片剂 0.25mg×50s 麻黄碱(原料、针) γ-羟丁酸(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
2002-2006年中国/美国吗啡消耗量
中国约占世界人口的 20%, 2007年医用吗啡消耗量只占 1.6%
国际管理机构
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 (Commission narcotic Drugs,CND) 联合国麻醉品司 (Division of Narcotic Drugs,DND) 国际麻醉药品管制局(独立半司法机构 (International narcotic control board) 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基金(UNFDAC)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卫药政发[2013]1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13
【实施日期】2013.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
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药政发〔201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改工作安排和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由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国务院同意,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2012年版目录)已正式发布。

现就做好2012年版目录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2012年版目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发布并实施2012年版目录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的重要举措,对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保、医药、医疗互联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统一认识,落实分工,加强协作,认真组织做好2012年版目录实施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药品类别

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药品类别

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经营与限制经营的药品类别1.禁止类药品是指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2.限制类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上述蛋白同化制剂与肽类激素以外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严格管理的处方药。

以下名单主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公布的相关目录整理。

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一)麻醉药品:1.阿法罗定2.可卡因 3.罂粟壳浓缩物4.二氢埃托啡 5.地芬诺酯 6.芬太尼7.氢可酮8.美沙酮9.吗啡10.阿片11.羟考酮12.哌替啶13.罂粟壳14.瑞芬太尼15.舒芬太尼16.蔕巴因17.布桂嗪18.可待因19.复方樟脑酊20.右丙氧芬21.双氢可待因22.乙基吗啡23.福尔可定24.阿桔片25.吗啡阿托品注射液等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与单方制剂,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1.丁丙诺啡 2.γ-羟丁酸3.氯胺酮 4.马吲哚 5.哌醋甲酯6.司可巴比妥7..三唑仑等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与单方制剂,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二、终止妊娠药品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与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条规定:“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终止妊娠药品品种有:1、米非司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市[2002]274号《关于米非司酮片销售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于紧急避孕的米非司酮片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沪食药监流通[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12〕84号)各医疗机构: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既是各医疗机构应尽的责任,也是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必然要求。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药事管理组织的作用,杜绝使用非本单位采购的药品。

各分局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列为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内容,并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将日常检查情况及时输入市食药监局网上《行政监督检查系统》。

该系统预计2012年2月开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宣传,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全面抓好贯彻实施落实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依照《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健全各项药品管理制度,严格供应商资质的合法性审查,严格把握药品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环节;严密关注“超低价基本药物”在临床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食药监部门。

各分局要依照《办法》的规定,将药房(库)作为对医疗机构监管的重点内容;同时,注重“超低价基本药物”的质量抽验、分析、统计和报告,认真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

药学专业知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药学专业知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药学专业知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的知识总结:
1.医疗机构配备技术人员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配制制剂的必备条件: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3.配制制剂的审批主体、程序及许可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4.配制制剂的管理
(1)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2)配制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
本医疗机构使用。

(3)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4)不得在市场销售。

5.药品采购、保存及调配处方的管理
(1)采购: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2)保存: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3)调配处方管理: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体外诊断试剂

体外诊断试剂

检查员应掌握的现场检查技巧
一、检查员面临的问题 二、现场检查的风险分析 三、实施现场检查的流程准备 四、 检查方法及检查技巧
检查员面临的问题
目标:实现有质量的现场检查 在有限的时间、人手、手段的前提下 查实:发现违法、违规、虚假、瞒报 找漏:发现质量管理缺陷,降低风险 评价: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适宜性、有效性作 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增值: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改进意见,行业发展的参考信 息,促进企业能力的提升
预期用途: 体外检测人体体液、细胞或组织中待测物质的量,即“定
性或定量”。
分类: 1、以风险为基础:法规的分类方式。 2、以学科分类:临床化学、毒理学、免疫学、微生物学、血 液学、病理学。 3、以方法学分:生化、免疫、分子诊断等。
命名: 1、被测物质的名称。 2、用途,如诊断血清、测定试剂盒、质控品等。 3、方法或者原理,如酶联免疫吸附法、胶体金法等 。
体外诊断试剂检查重点关注点: 1、工艺用水:由于试剂均存在配制过程,各类产品均应关注工艺用水。应由
企业根据具体产品需要制定合理的工艺用水要求。不要一刀切全部强制企业采用 《药典》用水。企业能够提供工艺用水的水质选择的验证记录,分析性能评估达 到要求,有充分的研发证据就应该认可。对各类技术标准的规定是企业的事,不 应用行政手段干预,法规和规章应原则性规定对水的管理要求,而不是水质要求 。
临床微生物学检验 细菌:革兰氏阳性、革兰氏阴性、厌氧菌、肠杆菌等 真菌:念珠菌 支原体:肺炎支原体 衣原体:沙眼衣原体 螺旋体:梅毒螺旋体 立克次体:斑疹伤寒 病毒:乙肝、艾滋 抗菌药敏感性检测
临床免疫学检验 体液免疫学测定:免疫球蛋白IgG等、补体测定 细胞免疫学测定:CT4细胞免疫组化试剂 感染免疫学检查:伤寒、病毒性肝炎、寄生虫病 自身抗体测定:类风湿因子RF 肿瘤标志物测定:甲胎蛋白等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近期开始实施,这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首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药品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同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采购的规定,通过招投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控制药品采购环节中可能存在的腐败和贪污行为,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

其次,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药品库房和药品存储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同时,医疗机构要将药品分类储存,按照药品的特性和储存条件进行合理排列,防止不同类别药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和交叉感染。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药品库房,确保温湿度、通风条件等符合要求。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预防药品质量问题的发生,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另外,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药品使用规范和临床应用指南,将药品使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等。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药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用药意识,避免不合理用药和药物滥用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减少用药风险,提高患者疗效。

最后,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报废和处理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药品报废制度和程序,定期对过期药品和失效药品进行清点和销毁,确保药品报废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建立与药品回收处置单位的联系,委托其对无法销毁的药品进行专业处理,确保药品的无害化处理和环境保护。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精心整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办法。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药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

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津食药监流通[2012]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食药监流通〔2012〕35号)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执法大队: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做好实施工作。

现就具体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各监管单位应通知辖区医疗机构,要求其认真学习《办法》并开展自查;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监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加强与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并完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三、各监管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监管实际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该《办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6月底前报市局流通处。

市局将根据监管实际需要适时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请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自行下载网址:http:///WS01/CL0844/65989.html)。

特此通知。

(ppt)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0一二年十月

(ppt)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0一二年十月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2、急诊室 护士站应配置符合条件的专柜临 时存放药品 3、按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 类存放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 4、分区 色标管理 待验区(库) 黄底白字 合格区(库) 绿底白字 退货区(库)黄底白字 销后退回及购进退出 不合格品区(库)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 合格药品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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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5、药品养护人员 (药房和药库) 职责:定期检查和养护储存药品 监测和记录 温湿度 储存设施设备的维护 建立养护档案
6、效期管理制度 近效期先出 7、特殊管理药品按相关法规规定存放,安全
保障措施
第三章 药品调配和使用
❖ 人员管理 1、人员资质:与调配和使用相适应、依法经资
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十八条) 2、健康检查: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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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隆食药监发[2012]14号签发人:罗致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医疗机构: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主题词: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通知抄报:内江市食品药监局、县卫生局隆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0 日印(共印1000份)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

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

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的,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的专柜。

有特殊存放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臵在不合格库(区)。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药品调配和使用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的、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调配工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

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

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需要召回的,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的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抽验。

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抽查检验结果。

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的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的质量抽验力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的,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的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的;(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的;(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的;(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的;(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的;(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的。

第四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

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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