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公司与个人之见的无息借款,一个视同销售,一个不视同销售【税务实务】
无偿借款与视同销售问题浅析
无偿借款与视同销售问题浅析原创:易天平财税天平 1周前上周,公众号上有一位老师留言,询问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我觉得值得一说。
恰好,私信回复已超期,我就跟大家一块说道说道。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我们比较熟悉的是应税货物,两个税种在货物的视同销售上遵循不同的逻辑:增值税讲究的是“移送”,即应税货物只要从所有者处移送到另一县或交付另一人代销,就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讲究的是“产权”,即货物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时,才视同销售。
但无偿借贷的本质是劳务,对于它的视同销售,还要额外进行分析。
先看增值税,借贷行为属于营改增的“贷款”劳务,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应税劳务的视同销售条件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所以,不是公益目的的无偿借贷应该视同销售。
但财税2019年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在优惠期内,企业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必须是集团内部借贷行为。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就更加复杂一些。
企业所得税法列出的收入来源中,借贷行为应该归属于“利息收入”。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那么,这种收入是否适用视同销售的规定呢?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面列举的“货物”“财产”“劳务”三大类业务,都不包含利息收入,因此,无偿借贷不收取利息的行为,似乎不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借款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给借款方和出借方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借款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如何妥善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
对于出借方来说,如果取得了借款利息收入,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在我国,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金融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出借方是个人,利息收入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则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除了增值税,利息收入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借款方来说,如果支付的利息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增值税发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这个限额通常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超出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接下来,我们谈谈无息借款的税务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可能是无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税务问题。
如果出借方和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比如是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等,无息借款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一种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如果企业向个人无偿借款,也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因为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利益输送,或者是企业为了规避税收而采取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核定利息收入,并要求出借方缴纳税款。
再说说民间借贷中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通常是指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往往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容易忽视税务问题。
比如,借款合同可能没有明确利息的支付方式和税务承担问题,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利息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税务承担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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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纳税疑问:
山西大同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将资金8000万元借给股东李萍个人使用,借款期限长达一年,签订的是无息借款合同,请问是否视同销售服务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李萍 8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0万元
专家回复: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或股东,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2
纳税疑问:
山西大同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向股东李萍个人借款8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使用,借款期限长达一年,签订的是无息借款合同,请问是否视同销售服务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李萍 8000万元。
企业跟个人签订无息借款合同税务局认可吗
企业跟个人签订无息借款合同税务局认可吗篇一: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借款合同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商品和劳务征税的一种流转税。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一些企业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以达到规避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目的。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借款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被视同销售,从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借款合同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借款合同可能被视同销售:1.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合同视同销售的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
”三、借款合同视同销售的影响1. 增加企业税负:借款合同视同销售后,企业需要按照增值税税率和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
2. 加大税收征管难度:借款合同视同销售使得税收征管工作更加复杂,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3. 剥夺企业合法权益:借款合同视同销售可能剥夺企业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四、防范措施1. 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将借款合同视同销售。
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所谓无息借款,通俗的讲就是免费借钱给你,不用你支付利息。
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有时会涉及这种情况,下面就来谈谈企业间无息借款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无息借给员工企业无息借钱给员工,一般是因为员工要借款买房或者遇到什么困难。
比如,腾讯公司免息借款给员工买房的额度达到了50万!而如果贷款买房所涉及到的利息通常会比原价多付出很多价格,如此看来,这是一项人人羡慕的福利待遇。
那么这种无偿借款的形式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呢?根据国家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需要根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企业的借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并且根据规定,企业向员工提供的无息借款于年度终了未能归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证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借款年度归还的,就不征收个税。
借款如果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也是笔不小的费用,因此员工向公司借款应审慎考虑在借款年度内是否能够归还的问题。
二、股东无息借给企业股东无息借给企业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一般是股东和公司的实际掌控人关系较好,或者干脆就是公司的实际掌控人,也就是公司最大的股东,在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的时候,无息借款给公司度过难关。
公司接受股东的无息借款,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股东对公司的利息捐赠。
这种情况下,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间无息借款企业间的无息借款是否需要缴纳税款需要区分关联方之间的关系。
如果是普通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则需要照章纳税。
所谓普通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对其他公司通过投资或业务往来等方式有重大影响,但不能控制。
这种公司间的无息借款应按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费用,并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以扣除,不必再做纳税调整。
但如果计算利息时所用的利率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比偏低或者异常,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是集团型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集团型的关联企业说白了就是整个集团,不管母公司、子公司还是孙公司都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
企业之间无息往来款(借款)的涉税风险,你知道多少?
有⼈就会说了,B公司是⽆偿借款给A公司的,并没有收取利息,也需要交增值税?这⾥就需要了解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了。
根据财税[2016]36号⽂,单位向其他单位⽆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就意味着,即
款利率确定。
猪哥在从业过程中还真遇到企业之间⽆息的往来款(借款)被稽查补交增值税的,其实这种情况实税。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有偿借贷⾏为,仍然征收增值税的,另
上述两个⽂件的前提都存在⼀个前提就是企业集团。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其实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只是没有明⽂规定⽆偿借款需要视同销售。
我们可以从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来做分析。
意思也就是说不确认收⼊可以,与之对应的成本⽀出就不要扣除了,这样也合情合理。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涉税问题无小事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基本上没有进行利息结算。
在这项业务当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你会处理吗?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税收处理,应该怎么进行?1、增值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应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应提供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收取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具体名单,以及母子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于每年定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能证明双方适用税率相同,均未享受所得税优惠,资金占用费收取符合合理的商业目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再进行调整。
否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印花税企业与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另外,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免税规定1、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符合统借统还规定的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借款免征增值税3、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发生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剪不断,理还乱,是视同销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剪不断,理还乱,是视同销售!【标 签】营改增,视同销售处理【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牛眼看税 视同销售在36号文中不做解释的短短几句话,贻害无穷! 在商业运营日益灵活的今天,买赠甚至不买赠的活动越来越多,到底该如何处理,各地都是见仁见智,一时间,鸡飞狗跳,乱象丛生。
下面从各地解读梳理下,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仁者之辈:河北、深圳、海南 河北: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河北、海南: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深圳: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河北: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河北)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
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深圳:地产企业销售带精装修的房屋,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二、智者之选:江西、北京、湖北 江西:用于实物佣金发放的是否需视同销售? 宣传品是否作为视同销售缴税处理?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
借款合同无利息视同销售吗
一、借款合同无利息的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因此,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无利息借款,通常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然而,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无利息借款,企业可以通过约定合理的借款利率,将借款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二、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3.《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无利息。
根据税法规定,甲公司应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5%。
甲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将5万元的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四、总结借款合同无利息视同销售的问题,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变化,合理约定借款利率,确保合规经营。
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税务机关的监管动态,及时调整财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同样是公司与个人之见的无息借款,一个视同销售,一个不视同销售(老会计人的经验)
同样是公司与个人之见的无息借款,一个视同销售,一个不视同销售(老会计人的经验)案例1纳税疑问:山西大同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将资金8000万元借给股东李萍个人使用,借款期限长达一年,签订的是无息借款合同,请问是否视同销售服务要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股东李萍8000万元贷:银行存款8000万元专家回复: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或股东,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2纳税疑问:山西大同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向股东李萍个人借款8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使用,借款期限长达一年,签订的是无息借款合同,请问是否视同销售服务要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8000万元贷:其他应付款-股东李萍8000万元专家回复: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自然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缴纳增值税)。
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1)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2)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3)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由于没有收入,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4)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不得不说的“视同销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又一个难以说清,又不得不说的话题。尤其是“营改 增”项目,各省对视同销售的解释不尽相同,更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操作 难度。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聊一聊对“视同销售”的学习心得和体 会。
一、视同销售是会计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吗? 有人理解,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笔者认 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质福利放发给 职工的,按照会计准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照《细则》第四条第 (五)项,以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笔者理解,视 同销售就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以下我们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货物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 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某企业向银行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的涉税处罚分析
某企业向银行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的涉税处罚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迅速推进,企业和个人对于资金需求的增加日益突出。
为了满足这种资金需求,某企业不惜冒风险向银行贷款,并将这些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
然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涉税处罚的角度进行分析,旨在提供一些参考,但请注意本文不涉及具体法律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涉税处罚是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
在我国税收管理法规的框架下,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各类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的一种税种,它是属于个人应纳税款的范畴。
因此,某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使用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就不可忽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收入实际取得时,而不是收入入账时间。
因此,个人在使用某企业借款时,如果这些借款被视为个人收入,就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而如果某企业为个人提供贷款是属于无偿性的,即个人不需要偿还这笔借款,那么这个问题就变得更加复杂了。
在税务法律规定下,无偿贷款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效益的转移。
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借款本身并不是一种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并不适用。
然而,税务机关可能会关注某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是否存在利益转移的可能性。
如果某企业向个人提供了贷款,并从中获得了某种形式的利益,税务机关有可能认定这种情况下产生了收入,从而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的涉税处罚时,也会考虑到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企业在没有实际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编造交易并开具虚假发票以获得非法税收减免或退税的行为。
如果某企业虚开发票将贷款的利益以虚假的形式转移给个人,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某企业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应对这种情况时,某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降低涉税处罚的可能性。
首先,企业应确保贷款的用途合法和合规。
原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分析
原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分析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一般来说并不符合经营常规,因为资金都是有价”的,无价地提供资金占用,是一种隐性的利益输送行为。
而利益一旦被传输,往往就会导致税务风险。
对于企业间的无息借款,首先要分清借款双方有没有关联关系。
面对关联企业间的无息借款行为,税务机关最直接的权力就是“核定一个利息”,然后对这个核定的利息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比如,子公司因为信用不足,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于是母公司出面向银行货款,然后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不收子公司的利息或者只收银行贷取的利息。
这样的借款安排,不考虑银行借款用途风险,只分析在税务上有没有风险。
母子公司是“关联方,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当然就要交利息的增值税(母不得开专票,子公司无法抵扣),就算不收利息,税务机关也有权核定一个利息来征税。
就本例来看,子公司其实使用的是“银行贷款”,但因为经母公司倒了一手变成了母公司的“转贷”行为,从而增加了不少的税负与风险。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税收政策对这类间接使用银行贷款的情况进行一个例外的优惠,就本例来说:如果母子公司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则母公司转贷给子公司的银行贷款,可以理解为子公司直接使用银行贷款,而不再算关联贷款。
首先,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银行借款利息时不征增值税。
如果无息借款的双方没有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没有权力来调整呢?分三点来分析风险: (1)没有关联关系的两家企业,如果相互借贷的金额过大,可能会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
(2)没有关联关系的两家企业,为什么会进行无息借款?不合乎商业常规税务人员显然会怀疑:可能有其他的利益输送被隐瞒、可能双方有关联关系而被隐瞒等,加大税务人员的疑心,总归对企业不利。
(3)如果确实无关联关系,也查不到利益输送,税务人员也可做这样的认定:无偿借给其他单位的资金,是一种与自身收入无关的行为,这笔资金无息借款,资金的成本不允许扣除。
比如,房老师财税工作室注册资本是500万元,但股东实际并没有花钱,由代理注册的公司筹集了500万元完成注册。
借款合同视同销售
借款合同视同销售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借款合同视同销售”。
在税法中,某些借款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是一种销售行为,这通常发生在借款人通过借款获得了某种经济利益,而这种利益在法律上更接近于一种所有权的转移。
例如,如果一笔借款是以购买资产作为抵押,并且借款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这些资产,那么这笔借款可能会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
我们来看看借款合同视同销售的范本。
这份范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1. 双方信息: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借款条款: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关键财务条款。
3. 抵押或担保:如果存在抵押物或担保,应详细描述抵押物的性质、价值评估方法、权属转移条件等。
4. 视同销售的条件:具体阐述何种情况下借款将被认定为销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购买选项、价格设定、权利转移的时间点等。
5. 税务处理: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说明在该借款被视为销售的情况下,双方应承担的税务责任和义务。
6. 违约责任:约定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设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8. 其他条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包括保密条款、适用法律、合同生效条件等其他必要条款。
在撰写借款合同视同销售的范本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语言的准确性:确保所有条款表述清晰,避免歧义。
- 法律的合规性: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在税务处理方面。
- 公平性原则:合同应当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任何一方的不公平待遇。
- 实用性考虑:合同条款应当考虑到实际操作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企业与个人之间无息借款,需缴增值税吗?
企业与个人之间无息借款,需缴增值税吗?北京在一天小雨,两天大风之后,简直一秒入冬。
翅儿听西安的财务小伙伴说,西安更是直接从夏天进入冬天,秋装都不用从衣柜里拿出来的节奏!真是同情西安的伙伴哈,在这里,翅儿也不禁想要提醒各地的小伙伴,一定要注意保暖哦!一晃就近年底,年关就年关,财务人本来就大的工作量,一下就变得异常巨大。
很多小伙伴和翅儿聊天说,看到公司账上还挂着几十万几百万的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太多了,真是两眼一摸黑!内心盘点一下,里面光老板、股东的借款就60万,在年底之前要不要还回来?如果不还的话有没有涉税风险?是的,这些个问题翅儿这段时间真是没少收到,也是因为比较典型吧,所以都想好了今天必须和大家好好说说这个话题。
作为财务,你不可能没有这样一种经历和感受吧:老板们总有一种天然的自信,“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你财务问什么问?”真是可笑可气又可怜……也让咱们财务伙伴倍感苦恼。
所以就有很多财务小伙伴来问:翅儿老师啊,我到底该怎么告诉老板,公司的钱不等于老板的钱呢。
虽然公司是老板开的,但是公司一旦成立,老板和公司就是不同的主体,老板想要把钱从公司拿出去,涉及公转私的问题。
公转私大家也多少都知道的,这两年不管是银行还是税务,都管控的特别严格,你在银行转账有限额不说,现在很多银行在办理个人卡时都非常谨慎了……你如果直接把钱拿出去,就会牵扯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比如,张三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2年年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需要交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剩下的500-125=375万想要装进老板的口袋,还需要缴纳375*20%=75万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能装到老板口袋的,只有300万,其他的都要交税给社会做贡献了。
这个时候老板肯定就不乐意了,可能就会说:那我从公司借钱吧,至于什么时候还再说!如果老板想要通过借款的形式把钱从公司拿出去,这也不是不可以,只是,年底总是需要归还吧,如果不还,不好意思了,来交税吧。
企业无偿借款给本公司员工要交增值税吗?
企业无偿借款给本公司员工要交增值税吗?企业无偿借款给本公司员工要交增值税吗?我们知道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个人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据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但是,如果该个人是本公司员工呢,企业向本公司员工无偿提供服务要不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举个例子,小王今年28岁,是一家餐饮公司的大堂经理,国庆节他就要结婚了,婚宴由公司免费操办作为业绩优秀的奖励,请问餐饮公司为小王提供的餐饮服务要不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小王是餐饮公司聘用的员工,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当然前提是业务真实,如果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收而故意把本来不是员工的硬做成员工,就是偷税行为了。
但是并非所有税种都不征税,上述餐饮服务费用应全额计入小王的人员应税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餐饮公司代扣代缴,在企业所得税上餐饮公司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上我们进一步分析: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对36号文件第十条进行了如下解读:本条是有关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一、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才能征收增值税。
二、非经营活动即使是有偿的,也不征收增值税。
非经营活动包括:(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也谈“私贷公用”的税务处理
也谈“私贷公用”的税务处理作者:郭汉霆所谓“私贷公用”,主要指小微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可能因为信用或是手续问题,不能直接通过银行向企业放款,而是由银行将钱贷给该企业法人或企业指定人员,然后由个人再将款项提供给企业使用,并由企业还本付息的行为。
那么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税收上又该如何处理?这里我们首先看下流程:即就三方关系而言,银行是资金提供方,企业是资金使用方,个人是挂名借款人,实际是在资金使用方和资金提供方之间起一种桥梁作用。
而在上述资金流转过程中,三方的税务处理又该如何呢?对于银行而言无论借款对象是个人或是企业,都应按规定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如果借款对象、金额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利息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于个人,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以个人名义从银行借款后加价再转给企业使用。
个人应按向企业收取的利息全额按3%(疫情期间,湖北省免征增值税,其它地区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按0.005%缴纳印花税,个人与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无论是否订立合同,都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是以个人名义从银行借款后直接转给企业使用,个人并未取得任何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又该如何定性?营业税时期,在总局网站的答复和前总局局长肖捷2012年在全国税宣月文字访谈中均回应: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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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同样是公司与个人之见的无息借款,一个视同销售,一个不视同销售【税
务实务】
案例1
纳税疑问:
山西大同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将资金8000万元借给股东李萍个人使用,借款期限长达一年,签订的是无息借款合同,请问是否视同销售服务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李萍 8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00万元
专家回复: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或股东,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案例2
纳税疑问:
山西大同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向股东李萍个人借款80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使用,借款期限长达一年,签订的是无息借款合同,请问是否视同销售服务要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8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李萍 8000万元
专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