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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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自然人股东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自然人股东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由该股东从税务局代开发票,企业在向该股东支付利息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人问:股东产生的利息收入,纳税人为其本人,支付利息的时候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可以吗?企业收到股东代开的发票时,应检查其因代开发票已缴纳税款的完税证明单价,确认其是否已全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其已向税务机关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企业应向该股东全额支付产生的利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单位未进行扣缴个税,会有什么后果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所以,根据政策规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其应税所得时,应扣除其应纳个税后向股东支付借款利息,并在纳税期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股东会产生哪些涉税风险?1.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股东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即12月31日)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年度终了的借款余额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为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用于公众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对于企业无偿向个人股东借款,且借款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的借款余额,企业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并由企业代扣代缴借款余额20%的个人所得税。

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涉税处理

集团性企业是我国大型企业主要组织形式,其中关联企业之间互拆资金已是企业资金管理的重要形式,并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蕴含着利息税务管理风险。

特别是跨地域集团性企业,合理管理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企业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本文所说的关联企业资金业务指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关联企业(非金融类)之间的资金拆借而产生的资金使用价值(利息)等。

一、增值税处理1. 非金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借产生的使用价值。

(一)企业集团从银行借入资金,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用,后由集团公司统一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 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用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

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从实践中看,又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

有偿使用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筹划

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筹划

关键词:企业投资;股权转让;税收风险;税收筹划世界面向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当今的经济市场由资本市场所主导,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资本市场投资管理下,企业的发展存在巨大的税收风险,在企业投资和股权转让下,存在诸多的涉税问题,因此国家对企业税收问题重点关注。

为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国家出台诸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下,采取税收筹划,可以合理减少纳税资金的支出,保证企业净资产流量,提升企业净资产效益,有效降低税收潜在的风险概率,保障资本市场运行的稳定。

因此,本文对企业投资及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与筹划进行探究和思考。

一、企业投资收益的涉税政策分析1.企业投资持有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权益性投资收益,主体为股息和红利等,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投资收益执行者为被投资方,被投资方对利润进行分配,从而确定分配的法定日期,实现企业收入权限。

因此,税收口径大小,根据实际的收入进行调整,进而确定企业所得税算法和金额。

在税收条款下,企业投资持有的收益税收口径分为以下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免税的投资收益,第二种为应税的投资收益。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进行以下条款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投资的股息和红利收益可以免税。

对于应税投资收益来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行以下条款明确,专指居民企业不具备上市资格,但通过其他手段,在经济资本市场连续流通12个月以上的股息和红利收益被称为应税投资收益。

对于会计口径的投资收益来说,既不属于免税投资收益,也不属于应税投资收益,从会计的理念出发,统一被称为投资收益,会计口径投资收益按照两种算法模式,对企业收益进行会计核算,分别是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

2.会计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成本核算法和权益核算法在核算范围、核算方式上各不相同。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一、隐瞒收入风险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1、建筑业、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房款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务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时机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

二、视同分红风险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

实务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

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资金借给股东或者关联个人,长期挂账不予归还,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早就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从公司长期借款不予归还(跨年或超过一年度),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2011-8-29 9:6范增方【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

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精神,一般情况下,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包括浮动利息、加息、罚息),凭金融企业出具的利息单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据实在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资产购置、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允许据实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形式逐渐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据实扣除的特殊情形,将在下文表述。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重点关注企业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把握税前扣除要凭合法有效凭证,即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向关联方借款的,除符合凭证、利率的要求外,还要另行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关联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企业与借款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为两种情况:向非关联方(非关联自然人和非关联企业、单位)借款;向关联方借款。

一、向非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一)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的,允许扣除。

在实务中,把握好如下细节。

1、利率限制。

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

2019年第17期(总第233期)财税探讨浅谈企业集团统借统还涉税风险及应对张夏(重庆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400030)摘要:为解决融资难问题,很多企业集团会开展统借统还业务。

为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统借统还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营改增”后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对于满足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集团如果应对不当则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本文从实际操作出发,浅析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实务操作要点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关键词:统借统还;税收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统借统还的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做了严格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因此分析统借统还涉税问题,对规避税收风险有重要意义。

一、统借统还免税政策运用要点及风险(一)企业集团的判断总局层面对于企业集团并无明确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通常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集团必须进行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然而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事项,改由集团企业的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因此对于尚未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企业集团需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式信息证明来适用优惠政策。

(二)资金模式首先从资金来源来看,统借统还业务资金必须来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若是来源于集团内部如股东、集团内委托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其次从向外部借款的主体来看,统借方须为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如某集团主营为建筑服务,主要生产任务都在下属建筑企业,如果由该集团为多元化而成立的某家科技公司取得外部贷款则不符合免税规定。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

企业往来款项中的税收风险一、隐瞒收入风险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要求收到对应的资金流入,通常应该确认为收入。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隐瞒收入或推迟收入确认时间,将收入的资金流入计入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预收账款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交税,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1、建筑业、租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马上确认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房地产企业虽然收到预收房款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需要按照3%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以上三个行业外,大多数企业收到预收款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需要注意预收款转收入的时间节点:生产销售企业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而服务企业应在服务提供时确认收入。

其他应付款同样是隐藏收入的常见科目,实务中的马脚常常在两个地方露出:1、其他应付款的二级科目异常,有时候强行将收入计入其他应收款,二级科目如果仍然客户核算,就容易被发现;也有企业为了掩人耳目,标注特殊的二级科目如“暂借款”,实在是欲盖弥彰;2、其他应付款的原始凭证异常,按照正常情况,其他应付款应根据时机业务核算并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据,如民间借款就应当提供借款协议、入账凭据、利息票据等,但隐瞒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证据通常准备不足,而且更重要的可能出现入账凭据同其他证据和核算的矛盾,经不起检查。

二、视同分红风险民营企业股东多为自然人,如果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躲避分红,采取种种变通手段将资金抽走,核算中多体现在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两个科目。

预付账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虚拟一个公司,或者找一个关联公司签署虚假购销协议,并支付大额预付款,实际上并未发生真实交易,预付款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直接转移到个人账户,实现现金从公司的逃离。

实务中常常造成预付账款科目的异常,如大量关联方预付,长期预付没有后续交易,甚至是出现和经营无关的预付行为,只要稍稍深究,很容易被发现。

其他应收款科目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资金借给股东或者关联个人,长期挂账不予归还,关于这一点,税务机关早就做了明确规定,股东从公司长期借款不予归还(跨年或超过一年度),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

公司向员工集资借款发生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

公司向员工集资借款发生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

公司向员⼯集资借款发⽣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因公司经营需要,计划向员⼯筹集资⾦500万元,参与⼈数规模有50⼈,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息10%,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将款项打⼊公司的基本户,公司向员⼯集资借款发⽣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下⾯店铺⼩编从专业⾓度,对与该类业务相关的风险给予建议或者提醒。

⼀、员⼯取得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个⼈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业务,包括⾃有资⾦贷款和转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注释》规定,贷款属于“⾦融保险业”税⽬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贷与他⼈使⽤的⾏为。

根据这⼀规定,不论⾦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将资⾦贷与他⼈使⽤的⾏为,均应视为发⽣贷款⾏为,按“⾦融保险业”税⽬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将资⾦出借收取利息⾏为,属于贷款⾏为,应缴纳营业税。

但个⼈有起征点规定,利息收⼊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拥有债权、股权⽽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出借资⾦取得的利息,应缴纳个⼈所得税,税率为20%。

《个⼈所得税法》第⼋条规定,个⼈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义务⼈,以⽀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为扣缴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代扣代缴暂⾏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条第⼀款规定,凡⽀付个⼈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为个⼈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所得税是扣缴义务⼈的法定义务,⼼须依法履⾏。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向个⼈⽀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员⼯的个⼈所得税。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风险

会计科目涉税风险点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虚假支 付,编造购入商品、货物、应税劳务及服务,资 金在回流到个人银行卡账户。
其他货币资金
1. 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关联企业或他人无偿使用, 未按规定确认利息收入。
2. 企业将自有资金账外从事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 3.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出投资款涉
二是将虚构的原材料、周转材料等材料费用与真实 购入的原材料、周转材料等入账时金额不变,人为 调减数量,防止税务人员测算其投入产出比。
3.随意改变成本结转方法,以调整当期销售成本。 一是按照实际成本计价时,未按照规定选择的加权平 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结转已销售产品成 本。
二是按照计划成本核算时,不结转超支差,或者多结 转超支差,少结转节约差,达到多转成本的目的。
直接扣减相关税金或增加企业成本等行为。 5. 企业以现金支付方式虚假取得企业的办公用品、会
务费、餐费、广告费等行为。
银行存款
1. 利用不同结算方式隐匿收入。 2. 收取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存入个人银行账号。 3. 网银汇入个人银行账户。 4. 商业汇票贴现后存入个人账户。 5. 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以转账支票、网银支付、
4.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利息支出费用化。 5.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计算错误。 6.随意变更折旧方法调整折旧额。 7.固定资产盘盈未入账。 8.试运行收入不做收入处理。 9.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不入账。
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摊销范围错误。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扣除的无形 资产研发费,又摊销扣除。 ➢自创商誉。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无形资产。 ➢外购商誉未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理时进行扣除,而 是当期扣除或摊销。 2.摊销方法错误,未采用直线法摊销。 3.摊销年限存在税会差异 4.虚构无形资产。

公司之间借款涉税风险

公司之间借款涉税风险

稽查局在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发现该市一家家具制造企业“其他应收款”挂账8000万元,经核查明细,属于向老板另一家关联公司的借款,而且借款时间已达1年之久,税务人员依法要求企业缴纳了增值税近28.8万元,并依法处以1倍罚款以及相应滞纳金。

借款利息计税1、借款本金=8000万元2、当时同期贷款利率=6%3、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4、利息计算的增值税=8000万元*6%*6%=28.80万元参考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本条不包含个人向单位提供借款。

股东个人向单位提供借款可无偿计息;关联企业和股东可利用股东借款转给另外关联公司来避免利息,前提是股东个人借款时间不超过一年;本条的内容将个人向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尚未纳入视同销售范围)(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个人无偿提供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入视同销售的范围)(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税提醒(1)36号文视同销售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3)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上述规定体现了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和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与有偿方式对等,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围;同时将以公益活动和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的情况排除在视同销售的范围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针对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按视同销售纳入征税范围;。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

近年来,关联交易涉税风险逐渐增加,需要企业加强风险意识和规避策略。

一、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关联交易存在以下涉税风险:一)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水平偏低。

主要表现为定价方法和政策由境外母公司掌控,关联交易利润率水平差异较大,企业利润水平偏低,与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不符。

二)关联购销比重不大或无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有的支付名目和方向年度间有重大变化。

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广费、财务税收管理支持费、特许权使用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

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支付多种名目管理服务费问题日益突出。

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支付费用的方式,使利润发生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行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逃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也可能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二、关联交易避税策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定价方法透明、合理,避免利润转移。

二)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关联交易审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确保关联交易合法、合规。

三)优化企业股权结构,避免利润转移。

企业应当优化股权结构,避免利润转移,确保合法合规。

四)积极主动申报关联交易,避免被查处。

企业应当积极主动申报关联交易,确保合法合规,避免被查处。

关联交易是一个复杂的涉税领域,企业应当加强风险意识,制定合理的避税策略,确保合法合规。

与“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关的涉税风险

与“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关的涉税风险

与“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有关的涉税风险
“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和股东有关的涉税风险做会计的都知道,“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是应收、应付类科目的垃圾框,但如果
运用不好,也会存在涉税风险,其中和股东有关的涉税风险如:1、股东经常向企业借款的风险——视同分红,交个税企业的对公账户,尽量的少
和法人或股东发生业务,就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对转。

如果单位股东老从本单位借钱长期不还的话,那么“其他应收款”下面就会挂着好多股东
的钱,税局就会认为这是股东从单位取得的分红,而分红是要交个税的,且是按20%全额来缴纳,这笔钱的大小,你懂的。

2、企业经常向股东
借款的风险——瞒报收入,偷漏税反过来,如果企业老跟股东借钱,也不正常。

如果一个企业,老向老板借钱,自已都养不了自己,还一直在经营
,这怎么可能!?,因此,税局就会怀疑你是不是存在瞒报收入、收入不入账的现象?不管怎样,“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这二科目,在
税务稽查中算是比较敏感的科目,所以,这二个科目关于股东的往来尽量少发生,如果真的发生了,那我们要及时地把他处理掉,以规避风险。

个人投资者借款的处理(2003-158号文)

个人投资者借款的处理(2003-158号文)

个人投资者借款的处理(财税[2003]158号 2003-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
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股东向公司借款相关法律问题近期遇到⼀个案⼦,其中涉及到了股东借款问题,对于是否合法,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是否涉及到抽逃出资问题等等,⼏经研讨。

对此问题的认识整理如下。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关于公司股东向其所在公司借贷⾏为的效⼒,存在两种观点,⼀种观点认为该⾏为⽆效,理由是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公司⼀旦设⽴,公司及公司的股东即应遵守公司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因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减少公司资本。

如果承认公司向股东提供贷款的⾏为合法有效,可能导致股东变相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本减少,降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

另⼀种观点认为股东向公司借款虽然直接导致企业资产的“减少”,但并不改变企业对该借款享有的债权,不会根本上使企业资产减少,该⾏为合法有效。

笔者认为,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股东的不同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公司的股东为法⼈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其向公司借贷的⾏为⽆效。

因为在股东为法⼈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情形,其向公司借贷即是企业之间的借贷。

虽然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可以将企业的闲置资⾦有效地利⽤起来,但是⾦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稳定关系到⼀国经济的长期稳定,企业之间直接借贷,国家不易监管,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和顺利运⾏。

同时,在企业之间借贷的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将其资⾦借贷给他⼈以牟取⾼额利息的情形,也会影响⾦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最⾼⼈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融法规,属⽆效合同,对双⽅借款合同的处理的原则是借款⽅应当归还贷款⽅本⾦,但对贷款⽅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款⽅则处以相当于银⾏利息的罚款。

(⼆)股东为⾃然⼈的,其向公司借贷的⾏为应为有效。

理由是:1、因公司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公司法才对公司的资本增减、对外投资等作了若⼲限制。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

集团企业资金往来涉税风险

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这些风险值得关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该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直以来,集团间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是很多中大型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的心头之痛。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去杠杆的大背景下,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企业自身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只能依靠集团母公司的主体信用申请贷款,然后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调拨使用,由此产生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风险。

针对无偿资金往来的增值税问题,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曾给出明确的口径,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且2018年下半年,税务机关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点稽查,约谈了几家大型房地产企业使得这一税收风险更为突出。

因此,2019年20号文件的出台,解决了部分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的增值税问题,切实响应了国家“减税降负”的政策号召。

20号文件仅用一句话对该政策进行了规定,实务中企业集团还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企业集团的标准把握20号文明确,仅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资金往来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那么实务中如何对企业集团进行把握呢?参考税务机关对统借统还政策的把握来看,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才属于政策规定的企业集团。

过去,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企业间借款的相关涉税事项【经验】

企业间借款的相关涉税事项【经验】

企业间借款的相关涉税事项敲黑板啦!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哪些相关的涉税事项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小编花了大力气来整理,有案例、有政策、有提醒!还在等什么,准备开始啦~~~晨曦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的母公司,(以下简称为晨曦贸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2017年,晨曦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以下几项资金拆借业务:一、有偿借款(一)非关联企业借款立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立红贸易公司)是一家独立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晨曦贸易公司借款1000万元(该笔借款用于费用化支出),合同约定该笔借款于2018年2月28日偿还,年利率为6%,并按月支付利息,2017年3月31日,立红贸易公司向晨曦贸易公司支付了当月的利息5万元。

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针对该笔贷款服务,晨曦贸易公司应向立红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立红贸易公司也不得对其进行抵扣,若抵扣需于抵扣当期对该笔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二)集团公司统借统还山高贸易公司是晨曦贸易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同一集团内的母子公司)。

2017年4月1日,晨曦贸易公司向银行贷款了5000万元,年限为3年,年利率为6.6%,按月支付利息。

当日,晨曦贸易公司收到该笔贷款时,将其中的500万元以统借统还的形式借给山高贸易公司(债资比小于2:1),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中签订的年利率为6%,年限为2年,按月支付利息。

(假设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解析:(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

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

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企业借款给个人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涉税问题企业借款给个人购房、购车或投资人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款用于非投资企业经营业务等,虽不是经常、普遍业务,但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小视。

例如:某公司由一法人股东和两名自然人股东A、B共同投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从该公司借款500万元,2016年6月归还。

2016年8月,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纳税辅导时发现,该项借款并未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责成该公司依法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200万元。

该公司对税务辅导处理意见产生分歧。

个人向企业借款是否征税及怎样征税,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和处理:一、个人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目前主要有以下三个税收政策作出了特别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依法征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底了,个人借款挂账要注意五个风险点

年底了,个人借款挂账要注意五个风险点

年底了,个人借款挂账要注意五个风险点税务机关对于个人从企业借款的年底挂账行为历来比较重视,而纳税人有时会因为缺乏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重视而产生税务损失。

政策简介对于个人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事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主要内容: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理解借款年度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借款”,指在发生借款的年度尚未归还借款。

如个人投资者于2016年12月向企业借款,在2016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的,即属于“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借款”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

股东个人无偿占用公司资金或者无偿借钱给公司有税务风险吗?新的一年开始了,各位水友,是否为公司与老板之间的往来款而感到烦恼呢?清往来又没那么多钱,不清放在那又担心有风险。

具体有什么税务风险呢?下面木水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股东个人与公司存在大额往来款的税务风险吧。

众所周知,很多企业,尤其是民企的老板,都有一种错觉,认为自己投资设立公司,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偶尔会从公司抽调资金供自己使用,当公司经营资金不足时,又有可能股东自己垫款给公司使用。

当然,还有可能有种种见得光、见不得光的原因,造成公司与股东个人之间经常挂着大额的往来款,年末了也没法清掉。

其实,这类往来款,站在公司会计账面的角度看,就只有两种余额,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和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

两种余额对应着不同的税务风险,下面木水分别探讨。

首先分享其他应收款年末有大额对股东个人余额的税务风险(即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

这种情况无论在公司层面,还是股东(自然人)层面均存在税务风险。

一、公司层面公司存在增值税风险,相当于公司无偿向股东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有可能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法条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解释由上述政策可知,公司资金被股东无偿占用,是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向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这个规定产生的问题1.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怎么确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利息金额):公司自己最近时期同类服务销售额、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销售额、组成计税价格。

一般的制造业或者商贸公司,都没有销售贷款服务的,所以这个方法基本用不了。

至于其他纳税人,当然有贷款服务了,尤其是金融企业,那么要按照什么金融企业的同类服务利息才能作为本公司视同收取的利息金额呢?各金融企业的不同类贷款利率是千差万别的,加上这种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基本就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也就是说,“贷款”期限是“无限期”的,怎么定同类服务的利率?实务中,为了平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利益,有试过使用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现在LPR接管了部分贷款基准利率的功能,那么在部分情况就使用LPR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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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涉税风险及控制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
一方面是,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的税务风险是,个人股东以其房屋或小轿车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贷给其企业使用,企业代股东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款是股东向银行贷的,银行出的利息票据上的付款人是股东的名字,在税前进成本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

针对以上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一,企业使用个人股东的借款应支付利息,为此,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与股东签定借款合同,向股东借款的总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高于股东在公司内的注册资本的2倍,同时要到当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入账。

同时, 股东借用公司资金必须支付利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无偿或在一个会计年度末必须把向公司借的钱归还给公司)。

第二,投资者不能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否则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如果股东向银行贷款,再把资金贷给自己的企业使用时,必须在贷款合同中的“资金使用用途一栏中”应注明企业使用,然后与银行协商,把银行贷款直接汇入企业的公司账号。

这样的话,银行出的利息票据虽然是股东个人的名字,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关于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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