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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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
管理规定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11-25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学分类型及认定部门
1.创新学分。
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新型实验、开放实验等科研训练和由学校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等科技竞赛,均可根据竞赛(训练)取得的成绩或训练过程的考核结果认定创新学分。
其中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开放实验的创新学分由教务处负责认定,参加挑战杯竞赛和其它科研训练的创新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2.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等创业训练,考核合格或成果突出,均可获得创业学分。
创业学分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认定。
3.素质学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关社团活动、理论与人文类竞赛活动、群众性(非专业)文艺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素质学分。
素质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4.技能学分。
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比赛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技能学分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处负责认定。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
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均可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认定标准和学分类型,予以学分认定。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取得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高低的重要依据。
成果的级别由组织单位或发证单位的级别决定。
对成果的级别和等级有异议的,由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负责确定。
3.集体奖项中,每一位参与学生获得的学分均计满分。
论文、项目、作品、专利类等集体成果,参与学生根据我校有关科研工作量分配的规定计算个人学分,不到0.5学分的按0.5学分计算。
4.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
体育项目同一球类或同一田径类等,一年内只能就高认定一次学分。
三、学分认定的程序
(一)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程序
1.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部门或学院,将学生考核成绩、竞赛获奖结果或证书获得情况等,根据学分的不同类型,交相应学分的认定部门。
2.学分认定部门根据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对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学分类型和学分数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输入我校创新创业学分管理系统。
3.学生通过校园网个人主页,对本人学分的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二)非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通过校园网个人主页的“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并将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院。
2.学院审核学生提供的佐证材料,对学生的学分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学分类型将审核意见提交相应的学分认定部门。
3.学分认定部门根据学院审核意见和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
准认定学分。
4.学生通过校园网个人主页,对学分的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四、其他
1.学生参加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得的学分不收取学分学费,且此类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计入学生总学分。
2.学生在高级别的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规定的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等,可根据《宁波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实行多样化形式的有关规定(试行)》,申请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多样化形式之一。
3.未申请将相关创新活动取得的成果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多样化形式之一者,可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用4学分之外的创新学分顶替相关课程学分。
4.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起实施,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宁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学分标准表》(宁大政〔2007〕99号附件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