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侵权的界定和免责
论博客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博客是继BBS、ICQ、MSN之后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以每秒增加三个的强劲发展势头成为互联网上最热门的网络词语。博客“自由表达、开放宽容、个性张扬”的精神备受广大网友的推崇和赞誉,被广大网友称为理想的“精神家园”。博客亦在网络和实际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可以表达自我、宣泄情感、交流思想、讨论时事、研究学习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网络自由度,增进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与联系,进一步激发了网络的创造力和生产力。 但与此同时,博客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交互性的特点对传统著作权的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提出了挑战,并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博客著作权侵权现象频繁发生,博客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对博客和博客著作权的属性、博客著作权侵权的权利义务体系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努力平衡博客作者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博客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全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博客著作权侵权的问题进行了考察分析,并提出博客著作权保护的一些途径。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博客的概念、特征以及博客著作权的内含和基本要素,进一步明晰了博客著和讨论秦涛案的基础上,指出了目前博客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博客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博客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及侵权赔偿额度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博客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以及侵权赔偿额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三部分:阐释了博客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在前文考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背景、网络环境、立法状况等总结了博客著作权保护的五种主要途径,涉及意识、技术、制度以及立法等多个领域,对现有博客著作权保护体系的改进提供了参考意见,希望能对博客著作权保护的完善有所帮助,对网络著作权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博客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博客,又译为网络日志、部落格或部落阁等,是一种通常由个人管理、不定期张贴新的文章的网站。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通了自己的博客。
作为网络新宠的博客,由于其信息传播和接收的匿名化以及发布形式的自由化,使得侵权现象日益泛滥,博客侵权行为逐渐成为学术关注焦点。
归纳而言,学术界对于博客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公平责任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说适用于博客侵权行为较为可取。
此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应当明确对于网站、博主和“扒客”的责任认定,以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博客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责任认定一、问题的提出网络的迅速发展,给予了博客这个传播和接受和发布信息的交流平台以生命。
博客在带来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因其缺乏对相关规制而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博客侵权行为与日俱增。
探析其归责原则与规制策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归属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关注的焦点。
二、博客侵权行为概述(一)博客侵权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博客起源于英文blogger,是指在互联网上以个人日志形式发布信息的人。
①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的观点,博客即“行为人基于过错以博客为媒介进行的侵权行为,或虽不是主要通过博客进行,但是与博客有直接关系的侵权行为。
”②基于上述认识,博客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性、媒介特殊性、现实损害性以及事实行为性四大特征。
首先,博客侵权行为须是侵权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无过错即无责任;其次,博客侵权行为是基于博客这种新型信息交流平台而产生的,博客侵权行为须是以网络日志为媒介的;再次,博客侵权行为发生在博客这一虚拟的空间中,但其危害结果却直接或间接的在现实世界中表现出来;最后,博客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二)博客侵权行为的对象博客侵权行为就目前来说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姓名权等类型。
网络博客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博 客 转 载 者 为 了 使 自己 的博 客 生 动 形 象 。 具 感 染 力 。 更 就
在 其 他 博 客 或 网站 上 搜 索 与其 博 客 文 章 相 配 的 图 片 ,然后 在
博 客 中设 置 链 接 ,不 经 修 改 直 接链 入 他 人 博 客 作 品 或 网 页 上 的 图 片 , 可 以经 过 一 定 加 工 编 辑 , 图 片 中原 注 明 作 者身 份 也 将
速 度 风靡 大众 , 为 网络 沟 通 的 时 尚 和新 宠 。 客 的 迅 猛 发 展 成 博 给 网络 文 化 带来 积 极 作 用 的 同 时也 给博 客 著 作 权 保 护 带 来 极
( ) 客 中的 页 面链 接 二 博 博 客 的组 成 内 容 不仅 仅 包 括 文 字 、 像或 音 乐 。 图 还有 各 种 形 式 的链 接 ,因 为 通 过某 个 博 客 中 的链 接 可 以看 到其 他 博 客 或 网 站 的文 字 、 图像 或 听到 音 乐 。 此这 种链 接 也 会 产 生各 种 因 形式 的博 客 著 作 权 侵 权 问题 。
如果 是 为 了个 人 欣 赏 、 习 或 者 研 究 之 用 , 不 宜 视 为 侵 权 ; 学 则
摘 编 或 转 载 的方 式 有 两 种 :博 客作 品 的下 载 和 数 字 作 品 的转 载 。博 客 作 品下 载 是 未 经 博 客作 者 许 可 私 自将 其 网络 作 品刊 登 于 传 统 煤 体 上 传 播 的 行 为 ; 字 作 品转 载 或 叫 转 帖 , 数 是 未 经 他 人 许 可 将他 人 网络 作 品 粘 帖或 复制 在 自 己的 博 客 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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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博客_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法律经纬・
“博客” 侵权行为探析与立法思考
赖汉穗
摘 要 当今社会,博客” “ 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 展示自己个性 空间的同时, 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 “博客” 鉴于 侵权问题的新颖性和该领域侵权责任法律法规的不完 善, 本文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对民事责任主体、 责任归责原则、 隐私和名誉侵权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探析; 在立法思考方面主要对侵权举证责任的完善、 独立设置隐私权、 “博客” 提高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 不正当竞争侵权行 为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 博客 侵权 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 D920.5 一、博客” “ 来源及社会问题 (一) “博客” 概念的形成 “博客” 是从英文 “Blog” 音译而来, 指得是网络日记本。 “博 客” 表现形式为一个网页, 通常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帖子构成, 这 些帖子按照年份和日期倒序排列。 大到对时事新闻的个人见解, 小到对日常琐事的记录等, 都可以成为 “博客” 的内容。 “博客” 所 提供的内容可以在全球互联网进行交流, 是信息私人性和公共性 的有效结合。简而言之, “博客” 是一个以网络作为载体, 迅速便 捷地发布自己的心得、 与他人进行交流, 集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展 示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 1999 年, PeterMerholz 以缩略词 “blog” 来命名那些有评论和 链接, 而且持续更新的个人网站。2002 年, 中国网络评论家王俊 秀和方兴东共同撰文提出 “blog” 的中文概念 “博客” 博客” , “ 的主 人相应地简称为 “博客主” 。同年,博客中国” “ 网站的开通。2004 年, 网络作家木子美在“博客”上公开自己的性爱日记并造成轰 动, 使中国民众更深刻地了解 “博客” 并运用 “博客” 。2005 年, 国 内各门户网站也加入 “博客” 阵营,博客” “ 开始进入广泛而迅速发 展的时代。 “博客” 的魅力在于 “博客主” 可以把 “博客” 作为网络个人日 记, 将每天的心得和意见记录下来并公开, 供他人参考和分享, 在 虚拟世界里建立属于自己的交友、 沟通的群体。 “博客” 随着 的快 速扩张, 它的目的与最初已相去甚远。目前, “博客” 已经从个人 “博客” 发展到亲朋间的 “博客” 小组协作式的 、 “博客” 公共社区 、 “博客” 知识库 、 “博客” 以及商业型 “博客” 等多种形式。 “博客” 在 国内的出现和到社会大众化不到 3 年时间, 其迅速繁荣不仅标志 着公众信息交流方式步入更高的阶段, 也衍生出一系列民事侵权 法律问题。 (二) “博客” 侵权的相关事件 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事件: 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 院的副教授, 因中国博客网的帖子 《烂人烂教材》 对其进行了指名 道姓的辱骂, 向法院起诉其经营公司杭州博客信息技术公司对构 成其名誉侵权, 该案因其为 “中国博客第一案” 而备受社会关注。 沈阳诉秦尘事件: 2006 年, 广东人沈阳在浏览网页时, 意外 发现一个叫 “秦尘” 的网友在其 “博客” 专栏中发表了很多贬低其 人格的文章。沈阳多方调查后即以侵害公民名誉权为由起诉网
网络服务商在博客侵权中的责任认定——兼谈网络服务商的免责事由
湖北社会科学 20 0 8年 第 6期
网络服务商在博客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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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 网络服务商的免责事由
吴 献 举
( 广东商学院 人文与传 播学院 , 广东 广州 502 ) 130
摘要 : 博客侵权 是近 几年 随着博客这种 新兴 的传播 形式 的发 展 而 出现 的一 种新 的侵权 现 象。在 博客侵 权 案件 中, 网络服 务商扮 演 中介 者的角 色, 因此 , 责任 的认 定上 , 在 网络服 务 商应承担 过错 责任 。另外 , 网络服 务
博 客侵权是 近几 年随着博客这种新兴 的传 播形式 的发
展 而出现 的一种新 的侵权现象。 0 6 ,中国博客第一案” 20 年 “ 和“ 首例博客告博客案” 的宣判 , 引发 了人们对博客侵权现 象 的关注 , 民 日报从 20 人 0 6年 6月底至 7 月初 , 关 注博 客 以“ 侵权 ” 为题开辟专栏 , 连续发表七篇有关博客侵权 的报道 , 邀
用, 起决定作用 的是博 客作者 , 在传统媒体 把关人角色缺失
法的义务 。例如 ,98 19 年底欧盟公布 的“ 与电子商务有关 的 法律 问题 的指令”就特别提 出 , 服务提供者不负有监控 , 网络 其发送或存储的信息的任何义务 。 监控义务以及严格 责任之
所 以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 主要是 因为脱离 了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监控能力 。不论 责任多么“ 严格” 都不能超越 网络服务提 , 供者 的实 际监控能力。 如果他人 的侵权行为是 网络服务提供 者所无法控制 的, 么网络 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 那 间就没有 可以归结责任 的因果关系。 2 国对网络服务商责任认定 的规定 。 . 我 我 国目前还没 有制定与 网络服务商 责任认定 相关 的法 律。 但全 国人大常委会 、 国务 院和有关部委制定 的有关条 例 、
博客侵权的免责空间
在与博客有关的法律规则尚未出现之前,本文所倡导的博客侵权责任认定上的慎重态度,主要目的也是为博客这一“类媒体”的初期发展提供一种优惠的司法待遇。
博客文化传播到中国之后,便如雨后春笋四处冒芽,接着蔓延开来,使现代人的生活空间得以延伸。
但与此同时,新生事物也总会带来新生问题。
博客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自由的精神家园,可以表达自己的心语心愿;另一方面,一些用户利用博客害及他人利益的现象又不断滋生。
这就是所谓的“博客侵权”。
博客侵权是一种现代新类型侵权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在“博客”这一网络空间采用写博客日志的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侵权行为法上来说,这是现代侵权行为的方式、类型与媒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侵权行为法园地里的每一个新面孔,几乎都要带来一次侵权法革命。
在农耕时代,侵权行为表现形式简单,多是打架斗殴、偷抢财物之类的;到了工业化时代,随着机器的广泛使用,生产也趋向社会化,诸如一些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登上立法的舞台;今天,在信息网络时代,网络侵权层出不穷,自“博客”进入人们的生活之后,博客侵权也相伴而生。
例如,南京大学副教授去年11月就状告了中国博客网,诉因缘于某学生在一篇博客日志中对原告进行了不适当的描述,前不久此案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被媒体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该案涉诉以来,陆续发生了一些涉及博客侵权的案件,如知名博客写手沈阳以侵害公民名誉权为由,起诉了网名秦尘的大二学生张某,这也成为了中国第一起“博客告博客”的案件;原博客网创业者周永德连续在其专门开设的博客上发表文章十余篇,言辞中充满了对有“博客教父”之美名的博客网董事长兼ceo方兴东的攻击;在新浪博客,还发生了韩寒与白烨等文学评论人的“口水仗”,此事件直接促成了国内首份《博客公约》面世;上个月,又有博客侵权案件发生,一名女性人力资源总监在开“追债”博客,暴露与前男友个人隐私;在另一个博客上,则发生了披露某已婚女士的婚前情感经历的侵权案件,该女士遇到维权困难,上网请求读者支招。
博客名誉侵权的认定
角度 展 开 探 讨 , 得 出 了 责任 主 体认 定 、 侵权 行 为 认 定 和侵 权 损 害 程度 认 定 的方 式 。 关 键 词 :博 客 :名 誉 权 ;侵 权 认 定
中 图分 类 号 :D9 1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1 —2 2 5 0( 2 01 3) 0 5—0 0 3 7—0 4
我 围关 于网络 的侵权 责任 规定也 不够 完善 。《 互联 网信 息服 务管理 办法 》 规定 , 互 联 网服 务提供 者 不 得 制作 、 复制 、 发布 、 传播 包括诽 谤 、 侮 辱 内容 的信息 。 但 网站是 否应该 像传 统媒体 那样 对信息 负 审查 的责
任. 以及 审查 责任 的严 格 与否 都未 作规 定 。2 0 0 0年 最高 人 民法 院颁布 的 《 关于 审理 涉及计 算 机 网络著 作 权 纠纷 案件 适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较为全 面地 涉及 了 当前 网络 著作权 案件 中遇 到 的问题 。 其 中第 四 、 五、 六 条规定 了网络服 务者承 担 的是过错 责任 。 但 这些规 定是 针对 著作权 的侵权 行 为 , 是 否可 以援引 到博
1 . 2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作 为责任 主体
对 于 网络服 务者 成 为名誉 侵权 的责任 主体 , 学界 所 持大致 分 为两种 观点 。 一 种为 “ 积极 审查 义务 说 ” .
主张 网络服 务提 供者 承担 严格 责任 。 大 部分学 者倾 向于 “ 消极 审查义 务说 ” 。 即“ 博 客 网络服 务 的侵权 责任
1 博 客 名 誉 侵 权 的 责任 主体 认 定
1 . 1 博主 作为 责任 主体
“ 博 主” 是 经过 注册 , 并且 在博 客 上制 作和 发 布博文 的 主体 , 理应对 博 客名誉 侵权 承担 责任 。 但 博主 往 往 会 以博 文并 非 自己而 是黑 客所 发进 行抗 辩 。例 如在谢 晋名 誉侵 权一 案 中 。 宋 祖德 称所 有对 谢 晋大 不敬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博客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摘要:当今社会,博客作为一种体现共享与分享精神的交流方式在我国发展迅速。
在方便个人自由表达、展示自己个性空间的同时,博客被利用成为侵权工具的事件不断出现。
只有健全完善法律法规,给博客的发展提供法治的平台,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博客侵权;法律问题;完善建议一、博客侵权的发展现状及其界定(一)博客侵权的现状特征博客侵权与传统侵权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但是,博客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侵权行为来说,具有侵权主体的复杂性、侵权范围的广泛性、侵权举证困难等特点。
可见,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滞后性的弱点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可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二)博客侵权的界定标准一般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因此,我们可以把博客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分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客观过错这3个要件。
跟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的3要素说相对应,即:博客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存在,就是指博主在博客中表述的内容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博客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损害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博客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二、我国博客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博客侵害名誉权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博客名誉侵权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博客侵权方式,典型的案例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南京大学陈堂发副教授诉中国博客网案。
值得注意的是,利用博客发表侮辱、诽谤言论者,自然属于侵权。
对于转发侵权信息的人,从法理上说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对待这个问题须慎重。
第一,转载信息的人大多是匿名或使用假名,一般很难确定其身分,追究起来极其困难;第二,一些诽谤性的信息并非一目了然,许多转发者可能因该信息具有某种新闻价值而转发,因此,处理这种纠纷应考虑主体有无过错。
浅析博客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保护
浅析博客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保护内容摘要:当今,博客在中国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发展,而且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网络沟通方式和传播媒体,并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了解和使用。
博客在带来了信息获取便利和沟通方式直接等优点的同时,也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博客的个人隐私问题、名誉权问题,著作权问题等等。
而针对于这些问题如何界定博客著作权的效力范围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关键。
本文从博客的本体及性质出发,结合现今的立法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规制意见。
关键词:博客著作权权利保护法律规制2002年,博客1.0时代在中国拉开序幕,博客开始引入中国,2005年博客已在我国迅速普及,被称为博客大众化元年,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革新,博客越来越成为人们追崇的潮流,博客不仅给人们提供了网上互动交流的自由空间,也因其潜在的巨大商机为众多商家所推崇。
在博客繁荣的外表下面,却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基于此,完善并解决相关问题已是当务之急。
一、博客及博客著作权(一)博客博客可以形象的比做个人开放的私人房间,早兴起于美国,它的原始称谓为Weblog,就是记载在万维网上的日志,每个人都可以把个人生活故事、工作过程、思想历程、闪现的灵感、所见所闻等及时记录和发布在自己的博客中,并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相互交流,分享信息,通常把撰写这些Weblog 的人就叫做博客。
博客近年来在中国越来越普及,现如今已经成为人们网络交往的主要工具之一,是继即时通讯( IM) 、电子公告牌(BBS) 、电子邮件( E- mail) 、之后出现的第四种网际沟通工具,也是网络媒体传播工具之一。
(二)博客著作权1、博客著作权的含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博客早已脱离了早期的纯粹依赖文字建构空间的时代,不断涌现出了移动博客(Moblog) 、图片博客( Fotolog) 、音频博客(Audioblog) ,甚至播客、维客、微博等新的样式。
但是,无论现代信息技术如何革新,博客总是离不开自己的核心精神———“开放、共享、自由”。
博客免责声明
8. 本人记忆力差,故设此博客的ID密码为123456,因密码简单,存在被黑客、骇客、天外来客、5毛dang、酱油dang、P民、C管、相对人、日本鬼 子、高丽棒子、黑猩猩以及一小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和一小^撮怀有不可告人目的的险恶分子等等人和动物破解并用于发文之可能性,本人盖不知情且不负任何 由此 引发的任何纠纷。
5. 本博客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是复制粘贴,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人并不明白其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对所复制粘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故本人不对博客内容负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责任)及其他潜在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家已存在、正在形成、未来将形成之的法律法规之责任),如需详查请亲自直接联系原文作者。
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置有哪些
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和处置有哪些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和损失。
那么,究竟什么是网络侵权行为?又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和处置呢?网络侵权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形式多样,涵盖了知识产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多个方面。
首先,侵犯知识产权是网络侵权行为中的常见类型。
例如,未经授权在网络上传播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
一些网站或个人可能会擅自复制、转载他人的原创文章、摄影作品,或者非法传播受版权保护的影视作品和音乐,这就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其次,网络上的隐私权侵犯也屡见不鲜。
个人的隐私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可能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披露或出售。
此外,通过黑客手段入侵他人的电子邮箱、社交账号等,获取私人通信内容和个人资料,也是对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再者,名誉权在网络环境中也容易受到侵犯。
比如,有人在网络上恶意造谣、诽谤他人,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名誉和声誉。
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出现名誉侵权行为,其影响往往难以估量。
那么,如何界定网络侵权行为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是故意还是过失实施了侵权行为,这对于判断侵权的性质和责任的大小至关重要。
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权益,仍然为之,那么其主观过错较大;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侵权,主观过错相对较小。
其次,要分析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比如,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披露等行为,行为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具有违法性。
再者,要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包括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如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民事救济。
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著作权法第条)
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著作权法第条)网络侵权责任认定是指在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对于网络上存在的侵权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条进行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
网络侵权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互联网法制建设和维护创新环境的重要内容。
一、概述著作权法第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认定原则。
根据法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通过其服务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或减轻责任。
网络用户在利用网络服务时,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非法手段进行侵权行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用户通过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并没有过错的,对于用户侵权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通过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用户侵权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授权传播他人作品、盗版行为、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他人作品等。
著作权法对于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是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并对侵权行为的方式、程度进行综合判断。
四、网络侵权责任追究的方式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选择采取民事追责、刑事追责或行政追责的方式。
在民事追责方面,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获得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
刑事追责是指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立案并进行刑事追诉,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追责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可以进行罚款、查封网站等行政处罚。
五、网络侵权责任认定案例分析为了进一步明确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以下是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乙公司的作品发布在其网站上。
根据著作权法第条的规定,甲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博客侵权问题的研究
关于博客侵权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交流的方式日益增多,博客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体,在博客给社会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对当前的法律提出了挑战。
本文探讨了博客用户通过博客发布各种信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人身权和商业秘密的情形,在文章的结尾部分分析了博客用户和博客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于博客侵权的特殊性,由博客用户和博客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辅助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关键词]博客博客用户博客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交流方式由单纯的语言信息到现在的计算机语言,信息传播途径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传统媒介到现代的网络虚拟空间,人类交流方式迈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继E-mail、BBS、ICQ之后,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Blog——在互联网上出现了。
博客的萌芽与崛起仅仅经过了十年时间,其火爆情形引起了专家与学者的极大关注,赞成者与反对者各言其是,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对其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博客理论及博客现象Blog即“网络日记”的意思,在汉语中被翻译为“博客”,指的是一种十分简易的个人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任何人借助互联网都可以像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写作和发送一样,完成个人信息内容的创建、发布和更新。
[1]博客是网站提供的众多服务之一,它包含信息发布,社区服务等多项功能,只要用户拥有相关的上网设备,然后在网站上注册了相应的账号,都可以享受到网站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可以在博客里发布信息,此所谓的信息不仅仅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图片、视频、音频、flash等,实现自己创作的愿望,表达自己的思想与智慧,给网络写手提供一个展现自己的平台。
博客成功地尝试了引发和引导舆论的实践。
博客除了肯定和强化全社会共享的价值观外, 更是让弱势群体充分发言从而排泄疏导其不满情绪, 在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具有极大作用。
传递社会遗产也就是文化教育, 知识博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传播和传递知识的作用。
同时, 博客在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人的社会化方面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博客侵犯名誉权问题探讨——以全国首起博客告博客案为例
作者: 李丹宁 相庆梅
作者机构: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144
出版物刊名: 理论探索
页码: 135-138页
主题词: 博客 名誉权 构成要件 责任 思路
摘要:博客侵犯名誉权的纠纷,涉及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
博客作者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毁损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行为人的行为被第三人知悉,行为人具有过错。
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认定上,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对待。
博客网站作为博客信息的传递平台,应承担说明与提示、监管与删除等合理的注意义务。
规范博客行为与博客网站管理的思路是:应发挥已有法律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博客网站的管理,要发挥民间管理、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
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
论博客侵权的法律责任随着《侵权责任法》的生效,网络侵权作为其中的亮点为人们所关注。
博客,一种时下流行的网络传播方式,以公开、零把关和低门槛的形式出现,深受大众喜爱。
然而当这个被奉为自由国度与商业化运作相碰触后,名誉权、著作权和隐私权等涉及人格或者财产利益的纠纷随之产生。
自"中国博客第一案"[1]起,博客侵权的案件接连进入公众的视域。
博客侵权的定义,至今尚无专门的法律给出界定,从博客是如何对他人实行侵权的角度不失为一种考虑。
博客作为当前网络信息传播的一种载体,以网页形式存在,可按照博客用户个人的喜好和需要,通过链接、转化等多种技术处理手段,建设内容丰富多彩的个人主导型、个性化信息平台。
因而,博客侵权是以博客主页为平台,通过传播内容本身或者传播渠道的非法性对他人民事权益加以侵害的行为。
受载体和传播工具的限制,当前博客侵权形态所涉领域相对较小,主要集中于侵犯人格权和知识产权领域。
而就博客侵权纠纷而言,主要体现为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在博客这一特殊的载体上,侵权行为亦呈现特殊性。
一、博客侵权的特征(一)博客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比较分析博客侵权和传统民事侵权之间可谓"种属"关系,作为侵权形态的一种,侵权法的基本原理对博客侵权仍有适用价值,这也是《侵权责任法》将之归入自身体系的理据所在。
然而,因其侵权方式或者手段的不同,博客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相比,在特征上有其特殊性。
其一,侵权主体的多元性导致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当前网络可谓一个多变的、虚拟化、流动性空间,开放的博客上频繁传递各式各样的信息,其内容能同时为多方浏览者所获。
博客平台连接着不同身份的人员,博客者在博客空间发表文章,路过者浏览和评论其中的内容,他们是侵权言论的始作俑者。
BSP(博客服务提供商)作为博客服务的提供者,因平台传播侵权信息,也可能卷入侵权利害关系。
可见,构成博客侵权的主体因利益的关涉而呈多元性。
博客侵权法律责任之解析
2011年第3期[摘要]博客侵权是以博客内容或方式的非法性侵害构成的侵权行为,与搜索引擎侵权、E-mail 侵权和BBS 侵权等存有差异。
博主、浏览的网民和博客服务提供商因利害的关涉而可能成为法律责任主体。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过错责任原则仍是其合理的归责原则。
而侵权责任的落实以BSP 为主,在参照既有的立法、学理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应区分情况对待并打破承责的僵局。
[关键词]博客侵权;特征;责任主体;责任承担[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39(2011)03-0031-06博客侵权法律责任之解析骆路金(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收稿日期]2011-07-02[作者简介]骆路金(1986-),男,宁波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自《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起,博客侵权等网络侵权方面的案件又不时进入公众的视野。
虽然《侵权责任法》改观了以往博客侵权案件处理中立法模糊的局面。
然值得注意的是,网络侵权包括博客、搜索引擎等多种类型,为数不多的规范加之类型化、一般化的处理,显然存有细节不明朗之处,有必要通过理论的解析明朗之。
此外,博客作为时下流行的网络信息传播方式,在新法的制度环境下又如何认识其侵权形态及其法律责任,是博主们颇为关注的话题。
基于此,文章尝试以博客侵权责任为论题,在为博主释惑之余,对博客侵权责任做一理论上的梳理。
一、博客侵权的比对性认识何为博客侵权,至今尚无立法的明确定义,从如何对他人实行侵权的角度考虑,可将博客侵权初步界定为:以博客主页为平台,通过传播内容或者传播渠道的非法性对他人民事权益加以侵害的行为。
鉴于网络侵权种类繁多,如上定义显然不易区分博客侵权,由此,本文将博客与搜索引擎、腾讯QQ 、E-mail 、BBS 等几种常见的网络信息交流和传输工具做一比对认识,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博客侵权。
(一)搜索引擎侵权网上搜索引擎是一个便于普通用户查询、搜索的网站,典型的如百度、Google 、雅虎等,可为网络用户提供图像、文字等“外链”和“内链”服务。
网络博客文章版权协议
网络博客文章版权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订立:博客作者(以下简称“作者”)和博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一、版权归属1.1 作者在平台上发布的所有博客文章的版权归属作者所有。
1.2 作者同意将博客文章的非独占性、不可转让的授权授予平台,使得平台有权在其网站上发布、分发和推广该博客文章。
1.3 作者同意让其他用户在平台上阅读和评论博客文章,但其他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下载、修改或再次发布该博客文章。
二、权利与义务2.1 平台有义务保护作者的版权,未经作者同意,平台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或更改作者的博客文章。
2.2 作者有义务保证所发布的博客文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隐私权或其他权益。
如有违反,作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作者同意平台根据需要对博客文章进行合理的编辑和排版,以提升用户的阅读体验和博客文章的品质。
2.4 作者同意平台有权对博客文章进行推广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首页推荐、分享至其他社交媒体平台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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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达到的某种程度, 只要在技术上足以 鉴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着必 要的因果联系, 就可以证明前者导致了 后者, 或是说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 系。Google 某员工因为在自己的博客上 公开了外界难以刺探到的公司密闻而 被解雇, 就是因为这位员工在博客上公 开公司秘闻的行为与公司受到损失之 间 有 着 必 要 的 因 果 关 系 。博 客 的 开 放 性 和共享性, 使得博客的内容可以很快在 网上传播, 让很多人知道。所以我们在 判断博客侵权的时候不一定要有必然 的因果关系, 只要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 关系就可以了。
⒊过错原则 博客侵权行为是民法侵权行为的 一种新的表现形态, 因此其归责原则也 必定逃离不出普通法的基本归责原则 的范畴, 所以把过错作为是否构成博客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完全合理和必 须的。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形式。 一种是当事人自律意识不够, 在无意中 造成对他人的侵权。最明显的例子是 2006 年 3 月 杨 恭 如 直 接 在 博 客 上 说 周 海 媚 曾 患 有 红 斑 狼 疮 。尽 管 杨 恭 如 事 后 表达了歉意, 但是许多网友仍然认为, 无论周海媚是否真的得过这种病, 杨恭 如也不应该在公开的网站上描述别人 的 病 情 。另 一 种 则 是 当 事 人 故 意 曝 光 他 人隐私以吸引网民对自己博客的关注, 提高自己博客的点击率。2006 年 3 月重 庆 电 视 台“ 记 录 重 庆 ”栏 目 的 主 持 人 张 彤在自己的博客中爆出了央视著名女 主持人周涛的两段婚史, 她的博客点击 率立刻飙升到 7 万多次。虽然事后周涛 并没有因此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但并 不意味着当事人行为没有侵权。 三 、博 客 侵 权 的 免 责 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 侵权责任的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 得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合法事
( 二) 博客侵权的构成要件 我们可以根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 成要件, 结合博客的自身特点总结一下 博客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⒈博客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 博客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是指博 客中登载的内容所造成的受害人的人 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由于博客是一种网 络日志, 所以博客侵权主要是由博客的 内 容 引 起 的 。博 客 的 个 人 性 使 得 很 多 人 认为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随便发表文 章 、言 论 , 也 有 很 多 人 把 博 客 作 为 一 个 泄愤的场所。例如 2005 年 9 月, 南京大 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在博客网一篇名 为《烂 人 烂 教 材》的 心 情 日 记 里 , 用“ 烂 人 ”、“流 氓”等 侮 辱 性 的 语 言 对 自 己 进 行 了 指 名 道 姓 的 辱 骂 。陈 堂 发 随 后 联 系 该网站, 希望其立即将该帖删除。却被 告知该谩骂文章不能删除, 于是陈堂发 决 定 通 过 法 律 为 自 己 讨 个 说 法 。这 就 是 中 国 博 客 第 一 案 。所 以 博 客 并 不 是 想 写 就写, 对博客写作者来说, 内容必须限 定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度 ”内 以 及 中 国 文 化 背 景 下 的 道 德 习 俗 范 围 内 。在 博 客 上 记 载的日记如果具有侵权违法的内容, 构 成侵权违法行为,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 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所承受损害之间 存在的联系, 这种因果联系是侵权责任 成立的前提条件。但是, 博客侵权行为 是技术性很强的侵权行为, 我们也不应 要求其对应的因果关系达到如同传统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所理
最后, 非故意及重大过失的免责。 即对博客日志发布者来说, 如果没有侵 权之故意, 也无侵权之重大过失, 单纯 诸如轻微的宣泄之类的言辞不应该动
辄 给 出 侵 权 认 定 。因 为 博 客 日 志 空 间 具
有私人属性, 可以排解现代人生活的压
力, 释放心理的抑郁。这是博客具有的
虚拟空间上的功能之一, 给予日志写作
一 、博 客 侵 权 的 可 能 性 博客, 即网络日志, 特指一种特别 的网络出版和发表文章的方式, 倡导思 想 的 交 流 和 共 享 。但 博 客 的 日 志 和 传 统 意义上的日记是有区别的。对此, 文章 《博 客侵 权— ——自 由 之 花 结 出 的 苦 涩 之 果》认 为 : 在 博 客 上 记 载 的 日 记 不 能 认 为是传统的日记, 因为传统意义的日记 是 自 我表 露 、不 公开 , 日 记 是 私 人 空 间 , 在日记中记载的思想, 不能作为确定法 律责任的依据, 因为单纯的思想不构成 违法行为。如果将自己的日记公开, 甚 至予以发表, 这就不再属于思想的范 畴, 而进入到行为的领域。博客并不是 个人的私密世界, 而是能够被他人阅读 的网络空间, 如果公开的博客日记具有 侵权违法的内容, 则构成侵权违法行 为,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 说, 博客内容有可能构成侵权的依据。 二 、博 客 侵 权 的 界 定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 如何 认定博客侵权呢?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 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对博客侵权做出具 体规定, 只能从一般侵权行为和博客自 身的特点中总结应该如何判定博客侵 权 。因 为 博 客 侵 权 是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的 延 伸, 所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适 用于博客侵权。 ( 一)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主流民商法学派的解释, 侵权 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 成侵权行为, 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所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一 般 侵 权 行 为 的 构 成 要件, 是指在一般情况下, 构成侵权行
为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因 素 。只 有 同 时 具 备 这 些因素, 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 行 为的 构 成 要件 包 括 : 有 加 害 行 为 、有 损 害 事实 的 存 在、加 害 行 为 与 损 害 事 实 之 间 有因 果 关 系、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有 过 错 四个方面。
2008.09 63
传媒论苑 CHUANMEILUNYUAN
网络游戏广告瑕不掩瑜
◎史洪涛
据 CNNIC 发 布 的 第二 十 一 次中 国 互 联网 调 查 报告 显 示 , 2007 年中国网民数量达到 2.1 亿 , 仅 次 于美 国 , 排 名世 界 第 二, 其中网络游戏玩家达到 1.2 亿。在持续火爆的网游市场带 动下, 以网络游戏为载体的广告新形式蓬勃发展起来。网络游 戏 广 告 凭 借 受 众 面 集 中 、覆 盖 区 域 大 、针 对 性 强 、广 告 表 现 形
其次, 消极审查义务适当履行的免 责 。即 博 客 网 在 收 到 临 时 性 侵 权 救 济 请 求之后, 审查认为涉案日志有侵权嫌疑 而按照请求者的要求采取了相应的救 济措施, 此种情形下博客网不再承担侵 权责任, 当原告依然为此前受到的侵害 要求博客网承担责任时, 博客网享有免 予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式 多 样 等 特 点 越 来 越 受 到 业 界 的 青 睐 。有 学 者 称“ 网 络 广 告 开
辟了广告的新纪元”, 但也有不同的观 点 对网 络 游 戏广 告 提 出 了质疑。
质疑一: 网络游戏广告受众群体单一、购买力弱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 网 络 游 戏 广 告 的 目 标 受 众 集 中 在 18 岁 - 30 岁 , 占 到 游戏 玩 家 的 80%左 右 , 而 且年 轻 人 的收 入 水 平和 消费能力都比较弱。单一的受众人群构成和较低的购买能力 会对网络游戏广告的发展形成障碍。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信 息 中 心( CNNIC) 的 数 据( 图 一) 显 示 , 在 40 岁以下各个年龄段的网民中, 网 络游 戏 玩 家的 比 例 都超 过 了 50%, 甚 至 41 岁 - 50 岁 网 民 中 网 游 玩 家 的 比 例 都 在 44.4%, 虽 然 30 岁 以 下 的 网 民 占 到 网 民 总 数 的 七 成 左 右 , 30 岁以上的网民比例较小, 但这至少说明网络游戏玩家的年龄 构成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单一。尤其是在 2007 年网民人数激 增到 2.1 亿的巨大基数下, 即使占网民比例较小的 30 岁以上 的 游 戏 玩 家 的 绝 对 数 量 仍 然 相 当 可 观 。[1]
《法学家》2007 年第三期, 第 67- 74 页 [4]杨 立 新 :《侵 权 行 为 法 专 论》, 高 等 教
育出版社, 2005 年版 (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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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行为从形式上 也具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但法律规 定可以减免或者免除该行为人的民事 责 任 。所 以 对 待 博 客 侵 权 这 一 新 类 型 侵 权行为, 我们不应因博客的网络空间属 性而一概对其追求侵权责任, 也不应因 博客的私人日志属性而一概允许其免 责。这种简单划一的思维模式, 不能在 司法活动中有效地平衡原被告双方的 利 益 。合 理 的 选 择 应 该 是 在 尊 重 侵 权 行 为构成系统的同时, 科学界定博客侵权 的免责空间。
CHUANMEILUNYUAN 传媒论苑
博客侵权的界定和免责
◎王 琴
博 客 自 2002 年 首 次 被 引 入 中 国 之 后, 以极快的速度得到了普及, 成为继 E- mail、BBS、ICQ(IM)之后的 第 四 种网 络 交流方式, 但同时由于其自身发布的匿 名性和传播的自由化使它也存在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 由此引出了一 系列的法律问题。
图一 不同年龄段网民玩网络游戏的比例 ( 数据来源: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2008 年 1 月报告) 在网游玩家购买力方面, 虽 然 大多 数 的 玩家 集 中 在 30 岁 以下, 收入不高, 许多年轻玩家甚至没有收入, 但是单凭收入 水平来衡量游戏玩家的购买力显然不是很准确。上世纪 80 年 代后出生的一代人, 乐于接受新鲜事物, 追求时尚生活。受文 化的影响, 孩子花父母的钱觉得心安理得, 手 机 、笔 记本 、数 码 相机等高端产品在如今的年轻一代中已不算稀奇。而年轻的 上班族也渐渐习惯于“拿明天的钱办 今天 的 事 ”。他们 是 未 来 的消费者, 具有极大的升值空间, 这对于适合做长线广告投放 的企业来说是比较合适的。企业应该转变经营思路, 用长远的 眼光看待网络游戏广告。 虽然网络游戏广告受众的构成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比较 单一, 但这恰恰体现了它的集中性和针对性。而且大部分网络 游戏都是分区运营, 在全国各地设立游戏服务器以便使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