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高压氧治疗)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医用高压氧等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医用高压氧等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沪卫计医政[2014]067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医用高压氧等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进行招标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4〕067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是在市卫生计生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我委决定对医用高压氧临床质量控制中心、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骨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进行重新招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项目1.医用高压氧临床质量控制中心;2.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3.骨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二、投标条件1.投标单位必须是本市的三级医院;2.投标单位的相关专业水平应处于全国或本市领先地位;3.投标单位推荐的质量控制中心主任候选人应担任或曾担任本市及以上医学会相应专科委员会(学组)的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年龄不超过65周岁;4.投标单位应能为质量控制中心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配备专用办公场所、落实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等硬件和软件配套措施;5.投标单位应承诺每年以不少于市卫生计生委给予质量控制中心专项经费的50%的比例对挂靠本单位的质量控制中心进行专项经费投入。
三、投标、评标、中标程序1.投标单位应按上述条件进行自评,确认符合条件后,填写《上海市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单位申请书》(见附件)并签字盖章,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卫生计生委。
2.市卫生计生委根据挂靠条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初审,并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通过擂台评审的形式,确定推荐中标单位的排名顺序。
3.市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单位排名顺序,确定中标单位,并给予正式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现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将“超声全自动断层容积成像术”等48项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调整部分项目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支付办法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新项目按照医保支付类别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为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使用乙类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部分诊疗项目探索按绩效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有关事项(一)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自负费用,可以按照本市医保综合减负有关规定纳入综合减负。
(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执行新项目分类自负政策(三)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费用不实行分类自负。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减少浪费。
做好项目明细和费用上传工作,确保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待遇。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区医疗保障局反馈。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7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新项目名单上海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12日附件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新项目名单序号项目编码支付类别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收费标准自负比例限定支付范围 1 N20000028 甲超声全自动断层容积成像术侧108 2 N20000033 甲降钙素原测定(免疫荧光法)次80 3 N20000034 甲中医舌脉面信息采集体质辨识技术次60 4 N20000040 甲EB病毒Rta蛋白IgG检测次72 5 N20000045 甲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次54 6 N20000052 甲高频超声周围神经形态功能评估次200 7 N20000069 甲半乳甘露聚糖检测(ELISA)法次135 8 N20000071 甲婴幼儿经皮肢体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测定日150 9 N30000006 甲尖锐湿疣局部细胞毒疗法次20 10 N30000040 甲虚拟CT导航手术系统次400 11 N30000044 甲心肌缺血体外冲击波治疗术次1500 12 N30000045 甲头颈部神经术中监测次128 13 N30000049 甲药物溶甲术每甲150 14 N30000050 甲病甲磨削术每甲120 15 N30000057 甲耳石诊治术(转椅辅助)次800 16 N30000061 甲内镜色素检查次320 17 H20000001 甲Xpert结核分枝杆菌rpoB基因和突变检测次450 18 H20000003 甲脂蛋白相关磷脂酶A2检测次35 19 H20000005 甲真菌荧光染色检测次48 20 H20000027 甲总Ⅰ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测定次64 21 H30000005 甲经皮颈(内)动脉慢性闭塞开通术次2000 22 H30000006 甲经皮硬脑膜动静脉瘘栓塞术次2000 23 H30000008 甲经皮颅内动脉慢性闭塞开通术次180024H30000010甲急性脑梗死静脉溶栓技术病例120025 H30000015 甲热牙胶根管充填术根管290 26 N20000015 乙心肌型脂肪酸结合蛋白次110 10% 27 N20000051 乙区域热循环灌注热疗次1200 20% 28 N20000061 乙可溶性生长刺激表达基因蛋白2(ST2)检测次180 20% 29 N20000064 乙粪便钙卫蛋白定量检测次75 20% 30 N20000065 乙Septin9基因甲基化检测次780 20% 限大肠、结直肠癌31 N20000066 乙抗缪勒管激素(AMH)检测次182 20% 32 N20000073 乙唾液酸化糖链抗原(KL-6)检测(化学发光法)次144 20% 33 N20000074 乙艰难梭菌抗原(GDH)及毒素A/B检测(免疫层析法)次144 20% 34 N20000075 乙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测定次180 10% 35 N30000004 乙结扎速血管切割闭合系统次1350 20% 36 N30000012 乙内镜粘膜下剥离术次500 10% 37 N30000024 乙机器人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射波刀)次首次12800,以后每次8000,一个疗程不超过40000元20% 限神经系统疾病38 N30000033 乙LED窄谱红光治疗次120 20% 39 N30000035 乙富血小板血浆疗法次500 20% 40 N30000059 乙经颅重复磁刺激治疗脑卒中次88 20% 41 H20000004 乙抗磷脂酶A2受体抗体(PLA2R)测定(ELISA法)次160 20% 42 H20000016 乙肝素结合蛋白测定(荧光免疫法)次180 20% 43 H20000019 乙自身免疫性肌炎抗体谱测定(免疫印迹法)次380 20% 44 H30000001 乙超选择脑动脉腔内血栓取出术次5100 10% 45H30000009乙经皮颅内动脉血流导向装置植入术次200010%46 H30000011 乙超声高频外科集成系统辅助技术次800 10% 47 H30000012 乙经导管主动脉瓣置换术(TAVR)次5200 10% 48 H30000016 乙分娩镇痛(椎管内阻滞或静脉镇痛)次1800,超过4小时,每小时加收200元,最高不超过2600元20% ——结束——。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做好2012年市政府实事舒缓疗护(临终关怀)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卫基层[2012]0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发布日期】2012.04.27【实施日期】2012.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红十字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市政府实事舒缓疗护(临终关怀)项目的通知(沪卫基层〔2012〕01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保局、医保办、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为提高晚期肿瘤患者临终生命质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2012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沪府办发〔2012〕6号)文件精神,为晚期肿瘤患者提供居家和机构相结合的舒缓疗护服务,为切实做好市政府实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通过落实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在全市各区县选择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科,按照规范为晚期肿瘤患者提供居家或住院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并对居家患者癌痛用药提供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现对临终病人及家属的关怀,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二、项目具体内容和安排(一)选择试点单位全市17个区县各选取一个基础较好、有积极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试点单位,床位50张以上、第二冠名为老年护理医院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优先考虑。
初步规划2-3个病房10张床位作为舒缓疗护(临终关怀)病床,开展病房和居家舒缓疗护(临终关怀)服务。
(具体名单见附件2)(二)落实责任人和联络人各区县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宣传动员,根据市政府实事项目工作要求,由区县政府分管区长担任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评估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评估有关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评估有关事项处理意见
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简称医保约定服务)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医保约定服务的申请与评议、评估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医保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
1. 已公布试行的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申请与评议的周期为两年。
2. 需要申请纳入医保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在每周期开始的第二季度(下一轮申请与评议时间为2009年),按照市医保局公布的医保约定服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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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定
上海市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定-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定办事项目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定办理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保办)办事依据1、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56号)申办条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1、安全、有效、适宜,且本市有关部门已核准收费标准、符合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政策;2、符合申请医疗机构功能与专科特长;3、申请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并取得诊疗效果。
申请材料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申请表》;2、有关部门批准临床应用的有效证明;3、本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有效证明;4、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开展人员技术资质、适用范围、操作流程、预期效果、涉及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材等);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单独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提供以下材料: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申请表》;2、申请单位临床使用情况;3、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4、本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有效证明;5、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事程序1、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采用定期集中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3.07.23•【字号】沪医保[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3)108号)各区县卫生局、物价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逐步形成医疗供需双方的费用分担机制,保证基本医疗,减少浪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以下简称: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㈠诊疗设备类⒈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查治疗费;⒉ 心脏及血管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检查治疗费;⒊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检查费;⒋ 高压氧治疗费(抢救治疗除外);⒌ 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费。
㈡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类⒈ 人工晶体材料费;⒉ 心脏瓣膜材料费;⒊ 冠状动脉疾病诊断与介入治疗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材料费。
二、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办法㈠对应用诊疗设备类项目所发生的检查费或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㈡应用国产或合资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2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应用进口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沪卫计基层[2017]0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2.14【实施日期】2017.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7〕001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为满足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加快构建本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及《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我们制定了《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2017年2月14日上海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发展“十三五”规划为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应对上海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加快构建本市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57号)、《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8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日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卫生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共五类;可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有三方面内容。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xx性的诊疗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v-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约定书。
第二条本约定书适用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符合医学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医疗保险信息等。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参保人员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和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并做好记录和反馈。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病情和医疗需求,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门诊诊疗服务:参保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进行初步诊断、治疗和药物处方等。
(二)住院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和治疗服务。
(三)手术和特殊治疗服务:参保人员需要进行手术或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四)康复治疗服务:参保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康复治疗服务。
(五)医学检验和影像诊断服务:参保人员需要进行医学检验和影像诊断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其他符合医学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安排,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就医。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和医疗用品,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院高压氧治疗费用报销申请书范文
医院高压氧治疗费用报销申请书范文尊敬的XXX医保管理中心:我是XXX医院的患者XXX,今向贵中心递交医院高压氧治疗费用报销申请书。
我在此向贵中心详细陈述我的就医情况,并希望贵中心能够予以审批和报销。
一、基本情况我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XXX医院接受了高压氧治疗,共计XX次。
每次治疗的费用为XXXX元,总费用共计XXXX元。
二、患病情况我患有XXX疾病,在经过医生的诊断后,决定进行高压氧治疗。
根据医生的嘱咐,我按时进行了治疗,并且在治疗期间严格遵守医生的嘱咐和要求。
经过治疗后,我的病情得到了明显的缓解和改善,身体状况也有所恢复。
三、费用报销申请理由根据《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高压氧治疗属于可报销的医疗服务项目。
根据医保政策,我作为参保人员,有权利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
我在此申请将高压氧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四、申请材料清单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报销手续,我在此附上以下申请材料,供贵中心参考:1.《XXX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申请表》。
2.原始就医发票复印件。
共计XX张。
3.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详细列出了每次高压氧治疗的治疗日期、治疗费用等信息。
4.医生的诊断证明和治疗方案。
五、承诺我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并对其负责。
如有需要,我愿意提供进一步的材料和证明。
尊敬的贵中心,希望您能够审批并尽快处理我的报销申请。
我深知贵中心的工作繁忙,但我对于报销款项的迫切需求,希望您能够尽快给予答复和办理手续。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好!此致,XXX敬上。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诊疗项目试行按绩效支付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诊疗项目试行按绩效支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诊疗项目试行按绩效支付的通知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探索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根据《关于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2〕6号),决定对3个诊疗项目试行按绩效支付。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本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参保人员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本市互助帮困人员、异地就医患者以及非实时结算患者暂不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二、试点期限按绩效支付诊疗项目试点期限为2年。
在试点期间,可根据试行的实际效果以及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绩效考核指标。
三、按绩效考核办法(一)项目绩效评价指标1、Septin9基因甲基化检测:选取项目阳性结果检出率为指标计算规则:项目阳性结果检出率=检测结果阳性例数/全部检测例数。
检测例数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本市参保人员该项目医保结算例数。
考核规则:医疗机构当年该项目阳性结果检出率达到或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平均检出率的95%为达标,未达到的视为未达标。
2、超选择脑动脉腔内血栓取出术:选取治疗并发症发生率或血管再通成功率为指标。
计算规则:(1)治疗并发症发生率=发生并发症例数/全部手术例数。
手术例数为一个自然年度内,本市参保人员该项目医保结算例数。
并发症为由该治疗引起的相关症状或疾病,具体名称及代码见附件1。
(2)血管再通成功率=成功开通血管手术例数/全部手术例数。
血管成功开通判定依据:通过mTICI(血流复流评级)影像学评价在Ⅱb及以上作为成功开通标准。
考核规则:医疗机构可选择一个指标参加考核。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4.10.26•【字号】沪医保[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4]128号)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已经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第一条为了保证基本医疗,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等五局联合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以下简称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
第二条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是医保管理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通过组织专家评议的方式,确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约定服务和予以支付费用的医疗机构,并由医保管理部门与医疗机构签订约定服务协议的一种管理形式。
第三条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工作由市医保局组织实施,包括公布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诊疗项目范围,组织专家制定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评议框架与评议指标,对申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评议,以及对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定期评估。
第四条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要充分考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结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等要求不断完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第一部分:总则为了规范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之间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约定书。
第二部分:服务内容1.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住院治疗、手术治疗、医学检查等服务。
2.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技术规范,提供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确保参保人的身体健康。
3.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尊重参保人的人格尊严,倡导医疗人文关怀,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
4. 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人提供诊疗信息咨询、病情告知、医疗费用预算等服务,确保参保人对医疗服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知情权。
1.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报销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费用标准。
2.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费用管理规定,对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规范计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或强制患者支付医疗费用。
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医疗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投诉和处理机制,对参保人的投诉进行及时、真实、有效的处理。
2.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3.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和舒适的就诊体验。
第五部分:责任和义务1.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本约定书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为参保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 参保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资料和医疗信息,配合医疗机构完成医疗服务。
3. 参保人有权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院高压氧治疗费用报销申请书范文
医院高压氧治疗费用报销申请书范文尊敬的医保局:我是某医院的住院患者,通过医生的建议,我接受了高压氧治疗。
我非常感激医院的医护人员对我的关怀和治疗。
根据医保政策规定,我希望能够向您申请医院高压氧治疗费用的报销。
下面是我提供给您的相关材料,并附上我的申请。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XXX性别:男年龄:XX岁住址:XXXXX电话:XXXXXXXX二、医院相关信息:医院名称:XXXX医院医院地址:XXXXX医院电话:XXXXXXXX医生姓名:XXX三、高压氧治疗费用明细:治疗日期:XXXX年XX月XX日治疗次数:X次治疗总费用:XXXX元治疗费用明细如下:1. 高压氧治疗费用:XXXX元2. 相关检查费用:XXXX元3. 用药费用:XXXX元四、费用结算方式:我已支付上述费用,并附上相关的费用结算凭证。
我非常希望能够获得医保报销的支持,减轻我个人的经济负担。
五、申请理由:我接受高压氧治疗是因为XXXX原因。
通过治疗,我的病情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对我康复起到了重要作用。
据我了解,高压氧治疗是我疾病的标准治疗方法之一,并且在医学界被广泛接受和认可。
鉴于治疗效果和权威性,我诚恳地希望能够获得医保报销的支持。
六、其他附加材料:我会提供以下附加材料以支持我的申请:1. 医生出具的治疗证明和病历记录,详细记录了我治疗期间的状态。
2. 相关检查报告和化验单,证明我的病情需要高压氧治疗并排除了其他治疗方式的可能性。
3. 支付费用的收据。
七、申请人声明:我承诺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非常感谢您对我的理解和支持,期待能够尽快获得医保报销的结果。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自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20%(个别项目采用特别自付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则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外,其他诊疗项目不需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工伤保险除外),院外会诊费(工伤保险除外),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病历工本费,病历复印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特约上门服务费、自请专家诊治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
(1)治疗粉刺,雀斑,痤疮疤痕,色素沉着,黑斑;(2)口吃;(3)兔唇,鞍鼻;(4)对眼、斜视矫治(工伤保险除外),单眼皮改双眼皮;(5)脱痣,穿耳,平疣,腋臭;(6)护肤,面膜,倒膜;(7)冷烫睫毛,纹眉,纹眼线,洗眉,修眉,祛黑头,脱毛,植发,染发;(8)镶牙(工伤保险除外),洁牙,牙列不齐矫治,义齿修复(包括桩冠、套冠、全口义齿、局部义齿),种植牙,色斑牙治疗;(9)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工伤保险除外),验光配眼镜;(10)助行器(工伤保险除外),各种治疗鞋;(11)各种家用治疗仪器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预防、保健项目。
(1)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2)各类预防的费用。
包括预防服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新增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新增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新增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医保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建立约定服务进退机制,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市医保局在开展约定服务评估的同时,组织专家对申报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功能、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水平、医保费用水平等情况,对其中基本符合条件的共14家医疗机构列入暂予约定服务范围。
列入“暂予约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暂定为一年,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保约定服务费用管理,坚持因病施治,规范开展诊疗项目约定服务。
有关医保约定服务涉及的费用支付、结算申报和约定服务管理等事项,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关于公布本市第一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新增诊疗项目医保暂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新增诊疗项目医保暂予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一、心脏和血管造影数字减影装置(大型DSA),共7家┌───────┬────────────────────────────────┐│序号│医院名称│├───────┼────────────────────────────────┤│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2│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3│长宁区中心医院│├───────┼────────────────────────────────┤│4│杨浦区市东医院│├───────┼────────────────────────────────┤│5│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6│瑞金医院卢湾分院│├───────┼────────────────────────────────┤│7│闸北区中心医院│└───────┴────────────────────────────────┘二、磁共振扫描装置(MRI),共6家┌───────┬────────────────────────────────┐│序号│医院名称│├───────┼────────────────────────────────┤│1│复旦大学附属公共卫生中心│├───────┼────────────────────────────────┤│2│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崇明分院│├───────┼────────────────────────────────┤│4│闸北区中心医院│├───────┼────────────────────────────────┤│5│浦东新区人民医院│├───────┼────────────────────────────────┤│6│徐汇区中心医院│└───────┴────────────────────────────────┘三、医用高压氧治疗,1家┌───────┬────────────────────────────────┐│序号│医院名称│├───────┼────────────────────────────────┤│1│杨浦区老年医院│└───────┴────────────────────────────────┘。
上海诊疗服务目录及物价20170214
日 次 次 次 次 次
34 10 10 250 450 650 220 220 340
碘-甲亢治疗 碘-甲状腺癌转移灶治 碘-肿瘤抗体放免治疗
疗
131 32 32 32
磷-胶体腔内治疗 磷-血液病治疗 磷-微球介入治疗
包括
188
Re胶体腔内治疗
次 次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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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230600008 230600009 230600010 230600011 230600012
60 60
疗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每照射野 20 每照射野 20 包括旋转、弧形、楔形滤板方法 每照射野 30 每照射野 90 包括旋转、门控、弧形、楔形滤板方法 每照射野 160 次 眼 眼 次 次 包括鼻丘封闭及硬化剂注射 次 次 包括牙根折、挫伤、脱位;不含根管治疗 含一次性橡皮布 含备洞、间接盖髓或直接盖髓、垫底、安 抚,包括龋齿的特殊检查 含揭髓顶、拔髓、荡洗根管 指根管清理扩大 指年青恒牙牙根继续形成;含拔髓(保留牙 乳头)、清洁干燥根管、导入诱导糊剂、充 填;不含永久性根管充填 含牙体预备、试冠、粘结;包括合金冠修 复乳磨牙大面积牙体缺损或做保持器的固 位体 指年轻恒牙经活髓切断牙根已形成,需进 一步根管治疗修复,但存在鈣化桥;含去 旧充填体、打通钙化桥 每牙 次 每牙 每牙 270 10 12 5 5 10 6 65 15 20 45 以实际结扎牙位数 为准
附表:
编码 项目名称
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调整表
项目内涵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 次 次 次 指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 疗服务 次 次 次 次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24小时急救 、急症的诊疗服务 次 次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 日 日 日 指内脏衰竭、外伤、烧伤、中毒、溺水、 电击等现场急救;含出诊、诊查、监护 含24小时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测 量生命体征,记特护记录,进行护理评 估,制定护理计划,作好各种管道与一般 性生活护理等 含需要护士每15-30分钟巡视观察一次,观 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测量生命体征,进 行护理评估及一般性生活护理,做好卫生 宣教及出院指导等 含需要护士定时巡视一次,观察病情变化 及病人治疗、检查、用药后反应,测量体 温、脉搏、呼吸,协助病人生活护理,做 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等 含需要护士每日巡视2-3次,观察、了解病 人一般情况,测量体温、脉搏、呼吸,做 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等 含新生儿一般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 、皮肤及会阴护理、肛管排气、呼吸道清 理、喂养材料费 指经腹部造瘘置管的胃肠营养治疗;含肠 营养配置 包括脊髓空洞症治疗 一次性肠 营养输液 器材 化验、治 疗、血液 及特殊检 查 次 14 17 25 60 17 24 24 32 30 38 9 16 22
上海市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定
v1.0 可编辑可修改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定办事项目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审定办理机构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保办)办事依据1、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56号)申办条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1、安全、有效、适宜,且本市有关部门已核准收费标准、符合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政策;2、符合申请医疗机构功能与专科特长;3、申请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并取得诊疗效果。
申请材料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应提供以下材料: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申请表》;2、有关部门批准临床应用的有效证明;3、本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有效证明;4、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包括开展人员技术资质、适用范围、操作流程、预期效果、涉及的仪器设备、医疗器材等);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单独收费的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应提供以下材料: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仪器设备和医疗器材申请表》;2、申请单位临床使用情况;3、加盖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4、本市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有效证明;5、必要的技术说明及其证明材料;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事程序1、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审批采用定期集中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具体接受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的日期以书面形式公布。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对违规使用“伤骨愈膜”情况进行自查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对违规使用“伤骨愈膜”情况
进行自查和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公布日期】2004.11.19
•【字号】
•【施行日期】2004.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对违规使用“伤骨愈膜”情况进行自
查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最近,新闻媒体反映,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以“高压静电治疗”的名义违规将“伤骨愈膜”纳入医保结算,对此,我局通知如下:
1.重申“伤骨愈膜”一律不得纳入医保结算。
部分医疗机构将“伤骨愈膜”以“高压静电治疗”名义纳入医保结算是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必须严令禁止。
2.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从即日起对本单位是否将“伤骨愈膜”纳入医保结算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在11月27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所属区县医保办,同时,市医疗保险局要将违规金额予以全额追回。
3.市医疗保险局将根据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有重点地开展专项检查。
4.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自查,对本单位医保结算项目进行认真全面梳理,凡有违规纳入医保结算的,必须立即纠正。
附件:将“伤骨愈膜”违规纳入医保结算情况自查表(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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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
(高压氧治疗)
医疗机构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填写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监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报表供医疗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时填写。
二、“医疗机构等级”一栏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结果填写,如“三级甲等”、“二级乙等”,未评定则只需填级别,例“三级”、“二级”或“相当三级、二级”等。
三、“约定服务诊疗项目名称”一栏请填写规范全称。
四、“专家评议意见”栏不需要医疗机构填写。
五、附表内容请按所申报诊疗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如实填写,表格不够填写可另行附页。
六、纳入本市临床专项医疗技术的诊疗项目,应提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应用相关大型医用设备的,应提供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等复印件。
一、高压氧治疗科室人员基本情况
(一)高压氧治疗专职医师配备情况:
(二)高压氧治疗专职护士、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人数,以及参加培训、获得《医用高压氧上岗证》等情况:
二、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一)高压氧舱设备配置情况
(提供相关设备配置批准文件以及使用证复印件)
(二)医院急诊抢救、心肺复苏技术力量及高压氧科(室)急救装置配备等情况说明:
三、质量控制与费用管理:
(一)高压氧治疗质量管理规范制度的情况说明(附《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应用高压氧舱批准书》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高压氧舱使用许可证》、年检情况等复印件):
(二)费用控制管理措施及执行情况说明:
(三)高压氧治疗及费用基本情况:
注:“人次”包括门急诊、住院治疗;“总费用”包括医保支付、个人自负(含分类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