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理追收土地出让金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
浅议土地出让金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
政 ”之称 ,“ 地出让 金收入相 当于地 方财 政 人 同级 国 库 。 土
四)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提取用于农业土 般 预算 收入的 4o ”故此 ,在财 政审计 中 ( 2o / 。 地开发的资金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审计必然是关注焦点。 根 据规定 ,土地 出让 金用 于农 业 土地开 发的比『,由各省 、自治区、 歹 【 『 直辖市及计划单 存在 的 问题 按各市 、 县不低 在近几年的财政 审计 中,对于土地出 列市人民政府恨据不同情况, 5 确定, 用于农业 让金收支的审计 , 笔者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 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 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 有 以 下几 点 : 专项管理。 通过审计发现 , 各县级财政 几 乎都 ( 一)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纳入基金管理 各 地 财 政 未 按 国务 院 办 公厅 关于 规 存在 未按规 定提 取用于 农业 土地开 发的资金 、 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的通知》的 或 未按 比例提取 。 规定 , 将土地 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 ( )土地 出让金收入未按规定上缴税收。 五 根 据 规定 , 土地 整理 储备供 应 中心 ( 包 算管 理 ,其 情 况主 要有 以下几 种 : 转 1 、将 土地 出让 金 作为一 般预 算 收 人上 括 交易 中心 ) 让土 地使 用权 取 得 的收入 按 转让无形资产”税 目中 “ 转让土地使用杈” 缴财政。在审计 中,我们发现有的县级财政 “ 但审计结果表明各县的土 将土地出让金以 “ 其他收入”或 “ 其他国土 项 目征收营业税 , 地整理储备供应 中心 ( 包括交易 中心 ) 转让 资源 行政 I收 费” 等名义 上缴 国库 。 生 基本上都没有按规定 2 、将土地出让金作为预算外收入上缴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 入 申报及上缴营业税。 财政 ,其支出也在预算支出中核算 。 六)违规返还土地 出让金 3 、土地出让金未缴国库 、未纳入预算 ( 笔者在某县20 年的财政决算审计中 07 管理, 将其收入保留在财政有关股室或国土 发现 , 该县财政先后对两家上缴土地出让金 部门等,作为账外资金循环使用。 ( 二)土地 出让金未专款专用且违反收支两 的公司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返还其缴纳的土 地出让金共计 11 4 万元 ,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 条线规定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 有 的地 方 政 府 普 遍 存在 将 土地 出让 金 《 第十条 任何地 区、部门 挪 作 他用 ,如 弥 补工 作 经 费 、对 外投 资 等 , 办法>的通知》 “ 和单位都不得以土地换项 目、先征后返、 补 或将其作为财政账外资金使用 , 造成对 土地 出让金的使用不但不专款专用而且还严重违 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 出让收入 …” 的规 反收支两条线。 例如在某县级市的财政决算 定 。 审计 中发现, 该市将当年土地出让金收人中 的 70 0 万元作为市级国投公司收入,同时国 二 、建 议及对策 针对 以上在审计 过程 中发 现的 问题 , 投公司账面反映上年结余的:4 出让金收人 Lt  ̄ 结合工作实际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笔者 还有 13 5 万元, 而后国投公司以 “ 其他收入” 的名义上缴财政部份土地出让金 , 其他的直 提 出 以下拙 见 : 接拨付给市乡企局解决汽修厂职工安置、 城 1 、严格执行 国办发 [06 0 号的规 20 ]1o 定 ,将土地 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 建指挥部工作经费、进行工程投资等 。 地 ( 三)土地出让金收入未按比侈J l 缴 级国库 管理 ,收 入全部 缴 入 方 国库 ,支 出—律 通 在审 计 过 程 中 ,笔 者 发 现各 县 级 财 政 过地方基 金预算 土地 出让 收入 中予 以安排 , 基本 都 存在不 同程 度的 未将 土地 出让 金 收入 实行 彻底的 “ 收支两 条线 ” ,在 地方 国库 中设
土地出让金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土地出让金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作者:冯公跃雷进晓来源:《商情》2009年第22期【关键词】土地出让金征管土地储备一、土地出让金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出让行为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出让形式混乱。
二是先占用后办手续现象严重。
三是土地出让多头管理。
2.征缴不力,欠缴严重。
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原划拨土地改变了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
二是部分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讲诚信、久拖不缴。
三是征收机关手段不硬、措施不力。
3.多家供地、挪用土地出让金。
一段时间内,我县除国土部门可以供地外,其他如县城东区指挥部、西区指挥部等单位均可供地。
多家供地,必然形成多头管理,特别是指挥部为了保证招商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完成,截留、挪用土地出让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4.土地储备机构形同虚设。
我县虽然成立了土地储备中心,但土地储备资金无来源,应当进入储备中心的土地不进入。
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被指挥部瓜分殆尽,中心人员成了指挥部的打工仔。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征管的几点思考1.明确征管责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之规定:国土部门主要是严把土地出让政策关,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招拍挂、出让收入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是严把土地出让资金关,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财政和国土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真正使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工作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有条不紊,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其责。
2.强化土地统一监管。
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新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就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土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截断多家供地的源头。
3.建立土地储备制度。
首先,要加强土地储备机构,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樊星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 2016年第4期樊星近年来,随着地方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逐步升值,土地出让金收入也随之大幅度增长,已成为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社会保障等资金的主要财力来源。
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实施,不仅盘活了地方土地资源,并且在充实地方财力和调整产业结构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虽然各级为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但由于管理薄弱和制度欠缺等原因,土地出让金在征收、使用、管理方面仍存在诸多弊端。
如何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管,依法运作土地资产经营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已成为各级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土地出让收入不实。
一些地方的土地出让收入未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而是由当地财政部门开设了非税收入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专门用于收缴土地出让收入,同时国土部门也通过设立过渡户滞留部分土地出让收入。
财政及国土部门将上述滞留资金直接用于土地收储、征地拆迁等方面,造成资金管理核算困难,同时也为腐败滋生提供了“ 温床” 。
(二)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专项资金。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应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教育、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和农业土地开发、被征地农民保障等专项资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当地各项事业的开发和建设。
审计发现,有的地方并未按规定计提或未完全计提上述专项资金,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并存在违规使用问题。
(三)违规减免、返还、少征土地出让收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 招商引资” 、“ 旧城改造” 、“ 国有企业改制” 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审计中发现有的工业园区部分大型招商引资项目常年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问题,政府不作为导致形成变相免征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浅议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李静来源:《市场观察》2016年第06期【摘要】随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土地出让金的规模逐步增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迅速增长,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就实际情况而言,目前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如分配机制不合理、未做到应收未收以及补偿安置等问题,文章就上述几方面问题展开论述,随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希望能够有效解决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关键词】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随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土地出让金的规模逐步增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迅速增长,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土出让收支管理也经历了由国土部门一家独管到国土、财政等部门共管的转变。
“国土部门负责国土使用权的出让收入征收,出让收入招拍挂后全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新模式。
但是,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方面存的主要问题(一)出让金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影响土地出让整体效益用计划经济的办法低价征地,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高价出让,客观上形成了多占地多得益的机制,既诱发了地方政府批地卖地的冲动,又为“寻租”提供了条件。
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所获取,而被征地农民只能得到低额的补偿费,远不能弥补农民的权益损失,这使得农民与地方政府因征地补偿问题而矛盾突出。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所得的那部分出让金主要用于城市开发和土地开发,出让金分配向城市倾斜,城市的工业化、城市化飞速发展,而农村却出现了大量就业无门、社保无份的失地农民,农村建设也严重缺乏资金投入。
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并没有充分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裂痕在继续扩大。
(二)用“以土地换项目”手段搞城市建设从表面上看,“以土地换项目”能够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但其弊端很大,一是“以土地换项目”往往规避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将经营性土地直接协议出让,或通过虚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不利于建立和规范正常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
浅议规范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
浅议规范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作者:曹晓燕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年第11期摘要: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目前我国土地出让金征管存在一系列问题,通过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农村征管工作、加强保障工作,是规范我国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有益措施。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征管;收入分配一、引言改革开发以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管理迎来了一系列新挑战。
城市土地作为城市人口生产、生活、工作的基础条件,成为城市竞争力最强的资源之一。
城市土地还是政府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政府通过出让土地收取资金,为当地财政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近来,土地出让金价格不断飙升,这直接或间接地牵引着我国房价波动,房地产行业的利益又反过来刺激着土地出让金的征管。
而值得关注的是,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土地出让金的征管受利益倾向的影响越来越严重,其征管的规范性出现隐患。
在新时期下,如何规范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成为一项亟待破解的难题。
二、关于我国土地出让金的认识根据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
从土地出让金的运作程序的角度,可以这样解释土地出让金的内涵:土地出让金包括两类,第一类为政府按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并向其征收土地出让的价款;第二类为土地使用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于出租、抵押、投资等行为而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我国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现状(一)出现“逆向收入分配”现象根据十八大以来对土地产权及受益的讨论,暂抛开制度属性不说,我国的土地出让金具有工具属性。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调控工具,政府应以其为手段进行二次分配以实现公平正义,这是“分配蛋糕的步骤”,而不是“做大蛋糕”的程序。
然而就我国目前状况来看,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占到了全部收入一半甚至更多,在北上广这些房价畸高的地区,土地出让金在政府收入中的比例更为突出。
溯其模式,房地产商向政府垫付土地出让金后,再将垫付资金转嫁到房价上由购房人支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1. 引言1.1 土地出让金的定义和作用土地出让金是指在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国家的款项。
它是地方政府从出让土地使用权中获取的一种经济收益,也是土地出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出让金在城市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能够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进行。
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可以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对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至关重要。
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调控,确保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符合规定,真正惠及社会发展和民生。
只有这样,土地出让金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1.2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土地出让金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资源使用权的转让费用,直接影响到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行为和土地利用效率。
合理收取土地出让金可以调节土地买卖行为,限制土地过度开发和浪费,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利用。
其次,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对于维护地方财政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管理土地出让金收支可以科学调配财政资源,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
此外,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涉及到政府的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影响到社会公正和民生福祉。
通过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治理水平,提升政府的服务水平和社会满意度。
因此,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对于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财政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挑战是当前土地管理领域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存在着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和规范,导致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流向无法有效监管,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浅谈应对土地出让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看法
I问题採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浅锬咖±1吡蝻舯肫關的看法□李晶周海慧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概念界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 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一次性交 付的金额。
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
土地出让金,将累计 若干年地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
土 地出让金自身就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
也就是说,土地 出让金,似租非租,似税非税。
二、 土地出让金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中的问题盲目出让、土地出让金征收不到位。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不 顾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情况,为获取土地出让金而盲目扩大城市 规模、盲目加大旧城改造力度,大量出让国有土地。
另一方面,一 些地方领导法制意识不强,人为干预土地审批、供应。
土地出让金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这就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土地出让金作为货币地租,可以明确地从房价中剥离出来,但是 在现实中,土地出让金却成为土地价格和房屋价格的组成部分,成为计税基础。
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地租是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但 却必须在承担义务时缴纳营业税和契税。
土地使用者同样为缴纳 地租的行为承担营业税和契税。
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一次性把几十 年的地价都收上来,以后几十年就不能再收了。
而土地越批越少,况且地价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土地开发程度的提高而不断提高的,因此,实则是减少了土地收入。
大幅度提高了建设成本。
一次性收取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必然使地价数额很大、土地成本很高,而建设单位也必然要将其 计入成本,这就使建设成本大幅度提高,导致商品房价格居高不 下,超出了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从而影响了居住水平的提高。
2.土地出让金收益使用中的问题政府对出让金的随意挪用。
一些地方政府挪用土地出让金,将土地出让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一些开发园区的土地出让收人 由管委会坐收坐支,在一些边远地区,还大量存在挪用土地出让金发工资等问题。
土地出让金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
土地出让金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近几年,随着国有土地出让政策的改革完善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快速增长,并已成为大部分地区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的主要财力来源。
但我们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有关规定不完善和一些地方不重视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等原因,目前存在不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不能按季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并随意确定土地净收益等问题。
目前,规范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并有效使用土地出让金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土地出让金不能全额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缺乏监督。
目前,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是财政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本季度的土地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
”一些地方仅关注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的预决算管理,而按照办法要求能真正实现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是作为基金收入中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入金库的土地净收益,而全口径土地出让金收支则缺乏财政预决算的监督管理。
同时,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地区都不重视全口径土地出让金收支报表和单独的预决算管理,有的地区根本不编制土地出让金收支报表和年度预、决算。
2.地方国土部门不能按季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
办法规定,土地净收益是全口径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的净额,地方国土部门应按季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并确定应缴入金库的土地净收益。
由于存在整体拆迁、滚动开发、开发区新建整体市政大配套设施等问题,单块出让地块的费用归集比较困难,而办法也没有对此作出详细规定,客观上导致地方国土部门不能及时正确地核算土地出让费用和收益。
同时,地方政府主要关心作为本级非常规性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的总收入,普遍不重视其规范化核算,最终使地方国土部门主观上漠视土地出让金的规范化核算,不能按季清算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时,被出让人承担的一种费用。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涉及到宏观经济发展、土地资源配置、财政收支平衡等重大问题。
本文将探讨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问题,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土地出让金的来源和用途土地出让金主要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和其他形式的土地转让活动。
土地出让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用于土地管理、土地开发补偿和建设费用、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
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问题1. 收入来源不明确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来源较为复杂,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转让等多种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土地出让金收入来历不清晰、流向不明确的情况。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法收入。
2. 支出使用不透明有些地方在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上存在着不透明、不规范的情况。
部分地方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填补财政支出缺口,而非用于土地管理和公共设施建设。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使用的监管机制,确保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三、解决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1.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确保土地出让金的合法收入和使用。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规定和使用范围,规范土地出让金的来源和用途。
3. 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
4. 提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提高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5.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推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按 照 规 定划 拨给 土 地 部 门代 收劳务 费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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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权 出 让 金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原 因 及 建 议谈几 点粗 浅看 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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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 开 减 免 口 子 在征 收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作者:谷岩松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8期谷岩松摘要随着地方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地方土地的价值也在逐渐提高,土地的出让金也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地方城市化建设、土地开发等资金的主要来源。
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实施对地方财力和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虽然很多地方都已经发布了关于土地出让金管理的制度,但是在管理上依旧存在很多问题,采取怎样的方法管理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各地方土地管理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措施一、地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土地出让数据不准确部分地方未将土地收入纳入地方的预算管理,而仅仅只是由当地的地方财政对其进行管理。
除此之外,地方的国土部门也对部分土地的出让金进行了部分滞留,用于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投资,导致在土地收支方面的核算出现困难,同时也会在不知不觉中产生腐败的现象。
(二)未根据要求从土地出让金中保留部分专项金根据财政部门规定,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部分专项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等相关规定。
但是在实际的审计中发现,有的地方在管理土地出让金时并没有保留专项金,导致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率不高,甚至还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况。
(三)不按要求对土地出让金进行减免、返还、少征国家有关部门有相关的规定:任何地方、政府禁止以招商引资、旧房改造等理由要求减免土地的出让金,但在实际生活中,有部分地区以招商引资为由,出现拖欠土地出让金的情况,面对此情况,地方的相关部门却视而不见,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此情况,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四)存在拖欠、少付征地补偿款的情况有关部门规定,土地出让的收入要确保能够及时补偿土地的征用情况,确保土地的征用不会对农民的生活质量产生影响,要确保每一位农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得到保护。
但是个别地区在征用土地时没有及时补偿农民,在审计的时候发现,部分项目在建设的过程中存在将补偿金滞留的现象。
(五)土地出让金金额和土地用地面积较大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地区土地存量资金上百万,所征用的土地有上百公顷。
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引言随着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出让面积的不断扩大,土地出让金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特别是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但是是,目前我国的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的过程还很不规范,由此又引发了相当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因此,如何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已是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许多学者就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作出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在此我将对各方面的意见做进一步系统的归纳总结。
关键词土地出让制度土地出让金社会经济问题制度一、土地出让制度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城市土地都是实行无偿征用制度。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原有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逐渐暴露出严重的弊端。
由于排斥了市场机制,对土地使用者失去了经济的约束,导致城市土地需求的不合理膨胀和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造成土地占有不均,国家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不能实现,国有土地资产及收益大量流失,土地效益不能充分体现。
同时也影响了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因此,推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势在必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1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土地出让制度已进入到相当完善的阶段,土地交易市场也日趋成熟和规范根据国务院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出让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一次性缴纳的金额。
公司土地出让金交款计划,存在问题和建议
公司土地出让金交款计划,存在问题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公司土地出让金交款计划这块的经验。
首先说说交款计划这块,我感觉这个计划真不是那么容易做的。
很多时候得考虑公司的资金流情况。
就像我们之前做的一个交款计划,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有几期付款的节点。
我一开始就很天真啊,直接按照出让金总额平均分到每一期。
结果呢,差点就出了大问题。
根本没有考虑到公司在某些时期资金回笼会比较慢这个实际情况。
比如说我们公司项目回款集中在年底,年初的时候资金是最紧张的。
这就像你每个月工资都是固定的数额,但是突然某个月被通知某一笔很大的支出,你却还按照平常那样安排财务这可不行啊。
说到存在的问题啊,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就是对于资金的预估不准确。
公司的资金来源不稳定,这就带来很多变数。
我曾以为有一些合作伙伴答应的资金肯定能按时到账,哦对了还有,有次就是银行贷款审批突然卡壳了,差点导致土地出让金交款逾期。
这逾期可不是闹着玩的啊,违约金那可是一笔不小的钱啊。
还有就是和公司内部其他部门沟通不畅,财务、法务、工程部门之间都是各干各的那种感觉。
真的让人头疼。
那我有啥建议呢。
我觉得第一点,一定要做详细的资金流预测。
不是那种大概估算一下的,得把每一个可能的资金来源和支出都考虑进去。
比如说工程方面材料设备采购大概得花多少钱在哪个时间段,公司营销回款能回来多少,详细到每个季度每个月。
像我们后面做计划的时候,就参考了过去几年同期的财务数据。
第二点就是要加强内部沟通。
我认为财务部门得定期和其他部门开会。
大家互相通报一下情况,工程部门可以说说工程进度会不会影响资金支出,法务那边讲讲合同有没有啥风险会影响资金。
这样就避免各自为政。
不过我也知道这个建议实施起来有点难,有的部门负责人就是比较固执,觉得自己部门的事自己处理好就行。
那咋办呢?我觉得管理层得从制度上进行督促,设定考核目标啥的。
如果哪个部门因为自己的问题影响了交款计划,就得负责。
第三点是要预留一定的缓冲资金或者制定应急方案。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费用,是国家和地方政庨振兴经济的重要资金来源。
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问题一直是广受关注的焦点之一,其管理不当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影响城市发展和国家经济稳定。
探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对于改善城市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往往将土地出让金作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这种过度依赖导致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会出现不正当竞争和引导地方政府追求土地出让金最大化,从而导致土地资源过度集中、城市规划混乱等问题。
2.土地出让金使用不透明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上存在不透明现象,包括分配不公、流向不清等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将土地出让金用于补贴企业、项目等,缺乏足够的管理和监督,容易引发腐败问题。
3.土地出让金使用效率不高部分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上缺乏长远规划,容易导致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而且很多地方政府还存在土地出让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资金利用不到位,没有形成有效的经济效益。
二、解决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问题的对策1.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制度,规范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明确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程序和标准,确保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合法、透明、高效。
2.完善土地出让金使用监督机制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完善土地出让金使用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检查、风险提示和问责机制,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确保土地出让金使用的合规合法。
3.强化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政府应当积极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政府监督部门、社会公众等的监督作用,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进行舆论监督,推动土地出让金使用的规范和透明。
4.优化财政收支结构政府应当通过发展多元化的财政收支结构,减少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降低土地出让金在财政总收入中的占比,实现财政收支结构的优化,从而减少对土地出让金的过度依赖。
土地出让金征收意见建议范文
土地出让金征收意见建议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咱今天就唠唠土地出让金征收这事儿,这可关系到咱城市建设和老百姓的生活呢。
一、征收透明度方面。
1. 公开收支明细。
现在很多老百姓都不知道土地出让金到底花到哪儿去了。
咱能不能像超市打小票一样,把土地出让金的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明明白白地列出来呢?比如说,这块地出让金收了多少,其中多少用于修建周边的道路,多少用于建设学校,多少用于改善环境。
这样大家心里就跟明镜儿似的,也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猜疑。
就像咱家里记账一样,清清楚楚的,大家才放心。
2. 公示征收标准和流程。
这征收标准有时候感觉像雾里看花。
有时候老百姓只知道要交土地出让金,但是为啥是这个数,怎么算出来的,一头雾水。
咱们得把这个标准和征收流程大大地贴在社区公告栏里,或者在政府网站上用特别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清楚。
就好比去饭店吃饭,菜单上得明码标价,还得告诉你这菜是怎么做出来的,这样顾客才吃得踏实。
二、征收灵活性方面。
1. 分期缴纳政策。
对于一些小企业或者个人来说,土地出让金一下子交齐那可真是个大难题,就像让小蚂蚁搬大象一样。
咱能不能出台个分期缴纳的政策呢?比如说,可以分个三年或者五年交齐。
当然啦,为了防止有人故意拖着不交,可以设置一些合理的利息或者小惩罚措施。
这样既能减轻他们的负担,又能保证土地出让金最终足额到账。
这就好比分期付款买房子,大家都轻松一些。
2. 特殊情况减免。
有些时候,企业或者个人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
比如说,因为自然灾害导致土地开发受阻,或者因为政策调整使得土地开发成本大大增加。
这时候,咱们是不是可以考虑减免一部分土地出让金呢?就像朋友之间互相帮忙一样,在困难的时候拉一把。
不过呢,这个减免得有严格的审核程序,不能让人钻了空子。
三、征收监管方面。
1. 建立独立监管机构。
现在感觉土地出让金征收监管有点像自己人管自己人,缺乏独立性。
咱们得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的监管机构,就像一个严格的裁判一样。
这个机构只负责监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
试论土地出让金的追缴问题
试论土地出让金的追缴问题
李文祥
【期刊名称】《青海国土经略》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近年来,青海省大力推行国有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最大程度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充分体现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从而显化了国有土地资产应有的市场价值。
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土地收益,在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充实政府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土地出让金在管理中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问题,使得其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其他深层次矛盾,特别是出让金欠缴问题已成为国有土地出让中的顽疾。
【总页数】2页(P27-28)
【作者】李文祥
【作者单位】西宁市土地矿产交易信包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14.3
【相关文献】
1.试论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赃款赃物认定和追缴的法律问题 [J], 黄怡
2.西昌市审计追缴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 [J], 曹玲
3.土地出让金追缴的法律问题探讨 [J], 宋涛
4.本溪今年追缴土地出让金2900万元 [J],
5.本溪2015年追缴土地出让金2900万元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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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征收意见建议范文
土地出让金征收意见建议范文尊敬的[相关部门]:你们好!作为一个对土地相关事务比较关注的普通民众,我想跟你们唠唠关于土地出让金征收的一些想法。
一、征收透明度方面1. 信息公开要直白咱们老百姓啊,对那些复杂的文件和数据有时候真的是一头雾水。
就说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吧,现在公布的信息里好多都是专业术语,什么“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之类的。
能不能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解释呢?比如说,就像给小孩子讲数学题一样,举些实际的例子。
好比这块地在[具体地点],面积是多少,按照什么样的通俗计算方法得出要交这么多出让金。
这样我们普通老百姓一看就明白,也能更好地监督这个征收过程是不是公平合理。
2. 公开渠道要广泛现在大家获取信息的方式五花八门的,除了官方网站,是不是也能在一些大家常用的社交媒体平台或者本地的生活服务平台上公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信息呢?比如说在本地的热门公众号上,偶尔推送一下近期土地出让金征收的大事件,像哪个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交了多少,都用在哪些地方了。
这样大家在刷手机的时候就能顺便了解到,也不用专门跑到政府网站上去找。
二、征收方式的灵活性1. 分期付款的人性化我知道土地出让金数额一般都不小,对于很多企业或者个人来说,一下子拿出这么多钱真的很困难。
就像我们买房子分期付款一样,能不能也给土地出让金设置一个合理的分期付款方式呢?比如说,可以根据土地开发的进度来分阶段付款。
在拿到土地使用权初期,先交一部分定金,然后随着土地开发建设,按照工程进度再分几次交剩下的钱。
这样既减轻了缴纳者的资金压力,也能促使土地得到合理有效的开发利用。
不然啊,有些企业为了凑齐出让金,可能会在其他方面削减成本,最后影响土地开发的质量。
2.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有时候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像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的经济危机影响了土地使用者的资金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能不能有个特殊的评估机制呢?比如说,企业因为洪水把前期投入土地开发的钱都损失了一部分,这时候如果还按照原来的出让金征收计划,企业可能就撑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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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理追收土地出让金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以清理欠缴土地出让金为重点之一的专项行动。
该项活动开展以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原告以追收土地出让金为诉讼标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
在这类案件中因欠费情况不同、案件事实的差别,不少案件因欠费金额的确定争议较大,从而为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尤其是改变建筑容积率而引发的追收土地出让金的个案更属于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多分歧。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好这类案件,我们有必要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
一、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以追收土地出让金为诉讼标的案件的性质
在审判实践中,对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为原告、以开发商及其所属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案件的性质确定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走行政裁决之路,该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
其理由是国有土地管理部门负有行政管理职责任,国有土地的转让,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特点,转让行为是否成立,最终要以土地权属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行政诉讼,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的案件应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并按照行政法律法规作出实体判决。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类争议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
对于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案件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原则作出实体处理。
要弄清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国有土地转让进行深入剖析。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开发,极终目的是以赢利、获得商业利润为目的。
根据法律的授权,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对国有土地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当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以“招、拍、挂”等市场运作的形式,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国有土地时,对于参加竞买国有土地的受让人而言,在土地转让活动中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而仅仅具有普通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身份。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已全部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决定了在《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双方主体的平等性。
因此,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为原告、以开发商及其所属房地产公司为被告、以追缴土地出让金为标的案件的性质应当是普通民事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地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立案。
为了保全国有资产,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可以根据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诉前、诉讼保全申请,充分运用查封、扣押、划拨、变买等司法强制措施,查封房地产企业和开发商的银行帐户,扣押财产,保证欠缴土地出让金能及时全额回收。
二、追收土地出让金案件的两种不同类型
从不同法院已受理的以追收土地出让金为诉讼标的案件来看,该类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后,虽未改变合同约定的宗地用途,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房地产开发,但未按合同的约定足额缴清出让金,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还向土地管理部门书立了欠据。
对于这类案件,事实清楚,处理意见也是相当明确的,应当依据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的约定判决受让人全额缴齐所欠土地出让金。
第二类是房地产商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后,变更合同的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是增大容积率,增大建筑面积,在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按规定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这类案件的审理,由于涉及到容积率与地价之间关系的专业知识,而标准容积率的确定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各省、地、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不同,也不可能有固定的容积率标准,因而改变容积率对地价的影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在学术界因容积率变动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也有多种意见,因此,该类案件审理难较大。
三、建筑容积率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所出让的国有土地范围内新修
建的建筑物,在《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一是要确定主体建筑物性质和附属物性质;二是要确定建筑容积率;三是要规定建筑密度、高限和绿地比例。
其中对建筑容积率的确定,是《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合同条款。
所谓的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
在宗地面积一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越高,建设物总面积就越大,土地利用率就越高,地价也就越高,因而在国有土地出让时,房地产开发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也就越高。
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上,开发商的暴利主要是从增加建筑物总面积、增大容积率、逃废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来赚取的,面对日益攀升的房地产市场,要进行整治和规范,可以说应当从清理改变已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建筑容积率着手。
四、增加建筑容积率后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法律依据
由于建筑容积率的增加对国有土地的地价有着实质性的影响,开发商在较低的建筑容积率的标准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开发过程中又通过种种手段提高建筑容积率,其行为的本质是逃废土地出让金,对于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的这种弊端,应当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有效地打击和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2年12月26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批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告知国有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交。
仅仅从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中,我们可以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者增加建筑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规划使用条件后,仅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是完全不行的,还必须取得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真正取得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据了解,从我市清理工作中反映的情况来看,从2003年以来,有100余宗建设用地改变了建筑容积率,初步概算房地产开发商逃废土地出让金达数千万元,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不说到规划行政和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失职失责。
应当说,按照建设部2002年12月26日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发商申请规划变更被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告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得到告知后,应当及时追缴土地出让金,如果行政职能履行到位,也不会产生现在的问题。
五、建筑容积率增加的行为属于违反《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行为
在前面我们已经阐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所出让的国有土地范围内新修建建筑物,所确定的建筑容积率,是《国有土地转让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合同条款。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合同中对受让人(开发商)约定了投资总额、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建筑系数等指标,主要是为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如果受让人不能满足《国有土地转让合同》约定的指标,通过增加建筑容积率达到增加建筑面积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确定的严格责任原则,是典型的合同违约。
国有土地管理部门还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国有土地的受让人(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