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柘城支公司_中标190924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保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保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4【案件字号】(2022)豫16民终29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翠丽【审理法官】陈翠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保恩;罗明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安保恩罗明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安保恩罗明进【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左百梅河南恰同律师事务所;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左百梅河南恰同律师事务所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左百梅王留榜【代理律所】河南恰同律师事务所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被告】安保恩;罗明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停运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停运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所属机构名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
8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
8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8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公司
8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铁西路营销服务部
8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安阳市殷都支公司彰武营销服务部
8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解放大道营销服务部
11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公司
11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11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
11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卫辉支公司
11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
11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
11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13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
13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公司
13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公司
13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
13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胜利路营销服务部
13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京开路营销服务部
13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行政区营销服务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
15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公司
15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源汇支公司
16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黄河路营销服务部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6 1.5 联系方式 ......................................................................................................................................................6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柘城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柘城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丘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5.14
•【字号】商银保监复〔2020〕55号
•【施行日期】2020.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柘城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商银保监复〔2020〕55号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柘城支公司营业地址的请示》(天安豫商发〔2020〕6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柘城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未来大道北侧柘苑(写字楼)10楼1001铺。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2020年5月14日。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皓作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皓作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64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林刘立虹李莉【审理法官】赵林刘立虹李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皓作;赵夕君【当事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皓作赵夕君【当事人-个人】刘皓作赵夕君【当事人-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薄立鹏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郝朋利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薄立鹏郝朋利【代理律所】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被告】刘皓作;赵夕君【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赵夕君对案涉房产是否负有维修和维护的义务,赵夕君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建筑物合同约定第三人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赵夕君对案涉房产是否负有维修和维护的义务,赵夕君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上诉人与赵夕君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案涉房屋,赵夕君作为房屋出租方已经提醒上诉人玻璃已损坏有危险,上诉人方亦认可其应承担相应责任,且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房屋设施损坏致第三人损害由出租方进行赔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杨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杨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9.05【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48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劳动【审理法官】谢劳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杨金英;李贝贝;朱华飞【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杨金英李贝贝朱华飞【当事人-个人】杨金英李贝贝朱华飞【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大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大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大江【代理律所】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被告】杨金英;李贝贝;朱华飞【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按照护理人员两人计算护理费用超过被上诉人杨金英、李贝贝一审中诉讼请求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特别授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按照护理人员两人计算护理费用超过被上诉人杨金英、李贝贝一审中诉讼请求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民权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记录单中记载的是两人护理一审法院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为二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出被上诉人杨金英、李贝贝起诉请求的赔偿范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焦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焦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50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玮周克风张月梅【审理法官】郭玮周克风张月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焦国栋;朱现伟【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焦国栋朱现伟【当事人-个人】焦国栋朱现伟【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坡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东坡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张丙宇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东坡张丙宇【代理律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被告】焦国栋;朱现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侵权免责事由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华联合财险商丘支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造成焦国栋受伤及焦国栋所受伤害的各项赔偿数额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联合财险商丘支公司主张朱现伟肇事逃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有权根据保险免责条款拒赔商业三者险。
交通肇事逃逸虽然是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只有在中华联合财险商丘支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相应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后,该免责条款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5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文超许长峰李念武【审理法官】闫文超许长峰李念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晗;虞城县芒种桥乡第一初级中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晗虞城县芒种桥乡第一初级中学【当事人-个人】陈晗【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虞城县芒种桥乡第一初级中学【代理律师/律所】梁晓燕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何纪春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晓燕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何纪春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晓燕何纪春【代理律所】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被告】陈晗;虞城县芒种桥乡第一初级中学【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免除联合财险商丘公司保险责任情形的问题。
一是作为教育机构的虞城县芒种桥乡第一初级中学,承担着教书育人职责,属于公益性质的机构,其作出的保险事故发生事实的证明及陈述可信度较高;二是联合财险商丘公司主张事故原因不能查清,但是,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经尽职调查后事故原因仍然不明的事实存在;三是投保单中虽然有“要求被保险人需在48小时内报案,对于因超时报案造成事故原因无法认定时不予赔付”的约定,但是本案陈晗摔伤在学校集体生活期间,显然不属于事故原因无法认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法定代理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马宁任职资格的批复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马宁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丘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16
•【字号】商银保监复〔2020〕175号
•【施行日期】202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马宁任职资格的批复
商银保监复〔2020〕175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关于审查马宁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商太保寿〔2020〕10号)收悉。
经审查,马宁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12月16日。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黄普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黄普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48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凯王久芳陈翠丽【审理法官】刘凯王久芳陈翠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黄普荣;许玉梅;张顺增;来聘于;亳州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黄普荣许玉梅张顺增来聘于亳州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普荣许玉梅张顺增来聘于【当事人-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亳州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锐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锐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锐【代理律所】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黄普荣;许玉梅;张顺增;来聘于;亳州市通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垫付款30000元,来聘于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向受害方支付垫付款,且其也并未持有收条的原件,故一审认定来聘于支付的垫付款错误。
一、关于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上诉人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天安财险亳州公司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虽有投保人亳州通顺物流盖章但该声明签章处未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员签字落款日期为空白无法确定亳州通顺物流接受该保险合同的具体人员及日期。
天安财险亳州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投保人亳州通顺物流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告知义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陈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陈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1【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05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宇鹰【审理法官】陆宇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徐卫华;陈昂【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徐卫华陈昂【当事人-个人】徐卫华陈昂【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晖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匡银芬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晖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匡银芬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晖匡银芬【代理律所】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被告】徐卫华;陈昂【本院观点】对于徐卫华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所构成的伤残等级,接受鉴定的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参照了病史资料及影像资料,结合伤者的症状及检查体征,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徐卫华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所构成的伤残等级,接受鉴定的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具有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参照了病史资料及影像资料,结合伤者的症状及检查体征,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
从鉴定机构接受鉴定的方式及鉴定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
故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另,对于徐卫华的误工费,本案鉴定意见中明确载明,建议徐卫华休养时间为120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东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东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1【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39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学朋【审理法官】张学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东亮;陈文星【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王东亮陈文星【当事人-个人】王东亮陈文星【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晨曦【代理律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被告】王东亮;陈文星【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对营运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营运损失属于免赔事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免责事由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对营运损失应否赔偿的问题,营运损失属于免赔事项。
上诉人提交的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其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对相关免责条款没有作出特别提示处理,其保险单虽有陈文星的签名,也不足以说明已对陈文星作出解释说明;保险单上没有载明免责条款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审认定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王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睢县人民法院(2022)豫142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王东亮财产损失费12450元”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王东亮财产损失费10440元;三、驳回王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丘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9.10
•【字号】商银保监复〔2020〕112号
•【施行日期】2020.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商丘中心支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商银保监复〔2020〕112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职场地址的请示》(大地财保豫商发〔2020〕53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柘城营销服务部经营场所地址变更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上海北路东侧上海公馆第11号楼111号-112号商铺1-2层。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2020年9月10日。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陈青集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陈青集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丘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25
•【字号】商银保监复〔2019〕118号
•【施行日期】2019.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柘城支公司陈青集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商银保监复〔2019〕11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陈青集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请示》(商人保财险发〔2019〕60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陈青集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变更为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陈青集镇西街邮政储蓄银行对面路北。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2019年12月25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城关营销服务部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城关营销服务部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城关营销服务部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城关营销服务部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产品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丘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01
•【字号】商银保监复〔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商丘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商银保监复〔2021〕17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申请营业地址变更的请示》(国寿财险豫发〔2021〕32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变更为: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与归德路交叉口西南角应天国际广场一楼营业大厅和三至五楼。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
宜,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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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柘城支公司
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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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0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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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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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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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企业资质(0)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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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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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税务信息(0)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4.5 行政处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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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股权出资(0)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3 动产抵押(0)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柘城县工业大道与学府大道西100米路北
营业期限: 2017-09-20 至 /
营业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 ***********
二、招投标分析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柘城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24MA44E1277E
工商注册号: 411424000044661
组织机构代码:
MA44E1277
法定代表人: 张庆伟
成立日期:
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