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贯彻实施与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1
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
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环境污染是指各种有害物质或能量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其严重程度不仅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也对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了严格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我国实行了一系列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因素,分别进行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其次,对于违法建设、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也都有相应的处罚标准,包括罚款、拘留、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此外,对于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如非法排放重金属、有毒化学物质等严重污染行为,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的刑事处罚标准。
根据污染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
除了罚款和刑事处罚外,我国还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了其他形式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整顿、停止使用污染设备等。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对于违法者来说是一种严厉的惩罚,也起到了警示和震慑的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环境的整体利益。
在实施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的过程中,我国也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了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检查,建立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的来说,环境污染罪处罚标准的实施,为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处罚标准,有效地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也提醒着每个人都要自觉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能够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罚则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及罚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类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常用的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相关的罚则。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政府制定的旨在减少大气污染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各种污染源的限制排放标准,包括工业企业、交通工具、建筑工地等。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对于超标排放的严重污染企业将面临的罚则,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二、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水体污染问题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各类水污染源的排放标准,包括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城市污水等。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的罚则,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了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这一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将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妥善处置。
同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规定了对于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的罚则,如罚款、设立监管措施等。
四、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是中国政府为了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根据该法,各地的污染排放单位需要向政府支付环境保护税。
而这个税的数额将根据单位的排放量和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而定。
对于拒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单位,将面临罚款、关闭等严厉的处罚。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澳大利亚政府为了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对于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
违反该法律规定的单位将面临罚款、刑事责任等。
六、美国清洁空气法案美国清洁空气法案是为了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而通过的重要法案。
该法规定了对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对于不同行业和污染物有不同的限制要求。
而违反该法律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七、欧盟废弃电子器械指令欧盟废弃电子器械指令旨在规范处理废弃电子产品的程序,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附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
2023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考试题库附答案精选历年全考点单选题1.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来源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A有污染源的个体经营户B有污染源的单位C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解析:《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八条规定,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参考答案:(D)2、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的主体是来源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A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C乡级人民政府D国务院解析:《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参考答案:(八)3、()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来源于《行政处罚法》A地方政府规章B规章C国务院部门规章D地方性法规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参考答案:(C)4、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的意见。
来源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A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B电器电子产品研发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C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D电器电子产品研发企业、销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解析: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参考答案:(C)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
来源于《地下水管理条例》A水行政B自然资源C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D生态环境解析:《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精品文档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1 / 6精品文档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免费论文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排污许可管理主要执法事项目录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下是对一些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的概述。
大气污染
汽车尾气排放
- 超出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罚款1000元至5000元,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更换排气设施。
- 超出排放标准的重型汽车:罚款5000元至2万元,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更换排气设施。
- 强制拆除超标排放的汽车排气设施。
工业排放
- 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根据排放超标程度,罚款最低10万元起。
- 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罚款100万元以上,并且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
工业废水排放
- 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罚款最低10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 严重超出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罚款100万元以上,并且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农药和化学品污染
- 超出排放标准的农业企业:罚款1000元至1万元,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 超出排放标准的化学品企业:罚款最低10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限期整改。
固体废物污染
非法倾倒
-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罚款最低5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清理和修复污染地点。
无害化处理
- 未按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的企业:罚款最低5万元起,并且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请注意,以上处罚标准仅供参考。
实际处罚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并由有关环保部门进行决定和执行。
> 注意:本文档提供的信息仅为概述,具体处罚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建议始终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以获取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文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 1 -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 2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水污染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违法行为1、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2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
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住手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力兀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5、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
7、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排污暗管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管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管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8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行为。
9、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者将含有汞、镉、碑、铭、富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者直接埋入地下的行为。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贯彻实施与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贯彻实施与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作者:编委会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社2007年11月出版册数规格:全二卷16开精装定价:¥598元优惠价:¥280元详细目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篇环境法总论第一章环境与环境法的制定体系第二章环境法源论第三章环境法之基本原则第四章环境法律制度第五章国家之环境保护义务第六章以人民为规范对象之基本措施第七章人民之一般环境保护义务第八章现今环境法规之法律救济途径第二篇环境法的新发展第一章中国政府环境管制改革的缘由第二章我国政府宏观环境管理职能第三章以强制许可为基础的环境管制第四章以经济刺激为基础的环境管制第五章以自愿为基础的环境管制第六章污染处理市场化、产业化下的环境管制第七章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第八章环境管制中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制与互动第九章公民环境权的实质及其实现途径第十章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第十一章公众环境参与权的实现第十二章环境公益诉讼权的实现第三篇环境标准与环境执法第一章环境标准第二章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规定第三章防治海洋污染损害和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第四章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有毒有害物污染的法律规定第五章土地、水和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六章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七章野生动物和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章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九章环境行政责任第十章环境行政复议第十一章环境行政诉讼第十二章环境民事责任第十三章环境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国际环境保护第四篇环境行政处罚第一章环境违法行为第二章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第三章环境行政处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四章环境行政处罚的功能第五章环境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第六章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第七章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第八章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第九章环境行政处罚期间及其计算第十章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环境行政处罚主体第十二章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第十三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四章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第十五章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第十六章环境行政处罚的审核第十七章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八章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第十九章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二十章环境行政处罚救济第二十一章环境行政应诉第二十二章环境行政处罚赔偿第五篇环境行政执法依据第一章综合性环境法律法规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固体废物管理第五章海洋环境管理第六章噪声污染管理第七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八章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第九章排污申报管理第十章排污收费第十一章化学品环境管理第十二章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第十三章自然保护区管理第十四章污染事故报告第十五章环境监理第十六章环境行政处罚第十七章环境法规解释第十八章刑法和民法第十九章行政执法程序第六篇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评析第一章破坏生态环境案第二章非法捕杀、贩卖野生动物案第三章重大污染事故案第四章环境行政复议案第五章环境处罚执行案第六章环境行政诉讼案第七章环境行政调解案第八章环境民事诉讼案第九章入境环境污染处理案。
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以及处罚措施
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
备注
1、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事的行为。
3、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转移固废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2年7月7日国家环保局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
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详解引言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将详细解析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以便企业和个人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1. 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最新环保法规,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将进一步提高。
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并可能被责令停产整顿;- 个人或非法机构排放污染物,将面临罚款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隐瞒、篡改或销毁排放数据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更严重的罚款和刑事责任。
2. 废物处理与回收为促进废物的合理处理与回收利用,最新环保法规对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处罚标准如下:- 未按规定进行废物分类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罚款并可能被责令整改;- 违规倾倒或非法转移废物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较高额度的罚款和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废物回收利用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和可能被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3. 自然资源保护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育,最新环保法规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也进行了加强。
相关处罚标准如下:- 未经许可擅自开采自然资源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罚款和可能被责令停产整顿;- 违规占用耕地或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较高额度的罚款和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将面临罚款和可能被强制停工整改。
4. 环境监测与报告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新环保法规对环境监测与报告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相关处罚标准如下:- 故意篡改或销毁环境监测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较高额度的罚款和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编制和提交的企业,将面临罚款和可能被责令停产整顿;- 拒不配合环境监测工作或提供虚假监测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罚款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2023年最新环保法规的处罚标准对污染物排放、废物处理与回收、自然资源保护以及环境监测与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环境的污染执法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处罚法律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 法定行政机关( 二)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2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3 、《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4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5 、《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6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7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 行政许可( 11 项)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2)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2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超过5 年的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3 、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4 、排污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5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的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7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8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9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审批、登记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10 、在水体进行放射性试验的审批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十四条11 、进入主管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 行政处罚( 42 项)1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2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三条3 、建设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建设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4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5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6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 个月,建设单位逾期末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试生产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7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8 、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9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10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11 、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12 、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13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14 、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15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关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16 、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以及超出《排放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17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18 、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19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20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21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2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23 、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拒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24 、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25 、违反环保规定转让设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2)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26 、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二条27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8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29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30 、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31 、违反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规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2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33 、将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34 、超标准排放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5 、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36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7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38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39 、未经许可或不按照许可的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40 、运输原油、化学药剂泄漏、溢流,造成污染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41 、随意排放、倾倒含油岩屑、泥浆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42 、落地油、污油没有在规定时间清除或掩埋、焚烧落地油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 行政强制( 1 项)危险废物处置的行政指定代执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2) 《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四)行政征收(2 项)1 、排污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2 、超标准排污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五)行政调解( 1 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行政调解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2)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2008年3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建设兵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军环办:目前,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已进入全面普查阶段。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及时了解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定时向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的时间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工作会议的要求,根据全面普查阶段确定的工作内容,分时段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具体上报时间为:2008年4月5日前上报《普查表数据填写及审核工作进度表》(附件一);2008年5月5日前上报《普查表数据填写及审核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二);2008年6月5日前上报《普查数据审核、录入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三);二、报告的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在分时段填报普查工作信息报告表的同时,可以进一步提交文字报告。
主要报告各时段全省工作进展及具体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并应动态报告省本级和全省经费落实情况。
三、报告的要求报告表填写要具体明确;文字报告内容要符合实际情况,简明扼要。
每次报告只需上报当前工作进展,上一次已报告的工作不必重复。
上报时间应按要求,不应拖延。
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
环保检查清单及常用处罚法律条款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环保检查清单一、建设项目审批验收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项目.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二、水污染防治设施管理要求:1. 规范管网、四水分离.企业生产废水(包括地面、设备冲洗水,拖把等洗涤水)、生活污水、雨水、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按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用明沟、明渠、明管进行收集,有条件或有要求的架空铺设污水管网,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包括应急闸(阀)等.2. 规范设施、达标排放.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道介质及流向标识化、各设备或水池名称功能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写明主要功能简介),现场张贴或悬挂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设施(处理工艺流程)图(并标注投资、设计规模能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禁止使用软管、暗管、超越管等,各主要阀门、开关标明“常闭”或“常开”,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对设施进行维护和运行管理,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各个环节及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一类污染物单独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氮磷废水回用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回用水管道去向明确,安装计量装置.关键环节设备或易损环节设备做到一用一备.废水处理设施应有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台账资料(写明运行时间、加入药剂量、污染因子监测结果等数据).3. 规范排口、监管到位.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口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便于日常管理和维护.采样井:深度要低于排放口底部30cm以上,便于沉积排放水;应急闸(阀):建在采样井与外排口交接处.标识牌: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设置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间歇性排放的须标明排放时间.对生产废水中含有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有汞、铬、铅、镉、砷、镍、银等13个),必须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单独排放(设置车间排放口)、单独计量.4. 规范监控、监测有效.按要求需配套自动监控设施的,要设置监控站房,配备空调、UPS、供电等设施,取样管路要明管,确保废水流量计、在线监测设备、IC卡总量设备等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施,禁止改动相关参数、数据、程序,或违反技术规范,采取更换、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常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2、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第六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三、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管理要求:1. 加强源头管控.避免生产和使用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和物质.逐步淘汰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印刷、家具、人造板、机械设备、电子、涂装等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剂等挥发性物质的行业或企业,应积极推行水性化替代工艺,从源头上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2. 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保持正常运行.在物料贮运、装卸、投料、输送、混合、反应、出料、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做到“能收尽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的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液体喷淋处理的,必须保证液体充足、药剂添加及时、确保喷淋液PH值在的正常范围(酸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应呈碱性,碱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一般应呈酸性);焚烧设施确保焚烧温度等参数在正常工况范围;活性炭处理的,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记录齐全,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作为危险废物加强管理:规范贮存、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有废气产生,但在原环评中废气治理设施无具体要求的,应根据大气法一百零八条相应要求,自行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同时报备、验收.3. 防止泄漏,监控有效.石化、化工等有有机废气产生的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使用或排放的企业,建议按安全部门要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治因环境引起的安全事故.持续改善,减少无组织排放量.4. 排放口规范.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废气排放筒应符合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悬挂或张贴设施运行示意图,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落实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5. 在线监测.安装VOCs在线监控的企业,要加强与设备厂商、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等台帐资料.常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固危废管理规范要求: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当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1. 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包装容器,相关危险废物标识设置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达到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标准,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如:落实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防晒四防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2. 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按要求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月度报表,申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确保网上申报数据与日常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记录台账一致.若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对及时变更申报.3. 危险废物处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4.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按国家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5. 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必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签订相关转移处置协议或合同;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规范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保转移联单填写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常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制订落实环保规章制度.制定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部门责任分工,明确管控要求和措施,具体到设施设备操作手册.2、应急预案编制.按要求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环保局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演练记录,并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完善.3、业务培训情况.企业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培训内容包括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污染防治技术;污水操作人员、核辐射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须取得上岗证.常用法律法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六、排污许可证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需按要求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记录.常用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备注:划线部分为检查中常见问题.。
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
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标准。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以期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和落实。
一、大气污染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1. 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工业企业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若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该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第一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2)在1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同时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3)在停产整顿期满后,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许可证;(4)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罚款,并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许可证。
2. 机动车尾气治理不达标汽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另一主要来源,为了防止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治理标准和处罚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该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未按照规定进行尾气治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2)在一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未按照规定进行尾气治理的,可以责令停用机动车,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水污染方面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1. 工业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工业废水是水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工业企业的非法排放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该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非法排放废水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2)在1年内连续3次或者累计6次非法排放废水的,同时责令停产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罚款,并吊销有关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许可证。
2. 违法排放农村污水农村污水排放是水环境污染的重要问题,严重影响着农田和水源的安全。
环境污染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只要污染了环境并因此导致他人损害的,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其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标准,以及排污者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错。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环境污染侵权,要追究排污者的侵权责任,须首先证明排污者存在着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
但此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侵权已经不再要求证明排污者存在“违法排污”的主观过错。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对于环境污染侵权采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排污者的排污行为只要污染了环境并因此导致他人损害的,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而无论其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标准,以及排污者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
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只要受害人的证据能达到这一较低的证明标准(排污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可),而侵权人又不能证据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可推定排污者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者除了要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与处罚规范
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与处罚规范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与处罚成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执法行为,保证监督与处罚的公正与有效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范与法律。
本文将以我国的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与处罚规范为例,探讨其内容和应用。
一、环境保护执法监督规范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是确保环境保护执法活动公正、合法、高效的关键环节。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监督规范。
首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确保执法人员行为合规。
其次,公众参与也是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倾听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执法机关还应完善监察机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监察评估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与评价。
二、环境保护处罚规范环境保护执法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是落实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要手段。
我国环境保护处罚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分类,从而便于执法机关进行准确的处罚。
其次,制定了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证照等处罚措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与执行。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环境保护专项执法队伍,加强了环境执法的专业性与高效性。
三、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与处罚规范的意义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与处罚规范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的执法行为有利于减少执法不公、执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其次,规范的处罚手段可以起到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规范的监督制度可以强化执法机关的自律性,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四、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与处罚规范的局限性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与处罚规范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执法机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贪污腐败等行为,影响了监督与处罚的公正性。
其次,环境违法行为瞒天过海、隐蔽性强,执法机关在一些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存在困难,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总之,环境保护执法监督与处罚规范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法的违法行为与处罚
环境污染法的违法行为与处罚环境保护是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而环境污染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之一,在维护环境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忽视和不遵守,环境污染问题依然存在并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对于环境污染法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是确保环境保护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一、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与处罚大气污染是环境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源头是工业生产和机动车尾气排放。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环境污染法规定了一系列限制和要求。
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例如:1. 超标排放废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于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废气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2. 无证排放废气:未获得环保部门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擅自排放废气也将受到处罚,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3. 虚假报告数据:对于企业或个人提供虚假的废气排放数据以逃避监管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严厉打击,可处以罚款并要求整改。
二、水污染违法行为与处罚水污染是另一个重要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农业非点源污染以及生活污水等。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环境污染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和限制措施。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例如:1. 非法排放废水:企业或个人擅自排放废水将受到处罚,处罚方式包括罚款、关停或限期整改等。
2. 违法建设排水管道:没有获得相关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擅自建设排水管道将受到处罚,各地的具体处罚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
3. 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于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或个人,相关部门将采取罚款、刑事责任追究等措施进行处罚。
三、土壤污染违法行为与处罚土壤污染是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来源包括工业废弃物、农业化肥和农药等。
为了保护土壤资源和生态环境,环境污染法规定了对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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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贯彻实施与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作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环境出版社2007年11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四卷16开精装
定价:¥998元优惠价:¥450元
详细目录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第一篇环境法总论
第一章环境与环境法的制定体系
第二章环境法源论
第三章环境法之基本原则
第四章环境法律制度
第五章国家之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章以人民为规范对象之基本措施
第七章人民之一般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章现今环境法规之法律救济途径
第二篇环境法的新发展
第一章中国政府环境管制改革的缘由
第二章我国政府宏观环境管理职能
第三章以强制许可为基础的环境管制
第四章以经济刺激为基础的环境管制
第五章以自愿为基础的环境管制
第六章污染处理市场化、产业化下的环境管制
第七章政府环境法律责任
第八章环境管制中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制与互动
第九章公民环境权的实质及其实现途径
第十章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
第十一章公众环境参与权的实现
第十二章环境公益诉讼权的实现
第三篇环境标准与环境执法
第一章环境标准
第二章防治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三章防治海洋污染损害和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防治固体废物污染和其他有毒有害物污染的法律规定第五章土地、水和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六章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野生动物和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九章环境行政责任
第十章环境行政复议
第十一章环境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环境民事责任
第十三章环境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国际环境保护
第四篇环境行政处罚
第一章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第三章环境行政处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四章环境行政处罚的功能
第五章环境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第六章环境行政处罚证据
第七章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第八章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第九章环境行政处罚期间及其计算
第十章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环境行政处罚主体
第十二章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
第十三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四章环境行政处罚听证
第十五章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罚第十六章环境行政处罚的审核
第十七章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八章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
第十九章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章环境行政处罚救济
第二十一章环境行政应诉
第二十二章环境行政处罚赔偿
第五篇环境行政执法依据
第一章综合性环境法律法规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固体废物管理
第五章海洋环境管理
第六章噪声污染管理
第七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八章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
第九章排污申报管理
第十章排污收费
第十一章化学品环境管理
第十二章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
第十三章自然保护区管理
第十四章污染事故报告
第十五章环境监理
第十六章环境行政处罚
第十七章环境法规解释
第十八章刑法和民法
第十九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篇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第一章破坏生态环境案
第二章非法捕杀、贩卖野生动物案第三章重大污染事故案
第四章环境行政复议案
第五章环境处罚执行案
第六章环境行政诉讼案
第七章环境行政调解案
第八章环境民事诉讼案
第九章入境环境污染处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