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合集下载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LT—2——3——4—目录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5)工业园区普查技术规定 (17)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0)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 (2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29)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 (41)—5—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1号)执行。

一、目的明确工业源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指导工业源普查报表填报和普查工作实施。

二、对象与范围工业源普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普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0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即行业大类代码为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或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5—按照在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所在区域普查。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或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纳入普查范围;处于调试阶段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普查范围;调试阶段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普查范围。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应用分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应用分析

区域治理OVERVIEW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应用分析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沈丽冉摘要: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本文介绍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背景,论述了普查的目的与意义,分析了污染源普查数据分析和成果开发的重要性,提出了污染源普查数据分析和成果深度开发利用思路。

对于支撑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污染源普查;环境管理;成果应用;环境统计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4-0061-0002《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1]规定,污染源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间节点为2007年12月31日。

通过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功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各类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完善了环境统计平台,为污染源管理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数据支撑[2]。

但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调整,与10年前相比,各类污染源数量、结构、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3]。

2016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4]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年份为2017年。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坚持需求导向,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由单一总量控制向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转变,聚焦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摸清了生态环境家底,理清了环境质量现状,为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进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为调查对象。

重点调查辖区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包括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结构占比及地区分布,不同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以及治理设施水平,目的在于形成一整套完善的重点污染源档案,健全污染源信息管理和环境统计平台,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从而实现污染源动态监管,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3—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目录一、总说明 (8)二、普查表目录 (12)三、普查表式 (15)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5)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7)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8)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9)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1)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6)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0)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2)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43)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4)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5)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7)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8)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9)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51)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2)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3)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4)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5)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7)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9)—5—重点区域生活源社区(行政村)燃煤使用情况 (60)行政村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61)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 (62)入河(海)排污口情况 (64)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数据 (65)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 (66)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 (68)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69)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数据 (70)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基本情况 (71)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运行情况 (72)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情况 (7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运行情况 (75)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废水监测数据 (77)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数据 (78)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污染物排放量 (79)储油库油气回收情况 (81)加油站油气回收情况 (82)油品运输企业油气回收情况 (83)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 (84)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情况 (86)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 (88)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 (89)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 (91)城市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3)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 (94)机动车保有量 (95)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97)农业机械拥有量 (98)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 (100)机动渔船拥有量 (101)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 (102)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情况 (103)四、指标解释 (104)五、附录 (170)—6—(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170)(二)统计用区划代码 (170)(三)河流名称与代码 (170)(四)工业行业污染核算用主要产品、原料、生产工艺分类目录 (170)(五)指标解释通用代码表 (171)(六)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175)(七)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方案 (184)—7—一、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本普查制度。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精品文档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1 / 6精品文档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免费论文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2007年10月9日第508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7年10月9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第五章数据发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第六章表彰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工业污染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工业污染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工业污染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号:G101-1表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2017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02.单位详细名称及曾用名单位详细名称:曾用名:03.行业类别行业名称1:行业代码1:□□□□行业名称2:行业代码2:□□□□行业名称3:行业代码3:□□□□04.单位所在地及区划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市、州、盟) ____________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区划代码□□□□□□□□□□□□05.企业地理坐标经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秒纬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秒06.企业规模□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07.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8.开业(成立)时间□□□□年□□月09.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号码:10.登记注册类型□□□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110 国有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 中外合资经营120 集体160 股份有限公司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 中外合作经营130 股份合作171 私营独资230 港、澳、台商独资330 外资企业141 国有联营172 私营合伙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2 集体联营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90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390 其他外商投资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49 其他联营190 其他151 国有独资公司11.受纳水体受纳水体名称:受纳水体代码:12.是否发放新版排污许可证□ 1 是 2 否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13.企业运行状态□ 1 运行 2 全年停产14.正常生产时间___________小时15.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___________千元16.产生工业废水□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2表17.有锅炉/燃气轮机□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1表18.有工业炉窑□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2表19.有炼焦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3表20.有烧结/球团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4表21.有炼铁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5表续表22.有炼钢工序□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6表23.有熟料生产□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7表24.是否为石化企业□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3-8、G103-9表25.有有机液体储罐/装载□ 1 是 2 否注:指标解释中所列行业工业企业必填;选“1”的,须填报G103-10表26.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 1 是 2 否注:指标解释中所列行业工业企业必填;选“1”的,须填报G103-11表27.有工业固体物料堆存□ 1 是 2 否注:仅限堆存指标解释中所列固体物料工业企业选择;选“1”的,须填报G103-12表28.有其他生产废气□ 1 是 2 否注:所有企业,有上述指标17-27项涉及的设备及工艺以外的环节有生产工艺废气产生的,选“1”的,须填报G103-13表2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 是 2 否注: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选“1”的,须填报G104-1表30.危险废物□ 1 是 2 否注:有危险体废物产生或处理利用的,选“1”的,须填报G104-2表31.涉及稀土等15类矿产□ 1 是 2 否注:选“1”的,须填报G107表32.备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本表由辖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82号)和《X省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发〔X〕10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普查意义:污染源普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的重大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政府的一项工作职责。

开展污染源普查是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必然要求,是改善环境质量、管控环境风险的客观需求,也是完善环境统计,夯实各项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普查总体思路以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源解析结果、断面超标因子和质量标准筛选普查主要污染物;根据影响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确定要调查的污染源;摸清主要污染物和污染源分布的基本信息,核定排放量,建立排放清单;为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环境质量—污染物关联响应关系提供数据支撑。

三、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四、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X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一)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41个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全市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三)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33号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的公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生态环境部统计局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8日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8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

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总体情况(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

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40万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3497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43.98万吨,氨氮96.34万吨,总氮304.14万吨,总磷31.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82.54吨。

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通用课件

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通用课件
生活源普查
针对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染源进行普查,如生 活污水、生活垃圾等。
农业源普查
针对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污染源进行普查,如 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
针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 治理设施进行普查。
普查范围界定
01
02
03
地域范围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确定 各地区的普查范围。
行业范围
预防事故发生
普查清查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常见事故的 预防和处理方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数据保密要求
严格控制普查清查数据的传播范围
01
普查清查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
人员。
加强对普查清查数据的存储和管理
02
普查清查数据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数据中心,并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如加密、备份等,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了更 好地保护环境,国家决定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以 摸清我国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环境治理和保护 提供数据支持。
普查清查工作的意义
了解污染源情况
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通过普查清查工作,可以全面了解我 国各类污染源的数量、分布和排放情 况,为后续的环境治理提供数据支持 。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污染 源分布情况,确定各行业 的普查范围。
排污口范围
根据排放标准和排污口规 范化管理要求,确定各排 污口的普查范围。
普查方法选择
现场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现场监测 等方式获取污染源数据。
统计调查
利用统计年鉴、行业报告 等资料,整理和分析污染 源数据。
遥感监测
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大 范围、大面积的污染源状 况。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附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普查小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普查员及编号审核人及编号填表时间审核时间2018年月日2018年月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填报说明一、填表说明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

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二、指标解释【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生产地址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

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01020304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一、核查区域与抽样数量(一)选取核查区域国家级核查:结合管理需要选取核查区域,采用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专家核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核查。

省级核查:覆盖所有地级市,每个地级市随机选取2个县(市、区)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

地市级核查:覆盖所有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选取2个乡镇(街道)作为核查区域开展核查。

(二)确定抽样数量1.工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工业污染源总数小于500家的,随机抽取25家(不足25家的全部抽样);500家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0家)。

抽取的工业污染源原则上应覆盖核查区域内的主要行业类型和不同企业规模。

2.生活污染源核查区域内生活源锅炉总数小于60台的,随机抽取3台(不足3台的全部抽样);60台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台)。

核查区域内入河(海)排污口总数小于60个的,随机抽取3个(不足3个的全部抽样);60个以上的,按5%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个)。

3.农业污染源核查区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总数小于30家的,随机抽取3家(不足3家的全部抽样);3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10家)。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核查区域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总数小于10家的,随机抽取1家;10家以上的,按10%的比例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不超过5家)。

核查区域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分别抽取1〜2家。

二、核查技术要点(一)前期准备工作通过查阅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对省、市、县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办公室)等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落实情况,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编制情况,经费预算编报与落实保障情况,以及普查工作动员部署情况等进行核查,对前期准备工作质量开展定性评估。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通过查阅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记录、考试记录、证件发放记录,结合电话或现场访谈,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培训情况进行核查,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培训、选聘及管理质量开展定性评估。

0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总体介绍

0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总体介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表制度总体介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2018年8月14日汇报提纲一、普查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二、报表制度设计原则与思路三、报表制度框架与主要内容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普查目标•《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普查工作目标包括:–(1)摸清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2)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3)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4)服务管理和决策需求调查对象和范围类别性质调查对象和范围1工业源(园区)固定源41个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8个行业15类矿产资源放射性污染源2农业源固定源规模畜禽养殖场非固定源非规模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业、种植业3生活源固定源生活源锅炉、入河(海)排污口非固定源城乡居民生活能源消费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固定源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5移动源固定源储油库、加油站、油品运输企业非固定源机动车、飞机、轮船(含机动渔船)、铁路内燃机、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普查内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伴生放射性矿工业源COD、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SO 2、NO X 、颗粒物、VOCs、NH 3、汞、镉、铅、铬、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情况农业源总氮、总磷、氨氮、CODNH 3、VOCs 秸秆、地膜-生活源COD、氨氮、总氮、总磷、BOD 5、动植物油颗粒物、SO 2、NO X 、VOCs--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COD、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BOD 5、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颗粒物、SO 2、NO X 、汞、镉、铅、铬、砷污泥、残渣、飞灰-移动源-、颗粒物、SO 2、NO X 、VOCs--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普查污染物普查污染物指标(水)编号指标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废水指标COD√√√√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BOD5√√动植物油√√普查污染物指标(气)编号指标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废气指标SO2、√√√√NOX、√√√√颗粒物√√√√VOCs√√√√NH3√√汞、镉、铅、铬、砷√√固废指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其他放射性污染√普查技术路线类别性质调查对象和范围1工业源固定源41个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8个行业15类矿产资源放射性污染源数据共享现场排查发表调查/监测多法核定2农业源固定源规模畜禽养殖场数据共享现场排查发表调查多法核定分散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业、种植业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抽样多法核定3生活源固定源生活源锅炉入河(海)排污口数据共享现场排查发表调查调查监测排放系数多法核定分散源城镇居民、第三产业(服务业)-区域调查抽样调查现场排查多法核定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固定源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数据共享发表调查/抽样多法核定5移动源移动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数据共享数据共享现场排查排放系数废气污染源调查思路废水污染源调查思路汇报提纲一、普查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二、报表制度总体设计思路三、报表制度框架与内容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编制原则•衔接需求原则:落实普查方案要求,根据普查方案目标、内容和技术路线设计报表制度框架•分类原则:五大类源分别设计,每类源按照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产排污核算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四个方面组织报表和指标体系•满足产排污核算要求:遴选查得清、可统计、可核证的指标•数据共享原则:能够通过部门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不再设置报表,减少调查负担•依规设计原则: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要求,规范报表格式内容意见处理情况意见来源意见总数成员单位51条司局45条省级326条试点地区605条合计1027条收集汇总意见1027条,无意见28条,采纳931条,采纳率93.4%汇报提纲一、普查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二、报表制度总体设计思路三、报表制度框架与内容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报表和指标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25张表934指标7张表211指标8张表173指标10张表266指标10张表212指标合计60张表1796指标分源报表数量基层表综合表小计工业源2525农业源257生活源628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010移动源3710合计461460报表报送编号报送单位报表数量1县级农业部门32县级畜牧部门13县级渔业部门14直辖市和地级市普查领导小组组织6其中:本级公安交管部门1本级农机管理部门2本级渔业管理部门1本级住建部门25直辖市或地级市普查机构填报3合计14抽样调查表生活源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S106表不需要地方做的事情•农村居民生活能源使用调查•铁路、飞机、船舶活动水平调查和污染核算•各类产排污系数MMSI号IMO号时间纬度经度航迹向对地速度船首向航行状态mmsi imo time lat lon cog sog headingnav_status413364020N/A 20130102_0230.92225128.663227012.82910…………………………………………国家层面协调部委数据共享AIS动态数据调查表样表报表调查内容填报对象G101表企业基本情况,产品、生产工艺,原料和能源使用情况所有工业源G102表用水、废水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有废水及废水污染物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G103表(一般通用表、重点行业专表)废气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对钢铁/焦化、锅炉/火电、石化、挥发性有机物料使用/贮存的企业按行业设计行业专表,细化信息、精细核算有相应生产工艺/工序的工业源分别填报G104表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情况(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分别分类统计);固废处置、贮存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源G105表企业环境风险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情况有风险物质、风险工艺的企业G106表污染物产生、排放核算辅助表,废水、废气排放监测数据相应工业源G107表含伴生放射性矿产开采加工情况,含伴生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达到伴生放射性矿筛选标准的企业G108表园区环境管理、污染防控情况国家、省级园区管理机构工业源根据工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行业类别及生产工艺选填相应报表行业类型调查内容核算方法成果产出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产排污核算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行业类别、单位所在地及区划、企业地理坐标等生产能力、实际产量、原辅材料、能源使用量、原辅材料使用量等核算环节名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工艺名称、生产规模等污染治理工艺、各类污染物监测浓度等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污染源名录、污染源信息数据库、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核算方法工业源农业源类型表号表名填报单位/统计范围基层表N101-1表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信息普查表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填报N101-2表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及粪污处理情况普查表辖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填报综合表N201-1表县(区、市、旗)种植业基本情况普查表县级农业部门组织填报N201-2表县(区、市、旗)种植业播种、覆膜与机械收获面积普查表同上N201-3表县(区、市、旗)农作物秸秆利用情况普查表同上N202表县(区、市、旗)规模以下养殖户养殖量及粪污处理情况普查表县级畜牧部门组织填报N203表县(区、市、旗)水产养殖基本情况普查表县级渔业部门组织填报生活源类型表号表名填报单位/统计范围基层表S101表重点区域生活源社区(行政村)燃煤使用情况普查表重点区域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填报,统计范围为本社区或行政村范围S102表行政村生活污染普查表所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填报,统计范围为本行政村范围S103表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普查表拥有或实际使用锅炉的非工业企业单位填报S104表入河(海)排污口情况普查表市区、县城和镇区范围内所有入河(海)排污口,由县级或以上普查机构组织填报S105表入河(海)排污口水质监测表市区、县城和镇区范围内所有开展监测的入河(海)排污口,由县级或以上普查机构组织填报S106表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表抽样调查方案确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户,由抽样调查单位组织填报综合表S201表城市生活污染普查表直辖市和地级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填报,统计范围为全市行政范围S202表县域城镇生活污染基本信息表直辖市和地级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填报,统计范围为全县(市、旗)行政范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类型表号表名填报单位/统计范围基层表J101-1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填报J101-2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表同上J101-3表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表同上J102-1表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基本情况表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填报J102-2表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厂)运行情况表同上J103-1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基本情况表辖区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填报J103-2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运行情况表同上J104-1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废水监测表辖区内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填报J104-2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焚烧废气监测表同上J104-3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场)污染物排放量普查表同上移动源类型表号表名填报单位/统计范围污染物核算方法及产出基层表Y101表储油库油气回收情况调查表辖区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运营单位填报采用单位油品周转量排放系数法测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Y102表加油站油气回收情况调查表辖区内对外营业的加油站运营单位填报采用单位油品销售量排放系数法测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Y103表油品运输企业油气回收情况调查表辖区内油品运输企业填报采用单位油品运输量排放系数法测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综合表Y201-1表机动车保有量普查表地市公安交管部门填写采用单位保有量排放系数法测算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典型地区采用交通量算法进行校核Y201-2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表直辖市、地(区、市、州、盟)普查机构填报Y202-1表农业机械拥有量普查表地市农机管理部门填写采用单位功率排放系数法核算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量Y202-2表农业生产燃油消耗情况普查表同上Y202-3表机动渔船拥有量普查表地市渔业管理部门填写Y202-4表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表地市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填报Y203表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情况表同上核算加和并填报油品储运销污染物排放量汇报提纲一、普查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二、报表制度总体设计思路三、报表制度框架与内容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全国排查的污染源底数工业源740多万家、规模畜禽养殖场80多万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6万家加各地增补后的清查底册数量超过1000万家82%11%2%3%2%工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海)排污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类型总量工业和产业活动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源锅炉数量3336468272989135322353831拟纳入全面入户的调查对象•填报方式•填报主体报表填报调查对象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专业第三方)网页版支持网上在线填报和移动数据采集终端现场采集单机版支持离线采集电子表格支持离线采集和适时导入纸质填报适合综合报表填报培训总体安排•总体框架•工业源•总体:报表制度、技术规定和核算方法•重点行业:石化、化工、机械、电子、钢铁•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移动源•信息化:数据处理流程+软件系统•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解读•入户调查解读•几点要求–注意安全,不要去山区–注意课堂纪律,不要影响他人–认真学习,抓住机会–多思考,多提问谢谢!。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代码 标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 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已经正式核发排 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 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 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 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
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
• 内容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采选、 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开展放射性水平初测。 • 对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要登记园 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技术规定
2018年4月
参考文件
2018年3月20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印发, 明确了清查工作目的,原则和要求,对象、 范围和内容及组织实施。省普查办对此文进 行了转发,提出了我省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 用名。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 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运行、 停产或关闭状态。在运行的标记为“运 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 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 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 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按实际生产 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 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

二污普工作制度

二污普工作制度

二污普工作制度是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污染源状况,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污染治理措施,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工作。

以下是二污普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普查目的和意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为了系统地调查和了解我国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全面掌握污染源的数量、分布、性质、排放量和污染负荷等基本信息,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实施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等各类污染源。

普查范围覆盖全国所有行政区划,包括城市和农村地区。

三、普查内容和方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

普查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方法,通过现场调查、监测、统计和分析等方式进行。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普查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汇总和发布等阶段。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各级环境保护、工业、农业、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

五、普查时间和进度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自2018年开始,至2020年结束。

普查进度分为三个阶段:2018年至2019年为普查准备阶段,2020年为普查实施阶段,2021年为普查汇总和发布阶段。

六、普查数据管理和使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审核和上报普查数据。

普查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者迟报。

普查数据用于环境保护政策制定、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和执法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

七、普查经费保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普查经费包括普查员培训、普查工具购置、数据处理和分析、普查宣传等费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名录,并与上级分解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善上 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 • 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 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2、普查分区
行政边界和区划代码确认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选定 普查用底图
省级:确认市级边界和代码 市级:确认县级边界和代码 县级:确认街道、乡镇边界和代码
• 名录中代码为06/08/09/10/11/26/31/32 • 工业企业清查表中勾选识别指标的
• 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 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
• 取样检测: 固体样中铀、钍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0.3Bq/g
• 范围 • 要求
工业园区
•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精确至门牌 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象
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 单位
类别
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清查表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是 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 “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 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 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厂 址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地址。
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产业活动单位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 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 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 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污水处理厂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8月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表号:J101-1表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2017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02.单位详细名称03.运营单位名称04.法定代表人05.区划代码□□□□□□□□□□□□06.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市、州、盟) ____________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07.企业地理坐标经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___秒纬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___秒08.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号码:09.污水处理设施类型□1 城镇污水处理厂2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3 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4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10.建成时间□□□□年□□月11.污水处理方法(1)名称:代码:□□□□污水处理方法(2)名称:代码:□□□□污水处理方法(3)名称:代码:□□□□12.排水去向类型□13.排水进入环境的地理坐标经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___秒纬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___秒14.受纳水体名称:代码:15.是否安装在线监测(未安装不填)进口(多选)□□□□□□1 流量2 化学需氧量3 氨氮4 总氮5 总磷6 重金属出口(多选)□□□□□□1 流量2 化学需氧量3 氨氮4 总氮5 总磷6 重金属16.有无再生水处理工艺□ 1 有 2 无(选择“有”,须填报J101-2表第06-09项指标)17.污泥稳定化处理(自建) □ 1 有 2 无其中:污泥厌氧消化装置□ 1 有 2 无(选择“有”,须填报J101-2表第11、12指标)18.污泥稳定化处理方法□1 一级厌氧2 二级厌氧3 好氧消化4 堆肥5 其他19.厂区内是否有锅炉□ 1 有 2 无(选择“有”,须按照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S103表填报锅炉信息)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填报;2.排水去向类型为A、B、F、G、K中任何一种,须填写指标13和14,其他排水去向类型的不填指标13和14;3.再生水处理工艺指为满足再生水使用要求而建设的深度处理工艺,一般指在二级处理后再增加的处理工艺。

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课件

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技术规定课件

总结词
技术集成、综合治理
VS
详细描述
针对某工业园区废水治理的需求,该项目 采用了多种技术手段进行集成,包括生物 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等。通过综合 治理的方式,项目组成功地解决了园区内 的废水问题,实现了废水的达标排放,同 时也提高了园区的环境质量。
THANKS
感谢观看
提升国际形象
加强普查质量管理,可以提高 我国在国际环保领域的形象和
地位,增强国际话语权。
02
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体系
组织架构与职责
组织架构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 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技术组 和质量控制组。
职责划分
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管理,技 术组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组负责 质量监督与考核。
完整性审核 检查数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填报要 求。
准确性校验
通过对比历史数据、重复数据等方式, 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逻辑性审核
检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是否 存在矛盾或异常。
合规性校验
确保数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 技术规范的要求。
数据存储与备份
数据存储方式
选择稳定、安全的数据存储介质和方式,如数据库、硬盘、 云存储等。
03
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采集方法
01
02
03
04
现场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观察和测量, 获取污染源的详细信息。
档案资料收集
整理和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获 取历史和现状的污染源数据。
遥感监测
利用卫星或无人机遥感技术, 对区域内的污染源进行监测和
评估。
实验室检测
对特定污染物进行实验室检测 和分析,获取准确的数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15•【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15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问:什么是污染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什么?答: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问: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是什么?答: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问:污染源普查的内容是什么?答:不同的污染源,普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