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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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琼商务建[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商务建[2010]71号)各市县(区)商务局、公安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报废机动车监管,切实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再生利用,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好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重要性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决策,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报废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防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流向社会,是顺利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二、切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一)统筹规划,健全服务网络。

省级商务部门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建设,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增加改造投入,不断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实现节能降耗,减少资源浪费,防止二次污染。

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

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

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区(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自贸区(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

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各市县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

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

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三)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

对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拆分合并以及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地块,如容积率不大于2.0、高度不超过30米的,可不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报批。

其他情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调整按程序办理。

二、改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机制(四)全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用地。

优先保障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全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商品住宅项目除外)、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项目用地以及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招商项目用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湘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1日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政策机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国家所需和湖南所能结合起来,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供需对接、双向发力的原则,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产品供需对接四大行动,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全链条创新激发有效需求,大力促进重点领域先进设备加快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为用力打造“三个高地”、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8%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3%、62%。

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2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81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达到630万台。

到2025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15%以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琼府办[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2023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年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最新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机动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鼓励特定领域的老旧机动车提前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第六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三)具有与报废机动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起草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3.电子邮件:*********************.cn;4.传真:************;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商务部2019年5月31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海南省每年淘汰报废车1万余辆但回收的只有1000多辆

海南省每年淘汰报废车1万余辆但回收的只有1000多辆

--●海南省每年淘汰报废车1万余辆但回收的只有1000多辆海南省车辆管理系统数据显示,该省近年来每年淘汰报废的机动车都在1万辆以上,但进入有资质回收报废车的企业进行拆解的只有1000多辆。

2009~2013年,平均年回收率不到10%。

根据相关部署,2014年全国要淘汰600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

按照商务部相关规定,被淘汰的报废车必须送往具备拆解资质的企业按程序回收报废拆解,防止重新流入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和再次污染环境。

据了解,海南省报废车回收率不到10%,那么,90%的报废车去哪了?都卖给黄牛了?如何管好报废车?监管过程中还面临着哪些困难?政府有何新举措?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展开调查。

正规回收收不到?10月底全省淘汰1.53万辆,但回收没有明显增加,回收率不到10%,混凝土搅拌车8年要强制报废,从未收到一辆。

“2014年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基数不大,总共才6000辆,我们加大力度,也采取了各种办法,回收的报废车目前才2000辆。

”海南省商务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回收率勉强到1/3。

2014年国家给海南下达的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任务是两万辆。

上半年,海南省淘汰进度不快,到7月底淘汰4400辆,10月加大力度,淘汰数量剧增,10月底全省已淘汰1.53万辆。

“但最近我们回收的车辆并没有因此明显增加。

”回收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可能与配套政策还没有出台有关,“淘汰”只走车辆管理系统注销这一环节。

据了解,海南省目前只有两家具备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即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琼北,三亚嘉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责琼南片区,部分市县下设这两家的分公司。

“海口去年应淘汰报废汽车4370辆,实际回收才1300辆。

回收率真的很低。

”海南兴业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口已经是全省做得最好的地区,可是回收率依然只是接近1/3。

“混凝土搅拌车按规定8年要强制报废,但我们公司从未收到一辆。

”该回收公司一名技术人员向记者透露。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琼府办[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等分工的通知(琼府办[2014]7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及巡视员、副巡视员作如下分工:胡光辉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协助蒋定之省长工作,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协调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工作。

协助何西庆副省长分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分管省信访局、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穗办、省接待办、中国南海研究院。

联系中(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一处、组织人事处。

罗时祥副秘书长:协助陆俊华副省长工作。

协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海洋渔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应急办、省政府民航办、省红十字会、省发展控股公司工作。

联系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民航中南空管局海南分局。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七处、省应急办(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民航办。

符琼光副秘书长:协助何西庆副省长、陆志远省长助理、李富林省长助理工作。

主持省法制办全面工作。

协调省旅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台办、省地质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

联系驻琼部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侨联、省社科联、省台联、省残联、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六处。

分管厅机关普法教育和法制工作。

林涛副秘书长:协助谭力常务副省长工作。

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外事侨务办、省统计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管委会、省海防与口岸办、省政府金融办、省行政学院、省跨海工程办(省铁路办)、省粮食局、海南银行(筹)、省农信联社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琼府〔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琼府〔2016〕23号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已经六届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2月24日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为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着力整治我省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琼府〔2014〕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坚持严字当先,狠抓落实,强化追责,针对我省大气污染特点,突出防治重点,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监督检查,动员全民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确保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只能改善、不能下降。

(二)工作目标。

1.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Pm10、Pm2.5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控制在较低水平,海口、三亚、儋州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其他市县Pm10浓度稳定在2013年水平,争取略有下降。

2.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基本形成“各市县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工作机制,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顺利完成。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保障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区(港)]产业项目落地,推进自贸区(港)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自贸区(港)建设提供有力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提出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产业项目空间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本意见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项目。

商品住宅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强化规划引领,提升规划管控的科学性灵活性(一)优化产业空间规划和布局。

各市县政府应当依据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促进产业项目向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聚集。

对确需在开发边界外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

开发边界外项目准入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鼓励规划用途混合弹性利用。

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等因素,鼓励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规划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并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等内容。

对交通区位条件可能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当下未能明确发展方向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为暂不明确用途的留白空间。

(三)简化控规动态调整实施机制。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7日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实物保障用车、离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党政机关用于接待、调研、行政执法等用途的机动车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琼府[2010]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琼府[2010]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琼府〔2010〕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淘汰落后产能是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对优化全省经济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淘汰电力、钢铁、建材行业部分落后产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由于部分市、县对淘汰落后产能认识存在偏差,落后产能退出政策不够完善,责任不够明确,措施不够有力,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滞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确保实现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总体要求,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部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标准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稳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下达海南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结合我省实际,2010-2011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如下:电力行业:2010年,拆除华能海口电厂6号机组(13.8万千瓦),7号机组(13.8万千瓦)转为紧急备用;2011年,淘汰7号机组。

钢铁行业:2010年,淘汰落后钢铁产能40万吨;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琼财企[2009]1564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财企[2009]1564号)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宣传部、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为贯彻落实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商局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九年九月七日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海南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一)“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一般界定:在1996年以前出厂的国产车辆及在1998年以前出厂的进口车辆基本属于黄标车(最终以环保部门认定为准)。

(二)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海口报废车补贴标准

海口报废车补贴标准

海口报废车补贴标准海口市政府为了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环保水平,保护环境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制定了海口报废车补贴标准。

该标准旨在鼓励车主主动报废老旧车辆,购买新能源车辆,从而减少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海口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可以享受报废车补贴:1. 车辆必须在海口市行驶注册,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辆。

2. 车辆报废后,车主需购买新能源车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3. 车主需提供完整的报废手续和新车购买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辆和购买的新能源车辆类型,补贴标准如下:1. 小型汽车,报废车补贴标准为3000元,购买新能源车辆可享受5000元的购车补贴。

2. 大型汽车,报废车补贴标准为5000元,购买新能源车辆可享受8000元的购车补贴。

3. 货车和客车,报废车补贴标准为8000元,购买新能源车辆可享受10000元的购车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报废车补贴和购车补贴不可同时享受,车主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其中一项补贴。

此外,新能源车辆的购买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且需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否则将无法享受相应的购车补贴。

海口市政府鼓励车主主动报废老旧车辆,购买新能源车辆,以实际行动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态环境。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共同为打造美丽宜居的海口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实施过程中,海口市政府将加强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大对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公平合理,有效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应用。

同时,也将加强对老旧车辆的淘汰和报废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监督和管理,为建设美丽海口、绿色海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之,海口报废车补贴标准的出台,将为环保产业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注入新的动力,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积极响应政策,共同为环保事业努力奋斗,为建设美丽海口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宁商发[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宁商发[2008]229号)五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在商务、公安、交通、工商部门的共同监管下,我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稳步发展,报废汽车回收量逐年增加。

2007年报废汽车回收4790辆,比2004年增加2292辆,增长91.7%,有效遏制了非法从事报废汽车收购、拆解、拼装等违法活动。

但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些地方仍然存在擅自收购报废汽车、忽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使用管理等现象,扰乱了报废汽车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也给道路交通安全留下了安全隐患,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资源是国家基本国策的重要意义,把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公共安全工作,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科学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共同促进我区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规范发展。

海南昌江车辆报废手续流程及费用标准

海南昌江车辆报废手续流程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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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5.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标准化
正文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环保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环保局:
现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根据该规定第五条,对我省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使用年限作出如下规定: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使用7年;
二、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
三、其他摩托车,包括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11年。

符合报废条件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及摩托车,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交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按规定拆解,不得另行处理。

《关于转发〈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2〕1462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略)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5月13日。

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模板】

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模板】

加快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和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我省将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和老旧燃气车辆统称为老旧营运车辆),打好营运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降低营运车辆污染物排放。

为指导各地编制淘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老旧营运车辆淘汰,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加快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治理,建立健全老旧营运车辆全防全控监管制度。

一是地方主导、行业推动。

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确定淘汰目标与计划,出台具体操作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落实。

省级各行业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考核和督促,共同建立目标考核、进度督查等机制。

二是政策引导、综合施策。

各地既要通过财政补助引导提前淘汰,也要出台通行限制、严格监测等手段引导经营业户早达标、早淘汰。

三是统筹兼顾、防范风险。

各地在治理工作中既要积极主动全力推进,也要考虑区域差异性和平衡性,兼顾营运与非营运车辆治理。

要牢牢把握稳定主基调,杜绝一刀切现象,提前跟踪研判淘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

二、工作目标至2020年底,全省采用资金补助、限制通行、严格超标排放监测等疏堵相结合的措施,大力推进老旧营运车辆淘汰更新,有效减少营运车辆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各地要积极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和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到2020年底,原则上要完成淘汰国三及以下的所有重型集装箱和危货营运柴油货车,以及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其他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的淘汰任务, 个别营运车辆因价值高、使用频次少等存在淘汰困难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海口汽车报废补贴标准

海口汽车报废补贴标准

海口汽车报废补贴标准海口汽车报废补贴标准为推动海口市汽车更新换代,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特定本报废补贴标准。

一、车辆类型1.乘用车:指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轿车、小型客车以及7座以下小型越野车等。

2.商用车:指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包括大型客车、货车、牵引车等。

3.摩托车: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包括正三轮摩托车。

二、车辆排放标准1.国Ⅰ排放标准:2000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必须达到国Ⅰ排放标准。

2.国Ⅱ排放标准:200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必须达到国Ⅱ排放标准。

3.国Ⅲ排放标准:2008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

4.国Ⅳ排放标准: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所有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

5.国Ⅴ排放标准:2017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所有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Ⅴ排放标准。

三、使用年限1.乘用车:使用8年以上(含8年)或行驶20万公里以上(含20万公里)的车辆可报废。

2.商用车: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或行驶30万公里以上(含30万公里)的车辆可报废。

3.摩托车:使用13年以上(含13年)或行驶18万公里以上(含18万公里)的车辆可报废。

四、车辆用途1.非营运车辆:指用于生活服务、城市管理等用途的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商务用车等。

2.营运车辆:指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商业活动的车辆,包括货车、牵引车、客车等。

五、车主身份车主身份分为个人和企业两种情况。

个人车主需要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企业车主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明文件。

六、报废方式报废方式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自愿报废:车主自愿将车辆交回报废公司进行报废处理。

2.强制报废:车辆因交通事故、火灾等原因损毁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车主必须强制报废车辆。

3.引导报废:对于高污染、高耗能的老旧车辆,政府采取措施引导车主进行报废更新。

行政审批绩效考核制度

行政审批绩效考核制度

行政审批绩效考核制度行政审批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海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琼审改组〔2014〕1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确保相关职能部门和试点单位履职到位,按照省政府第六届11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要求,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考评,促进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实现行政审批“项目少、流程优、效率高、服务佳、成本低、过程透明”的目标。

?二、考评时间?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考评时间段为2014年9月1日(即《方案》下发之日)至2014年6月底(即《方案》明确的第二批互联网申报完成时限)。

具体考评时间为2014年7月。

?三、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省监察厅负责对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绩效考评工作进行监督。

考评主体为省编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统计局、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及社会服务对象等。

考评对象为《方案》赋予任务的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和试点单位,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以及海口市、三亚市、澄迈县、洋浦经济开发区。

?省编办和省政务服务中心既是考评主体又是考评对象,为体现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不纳入此次考评对象范围。

四、考评内容?按照《方案》赋予各牵头部门和试点单位的任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评:一是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包括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衔接,清理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情况。

二是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整合优化审批流程情况。

包括投资建设项目5个阶段的流程压缩和并联审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外商投资改革、审批收费项目清理和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等情况。

三是推行网上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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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商务建[2010]7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2.11
【实施日期】2010.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加强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商务建[2010]71号)
各市县(区)商务局、公安局、国土环境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要求,为加强我省报废机动车监管,切实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再生利用,营造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好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实施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监管的重要性
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是党中央、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决策,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报废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管理,防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流向社会,是顺利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报废机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

二、切实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
(一)统筹规划,健全服务网络。

省级商务部门要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建立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企业不断完善回收服务网络建设,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增加改造投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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