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厅公告
青海省农牧厅公告
特征 特性 : 苗直 立 , 高 1 1 0厘 米 。 幼 株 0. 8
单 株 分 蘖 数 34 . 0个 , 蘖成 穗 率 1%, 分 7 主茎 第 一节 问 长 4 8厘 米 , . 3 茎粗 03 . 6厘 米 ; 二 第
节 问长 度 81 米 , . 2厘 茎粗 04 . 0厘 米 , 下 节 穗 问长度 4 . 2 9厘米 。穗长方 形 , 8 顶芒 , 白色 , 小
茎粗 04 . 0厘米 ,基 部第 二节 间长 76 厘 米 、 .5
茎粗 05 厘 米 , 下节长 2 .9 米 , 叶长 .2 穗 g7 厘 旗
线 辣椒 青线 椒 1号 香 瓜 茄 长 丽
地 黄 青 海 地 黄 1号
青 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园 艺所 民和 县 菜 篮 子 工 程 办 公 室
青 海 央 宗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1 青 审蕨 麻 20 0 1 7 0 9 0
蕨 麻 青 海蕨 麻 1 号
青 海 民族 大 学 、 海 大学 农 牧 学 院 青
3 9
・
种 子工程 ・
《 海农 技 推广) 0 0年第 4期 青 ) 1 2
次一 2次 , 麦黄期 注 意及 时 收获 、 粒打碾 。 脱
高原 47 3
品种 来源 :中 国科 学 院西北 高原生 物研 究所 于 1 9 9 1年 以高 原 6 2为母 本 ,l 3 0 9宁 4 为父本 ,经有 性杂交 选 育而成 ,原 代号 9 — 7
8. 8 0厘 米 , 2 主茎 基 部第一 节 问 长 39 . 0厘 米 、
麦粉 湿 面筋 质 3 . %。属 春性 中早熟 品种 , 15 9
青海省农牧厅公告
专题 要文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青海农技 推 广)00年第 2期 21
青 海 省 农 牧 厅 公 告
第1 3号
根据 《 植物 检疫 条例 》 有关 规定 , 结合我 省农 业植 物有 害生 物发生 危害 的实 际情况 , 经青 海 省 农业 植 物检 疫性 有 害生 物审 定委员 会认 证 、 定 , 定 了《 海省 农业 植物 检 疫性 有 害生 物 审 确 青
3油菜 黑胫病 菌 L pop a r aua sD s .C s t eN t . e t h ei m cln ( em ) e. o. s a ed
青 海省农牧 厅 于 2 1 0 0年 1 2 月 7日批 准
对象 审定委 员会 ” 的各位 委员颁 发 了聘 书 , 会
成立 了 “ 青海 省农业 植物 有害生 物补充 检疫
议针 对青海 省农业 植物有 害生 物补充 检疫 对
对 象审定 委员会 ”本 委员会 的成员 是 由青 海 ,
省农牧 厅 、 青海 省农 科 院、 青海大 学等单 位 的
有关 领导和专 家组成 。 3月 1 6日“ 海省农业 青
象名 单逐一 进行 了认 真讨论 ,就每一 种检疫
性有 害生物 在 国内外 的发 生情 况 、 布范 围 、 分
油菜 黑胫病 菌和 马铃薯青枯 病 菌 3种 农业 植
物检疫性有 害生物 为青海 省补充检疫对 象 。
补 充名单 》 见 附件 )现予 公布 。 ( ,
青 海省农牧 厅
二 。 一 O年 四 月 三 十 日
附件 :
青海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
昆虫 :
1蚕豆象 B u h s u m n sB hma ) . rc u f a u ( o e n ri 细菌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7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7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农牧厅制定的《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省农牧厅二00八年十二月)为了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6]1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的函》(青政办函[2006] 21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青海省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试点工作,积极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像保护基本农田一样保护基本草原,确保基本草原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对基本草原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我省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草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草原的概念及划定范围基本草原是指为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适应国民经济及畜牧业可持续发展而确定的实施严格保护的草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我省实际,下列草原应当划定为基本草原:(一)重要天然草原放牧场(包括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二)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割草地;(三)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四)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农牧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农牧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青农办〔2020〕18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农牧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青农办〔2020〕181号西宁市、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的边界,使农牧民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根据《青海省信访局关于制定完善省政府机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要求,我们对2016年下发的《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农牧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青农办[2016]28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各单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依法逐级信访。
附件:农业农村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青海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8月3日附件农业农村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投诉求决类(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定途径:双方协商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青政办[2012]247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24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6日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农牧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设置草原生态管护员岗位,切实增强管护人员的工作责任,确保草原生态管护绩效,根据《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青政办[2012]227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草原牧区。
第二章人员职责第三条草原生态管护员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县、乡(镇)草原监理人员对村(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的载畜量和减畜数量进行核定,并按责任书确定的减畜计划对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和牧户的牲畜进行清点,监督减畜计划的落实。
对不按计划核减超载牲畜的,及时报告乡政府及草原监理机构。
(二)对监管责任区的监管村(牧)委会、合作社及牧户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放牧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动态管理,发现违反禁牧令放牧和未按计划核减牲畜超载放牧的,要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监理机构。
(三)根据日常巡查情况建立巡护日志。
(四)负责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等情况进行监管。
并积极开展草原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及时举报草原违法行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青政办[2011]98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1]9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农牧厅《青海省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青海省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办法(省农牧厅二0一一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因引进动物引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引进的动物是指种用、乳用的牛、羊,种用的猪、鸡,以及用于饲养、屠宰的牛、羊、猪、鸡。
本办法所称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管理是指具备从业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需从省外引进动物,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备案、检疫审批、运输管理、检疫监督、隔离观察、强制免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管理程序和技术要求以及对风险动物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跨省引进动物健康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跨省引进动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跨省引进动物防疫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进出省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开展以查证验物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铁路、航空、交通、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责加强跨省引进动物管理和查验检疫证明等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青政办[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7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意见(省农牧厅二○一一年四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促进牧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及《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是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迫切需要。
按照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必须将草原承包到户(联户)的要求,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既是前提、也是基础。
从目前来看,我省已将90%的草原进行了承包。
其中,承包到户的2.85亿亩,占可利用的67%,承包到联户的1.14亿亩,占可利用的26%。
发放草原使用证8.4万户。
草原承包责任制的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促进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
但目前全省尚有4900万亩草原没有承包,在已经承包的地区还存在权属界限不清、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资料档案不完整,以及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牧民投资建设草原和发展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并对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带来不利影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省农牧厅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省农牧厅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青政〔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省农牧厅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青政〔2018〕4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农牧厅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开拓创新,始终以优化供给、农牧民增收为目标,以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调结构稳生产,抓科技防灾害,促增产保供给,全面完成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延伸绩效管理各项绩效指标,全省粮食总产连续10年稳定在100万吨以上,实现了农牧民口粮基本自给、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农牧民收入稳定增长,为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
2017年,省农牧厅被农业部评为“2016年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延伸绩效管理优秀单位”。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省农牧厅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牧事业科学发展,省政府决定,给省农牧厅记集体三等功。
希望省农牧厅再接再厉,继续发杨优良传统,为我省“三农三牧”工作再立新功。
各地区、各部门要向先进典型学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立足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舞斗志、开拓进取,着力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迈上新台阶,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伟大实践中争创新业绩,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2018年6月2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10•【字号】青政办[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等9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林业厅、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海省统计局、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0日青海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的职责。
2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职责。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的职责。
4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下放的职责。
1向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下放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行政审批、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国有荒坡地行政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河道范围内采砂许可等4项行政审批权限。
2水利工程审批管理实行分区分类审查审批制度。
除玉树、果洛和黄南州外,其他市、州农村牧区饮水安全、新建小型水利、水土保持、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老化失修小型水利维修改造等项目的审批权限在限额内审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减畜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减畜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青政办[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减畜禁牧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48号)果洛、玉树、黄南、海南州人民政府,省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减畜禁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九日青海省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减畜禁牧管理办法(省农牧厅二○○七年四月)第一条为保证退牧还草工程顺利实施,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巩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61号)及国家对退牧还草工程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减畜禁牧的管理。
第三条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项目户必须减畜禁牧。
留居草场的牧户要以草定畜,实现草畜平衡;搬迁禁牧户要裁减全部牲畜;确有困难的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减畜禁牧任务。
第四条项目区搬迁禁牧户应当履行对禁牧草场保护和建设的义务,除省际边界地区搬迁牧户及兴海、同德、共和、贵南、河南、泽库等县的牧户可依法流转草场使用权外,在禁牧期间不得返回禁牧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租赁、转让禁牧草场,不得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围栏等草原生态保护设施进行倒卖和破坏。
第五条允许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区牧户在草场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按草场退化情况,依据县级草原监理部门监测报告,合理划分禁牧区和使用区,整合草原资源。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办法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青自然资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办法青自然资规〔2020〕2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省设施农业管理政策,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防止“农地非农化”,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包括食用菌和牧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利用耕地生产的拱棚和温室用地;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独栋或连栋温室用地。
2.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水电设施、植物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必要的管理房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育种育苗、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存、分拣包装、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等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简易设施等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1.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中生产区内畜禽水产房舍(棚)、人员消毒防疫设施、饲草饲料加工贮存设施、初级畜产品生产贮存设施、动物疾病诊疗和动物检疫设施、动物隔离设施、洗消转运设施用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水产养殖中池塘、养殖池(箱)和进排水泵站、渠道管道等设施用地;牲畜运动场、舍(棚)间和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生产设施间通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青政办[2005]115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1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意见土地是农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重要生活保障。
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牧区、发展农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把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全面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省自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有效地保护了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规范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牧区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农村牧区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农村牧区土地承包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一是少数地方尤其是半农半牧区至今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牧民手中,个别地区还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导致土地承包关系不明确,政策不落实;二是部分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三是土地流转还不够规范;四是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五是有的地区对土地承包工作还不够重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还不大等。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青农医〔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农医〔2023〕34号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为扎实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及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二、工作任务(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
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迫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
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
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荐2023年农作物主推品种名录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荐2023年农作物主推品种名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3.01.13
•【字号】青农种业〔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
正文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荐2023年农作物主推品种名录的通
知
青农种业〔2023〕3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农牧(农牧和科技)局:
为加快农作物优良品种的推广应用,根据2022年全省农业生产中不同作物品种表现情况和病虫害发生情况,结合品种种植面积,我厅筛选出2023年全省不同生态类型区农作物品种主推品种40个。
请各地农业管理、种子、农技推广等部门积极宣传,指导农民科学选用优良品种,做好良种良法配套和综合农业技术服务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优良品种的高产、优质、高效作用,为全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奠定基础。
附件:1.2023年青海省农作物主推品种名单
2.主推品种介绍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3日。
青海省农牧厅公告
审定 编 号 青 审 麦 17 O 1 9 8 0 青 审 麦 170 2 980 青 审 麦 17 0 2 980 青 海 麦 17( 4 9 81 0 青 审 麦 170 5 980 青 审 麦 17 06 980 青 审 麦 170 7 9 8 0 青审 麦 17 0 8 9 80
品种 名 称
昆仑 1 号 昆仑 2号 昆 仑 3号
审定 编 号
青 审 大麦 1 7 0 1 9 80 青 审 大麦 17 0 2 9 80 青 审大 麦 17 0 3 9 80
青 审 麦 17 09 980 青 审 麦 17 00 9 8 1 青 审 麦 17 0 1 9 8 1
选 引 育单 位 青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青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青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青 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青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青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青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大通 县陈 家 庄 大 队
青海省农作物退出生产使用品种名单 ( 第—批 )
小麦 3 3个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 0 1 l
品种 名 称 青 春 5号 青 春 6号 青春 I O号 青春 l 8号 青春 2 4号 青春 2 5号 青春 2 6号 陈 选 5号
互助 县 曹 家 堡 大 队 海 西 州 香 日德农 场 西北 高原 生 物 研 究 所
1 2
高原 5 6
青 审麦 17 0 2 9 8 1
西北 高原 生 物 研 究 所
5 5・Βιβλιοθήκη 种子 工程 ・ 1 3
1 4
《 青海 农技推 广) 0 0年第 1 21 黟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公布日期】2007.07.31•【字号】青财农字〔2007〕70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农字〔2007〕709号各州、地(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局:现将《青海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牧厅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青海省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组织管理、设备采购、监督、检查、验收等行为,提高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含部级和省级项目)的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由省财政厅和农牧厅共同组织实施,并指导州(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落实。
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项目资金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第四条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组织领导。
成立青海省测土配方施肥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管理、协调、督查;下设青海省测土配方施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海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
项目县成立由主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测土配方施肥领导小组;县农业(农牧)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县实施方案,配合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做好项目的监督和验收等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青政办[2013]60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4.02【实施日期】2013.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3]60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农牧厅制定的《青海省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日青海省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省农牧厅2013年4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屠宰场(厂)动物屠宰检疫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包括牛、羊、猪、兔、鸡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屠宰场(厂),是指依法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并依照法律规定及检疫规范,从事屠宰、加工及其质量控制管理等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屠宰场(厂)防疫条件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动物屠宰场(厂)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动物屠宰场(厂)经营主体资格、流通领域动物产品市场准入、退市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青农建〔2023〕46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青农建〔2023〕46号西宁市、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为进一步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各项制度措施,切实提升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将在全省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整治百日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聚焦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电力设施、土地平整等工程和设施,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对高标准农田在建、待建、已建工程开展全面摸查,重点摸查偷工减料、质量不达标、监理走过场等问题,对摸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确保工程设施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效益。
二、整治范围在去年全口径排查整改的基础上,重点摸查整治2019年以来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建项目。
三、整治内容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重点围绕建设材料不达标、隐蔽工程质量差、施工过程不规范、偷工减料、监理工作不到位等关键问题,集中对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电力设施、土地平整等工程开展专项整治。
主要内容包括:(一)水利设施质量。
重点摸查整治农用井、灌排沟渠(管)、桥涵、水闸、泵站、节水灌溉设备等设施建筑材料不合格,建设质量不达标问题,对已完工项目,重点摸查整治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正常运行,特别是农用井、泵站、节水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灌排沟渠(管)跑冒滴漏、淤塞,农涵、农桥等建筑物损毁等问题。
(二)田间道路质量。
重点摸查整治施工质量不合格问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5•【字号】青政办[2011]272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27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拟定的《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青海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意见(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为加快实施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牧场职工居住条件,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7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48号)精神,参照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函〔2009〕2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农垦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垦危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垦区职工所盼、民心所系的公益性民生工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垦职工群众的关怀,有利于垦区社会稳定,有利于农牧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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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公告
第4 9号
青海 省农 作 物 品种 审定 委 员会 于 2 0 1 3年 1 2月 4 日在 西 宁召 开 了青海 省第 八 届农 作物 品 种 审定 委 员会 第 三 次会 议 , 审定 通 过 了春 小麦 、 青稞 、 蚕豆 、 玉米 、 蔬菜 、 红 树莓 、 微孑 L 草 等农 作
青 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春 油菜 研 究 所 青 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园艺 所 青 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园艺 所
青 海 省 农林 科学 院 园艺 所 大 通 县 蔬 菜 技术 推 广 中心
青审树莓 2 0 1 3 0 0 1 青审树莓 2 0 1 3 0 0 2 青审微孔草 2 0 1 3 0 0 1
春 小 麦
春 小 麦 青 稞 青 稞 蚕 豆 玉 米
青麦 2 号
青麦 3 号 昆仑 1 4号 昆仑 1 5号 青蚕 1 5号 青玉 1 号
大 通 县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中心
互 助 县 种 子 站 管 理 站 青 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作 物所 青 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作 物所 青 海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作 物所 新 疆 绿 巨 人 种 业 有 限公 司
树 莓 树 莓 微 孔 草
秋 英 海 尔 特 兹 青 微 3号
青 海 瑶 池 生 物科 技有 限公 司 青 海 瑶 池 生 物科 技 有 限公 司 中科 院 西北 高原 生 物 研 究 所
4 7
青审菜 2 0 1 3 0 0 1 青审菜 2 0 1 3 0 0 2 青审菜 2 0 1 3 0 0 3
青审菜 2 0 1 3 0 4 0 青审菜 2 0 1 3 0 0 5
菜 心 辣 椒 西 葫 芦
番 茄 茄 子
青菜心 1 号 青 椒 4号 青葫 1 号
烟番 6号 东 洋 黑 光
物优 良新 品 种 1 4个 , 现予 公告 。
2 0 1 4年 2月 2 4日
青海 省第 八届 农作 物 品种 审定 委员会 第 三次 会议 审定 通过 品种
品 种 审 定 编 号 作物 名称 品 种 名称 选( 引) 育单 位
青 审麦 2 0 1 3 0 0 1
青 审麦 2 0 1 3 0 0 2 青审麦 2 0 1 3 0 0 3 青审麦 2 0 1 3 0 0 4 青 审豆 2 0 1 3 0 0 1 青 审玉 2 0 1 3 0 0 1